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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解读

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解读
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解读

国家强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1 引言

2003年11月27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取代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据悉,该标准从立项到发布,前后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特别是在报批、向WTO通报和最终审批阶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充分显现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推出国家强制标准过程中所采取的谨慎和负责的态度。该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纺织产品生产和倡导绿色消费方面迈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步伐。

纺织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特别是印染和后整理加工作为一个典型的化学处理过程,会用到种类繁多的染料、助剂等,而这些化学材料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部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人们在使用或穿着这些纺织品或服装时,这些残留在纺织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

危害。

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生产和销售能够满足人们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不仅已经成为业界的普遍共识,而且也已成为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如何在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大力发展生态纺织产品必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当然,生态纺织品作为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也无国际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某些与生态纺织品有关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或生态安全标志更多的还是处于自愿认可

的状态,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已经成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从法规或强制标准的角度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了。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该标准的制订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的同时,还必须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游戏规则。由于只涉及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产品的其他要求按相应的标准执行,但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

定的,必须以该规范为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大全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 大全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住宅楼梯栏杆扶手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也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碎线。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7.2.7 开并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执行国家 行业 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章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核心。为此,我公司制定如下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 1 、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认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重要性; 2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及职业责任心。 3 、熟悉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有关内容,及时组织人员学习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等达到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4 、在施工过程及管扩期,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管理。 5、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形成质量管理网络,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监控。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6、全面贯彻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质量管理不留死角。 7、加强关键因素控制,分解、细化和确定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目标,以实现总体质量目标。

8、选配高素质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施工作业队择优使用,为质量目标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 9、抓好职工培训,提高工人技术素质,对质量管理与操作人员进行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培训,进行工前样板观摩增强质量感性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如现场黑板报、画报等形式)进行质量宣传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 10、抓好工程材料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现场材料进场时,把好四项验收关(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进场材料须查收质保书或产品合格证书。送样检验材料或验收时有疑问的材料必须及时送样试验,在取得试验报告前不得使用。 11、建立工程的项目计量管理组织,作业队配备计量管理人员,为质量管理提供计量保证。 12、对于施工作业队的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贯穿始终,并严格执行项目质量验收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评比、奖罚制度,定期公布上墙,发挥质量激励作用。 13、实行"样板引路"制度,主要分项工程均要先做样板,从方案编制、样板施工、样板验收须经监理、设计、业主确认后再全面推广。 14、坚持质量分析会与质量消项例会制度,分析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潜在因素和已经发现形成的质量问题,制订相应的预防纠正措施,对已解决的质量问题经监理证实后进行消项,对经复查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通报、处罚,强制纠正。质量会议定期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召

建筑施工强制性标准

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建筑施工要求 一、冬期施工中,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42.5. 二、抹灰工程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 强措施。 三、楼梯间内的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四、楼梯间顶层水平栏杆根部应设置0.15M高的档台等措 施。 五、根据《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建筑高度低于24M,每三层保温材料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一条。 六、楼梯间上下端的墙体内均应加设构造柱。 防水工程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M,且基地范围的土及回填土 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 潮做法,否则,对地下室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二、以导为主的屋面防水一般为坡屋顶,坡度值?=10%—50%,以阻为主的屋面防水一般为平屋顶,坡度值?=2%—5%,

三、刚性防水的构造简单、施工方便、造价较低。对温度变 1 化、屋顶基层的变形适应能力性较差,易开裂。用不小于 40MM厚的C20混凝土、内配接近混凝土表面的Φ6@100 钢筋网片,间隔1.5—6.0米设分格缝并用丙希酸等防水弹 性材料嵌缝。 四、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 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五、厨浴间有防水要求地面必须设置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整块钢筋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 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畅通,防水隔离层不得坐在与墙交接处,应翻边,其高度不宜小于150MM. 六、有水或其他液体作用的地面与墙、柱等连接处,应分别设置踢脚板或墙裙,踢脚板高度不宜小于150MM。 七、有水或其他液体流淌的楼层地面的孔洞四周和平台临空边缘,应设置翻边或贴地遮挡,高度不宜小于100 M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创建日期:2006-10-6 0:00:00 信息来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各种标准的代号

国家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n 国家内部标准 GB 国家标准 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GWPB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F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CB 船舶行业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CJ 城建行业标准 CJJ 城建行业工程建设规程CY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安行业标准 GY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HB 航空行业标准 HG 化工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HY 海洋行业标准 HJ 环保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JB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 建筑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JT 交通行业标准 JR 金融行业标准 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 轻工业行业标准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SB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H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J 电子行业标准 SL 水利行业标准 SN 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Y 石油行业标准 TB 铁道行业标准 TD 土地行业标准 WH 文化行业标准WM 外贸行业标准WB 物资行业标准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C 烟草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Y 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WB 物资行业标准WS 卫生行业标准 XB 稀土行业标准 YB 黑色冶金行业标准YC 烟草行业标准 YD 通信行业标准 YS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YY 医药行业标准 YZ 邮政行业标准 ZY 中医药行业标准 国际标准

国家关于装饰行业规定的10项强制性标准

国家关于装饰行业规定的10项强制性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新国际),过渡期为6个月。 具体而言,这10项强制性标准要求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稀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在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其所含的有害物质必须在国家限定的标准之内,否则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专家介绍,这10项新标准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大多与美国及欧洲共同体相关产品的限量值一致,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促进国内建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劣质建材被踢出局,健康装修有了标准,那么,健康装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尽可能不使用有毒害的建筑装饰材料进行装修,如含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高甲醛等过敏性化学物质、含高放射性的石材等,放心地使用经国家环保认证的装修材料和产品,必要时一定要请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2)克服滥用能源的陋习和过度装修的弊病,这是个相对专业的问题,设计师决不能为单方面追求设计效果,而过度地运用灯光、材料堆砌,提倡简洁的装修与个性化装饰相结合。 (3)施工中室内二氧化炭浓度低于1000PPM;粉尘浓度低于0.15mg/立方米,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通风,或安装临时换气设备,及时散发有害气体,对垃圾进行妥善的分类处理。 (4)装修设计时,对先天条件不足的居室,最好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改变建筑结构,确保室内环境足够的通风和日照时间,最大限度地接受自然光。 (5)室内照明设备的科学配备和布局,尤其是彩色光源使用限度和运用空间,在设计方面要保证不同的工作区域有适度的、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过多的灯光会影响眼睛的健康,也是能源的浪费。 (6)严格把握各种色彩的合理运用。比如,对墙面色彩的选择,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色彩的接受能力和适应性都是不同的,儿童房就不适合用过于浓重的彩色墙面。过于浓重的色彩对小孩的视力、情绪和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而宜人悦目的色彩有益于人体疲劳的缓解,不同的房间采用冷暖色调的搭配,冷色调可以使人镇静,多运用在书房。暖色调容易使人兴奋,有温馨感,可运用在卧室。客厅的色彩最重要,可以根据住宅的整体风格和主人的偏爱采用中性色彩,以便于搭配窗帘和家具,同时还可以尝试随着季节和流行色的变化,更换不同色彩的装饰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5.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 J032—94) 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1 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沥青面层用粗储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8 指标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 其他等级公路 石料压碎值不大于 (﹪) 2830洛杉机磨耗损失不大于 (﹪) 3040视密度不小于 2.50 2.45

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6.5 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4.7.2 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11

国家标准代号

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代号含义管理部门 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代号含义主管部门 1 BB 包装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2 CB 船舶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3 CH 测绘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4 CJ 城镇建设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5 CY 新闻出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6 DA 档案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7 DB 地震国家地震局震害防预司 8 DL 电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9 DZ 地质矿产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10 EJ 核工业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11 FZ 纺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12 GA 公共安全公安部科技司 13 GY 广播电影电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14 HB 航空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16 HJ 环境保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17 HS 海关海关总署政法司 18 HY 海洋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19 JB 机械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 JC 建材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21 JG 建筑工业建设部(建筑工业) 22 JR 金融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23 JT 交通交通部科教司 24 JY 教育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25 LB 旅游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6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27 LY 林业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28 MH 民用航空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29 MT 煤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30 MZ 民政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31 NY 农业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32 QB 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3 QC 汽车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4 QJ 航天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35 QX 气象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36 SB 商业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37 SC 水产农业部(水产)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漂流岗前培训教材文号:GB19079 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漂流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容: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JT/T 107 工作救生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 漂流运动rafting

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 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 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 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 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 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

急流rapids 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 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 漂流者passenger 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版)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09

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最新 版) 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

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

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由国家标准得代号、国家标准发布得顺序号与国家标准发布得年号(采用发布年份得后两位数字)构成。 强制性国标就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得标准与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得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就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得标准。国家标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得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得制定另有规定得,依照法律得规定执行。国家标准得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得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得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得需要。因此,标准就是种动态信息。下面就是关于国家标准得介绍。 GB即"国标"得汉语拼音缩写 GB/T就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T"就是推荐得意思。 推荐性国标就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得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就是否采用搜索,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得责任。但就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得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得约束性。 什么就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带T与不带T(例:GB与GB/T得区别) 我们在使用标准中常常会遇到标准中带T与不带T得问题、标准分享网整理了此类标准得区别以供参考、 T为推荐性标准中推得推得拼音缩写、不带T为强制性标准,带T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介绍 强制性标准(pulsory Standard)分全文强制与条文强制、 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得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与重大损失得单位与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就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得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得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得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得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得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得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得,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标准得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得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得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得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得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与使用中得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得工程建设得其她要求; 4、工程建设得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得工程建设得其她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与健康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确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明确项目提出部门,无需立项的说明原因。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整车分技术委员会启动了标准的修订计划,标准项目计划编号: -Q-339,标准项目名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二)制定过程 2012年初,工信部经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等单位讨论协商后,启动了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修订工作,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牵头,研究标准具体如何修改、分析后续影响,尽快拿出修订方案。 1、汽标委提出修订方案 中汽中心对一汽、东风、重汽等多个重点企业进行了调研,初步征求了汽车行业对三个标准的修订意见, 2012年10月16日,汽标委在杭州召开了GB 1589及相关标准修订行业研讨会。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了通报,针对各企业代表对GB 1589—2004标准在实施及企业新产品开发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并就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布置和安排。会议研究成立了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项目组,开展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试验验证工作。 杭州会议后,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项目组召开会议,研究了车辆运输车的半挂车、中置轴挂车、铰接列车、中置轴列车的长度调整问题,以及通道圆及外摆值等指标的论证方案,并制定了工作计划。会后该工作组完成了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计算机模拟及实车验证试验。 2013年1月25日,汽标委在深圳召开GB1589标准修订会议。集中研究了牵引销和牵引鞍座的技术尺寸、车辆运输车(半挂列车、中置轴列车)、侧帘车等的问题,形成了统一意见。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 建筑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和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壹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壹87 2.1.2基地高程 壹、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和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壹、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壹、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少于俩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和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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