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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成为处置违纪违法问题代表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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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成为处置违纪违法问题代表新常态

作者:滕修福

来源:《公民导刊》2017年第10期

“责令辞职”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顶层设计,且在处置违纪违法问题代表职务的实践中已形成常态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大胆效仿,让“责令辞职”成为处置地方各级违纪违法问题代表的新常态。

9月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个别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中再次出现“责令”一词:“由广东省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

务。”“由甘肃省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三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早在2016年,也有赵胜轩、刘永生、杨鲁豫等因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笔者认为,“责令辞职”已成为处置违纪违法全国人大代表的新常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关、组织应该进行效仿,让“责令辞职”也成为处置地方各级违纪违法问题代表的新常态。

据统计,全国目前有五级人大代表,总数大概是270多万,其中县乡两级大约就有250多万。如此庞大的人大代表群体中,出现违纪违法者难以避免,尤其是在目前的反腐高压态势下。因此,如何依法及时果断地终止这些违纪违法问题代表的代表资格,纯洁人大代表队伍,维护这一特定群体形象,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依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七种法定情形下其代表资格终止。其中,“辞职被接受的”和“被罢免的”的这两种法定方式,是处置违纪违法问题代表的合适方式。纵观全国及各地涉及对违纪违法问题代表的代表资格处置方式,多为依法接受辞职,少有依法被罢免。究其原因,走辞职程序比启动罢免程序要简便易行,尤其是处置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违纪违法问题代表,不仅容易启动程序,而且比较稳妥。

实践中,对于罢免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如果没有原选区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罢免要求(选举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无法启动罢免程序的;纵然是启动了罢免程序,也不能确保“过半数的选民通过”(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而罢免成功。

依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一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透视这一条款,各级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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