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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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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作者:赵华王巍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新刑诉法全面实施,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负面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是审查起诉阶段尤为重要内容,然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上述制度保护时仍存有困惑,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诉讼权利;保障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确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四个方面的制度以体现未成年人诉讼的个性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专章,在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诉讼权利,体现了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思想。虽如此,在近2年多的司法实践中,对未年人诉讼权利保障仍存有困惑,本文试谈笔者在办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一些体会与设想,供与同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过程中的困惑

法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缺乏具体的统一的执行标准,在实践操作中颇具争议。首先,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审判机关,其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作出计算,准确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以保证执法活动公正、公平。其次,悔罪是道德层面上的自我评价,是对先前犯罪行为的自我否定,这种表现主观判断性强。由于公诉人员个体差异大,仅靠公诉人员的分析判断,难免会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我们在办案中往往受经验主义的局限选择放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因此,靠这样的弹性规定来约束司法实务的适用是远远不够的。

2.办案人员有待专业化缺乏

在组织体系上,虽然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但在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人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些机构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侦查员还要办理其他案件,无法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并且办案人员不太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不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就很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3.法律援助工作做得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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