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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15年万国名师精品班刑法总则-韩友谊讲义

【讲义】2015年万国名师精品班刑法总则-韩友谊讲义
【讲义】2015年万国名师精品班刑法总则-韩友谊讲义

2015年精品课刑法总则授课提纲

韩友谊

刑法总则基本架构

第一编刑法概论

第一章刑法的概念

一、形式的刑法概念

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形式意义上,刑法是由它的惩罚方式定义的。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

1、刑法典:(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孤立罪刑条文。

二、实质的犯罪概念

(一)形式的犯罪概念

从形式上,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二)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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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犯罪概念则是位于刑法典之前的,为立法者提供刑事政策方面的标准,同时也是目的论的解释手段。刑法应当保护的是确定的预先规定的“利益”——法益。

现代社会所确定的法益内容:个人及其自由发展,以及保障这种自由和发展的制度。法益是思想观念的财富,具体体现在被攻击的对象上。

(三)刑法与法益保护的联系

1、刑事可罚性的条件:行为所具有客观或者主观倾向,是以损害一种法益为指向。法益受到构成行为的侵害(侵害犯),或者构成行为本身具有对法益的危险(未遂犯、抽象危险犯)。

2、保护法益,不单是刑法的任务,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的手段才能发挥作用。刑法,只是辅助性的法益保护手段(最后手段)。

三、刑罚

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预防犯罪。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刑罚与“责任”不是同一概念。责任指可被谴责的状态,在现代刑法中包括客观责任(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主观责任(主观上有过错,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灾难发生了)。刑罚指对犯罪的人惩罚的内容。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含义:无法则无罪,无法则无刑。只有在一个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刑罚,才能用刑法惩罚这个行为。

法治国家不仅应当通过刑法保护个人(被害人,一般人),而且在刑法面前也应当保护个人(罪犯)。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要求在司法中不得超出法条文义定罪量刑。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立法中要明确定罪量刑的尺度,不得将此权力再交还给执行者。

例:某村面临拆迁。甲为了得到更多拆迁补偿,就与自己妻子离婚,又与自己的岳母办

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

(1)只要人们从一个刑法条文中能够推断立法者清楚的保护目的,并且原文字能够对一种解说的任意扩张设定界限,那么条文就是明确的;

(2)只有一个条文不可能缩减到可以确定的核心领域时,才允许因为不明确而无效。

使用没有最高限额的罚金刑,符合明确性的要求吗?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即刑法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相同的法益应该受到相同的保护,相同的行为受到相同的对待。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体体现为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相适应。

2、立法上要求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审判中要求强化量刑公正的观念。行刑方面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判断正误:基于强奸犯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将其从十年有期徒刑减为八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的解释方法

法官根据特定规则,对法条文字在各种可能的含义之间进行选择的创造性活动,就是解释。

规则的界限,由法律文本可能的口语化词义加以限定。在规则范围内,法官要考虑: ①与法律用语最相近的文字意思

②立法者当时的想法

③法律的体系性联系

④法律的目的

正确的解释永远必须同时根据原文文字和法律目的。单单依照法律目的,在法律规则之外的找法活动,就是类推。

例: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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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将字面意思扩大,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实质是相比另外一种解释,扩张了打击(或保护)的范围。

(1)第49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到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

1、“领域”:

领土、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中国的海上石油平台也适用属地管辖。

2、“犯罪发生地”:

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1)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或者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如设置在国外的网站,却针对中国进行网络犯罪的。

(2)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讲义听谁的

讲义听谁的 先讲自己的经验 刑法:徐光华 民法:段波、张翔(题外话太多) 刑诉:杨雄 民诉:杨秀清 三国法:杨凡(女) 行政:赵鹏(听过还好)、林鸿潮、季宏、徐金桂(讲义较详,系统,当阅读)商经:张海峡 首先报分数95 93 97 118 总分403,确实与我预计的相差颇大,显然是有些题想太复杂,反而拖累了。去年复习了一个月,差了3分,今年复习足了1个半月,显然有所提高。 之前好意写了个帖子,声明过仅个人观点,仍是被一些无脑的人指责一通,我再次强调,我作为法学硕士很想公正地来谈,但一定会带有我个人的主观色彩,唯一一点大家可以放心的是,我身后没有纠结任何利益关系,否则,我已经考过了,何必费时费力又不讨好,只想说出心里话,好让后来人少走弯路,欢迎探讨的人,但吵架的自行绕道。 首先分析下整体形势,出题人与我们考生间有着数十家知名补习机构,这就造成了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出题人想控制通过率,如果大好考,或是题目被押中太多,颜面何在,补习机构,除非确有门路,很难押中题,另一方面又要忽悠考生来报名,所谓的通过率XX 的,都是自己报的,据某包过班出来的人透露,通过率与社会上的也相差无几。所以最惨的是考生,不只要付出大量金钱、精力,如果能得到回报当然还算好,问题在于,被误入歧途。 所以我的建议还是,尽量回归三大本,官方的才是王道,今年题目,诸君可见,确有

不少是按照书上来的,也确有不少老师讲的与三大本不同,难免有异议。至于这些补习机构呢,有何存在意义,固然有,可以帮你串讲知识点,梳理结构,别指望他们能押中题,今年的某些自命不凡的人都信誓旦旦说了必考来着,结果很显然,有兴趣的可以翻出录音来听听。或许他们有个功能是连他们自己都忽略了,就是查找遗漏,根据近几年命题,去翻看还有什么知识点没考再现过,或是有什么新的点将如何出现。 关于新增点与重难点如何挖出并掌握,确实是很大工程,我自己对照着大纲将三大本翻了不下五遍,有兴趣的可以再讨论。特别是经济法和诉讼法基本都是看书的,老师所讲遗漏颇多. 接下来说说老师吧,参差不齐的确实也难选择,我再强调一次,以下我个人看法,把你们喜爱的老师写差了也别跟我急,至少从与司法考试结合上来讲,他们不怎么样。 段波,推荐五,不得不说,此人讲课确实风趣,条理清晰,其实还有好些溢美之词,虽然他所讲的很多难点都未考到,但他至少能以他独到的方法为我们梳理民法的知识,此人有些观点与三大本相违,慎之. 季宏,推荐五,也是讲难点的高手,很透彻,还押中的题,虽然他讲的难点大部分也没考到,但对于行政法的系统强化颇有好处. 李建伟,推荐四,徒有虚名,讲得还行,经常不自觉地笑,笑起来有些傻. 杨FAN,推荐四,她梳理的三国法确实很不错,我后来复习的基石都靠她。 袁登明,推荐四,也是中规中矩. 史越,推荐四,押中了商经的几个点,讲课幽默,就是题外话太多. 郭翔,推荐四,押的题基本不中,讲的时候还信誓旦旦说此题必考,但其实讲得还不错 马明亮,基本同上.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昨天刚听了一遍,效果非常不错,现在把韩老师讲课里面说的“重点知识点,打三角号的”的那些东西归纳如下: 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 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 4.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 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 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 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 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 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 第302 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 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 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 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 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 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 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吴某先行行为引发了其报警义务和救火义务,成立不作为的失火罪。但是其他三人并未点火,只是看到了火灾的威胁有报警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5.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行为是 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2)在暴风雨中,乘客B 想让摆渡工A 把自己渡过河去。A 劝阻B,指 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 执意在过河。A 只好冒险。但船在河中翻了,B 溺水而 死。A 应否对B 的死亡负责?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规则理论,A不对B死亡负责 9、甲对乙使用暴力致其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如何处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并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死亡必须是由伤害引起的。 11、(1)乙掉入河中,甲虽发现,但误以为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与自己无关的丙,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事实认识错误,意外事件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2)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但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仍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14、罪犯乙基于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是否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是不作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结合中国现实) 6.无业游民亚历山大于某星期天在繁华的街道上游荡,伺机行窃。下午2 时左右,亚历大山发现一个人将一大包东西放在商店门口后进入商店。亚历山大走进商店观察,发现放东西的人正在专心专意挑选商品。于是,亚历山大将大包背走,并乘坐一辆出租车到郊外的一间空房内。休息一会后,亚历山大打开包,发现是威力无比的定时炸弹。亚力山大立即通知警察,警察立即撤除了爆炸装置。警察证明,如果此定时炸弹在商品爆炸,至少导致50 人死亡。亚历山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无罪,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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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民刑法先修班讲义背诵版全稿

一、法律事实体系 2. 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法律事实

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 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 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1.“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3.ABCD)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 A。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 B。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 C。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D。(这个可以有。。。)这个真没有 E。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 4.

作而取得著作权。 6. 下同) 7 8. 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 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 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

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经验

网上不同教育机构的资料琳琅满目,各个都号称万众瞩目,人人期待,我推荐给大家的主要是万国的老师,其他机构我不做评价,免得被人喷。当然即便是万国,听谁的也有区分刑法:韩友谊(就那样了,认真听吧,该讲的他都讲了);民法:段波(有些人不太喜欢,爱听李建伟,但我认为李建伟有点太“大牌”,比起他的课,我更喜欢他的书,不是说他讲得不好,我只能说我不喜欢,而且他与其他老师的衔接我觉得不是太好,当然你可以看他的书,不过,好厚……是本好书,以后慢慢翻吧,民法60讲, 司考过了也可以看看)。还有就是韩祥波,是个好老师。段波的一般每个阶段都会讲,跟着听,别漏了。刑诉:陈少文,实在太虎,各种黄金必考点,听他的就够。民诉:郭翔,把他资料看透,我求你让我民诉不及格啊!行政法:季宏,很好的老师,每个阶段都要听,别漏了,其他老师的课我只能呵呵。三国法:王斌,不二选,资料完美,无需任何添加,你记住你加上去的考试也不会考,记住这句话。考完试你可以回头看他的资料,看哥是否欺骗了你。商经:比较难的科目,强推一人,史越。其他老师?呵呵。这个科目要看仔细了,多记,不要怕烦,收益很大哦,而且实际考试时很好得分,弯子不多,比民法简单很多。此外提高 班听一下楚道文的,如果有其他老师讲,你就听一下,会有补充和更新,至于突破阶段,无所谓的事,无论谁讲,可听可不听,看个人吧,我是没听。 理论法学:淳于闻,系统强化阶段听他的,提高和突破随便听,但是最后拼命记的时候要用突破的资料,别忘了。 3.关于每门课的学习方法:刑法:听课吧,注重总则,分则把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这两部分学好就行,其他带着看看即可。 民法:最难的科目,一定要扎实的去学,系统的去学,把主线和分支这些框架背下来,背吧,朋友…… 哥不会骗你的。 刑诉,民诉:有了少文兄和翔哥,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诉讼法了,so easy~ 行政法:这个科目初学者会觉得很难,但我告诉你这是卷二最好拿分的科目,我第一次考试没过跟这门课没学好有很大关系。总结:多听,多记,值得你理解的地方真的没那么多, 你把季宏的课听 3 遍,或者把他资料重点部分都背下来,特别是那个提高阶段的资料,拿个60-70%分数很轻松。 三国法: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没了。商经:认真听,你就会发现我为何推荐史越了,不光是让你懂了,还让你记住了,他讲的课以及他的资料很系统化,其他老师的资料相对太过凌乱,要么就是漏知识。 理论法学:法理学,听听淳于闻的课,理解就好,别太在意,题目通过一般逻辑推理都能推出来的,没什么难的,不推荐死记硬背,当然有的必考点还是要背的,这在突破阶段的资 料上体现的淋漓尽致,一共就3, 4页纸,所以别虚,没什么好怕的。宪法:Oh, my god~lol~ 我只能这样形容这门蛋疼的科目。看到国家机构那章,直接想死,所以那章我直接放弃了,太花时间, 因为我只复习了三个半月(我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时间确实不够用,关键是完全记不住,最后考试嘛,卷一103,还行吧,凑合。法制史,司法职业与道德:随便 说说我的火力分布顺便说说相关法的老师:刑诉:绝对是炮火最集中的法,可能民诉稍与之比肩 遇到陈少文老师是我之幸,我会告诉你我找他签名了吗。他非常重视考点的主次,他编口诀编故事及时说话的语调都是帮助记忆。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杨帆(女) 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 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精选2009年万国、三校、海天等北京12名校名师课程(MP3+讲义),加入QQ :1134182601,仅需200元,即可分享韩友谊、阮齐林、刘凤科 、陈永生、张海峡、李仁玉、郑其斌、杨秀清、隋鹏生、杨帆 (男)、周旺生、赵晓耕、杨帆(女)、王斌、邹建章、吴鹏、林鸿潮、汪海燕、刘枚、洪道德等业界顶级的名师音频视频课件。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司考名师介绍

刑法: 1.韩友谊. 2. 韩友谊与阮齐林,袁登明都不错,很难分出高下,各选其一,另外,韩友谊出了一本刑法的书,把他上课讲的案例全都摘下来了,另外,袁老师的那本万国讲座也是相当的好。 3.关于刑法,必须推荐韩友谊,因为他对于刑法讲解得很透彻,特别是对于每年大纲及出题人观点的变化都会作一番梳理; 4.韩友谊,我最喜欢的刑法老师,最贴近出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听他的课很少会有人想睡觉。 阮齐林,跟杨秀清是一个类型的老师,学院型老师。 5.韩友谊,袁登明。韩友谊的课就不用说了,除了刑法教得好,还能教你很多做人和考试的道理。不过韩友谊的课比较精贵,不一定每个课程都有,所以听袁登明的也不错,讲义做的比较细。(在这里指出韩友谊的一个问题,韩友谊认为拿死人的东西,可能构成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根据历年考试的经历来看,还是直接认为构成盗窃罪比较好,毕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6.刑法法条杨霞(这女的声音一听就是很牛的人)、 7.没花多少时间在刑法上面。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不错。 万国的袁登明刑法分册也可以,但不如阮齐林的书完整,清楚。 韩友谊的课堂精华也看了些,但是比袁登明的更简要。 刘凤科的课实在听不下去,但是他总结的160题实在是经典。 讲座只听了万国的吴江和乐毅的,二人的讲义非常好,讲得也和不错。 建议: 书: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万国吴江和乐毅的讲义 对于刑法,各个老师的讲座都差不多 8.刑法最近几年都是新理论占主导,所以大部分学校的刑法课对司法考试是没作用的,很多观点矛盾,大学没学好刑法是没关系的。辅导班中讲得好的老师我首推刘凤科,刘师从清华张明楷教授,后者是刑法新理论旗帜性的人物,一般来说他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答案的标准,我们不难从以往的试卷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案例,今年刑法的最后案例是刘凤科160题中的原题,后悔我当时没看到,此题全军覆没。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百页,可以说是《刑法学》的一个精简版。同时他对新理论的把握也是十分准确的,讲课深入浅出,能从根源上摆脱对刑法的模糊状态。另外一位老师是万国的韩友谊,他的课很幽默,适宜有充足时间的人在前期预热时听。如果非要说两者的区别,刘凤科对刑法整体的把握辅导老师中无人可比,而韩友谊授课有许多闪光点,但框架搭建的不如前者清晰。 刑诉: 1.汪海燕 2.当然是汪海燕,但是,听汪老师的课最好之前去好好看看书,至少要通看一次。 3.关于刑事诉讼法,推荐汪海燕,我个人比较他讲课的风格,比较幽默; 4.汪海燕,他是男的啊,风趣、幽默、可爱的老师,讲课贴近考试,我认为讲刑诉最好的就是他。 卫跃宁,讲课也不错,但更不错的是他的嗷嗷详细的讲义,可以把他的讲义当教材看了。 谢安平老师的讲义也很好。 5.汪海燕,马明亮。众所周知的汪海燕是刑诉大家,去年的汪海燕彩色笔记帮了很多人,不过今年他的讲课的讲义好像不是很详细,而且不在万国了,我听过一次他在海天的讲课,还是满有帮助的,听他的课至少不会睡觉。当然万国的马明亮也是不错的,讲义很详细,同时他的课还包括了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6.刑诉汪海燕(通俗易懂,人也风趣搞笑) 7.刑诉法比较受推崇的老师是万国的汪海燕,男的。他的课我只在后期听过一节,没房保国幽默,觉得不太记得住就没继续。我只听了房保国的课两遍,总体感觉还是很轻松的。 民法: 1.好像没觉得特别好的,我乱七八糟的听了好几个人的,感觉一般,法条班的李建伟还行。 2.隋彭生:实在不敢说好,说话慢,举例无趣,讲的深度太浅,完全没有听的必要。 李健伟:没怎么听过,听说不错,但是感觉听他的课做笔记真是件很痛苦的事,给讲义太简单了,一边听一边记讲义,费的时间太多,李老师的那本书写的真是相当的好,简单明了,是市面上最好的民法书李仁玉:去年这位老兄在三校讲了九天的民法,讲得是相当的详细,如果现在就开始准备09年司考的朋友,建议可以去听听他的这录音,买本去年三校的民法书,仔细的做笔记,应该会有不少的收获。于飞:梁慧星老师的高足,理论功底深厚,笔者在本科时听于老师的民法,受益良多,于老师是法大十大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他说自己总是把自己立于一个求知者的角度去理解学生哪儿不懂,于老师的串可讲可谓字字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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