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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经济主权原则本为主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独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经济上仍然遭受着发达国家殖民主义势力的盘剥和榨取,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因此,数十年来,众多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经济主权的概念和原则,并为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不懈奋斗。

国家经济主权,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境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终极支配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境内拥有征收税赋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在境内拥有发行货币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境内经济活动拥有监督管理的权力;是指主权国家对于国民境外资产拥有提供保护的权力。国际法对国家经济主权没有清晰界定。但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监督政府是否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基于这一原则,《永久主权宣言》特别强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简言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任何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阻挠它自由地、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第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欧美国家的资本输出,由来已久。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也从未止息,其实质,显然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除了一般地宣告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之外,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此外,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责成它们取消各种限制性的商业惯例,遵守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发展计

划和发展目标,必要时,可以重新审议和修改过去已经签订的协议;促使跨国公司按公平和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传授管理技能;在照顾到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把利润汇回本国的额度加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把所得利润在发展中国家里进行再投资。《宪章》规定: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东道国政府在必要时是否有权把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的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者财产的征用或国有化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任何国家对于该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上一项原则。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所谓主观要素,是指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所谓客观要素是指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国家主权是从事国际交往活动的基点和中心,都在于巩固和维护自己的主权。因为,只有坚持主权,才能保障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应有的权益;才能清除殖民主义残余,彻底摆脱压迫和剥削;才能避免和防止重新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同时,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和权力。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由于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外来的意志和干预,因此,国家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其基本内容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内表现为最高权;第二,对外表现为独立权;第三,反击侵略的自卫权。主权是否可分?笔者认为,应该辨证的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它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主权与国家不可分;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不可分;一国主权不受他国主权的分割与限制。另一方面,主权是可分割可限制的:在不影响一国国际人格的情况下,国际法并不关心一国国内的分权状况;自我限制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是主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国际强行法对一国主权的约束并不需要该国的同意。另外,国家主权原则是相对的,主权应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可以很好的并存。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现实中所面临的几种主要挑战主要有:主权过时论、新干涉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主权过时论主张:在今天的国际社会,各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与危机,一个国家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都可能发生区域性或世界性的影响。国家主权原则已经过时,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障碍;人类社会已发展到了建立国际主权、世界政府的时候了。所谓的新干涉主义是指,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环境下出现的一种以“人道主义”和“捍卫人类共同价值观”为借口,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为手段,以推行霸权主义和构筑有利于西方国际关系新秩序为目的的思潮和模式。民族分裂主义是违背国际法的,是危害一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应该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与含义,即实质是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采用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进行民族解放斗争,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而非分裂主义。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现实中虽然受到了种种挑战,但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当代国际社会中,仍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其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根本基石。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国际经济法教学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解与阐述 摘要:国际经济法教学中贯彻全课程的重要原则。国家经济主权是是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是由发 展中国家在通过争取民族独立的进程中提出的。经济主权原则最终于20 世纪70 年代通过联合国的系列决议等文献在国际 社会得以确立。对于经济主权的内涵,国内和国外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教学中如何阐述和理解多国际经济法原则 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经济主权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主权的提出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它是指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 权的属性主要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重属性,即国家主权的 对内属性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最高统治 权;对外属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决定权,不受任何外 来势力的干涉。 国家主权理论发端于16 世纪的欧洲,自从法国古典 法学家让博丹在他的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 确地提出了主权概念。其后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

让雅克卢梭不断将主权理论丰富发展。国家主权也经 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内涵日渐丰富的过程,“既包括国家 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但早期的政治学 家、法学家在论述主权时,一般也都局限于政治领域,对经济主权涉及很少。在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内涵的界定也往往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经济方面的因素往往被忽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在传统的主权理论中,欧洲国家被视为是近代主权国家的摇篮,认为只有少数欧洲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非欧洲国家的主权则无从谈起或是由“宗主国”所赋予。作为没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当然就既无政治主权,更无经济主权,主权主要局限于欧洲国家之间的相互认可。 但是,伴随着一战的爆发和战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斗争,随即出现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从而使主权理论突破了欧洲范围的局限。二战后,更多的新兴民族国家的独立,使得西方列强丧失了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独立权的控制,但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这些国家的市场和经济命脉。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征收境内的外国资产或对其实行国有化时,其行动的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刑法不同于各国的国内刑法,它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其中必然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可以说任何的国际互动都绕不开国家主权的纠纷。因此,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现实而又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刑法被实施与承认的基石。 何为主权,主权即为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每一个国家的主权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不管你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还是弱国,都需一视同仁。任何一种侵犯主权的行为都会受到国际上的严厉谴责,甚至是制裁。为何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此重要?主权赋予了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具有属地(领土)上的最高优越(统治)权,其代表了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地位。可以说,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至关重要,主权的存在与否,决定这个地区是否拥有国家的资格,是否独立而非被殖民。主权是种权力也是种象征。 国际刑事案件具有跨国性,犯罪行为地在多个领域,这里的犯罪行为地为广义上的犯罪行为地,即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和预期结果发生地。尽管犯罪行为地有多个,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地只有一个,这样的“多个”对“一个”,造就了国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家在其主权的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国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时需要尊重他国的主权。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各个国家持有绝对主权观念,任何在本国内发生的犯罪,他国都不能干预审理,但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对于传统的主权观念造成了强大的冲击。个人认为,种族大屠杀是根导火线,当希特勒不留余力地抹灭犹太民族时,作为人类最本真的情感冲出了制度的约束,因为种族屠杀是每个国家所抵触的,也是人类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这种情感直接造就了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同时也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中,这种国际性的审判虽然触及到了一国的主权,但由于是各国的共识,因此具有普遍性。这样在国内立法中,又增加了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可见,绝对主权观念正在向有限主权观念转化,而这种转化是不容忽视的。当然这种转化同时也需要谨慎,必须要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从而防止一些大国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干涉他国内政,众所周知,要求主权以保障自己生存的正是那些弱国,因此在有限主权观念中必须要防止霸权主义的侵入。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着重要体现,主要方面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主权豁免,一国不能直接派司法人员到他国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从这个层面也可以看到主权对于一个国家的作用,它如同一道屏障,使自己真正具有独立的国家地位,而不轻易受到他国的约束与侵入。今年10月份发生的“湄公河事件”,12名同胞惨死在海盗的枪口之下。很多人义愤填膺,主张我国应该行使保护管辖,直接抓捕泰国境内的犯罪分子,对海盗进行刑事审判。对于同胞的不幸遇难表示悲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国际刑法的尊重国家主权原则,虽然我国对于海盗可以适用保护管辖,但是由于海盗不再我国境内,我们无法直接进入泰国境内实行抓捕,这是种主权侵犯,甚至会衍生国家政治外交的诸多冲突。国际法院的存在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是个里程碑般的意义,但国际法院并不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法学论文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论文题目: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系别:艺术系 专业:环境艺术设计 班级:2010级艺术设计4(环艺3班) 姓名:吴羽玲 学号:2010105060426 任课老师:张艾妮 指导教师:张艾妮 日期:2013年11月16日 教务处制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班级:10艺术设计4班(10环艺3班)姓名:吴羽玲学号:2010105060426 摘要: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这些原则互有不同,但也密切联系。而国家经济法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概述,发展、法律地位等多方面,将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历史发展法律地位经济全球化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经济主权就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作主之权。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概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应该在本国宪法中,对于国家经济主权进行清晰界定,为政府维护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提供法理依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一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国家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到了贯彻和认同,大量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性文件不断产生,其中包括《永

久主权宣言》、《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宪章》以及其它有关决议。综合各国理论和实践的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的体现。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环境下,国家主权原则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将沿着什幺方向发展呢?我们认为,考察主权原则,必须从相关社会的层面,用动态的眼光加以审视。国家主权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二)人们开始接受对主权加以较多的限制,以换取国际资本和技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维护与强化经济主权原则的同时,其关注的重心也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每个时代都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不同的经济特征决定了在特定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 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的概念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 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2、国家主权原则 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 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 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 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 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 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同时,干预程序的法定将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干预主义的恣意。(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

1.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答: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也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答: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 答: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国力大体相当的两个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在自愿基础上 签订的以互利互惠为内容的商务条例;不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锅里国力相差悬殊的两个国家(其中一个国家主权不完整)之间,在一方受威胁或暴力而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 片面特惠为内容的商务条约。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以《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协定》以及1947年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主要规则。 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依赖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主要表现在: 1.1955年亚非国家在万隆召开的第一次亚非会议; 2.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常 设机构;4.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 序行动纲领》。此外,一系列国际商务多边公约的持续签订和国际商务惯例的不断形成。促进和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6.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包括的内容? 答:(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区别? 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从各自的总体上说,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在部分内容上虽相互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毕竟不 能相互取代。 8.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全球合作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9.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 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国家经济主权研究论文.pdf

一、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内涵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随之而来的是,经济主权这个新概念得到广泛传播,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给予这个问题以高度的重视。在传统的政治安全以外,经济主权的提出表明国际关系的重点开始向经济领域转移,国家经济安全显得日益重要。 经济主权出现以来,对于其体现及其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国家经济自然资源的角度来认识,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的提法,即经济主权是指“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另一种是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的观点,即经济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自主权”,“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可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二是从经济发展权的角度来认识,认为它是指“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三是从国家处置内外经济关系的角度分析,认为“经济主权主要体现的是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_4J。四是从保护民族经济能力、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谈经济主权问题,认为“国家经济主权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完整权及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自主管理权。比如,如何调适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与国际巨型投资之间的诸种关系等,都需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健全、完整和切实践行”。 以上人们对经济主权的认识,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经济主权的表现及其内涵,它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人们对国家主权认识不断深化的产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更为完善的提法应是,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一国“所有公民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地处置他们的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发钞征税和各种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笔者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思考,也正是以此为基点,着重探讨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问题。 二、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是多领域的,最重要的是体现在经济主权方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肯尼亚总统莫伊说:“经济全球化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确立宏观经济政策的自主权。”首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影响力上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越来越多地涉足各国国内经济问题,这一切向国家经济主权提出了挑战。例如,一国的发展规划、债务、贫困、资源生态环境等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组织的干预。其次,国际经济机制的建立限制了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例如由于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因此,绝大多数国家也必须在国内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否则,就会受到国际社会的限制和排斥。中国加入WTO谈判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西方国家认为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同时,国家在决定本国经济体制时的决策权受到限制,要对同国际体制不相适应的外贸、金融、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再次,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国家就必须对外开放跨国公司如果投资于土地和资源,就会侵蚀一国的“自由处置他们天然财富和资本”的经济主权。另外,引进的资金技术也会影响一个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力,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宏观决策权力。最后,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无国籍论”,再加上民族国家企业的所有权多元化,使国家经济主权保护本民族经济发展的能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日益受到新的国际生产和国际分工的潜在威胁。此外,目前世界上大量人口的贫困化大范围的粮食危机,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超出了一个国家或部分国家的能力范围,必须通过所有国家的努力,包括“让渡”“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绝对经济主权。三、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的维护 经济全球化给国家经济主权提出的挑战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主权已成为国家主权的主要内容之一,维护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是要注意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首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概念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到了20世纪90年代,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经济安全引起全球各国的重视。一般认为“所谓经济安全,指的是在与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相区别的经济领域里,各国为实现本国的经济独立、内部发展的可持续、各个部门的平衡等目标所确立的保障和过程,涉及金融安全、贸易安全、投资安全,避免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冲击,本国经济开放的速度和范围等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没有经济安全,国家的经济主权就无从谈起,维护经济安全就成为维护经济主权的重要任务。各国不仅在维护经济主权的考虑中,重视把经济安全战略纳入统一的国家整体安全战略之中而且都对经济安全保持了高度的戒备和警惕。越来越多的国家清醒地认识到“保障国家安全应把保障经济安全放在第一位”。参与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本国经济发展处于国际动态环境之中,政府调控难度加大,受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深,不注意经济安全,世界经济动荡就会使国家经济陷入混乱。因此,各国都注意采取措施防范经济风险,维护经济主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应注意防范外国资本投机,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其次,化解外资风险。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国际资本流动量增大,各国都坚持对外开放,加大力度吸引外资。外资的大量涌入,为本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往往是一国的经济速度是数量型、粗放型增长,结果导致国家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资流入量,宏观经济决策力下降,使本国经济形成虚假泡沫,使国家陷入经济困境。爆发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与外资的流动有关,这个惨重的经验教训,使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在引进外资时,要重新审视经济增长方式,采取措施防止对外贤的依赖,尽量避免泡沫经济的出现。再次,注意进行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间的经济联系不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一)

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实际上让渡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反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同时,提出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1962年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经济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经济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管是保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军事建设还是挺高国民生活水平的一系列政策的实施都离不开经济。在二十一世纪这个风起云涌的时代,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给中国的崛起带来了一系列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所谓经济全球化,其本质上是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是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和空前大发展。因此,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市场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容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它能够让商品和生产要素跨国界自由流动,资源在全球范围或地区范围内优化组合。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世界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全球化,是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它既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全球化,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球化。全球化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其一,生产全球化;其二,贸易全球化;其三,金融全球化;其四,投资全球化;其五,区域性经济合作日益加强。 这样一把让人又爱又恨的双刃剑,再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不可否认,经济的全球化可以给每个国家提供更为宽广的舞台,但是一些大国所指定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也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举步维艰。我们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并将在这一阶段停留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面前,一方面,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面又要融入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迎接全球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唯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跃然而上居于人前。 经济全球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积极的影响,第一经济全球化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提供了机遇。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外贸结构的优化,从而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推进本国的工业化与现代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第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外资的进入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强基础建设和基础工业的建设,提高有关部门的效益,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着积极的作用,也让我们学习到国外优质企业的生产模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体制改革。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国际市场规则接轨,将会推动发展中国家引进、学习、借鉴外国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从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体制改革,走出更适合中国发展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然,经济全球化不仅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还为我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带来了去打的挑战。经济全球化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被削弱。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特别是在财税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独立性,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这种考验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种是经济主权的主动让渡。从关贸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历次减税和贸易自由化谈判,到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为了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被迫进行的经济调整,都是一定程度上的主权主动让渡。总体而言,这种让渡对于有关国家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它们能够从中得到期望的各种回报。另一种是跨国私人经济力量对经济主权的侵蚀。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跨国公司。由于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很少会同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完全一致,因而它们对于东道国的许多政策措施经常会表现出一种本能的抵抗和规避。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汇率动荡时期,跨国企业常常是大规模货币投机的主要责任者。显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量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环境退化与经济全球化同步。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也让人感到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6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及答案评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2016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表现为(B ) A、国家对领土的永久主权 B、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C、国家对国内经济事务的自主权 D、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 2、下列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 ) A、适用于供应尚待制造的货物 B、适用于电力销售 C、适用于补偿贸易 D、适用于来料加工 3、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违反合同和买方违反合同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是(D ) A、减低价格 B、支付价款 C、要求交付替代物 D、损害赔偿 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是(A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课本126页 5、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根据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承担责任,这被称为(B)P139 A、统一责任制 B、网状责任制 C、推定过失责任制 D、单一责任制 6、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属于基本险的是(D) A、钩损险 B、拒收险 C、战争险 D、一切险 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即予以付款,这种信用证是(B) A、迟期信用证 B、即期信用证 C、承兑信用证 D、议付信用证 解析;175页考信用证的分类。立即付款的为即期信用证。

8、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把给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成为( A ) A、最惠国待遇 B、对等待遇 C、国民待遇 D.互惠待遇 解析:课本165介绍了关于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定义,203页介绍了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定义。上述定义与本题的语言表达上有区别,但是意思都是一样的,大家要理解最惠国待遇的本质就是给一个缔约国国家一种优惠待遇必须也同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而国民待遇讲的是给外国人和本国人同样的待遇。 9、甲国进口一批标明一国制造的“克耐”运动服,因其原产地归属发生争议,经查,该批运动服由甲国股东在丙国投资的工厂完成原材料采购、制作成衣后运到丁国工厂,由丁国公认订上拉链,最后运到乙国工厂贴上商标并装箱后,出口到甲国。依据《原产地协议》,该商品的原产国是(C ) A、甲国 B、乙国 C 丙国D、丁国 解析;课本175页原产地确定的规则。该题较难,属于实际应用的题目,要求根据课本上的原产地确定的一般规则分析确定题目中运动服的原产地。根据《原产地协议的》的有关要求,在过渡期后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应当是货物完全获得的国家。如果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那就按照对货物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题目中对于服装来说订拉链和贴标签都不是实质性改变,而将面料加工成服装才是实质性改变,所以衣服的原产地应当为丙国。 1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不能构成识别货物地理标志的依据是( D ) A、货物品质 B、货物信誉 C、货物本身的特征 D、货物的产地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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