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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备考

刑诉备考
刑诉备考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特征: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则是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整体;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模式:弹劾式: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特征:私人告诉,不告不理/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纠问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特征: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特征: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法定证据制度明确保护封建等级特权,证人身份的高低贵贱成为区分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的标准。

辩论式与纠问式比较: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被告人未经法庭审判正式确定为有罪之前,先假定其无罪。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在历史上检察官、警察、政府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英美国家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小陪审团制度,即由一名职业法官主持庭审,由12名非职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负责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定。)

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A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要求法官、陪审员应当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获得的内心信念来确定案件事实,对刑事案件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B自由心证制度使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不受法定条条框框的束缚,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真相。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它同时也要求阻止政府随意决定开始刑事追究、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国刑事诉讼

中并没有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2条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第二,参与立法的人员也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第三,司法实践中,国家专门机关并没有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推诿。互相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前后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任务。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职能的分工和程序的设置,互相制衡,互相约束,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之间关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分工,配合与制约就无从谈起。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互相配合主要是要求各机关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完成本机关的诉讼任务,就是对其它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互相制约则要求三机关互相监督,防止或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和错误,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现象。在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制约是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关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七大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即通常所称的口供。它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的讯问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员同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书面陈述,也是其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它不仅包括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包括绘制的现场图样、拍摄的现场照片等附件。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视听证据。

物证和书证比较: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其一,物证主要通过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强调用物质的外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主要通过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强调用物质的内在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其二,物证的证明力较弱,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大多只能与其他的证据相结合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书证证明作用的直接性较强,通常能较为直接地反映案件的某一事实情节甚至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特别是在贪污、诬告陷害、伪造票证等案件中,书证起着决定性作用。

传闻证据:1.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2.证明人在审判期日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特点: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

违法收集的证据: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1.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2.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

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口供的一项证据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基于自由心证原则,一般只是对证据的可采性作某些限制(如排除传闻证据、排除非任意性口供等),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更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

意见规则:或称意见排除规则,是对抗制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非对抗制诉讼。

辩护人诉讼地位: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并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权利: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里,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为自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是为自己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活动。这里的诉讼,既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的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是指接受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诉讼代理人的活动, 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行为。意义: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种类:自行回避(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自行要求回避,主动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申请回避(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指令回避(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后,其有关负责人或组织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该案的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立案与管辖: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启动的标志。任何刑事案件只有先立案,才能进行后面的程序。而职能管辖则是要明确某一刑事案件由哪一个具体的机关负责立案。关系:立案和管辖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立案是围绕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管辖范围的固定是立案的前提和根据,只有拥有当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的车轮才得以开动。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

勘验、检查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1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2.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3.尸体检验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

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特征: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其特点是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地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概念,取保是刑诉中公安,人检,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不逃避或妨碍真擦起诉审判,随传随到。监视法院人检公安在星宿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制定区域2适用条件:可能判管制拘役,可能判有期但期间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当捕但重病残疾怀孕哺乳,要捕证据不足,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出境证件不要捕可能逃避侦查。自伤自残逃避不适用3决定机关公检法4是否可申请取保可监视不可5执行机关: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6应遵守规定:取保: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传讯随叫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监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所,未批不准见他人,其他一样7违反规定后果:取保:已交保证金没收,令悔过重交金。重新犯罪暂扣金,故意犯没收,过失犯退还。监视:情节严重逮捕8期间:取12月监视6个月,都可分别计算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功能:(1)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刑事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程序规则较其它审判程序最为全面、完备,比如公开审判、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直接言词、自由心证、陪审、辩护等审判原则均得到了全面体现。(2)刑事审判的基础。其它刑事审判程序比如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等,均在不同程度上以刑事第一审的裁决为基础或出发点。(3)刑事第一审作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抗诉时就是生效裁判。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总称。1对公诉: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的司法活动。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即着手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其目的是在庭审前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为顺利开庭创造条件。

法庭审判程序:简称庭审程序,它是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中心环节和典型代表。法庭审判的直接目的是确定起诉事实是否存在并确定刑事责任,法庭审判程序则是为达成此目的而提供的程序保障,其核心在于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和法官中立,以确保公正司法。(1)开庭,程序: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法庭调查:步骤和控辩审互动关系: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审讯被告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分别发表意见并相互进行质疑的专门活动/被告人最后陈述

两审终审制:A概念: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或裁定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权人不得再对其提起上诉,不得再按照抗诉程序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切判决、裁定,都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再对其提起上诉。B意义:1.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审判监督,及时审查、纠正下级法院的未生效的错误裁判,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相统一。2.有利于案件及时审结,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及时生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减少诉累。

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诉讼权利或活动。

二审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活动。上诉和抗诉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强调抗诉只不过体现了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视。

第二审判决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有程序,也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A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不需要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提起,判处死刑的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将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案卷材料、证据逐级上报,由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既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也不需要上级法院的指令。2.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客体具有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客体既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死刑判决,也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死刑判决、裁定,还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死刑再审判决、裁定。B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防止错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1.报请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以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报请复核开始的。这一类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它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a合议庭的组成b复核方法:合议庭审核时,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必须提审被告人。

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步骤:1.审查报请复核的各项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备。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并报送呈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2.在复核的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a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b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c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d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e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f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死缓案件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死缓判决;(2)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独有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死刑范畴,是对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法,是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和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政策的重大措施。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1.报请复核:a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及案件综合报告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b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不抗诉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维持死缓原判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必再行复核。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时应提审被告人。 3.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的期限:(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包括:①同一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②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③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④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⑤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⑥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通知的方式简便:可口头/审判组织特殊:可适用独任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①检察院监督立案,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②辩护人可以不出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程序简便

刑诉复习提纲1

刑诉复习提纲1

刑诉复习提纲 1、(选择)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l)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不告不理 (2)控辩平等对抗、律师阶层出现 (3)审判中立、法官处于消极地位 (4)神示证据制度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 ●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 (1)控审不分、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 (3)审判秘密而不公开进行 (4)野蛮刑讯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早期为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 (4)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德国) 4.对抗制诉讼模式 ●主要为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美国特殊)(2)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 (4)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 (5)允许辩诉交易 (6)实行陪审团制度

2、(选择)合议庭组成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合议庭审判。 ●注意: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1)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A.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3人组成 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 C.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法有两种:a.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2)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3)复核庭的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应当由3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4)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 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 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 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 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 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4.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15.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 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下列人员中,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的是( C )。 A. 正在被侦查的人 B. 正在被审查起诉的人 C. 正在被审判的人 D.正在被通缉的罪该逮捕的人 2.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应当是( C )。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3.法律限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为(A )。 A.12小时B.15小时 C.20小时D.24小时 4.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A )。 A. 犯罪地B.最先受理地 C. 被告人居住地D.被害人居住地 5.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D )。 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C )。 A. 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 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诉重点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要求: 1、同一种刑,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 3、不得在主刑之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罚;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中单个罪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宣告刑; 6、不得加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意义: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及两审终审制度的实现;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使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提高审判质量。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它包括四个基本规则, 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是,“疑罪从无”。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和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孤证不能定罪必须形成证明体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六种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课程)试题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某台商有以经商为掩护在大陆收集政治、军事情报的重大嫌疑,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 B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 2、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到的、记载有其犯罪动机的日记本属于( B ) A.物证B.书证C.证人证言D.勘验、检查笔录 3、某法官的大学同学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该法官( D ) A可以审理该案件,因为没有亲属关系 B只要控辩双方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就无需回避 C应主动申请回避 D只要该法官不徇私情,即便申请回避,法院院长也可以不批准 4、马家爵杀害四位同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D ) A无罪推定显然对他没有实际意义B在审判之前完全可以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C没有律师辩护也不影响认定案件事实D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仍应推定其无罪 5、刘某目击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发过程,并向警察作了陈述,但因怕打击报复拒绝出庭听作证,依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D ) A可以由警察出庭转述作证内容B可以由控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笔录 C法官可以在庭下听取他的证词D他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词无证据效力 6、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工作人员听到对方急促的话语:“我要报案,我的5岁儿子几分钟前被一个人用车拉走了,希望你们能够出动车辆机械追赶和拦截。”对于这个报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C) A决定立即立案B告知报案人员,此案应去找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C马上采取紧急措施营救被绑架人D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让其处理 7、王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王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王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B ) A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D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8、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9、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二审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10、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D)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提起。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解读新刑诉法

卞建林解读新刑诉法 2012.3.17 编者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便于广大群众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报开设“…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家解读”专栏,约请参与刑诉法修改起草论证工作的诉讼法学专家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

最新刑诉复习总结

刑诉复习总结

刑事诉讼法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 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3.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 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具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国刑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案例分析) 6.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 迹。 8.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9.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 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10.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 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1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其严厉性变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12.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3.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 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该行为的一种侦查活动。 14.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5.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

刑诉期末简答1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另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辩护人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充当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自己辩护。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充当辩护人者: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本案的证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辩护人; (3)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有牵连的人; (4)现职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5)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辩护律师在刑诉中的权利(与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区别开):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且不能收取辩护费用)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一,提出上诉的权利(法定代表人也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8)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但有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分清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11)根据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手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12)根据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辩护人还有权申请回避 (13)根据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自考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它的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认为“确有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矛盾。 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或部分失实。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定性不准,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错误地认定有罪、无罪;或者错定罪名,混淆了此罪与彼罪或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量刑畸重畸轻,对具有法定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加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致于判处的刑罚与罪行极不相适应。 严重违反法律勿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 谈谈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诉期末试卷A卷

…….学校2014---2015学年下学期《刑事 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 A 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 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B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是() A、刑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B 、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C刑事诉讼法是关于犯罪和刑法的法律 D刑法是关于如何去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保护当事人等的法律 3、我国宪法第126 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其他机关 4、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

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5.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 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6.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 18 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B.对赵某不公开审理 C.对赵某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对赵某进行审判,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7、属于独任庭的特点是(A) A、仅设立于基层人民法院 B、可以设立于中级人民法院 C、可以由陪审员担任 D适用于所有一审公诉案件 8、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判决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新刑诉法试题1

学习活动题库 二、选择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A.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 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D. 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一般()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A.二 B.五 C.七 D.三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 A.见证人 B.鉴定人 C.记录人 D.翻译人 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哪些执业活动,应当得到保障()。 A.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B.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送信 C.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D.为犯罪嫌疑人讲授如何维护自身法律权利知识 5.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A.二 B.五 C.七 D.三 6.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许可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形或理由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1

B.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C.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严重精神抑郁病 7.下列与案件有关哪些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A.手机短信 B.网络聊天 C.移动硬盘 D.电子签名 8.下列哪些侦查行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A.调取证据 B.传唤 C.制作扣押决定书 D.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通信 9.犯罪嫌疑人涉嫌哪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 A.累犯 B.以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C.暴力犯罪 D.主犯 10.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A.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B.案件的性质 C.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D.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1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存以下证件()。 A.个人身份证 B.护照 C.驾驶证 D.银行卡 1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哪种措施?() A.刑事拘留 B.逮捕 C.监视居住 D.释放 13.下列哪些场所符合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A.看守所 B.候问室 C.会议室 D.招待所 1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情形给予哪 2

刑诉 复习思考题

刑诉复习思考题 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答案选错或未选者,该题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答案选错或未选者,该题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五、案例分析题(共30分) 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当事人,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刑事诉讼参与人, 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6. 辩护是指刑事诉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7.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8.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9、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1、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

刑诉期末试卷A卷汇编

??.学校2014---2015 学年下学期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 A 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20 分) 1、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是() 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B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是() A、刑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B 、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C、刑事诉讼法是关于犯罪和刑法的法律 D、刑法是关于如何去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保护当事人等的法律 3、我国宪法第126 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其他机关 4、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5.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的期间,计入审理期限 B.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C.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自合议庭同意而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 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笔记

第一章概述 刑事诉讼法渊源 渊源如何判断: 1、存在形式:内容相通 2、是上表的6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注意: 1、独立价值集中体现为四个字:程序正义 判断:本身就是民主法治,能够阻却影响实体法 2、工具价值判断:凡是设置了规则或程序,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定罪量刑就是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集中体现于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刑诉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样的: 1、规制公权 2、保障私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的是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平等地保护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重点) 刑事诉讼目的 注意: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不一样 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点把握345 4:积极实体:只要实体,程序滚蛋(过于激进) 消极实体:重视实体,也要注意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价值(熟悉) 效益≠效率 秩序价值总结: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职能 具有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重点) 1了解即可,重点掌握2 刑事诉讼阶段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的特点(熟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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