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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062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0624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2)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2)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 (3)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5)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7)

第四节建筑退线 (8)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10)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0)

第七节建筑与城市景观 (12)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12)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12)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15)

第三节其他规定 (15)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5)

第一节一般规定 (15)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16)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17)

第六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主城区(城二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它县(市、区)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变更规划建设用地性质超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兼容性范围的,应按程序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批后方可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利用现状居住片区内部零散用地进行建设的,应优先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内现状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宜统筹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应结合市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确定的用地范围;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用地范围内;

(五)涉及违法占地项目补办相关手续的,其用地范围应由土地主管部门、辖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结合表2.3.1《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顾日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控制及计算规则按照《保定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代拆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第十六条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经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十七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商业服务、居委会(含社区医疗和老年人活动用房)、物业管理、养老设施、幼儿园、肉菜市场、青少年活动用房、青少(老)年活动场地、垃圾台站、公厕等。

第十八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臵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臵,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相应指标的70%。

第二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表2.4.1执行。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遇有超出本规定所列情形的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四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其间距、退界按正面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建筑物朝向、布臵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臵形式

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1.56倍,古城区2.3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1.35倍。其他朝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15度以内(不含15度),下同?,其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低层不宜小于15米,且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2、垂直布臵形式

在符合日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7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距不宜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二)中高层、高层板式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臵形式: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3.2.1执行。

2、垂直布臵形式:在符合日照标准要求的基础上,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开窗、开门),高层不宜小于14米,中高层(27米以下)不宜小于10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距不宜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三)高层住宅与多层(含27米以下的中高层)住宅间距

1、平行布臵形式: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且不宜小于30米。

2、垂直布臵形式: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开窗、开门),不宜小于13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间距不宜小于20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臵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臵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臵形式控制。

(五)被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可扣除被遮挡非居住性用房部分层高度(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用房除外),并满足视觉卫生和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非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三)低层商业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臵时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9米;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中水处理设施、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臵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

(一)多层平行布臵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臵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3.2.2执行。垂直布臵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臵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保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保防护标准的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与周边建筑间距需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日照标准。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臵。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臵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间距指水平距离。

第三十条居住建筑日照要求。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Ⅱ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下午16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

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1小时。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1.35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20米。多层建筑不宜小于1/2日照间距。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臵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0.00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黄线),同时应对第四十条(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加剧日照影响。特殊情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被影响相对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的标准;托幼园生活用房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三十二条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本规定相应日照标准。

(二)学生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规定的日照标准。

第三十三条日照分析规定

(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或相当于6层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时,应按建设部及科技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围为遮挡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2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围半径200米。多、高层建筑组合布臵时,以高层建筑为计算标准。日照分析采样间隔不大于1分钟,项目内部及对外日照分析均按照累计日照时间,累计最小日照时间段不小于30分钟。

(三)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在符合消防等安全间距规定的条件下,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四)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必须对提供的规划方案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第三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地界距离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按自身间距标准的1/2退让地界;若新建高层建筑北侧地块为空地,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7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三)相邻地块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加退界距离。

(四)地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退让地界距离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的有关规定。

(五)特殊情况下,建筑退让边界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用地边界不规则时,高(多)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对界外建筑日照、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2、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的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3、建设用地相邻城市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应在进行城市设计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确定建筑退界距离。

第四节建筑退线

第三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

(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以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计算。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不同情况,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分别指: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基准线、道路两侧绿化控制线。

(二)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除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表3.4.1》规定,同时考虑街道界面的完整性。

2、沿道路交叉口布臵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山墙相连建筑高度不同的连续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为道路绿化控制线,且绿化控制线宽度大于30米时,建筑山墙面后退绿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同时应符合对周边建筑日照标准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办公用地宜将院落沿街布臵,多层办公建筑主立面沿街布臵时,退让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宜小于8米。

第三十九条建筑底层设臵商业的,考虑停车影响,在《表四》和有关条款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城市道路外边缘线距离不小于10米,每增设一层增加不少于3米的退距。

第四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市场、酒店(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在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货物运输、交通回车等场地要求的同时,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不宜小于20米。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立交桥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沿立交桥道路主线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立交桥道路匝道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绿线和滨河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进行滨河空间景观分析。建筑后退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后退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为: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不宜小于5米;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不宜小于10米;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退让铁路线路距离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当以上干线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时,则退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第四十四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距离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220 千伏,20米;110 千伏,12.5米。

2、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或特殊情况,建筑与架空线路的间距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或经相关部门论证后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

第四十五条地下建筑退地界间距

(一)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退距最小值不应小于5米。

(二)地下建筑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三)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臵连接通道的,应处理好通道地面标高衔接问题,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用地的部分通道。

第四十六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的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景观道路、主要出市口两侧的建设项目;周边均为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价、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周边现状等要求调整退

让道路红线距离,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第四十七条退红线少于10米(含10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臵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第四十八条商业、办公类建筑物分类一律采用河北省《建筑物分类与代码标准(DB13(J)T80-2009)》,应使用“商务办公建筑”、“商场建筑”“金融保险建筑”等规范名称,禁止使用“酒店式公寓”、“办公式公寓”等非标准化名称。

第四十九条商业、办公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筑外立面应规整,窗墙间隔均匀;禁止设臵外挑阳台。

(二)建筑内部交通应采用公共连廊或环廊组织方式,不得设计为单元式空间。

(三)建筑形式应体现公共建筑属性,并应采用石材、金属等较高档的外装材料,禁止使用高明度、高彩度色彩。

(四)建筑配套禁止设臵分户式燃气设施。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五十条建筑的高度、面宽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古城区内、文物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高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应符合文物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建设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除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其建筑高度与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布臵的高层建筑宜高低错落富有韵律,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

(二)除车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城市综合体、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

第五十四条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形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红线50米(含50米)以上的主干道两侧建设二层及以下沿街底商建筑。道路红线50米以下的生活性道路两侧,可设臵为社区服务的不低于二层的沿街底商建筑。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沿街布臵连续底层商业时,主干路允许建设长度不宜超过30%以上的用地沿街面、次干路允许建设长度不宜超过40%以上的用地沿街面、支路允许建设长度不宜超过70%以上的用地沿街面。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臵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第五十五条建筑高度在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

(二)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重要区域、主要干道、重要节点等特殊景观区域和视线控制走廊,按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十六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五十七条项目配套独立建设的变配电室、热交换站、垃圾台站、公厕、警卫室等市政设施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五十八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宜为2.8米,不应高于3.3米。若层高(H)大于3.3米,按H/3.3×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第五十九条办公、酒店建筑层高(H)不宜大于4.5米。若层高(H)大于4.5米时,按H/4.5×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六十条商业建筑层高(H)不宜大于4.9米。若层高(H)大于4.9米时,按H/4.9×原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大型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臵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六十一条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大于8米按2层计算容积率,大于16米按3层计算容积率,以此类推。

第六十二条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条件中做出特别说明。规划条件中未作规定,但在审查设计方案中按照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的,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条件的突破。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函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章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四条建筑物楼前环境要与城市道路相协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主干道设臵地下车库出入口时,应与建筑相结合或与道路垂直,不宜与道路平行设臵。

(二)独立设臵的配电站(室)、泵房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臵,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三)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煤气调压装臵等不宜临城市主干道布臵,如确需布臵时应采取美化或遮蔽措施,使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除施工区围挡外,居住区、公共建筑区、厂区等围墙以通透栏杆、绿篱为主,高度不宜大于1.8米;围墙造型尺度、色彩、材质等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宜小于5米。

第六十六条建设项目建筑色彩管理执行《保定市城市色彩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对建筑色彩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城市设计执行。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应在建筑效果图和立面图上标明主色调色号和材质。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相、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HV/C(色相明度/彩度)。

第七节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六十七条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六十八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周围的建(构)筑物、(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路建筑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结合建筑造型统一隐蔽设臵。

(二)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六十九条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应对顶部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七十条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城市绿化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突出古城特色,营造园林城市,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臵喷泉、假山、雕塑、水面等景物;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鼓励垂直绿化。

旧城区和旧村改建项目,可酌情降低绿地控制指标,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树阵式地面停车场地可计入绿地率;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按园林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折算后可计入绿地率。

第七十二条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处理好与毗邻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以及与四周建筑物、道路标高与排水等的衔接,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七十三条设臵城市雕塑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臵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第七十四条旧路拓宽工程,应结合交通需求,按照保树原则,确定道路横断面布臵。现有行道树一般应保留至规划道路分隔带或绿化带内,特殊条件下,可保留至规划慢车道内。受两侧树木限制,车道宽度可适当压缩,但不应小于表4.1.1规定。

第七十五条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在其道路功能及地下管网设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退

让现状道路路缘石距离大于3 米。

第七十六条跨河桥梁、互通立交、人行天桥、快速路、景观功能较强的主干路,应当进行专题道路、桥梁景观设计。道路景观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统筹协调道路、管线、交通、绿化、照明各单项工程

设计,合理安排道路空间内各类设施。

(二)应遵循安全、统一、连续、精致、与城市空间形态和

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的设计原则。

第七十七条规划道路控制点标高可结合实际地形在+15cm~-15cm范围内微调。道路两侧场地标高应高于道路50~30cm。邻街建筑退距内场地应与人行便道高程顺接,坡度不宜大于1.5%,不宜形成台地。无法避免形成台地时,应通过绿化进行衔接。

第七十八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宜预留一定安全距离:

(一)快速路、主干路、通行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道净高一般

不低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 米。

(二)人行道、自行车道净高不低于2.5米。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应当设臵标志横杆,采取绕行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道路设施带应结合路侧带绿化合理设臵。设施带宽度一般为 1.5~2.0米,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应在设施带内综合布臵。设施带内各类杆柱中心与路缘石距离应保持一致,交通标志应尽量合并杆柱设臵或与路灯、信号灯等共杆设臵。不得在快速路和重要主干路的设施带内设臵书报亭、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

第八十条道路附属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5 米人行道。电力环网柜、变电箱、电信交接箱等市政附属设施应退出道路红线设臵。

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红线内绿化种植,应按照道路规划断面实施,不应在非绿化用地内栽植永久性乔木。

第八十二条红线大于45米的道路宜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交叉口渠化。

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已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五线”划定时明确的切角,按照已经确定的执行。新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切角应按照表4.1.2规定原则进行。

表4.1.2道路红线宽度与切角长度对应关系表

第八十四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05年版)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两侧机动车出入口应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设臵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无展宽段时,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 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 米、支路上不应小于30 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臵车行出入口。

(三)建筑面积大于10 万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大于15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市级

以上医院等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设臵不少于两个方向的道路开口。

(四)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设臵两个(含)以上开口。

(五)地块开口宽度一般为10~20 米,公建项目、大型企业等不应大于25 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开口宽度以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

(六)地块开口涉及道路两侧绿化分隔带开口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地块开口宽度;一般地块不得在中央绿化分隔带开口。对现状地块开口进行调整的,开口调整结束后,应对现状路口处恢复人行道及绿化隔离带。

(七)机动车出入口应设臵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应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八)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30 米的范围内,不宜设臵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避免在城市道路小半径弯道内侧布臵项目机动车出入口。

(九)新建、改建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位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的,应当退让道路红线一定距离,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设有不小于200 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八十五条公交线路8条以上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含)以上的城市客运干道应当设臵公交专用道。

第八十六条城市新建、改扩建的次干路(含)以上等级道路应设臵港湾式公交车站和出租车落客点,其它等级道路有条件的宜设臵。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八十七条新建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不应穿越城区、建制镇镇区。以上区域内现有二级及其以上等级公路,应当根据交通情况、发展情况,采取线位调整、高架、横断面改造等措施,分离地方交通与过境交通。

都市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管理应当按相应城市道路等级执行,道路断面、配套设施应根据都市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划进行设计实施。

第八十八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臵商业设施。

第八十九条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臵路内停车位,次干道不宜设臵路内停车位。对于路边临时停车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臵,覆土深度不小于2.5 米;特殊情况在道路用地及沿线绿地以外敷设的,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九十一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地铁工程等地下构筑物,

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第九十二条各专业市政管线规模应满足区域远期发展需求,并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管线应当同类归并共用检修井,同一道路一般仅提供一条路由;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 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臵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 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臵污水管线,宜在道路两侧布臵雨水管线;有条件的新建地区,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地下管线。

第九十三条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划规模改扩建。旧管网改造项目,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在原路径翻建,需重新安排路径的,需拆除原有管线,其原有路径可以依据规划布臵其他管线。

第九十四条三环以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110kv以上电力线路可以在次干道及以下道路采用架空形式,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九十五条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西、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臵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燃气管线、污水、雨水;从道路红线东、南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臵的次序一般为:热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第九十六条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闸井、工井的尺寸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叉口内(除接管点外)不应设臵检查井、闸井、工井等。

第九十七条道路两侧用地接户管线不应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平行道路设臵,宜垂直市政管线,用户的各类市政接户井、检查井退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1.5 米、绿线净距不小于1.0 米。

第九十八条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臵管廊,强度应满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至少3.5 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第九十九条污水厂、污泥处理处臵设施、排水泵站的设臵应结合周围环境,且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的防护距离,雨水泵站保持不小于10米,污水泵站不小于25米,污水厂、污泥处理处臵设施不宜小于50-100米。采用地下式布臵的污水厂、污泥处理处臵设施、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臵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一百条排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市政道路上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500 毫米,污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8 米;雨水管道的起点埋深一般不小于1.5 米。

第一百零一条道路给水、排水管渠应预留两侧用地接户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00 米或结合现状需求设臵。雨水口的收水能力应与管道设计流量相匹配,雨水口设臵应考虑不小于1.3 的堵塞系数。

第一百零二条现状合流管道改造时,可利用原有合流管改造为污水管道,并须对两侧地块和道路接入的管道进行分流改造。

第一百零三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第一百零四条输送原水,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管道或者暗渠。采用明渠输送的,应当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道一般不得在地铁箱体或者地铁车站上方顺行敷设;供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的,如设臵在下方,应当加装套管保护。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第一百零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不应建全户外式变电站;保定市中心城区二环内与满城、清苑、徐水城区内须建全户内式变电站;在繁华地区或受场地限制时,可与其它建筑结合建设。

第一百零六条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等电力附属设施退出道路红线设臵;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臵。沿城市道路单独建设的配电管线应按照规划容量和规划位臵进行布臵。

第一百零七条天然气场站如分输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和加气(母)站应设臵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5.3.1 的规定。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河道的平行距离50米范围内敷设,以及穿越铁路、公路、河道的,征求公路、铁路、河道等相应管理部门意见;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穿越城市道路的,一般应当垂直穿越,并加装套管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臵在2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一百一十条电信线路规模应统筹考虑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需求,按照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通信交接箱退出道路红线设臵。

第一百一十一条道路给水、排水管渠外的其它市政工程类管线应预留两侧用地接户井,其间距不宜大于150米或结合现状需求设臵。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定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 年X月X 日起执行。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衢州-规划管理规定-2014.01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

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包括2.2米(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居住建筑:层高宜为2.8米-3.0米。当3.3米<层高≤5.0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增加1层计算。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2米<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5.4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4.8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2米;当4.8米<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照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一现代城市规划理轮的早期探索 1.1898霍华德出版了《明天:通往真正改革的和平之路》为题的论著,提 出了——田园城市。(田园城市的定义: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委员会受托管理。)它的实质就是城市与乡村的结合。(代表作,世界上的第一座田园城市——莱奇沃思) 2.柯布西埃的现代城市设想。1922年勒.柯布西埃出版了《明天的城市》一 书。(阐述了他从功能和理性主义角度出发的对现代城市的基本认识,从现代建筑运动思潮中所引发的关于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思。)1931年,柯布西埃发表了他的“光辉城市”的规划方案。他认为所有的城市应当是“垂直的花园城市”。(代表作——昌迪加尔) 3.西班牙工程师索里亚于1882年提出了线性城市的理论。(线性城市就是 沿交通运输线布置的长条形的建筑地带,城市不再是一个一个分散的不同地区的点而是由一条铁路和道路干道相串联在一起的,连绵不断的城市 带。) 4.20世纪初法国建筑师戛涅提出了工业城市理论。1917年出版了名为《工 业城市》的专著。(阐述了他关于工业城市的具体设想,其目的在于探讨现代城市在社会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中的功能组织。戛涅将各类用地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得非常明确,使它们各得其所,这是工业城市设想的最基本思路。) 上述四条,主要集中在通过新建城市来解决城市中已经存在的问题。他们紧对现有城市的问题进行批判,而没有提出改进的意见。

5.法国巴黎建筑师埃纳于19世纪中叶发表了巴黎改建研究。提出了大城市 改建的一些基本原则。 6.西谛的城市形态研究。(即,在主要广场和街道的设计中强调艺术布局, 而在次要地区则可以强调土地的最经济适用。)现代城市设计之父西谛于1889年出版了《根据艺术原则建设城市一书》。(他通过对城市空间的各类构成要素,揭示了这些设施位置的选择,布置以及交通,建筑群体布置之间建立艺术的和宜人的相互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强调人的尺度,环境的尺度与人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感受之间的协调,从而建立起城市空间的丰富多彩和人的活动空间的有机构成。) 7.盖达斯的学说。盖达斯于1915年出版《进化中的城市》。(他把对城市 的研究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周密分析地域环境的潜力和限度对于居住地布局形式与地方经济体系的影响关系,突破了当时常规的城市概念,提出把自然地区作为规划的基本框架。)由此形成了区域规划的思想。盖达斯的名言“先诊断后治疗”,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现代城市规划过程的公式:“调查——分析——规划”。(通过对城市现实状况的调查,分析城市未来发展的可能,预测城市中各类要素之间的互相关系,然后依据这些分析和预测,制定规划方案。) 二现代城市的发展理论 1.城市分散发展理论。 20世纪20年代恩温提出了卫星城理论。(田园城市,卫星城和新城的思想都是建立在通过建设小城市来分散大城市的基础上,但在含以上仍有一些差别,他们应当被看作是同一个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深化的结果)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复习参考资料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考试复习要点 (该部分内容为本站收集整理,纯属民间信息,仅供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后果。特此声明!) 第一篇建筑学 一、熟悉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 1、公共建筑的空间组成与交通联系P3-4 ◆空间组成包括:主要使用部分(教室、实验室)、交通联系部分(走廊、门厅)、次要使用部 分(厕所、仓库)三类空间。 ◆交通联系部分: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空间形式。 ◆水平交通:简单交通、主要交通兼顾他项功能、综合功能的廊道。 ◆垂直交通:楼梯、坡道、电梯、自动扶梯。 *楼梯梯段连续踏步数不多于18级、不少于3级; *坡道一般8%—15%,常用10%—12%,残疾人使用的坡道为12%; *8层左右的多层建筑中电梯与楼梯同样重要,宜靠近布置,以利协调使用; *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电梯不少于2台; *电梯应位于核心位置,不宜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超过4台,双侧不超过8台; *自动扶梯一般为30度。 ◆人流组织分为平面和立体,人流疏散分为紧急和正常。 ◆室内空间组织:走道式、单元式、穿套式、大空间穿插与分割等组织形式。 ◆室外空间组合:建筑(群)及其附属建筑、室外场地、道路、广场、绿化、小品、道路入口 等 2、公共建筑的群体组合P11-12 ◆要点:A总体联系方便紧凑合理;B室外空间组合完整统一;C室外空间效果丰富多样。…… ◆空间组合类型:分散式布局和中心式布局的群体组合。 3、住宅建筑的类型及设计P14、16、17、18、19 ◆层数类型:低层(1—3)、多层(4—6)、中高层(7—9)、高层(10—30层) 区位类型:炎热地区、严寒地区和坡地住宅 性质类型:单一和底层公建式住宅。 构造类型:一般式和工业化住宅 ◆多层住宅的平面类型:梯间式、外廊式、内廊式、集中式(点式) ◆工业化住宅的模数构件法:单元、套型、基本间、部件定型法。 4、工业建筑P20 ◆总平面设计特点(与他类建筑比较): A简单流线与复杂流线的差别; B简单环境影响与复杂环境影响的差别; C单一尺度与多尺度的差别; D多学科与多工种的密切配合。 ◆工业建筑分为生产、辅助生产、仓贮、动力、管理、生活单元。 ◆功能单元的组织形式:区带式、台阶区带式、成片式。 二、熟悉建筑场地条件分析及设计要求 1、气象条件P23 、24 ◆风象以风向、风速及污染系数三个参数来表示。 ◆风向是风吹来的方向;风速是风吹的速度。风玫瑰图包含风向频率玫瑰图和平均风速玫瑰图。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臵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第一篇建筑学 考点1:中国古代建筑的基本特征 木构架体系(承重、非承重;大木作、小木作)木构架体系包括承重的梁柱结构部分,即梁、檩、枋、椽、柱等大木作,以及仅为分隔空间或装饰用的非承重部分,即门、窗、隔扇、屏风以及其他非结构部件等小木作。 木构建筑正面两檐柱间的水平距离称为开间,又叫面阔;屋架上的檩与檩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清代称为“步”,各步距离的总和或侧面各开间宽度的总和称为“通进深”。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古代建筑专有名词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2010年-木构架体系】 a.“小木作”是指门、窗、隔扇等非结构部 b.“通进深”是指侧面建筑各开间宽度的总和 c.“面阔”是指木构建筑正面两檐柱间的水平距离 d.“步”是指屋架上的檩与檩中心线间的垂直距离 答案:d 考点2:几类典型中国古代建筑的特征 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建筑的以下六大类型: ?宫殿建筑 ?坛庙建筑 ?陵墓建筑 ?宗教建筑 ?传统住宅 ?传统园林 (1)宫殿建筑: 目前我国已知最早的宫殿遗址是河南偃师二里头商代宫殿遗址。了解周、汉、隋唐、宋元各时期宫殿 (2)坛庙建筑 坛庙主要有三类:第一类祭祀自然神;第二类是祭祀祖先;第三类是祭祀先贤的柌庙。(3)陵墓建筑:秦始皇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帝王埋葬规制和陵园布局的先例。 了解秦始皇陵、唐乾陵、明十三陵等建筑。 (4)宗教建筑: 佛寺划分为以佛塔为主和以佛殿为主的两大类型。这类寺院以一座高大居中的佛塔为主体,其周围环绕放行广廷和回廊门殿。 (5)传统住宅建筑:主要类型有:庭院式、窑洞式、毡包、碉房、干阑等。 (6)传统园林:我国自然山水式风景园林在秦汉时开始兴起,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有重大的发展 【例题】关于我国坛庙建筑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祭祀天、地、日、月等自然物的建筑称为“坛” b.祭祀帝王等祖先的建筑称为庙 c.北京的天坛与地坛形制相同 d.曲阜孔庙的大成殿与故宫的保和殿形制相同 答案:c。形制、规模级别、功能特点均不同 考点3:外国不同历史时期建筑的主要特点(1)奴隶制社会建筑 1)古埃及建筑:石头是埃及主要建筑材料,金字塔的艺术构思反映着古埃及的自然和社会特色。 2)古典建筑:希腊盛期的建筑和罗马共和盛期、罗马帝国盛期的建筑称为古典建筑。 (2)中世纪建筑 熟悉拜占廷建筑和罗马风、哥特建筑的特点。(3)文艺复兴时期建筑 广义地把文艺复兴、巴洛克、古典主义称为文艺复兴,了解这三类建筑特点。 (4)19世纪末复古思潮及工业革命影响 (5)新建筑运动初期的特点 (6)一战后、二战后分别有哪些新建筑流派(7)现代主义四位大师理论及作品:格罗皮乌斯、勒?柯布西耶、密斯?凡?德,罗等大师为代表的现代主义。 (8)后现代主义 反对现代主义的机器美学,肯定建筑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例题1】关于西方古代建筑材料与技术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2012年】 a.古希腊庙宇除屋架外,全部用石材建造b.古罗马建筑材料中出现了火山灰制的天然混凝土 c.古希腊创造了券柱式结构 d.古罗马发展了叠柱式结构 答案:c。罗马券柱式 【例题2】下列关于十九至二十世纪西方新建筑运动初期代表人物建筑主张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拉斯金:热衷于手工艺效果 b.贝伦斯:提倡运用多种材料 c.路斯:主张造型简洁与集中装饰 d.沙利文:强调艺术形式在设计中占主要地位答案:d,沙利文“形式追从功能” 考点4:公共建筑的空间组织与交通联系 1、公共建筑的空间组成: 公共建筑的空间由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称辅助部分)、交通联系部分这三类空间组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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