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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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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

作者:方瑞敏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1期

摘要:近年来,隐私权保护开始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而且取得了不少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学者们没有达成共识,还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从界定公共场所的基本概念开始,考证隐私权的历史发展,在承认公共场所特殊性的基础上着重论证了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可看出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一定要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F52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08-02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和特征

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共场所是指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1]。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公共场所:街道、公园、广场、社区、景区

等,以及商场、电影院、博物馆、KTV等向公共开放的部分为公共场所,当然,有些场所或

建筑物的部分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如旅店的前台属于公共场所,但客房则不是;商场的营业空间是公共场所,但是试衣间不是。公共场所有如下特点。

1.公开性。公共场所不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人住宅,它是公开的场所,它本身要求保持一定的开放状态。如各类商场超市、车站候车室、医院诊疗室、电影院、音乐厅等,都是众多人员往来和共同相处的场所。

2.公共性。公共场所是共享的,它强调的大众的共同需要和普遍的功能,首先满足的是大众的正当需求,这是公共场所存在的首要目的和价值所在。

3.不特定性。公共场所原则上不是针对特定人的,因而必然造成人员的流动性和复杂性,既有普通民众也有公众人物。为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需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2]。但是在公共场所,二者的保护应该并无明显差别。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发展

隐私权是产生历史时间最长的人格权,但是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隐私系一种私生活秘密,具体而言,可认为隐私权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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