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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时间:1986-3-3颁布机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收藏

【题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业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

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业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授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

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他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条件。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审定。

讲师任职资格,由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没有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学校由教师职务评审组评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聘任及任命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长负责。校(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设立一个临时性组织,做好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分级聘任或任命的办法。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至四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九条学校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评审或认定任职资格后,聘任或任命为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另订。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其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业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

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

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

的领导下,按照党的>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

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

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五、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外语要求,考虑到历史原因,对1966年以前毕业的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或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专业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公共外语课的教师

,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六、高等学校在制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提出具体措施,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能尽快脱颖而出,以有利于他们尽快成为新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目前在岗位上的,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确实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

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教师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对于1984年原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待批准的教授,亦均承认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八、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和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学校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

长期未受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教师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少数人才密集的老校,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中年骨干教师,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的确定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学校或其它工作岗位任职。拟设“

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的学校及其待聘的职务数额,均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有关学校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安排好适当的工作岗位,发挥所长。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生活上由工作单位

予以适当照顾。

十、兼任教学工作的高等学校党>管理干部,经评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工作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兼任党>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和党>职务中较高的职

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根据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评审、聘任或任命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务。其中担任教学任务的高级医师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同时聘任或任命副教授、教授职务。

十二、音乐、美术、体育、外语学院根据所属附属中学教学工作需要,可聘任副教授、教授担任学院附属中学的部分专业课教学工作,其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条件不变。十三、对于长期援外的教师,应根据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成果及编写的教材,发表的译著、论文,评定其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十四、高等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教师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为了发挥已离退休教师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其返聘。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在离退休后返聘时,可以

保留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十五、为了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将依据学校条件有计划地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有权审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校应该是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能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策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由一定数量的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梯队。

2.教学质量较高,本科生、研究生的主修课程已基本上由教授、副教授主讲,培养出来的本科学生质量较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为其它高等学校培训教师有显著成绩,得到社会公认。

3.主要学科已具备科学研究工作的较好基础,在承担国家科学研究项目或其它国家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上取得较好的成果。

4.师资工作,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在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教授、副教授审定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学校应提出表明具备条件的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十六、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校教师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策,慎重从事。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

职务的,应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并制定有关的具体>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应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本地区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所属高等学校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负责所属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它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负责。

第四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校(院)教师职务评审组。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校(院)教师职务评审组受该校校(院)长领导。

部分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已具备条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也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评审组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拟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教师职务学科评议组应按学科分类设置,学科分类的标准原则上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一致。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可分别设立学科评议组。

第七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一般为15~25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若干学科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其中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师职务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

2人,成员一般为9~15人。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还应有成人高等教育部门的专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成员为5~9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教授一般不得少于1/2。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九条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每届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的任期由该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决定。

第十条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的成员组成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需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本地区、本部门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的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审定设有教师职务评审组的高等学校呈报的讲师任职资格。

2.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有关的具体>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校(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本校讲师任职资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备案;审定助教任职资格。

2.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3.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的职责是:

1.审定助教任职资格。

2.审核讲师任职资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3.评议提出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4.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章程以及上级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部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学校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有权审定副教授任职资格或有权审定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其审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将教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

案。

部分高等学校的某些学科评议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可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其评议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经校评审委员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程序

第十五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组在评审前,应要求被评审人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反映其业务水平及能力的材料,并熟悉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科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对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本章程以及有关>策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或国家教育委员会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某些学科的专家数量不足,不能成立学科评议组时,可委托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学科评议组评审,然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教师上课管理制度

教师上课管理制度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上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一、严格按照教学进度授课 教师在教学中,由于教学改革的需要,可视情况需要对单元或章节内的课时做适当的调整,但不得随意调整单元或章节的进度。 二、教学思想要端正 正确处理教书育人、传授知识与培养智能、教与学的关系,教学中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各科教学之中,应结合不同学科的内容特点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培养学生“三热爱”的思想感情和为中华之崛起而学的高尚情操。 三、教学目的要明确 每堂课都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并紧紧围绕既定的教学目标组织教学。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重点、难点、关键要掌握准确,处理得当,授课中不得有思想型和知识性错误。恰当的把握教材的深度和广度,科学灵活地处理教材,确保教学任务当堂完成。 四、教学过程要和谐 教学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合理安排讲练比例,做到精讲多练,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巩固知识,形成一定的技能技巧,教学必须思路清晰,着力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不面面俱到,不平均用力。课堂设计要合理,疏密适度,衔接自然。

五、教学方法要得当 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既要符合授课内容的要求,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启发诱导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 1.坚持“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的教学原则。运用启发式教学。教学中要把握学生的学习“脉搏”,循循善诱,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学生的智力。 2.坚持直观性教学的原则。根据教材要求和学生特点,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教学,以提高授课效果,在实验教学中,应注意培养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 3.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掌握知识的规律,通过多种途径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通过眼看、耳听、口说、手做去获取知识。 4.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学中既要面向全体,又要注意分类指导,使好、中、差学生“吃饱、吃好、吃了”,各有所得。要特别注意 对后进生指导,同时又要注意培养拔尖学生,创设适宜的条件,使学生的特长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5.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方式。 六、教学效果要明显 教师教的效率和学生学的效果相统一。学生当堂知识当堂消化,不留尾巴,达到“堂堂清”。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即增加了知识的积累,能力得到培养,智力得到开发,思想受到教育。 七、教学评价要合理 重视评价的激励与改进功能,关注个体的进步和多方面的发展潜能,强调质性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现评价方法的多样化。

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为三级 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是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二、是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四、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

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 分类及名称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转】 (2009-10-30 09:33:36) (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 (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 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3)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14)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设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15)技工学校教师职务:分设文化、技术理论课与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 A、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B、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6)会计专业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1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18)经济专业职务:设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78 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

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教师课堂常规管理办法

教师课堂常规管理办法 一、课前准备 1.每位教师超进度备课2-5节。 2.备课时做到如下几方面: “六备”,即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学生、备教具、备教法、备学法指导。 “四精”,即精心设计问题、精心设计板书、精心设计练习、精心设计作业。 “十有”,即有教学内容、有教学目标、有重点难点、有教具准备、有课时安排、有教学过程、有教法与学法指导、有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有课后小结,有板书设计等。无教案不得进课堂上课。 二、上课 1.衣着整洁、朴素大方,提前进教室并站在教室门外,以目视促使学生尽快安静,做好课前准备。上课铃响后,进入教室,师生互相行礼,开始上课。 2.上课做到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中途不随便离开。学生做眼操时,任课教师督促学生认真做操。 3.教态自然,不坐着讲课,不接打电话,不在课堂上吸烟,看书报杂志,玩手机等。

4.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认真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和纪律,面向全体学生,引导学生认真听讲,积极思考,集中精力学习,培养良好的课堂学习习惯,努力提高课堂教与学的效率。 5.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使用普通话和礼貌语言、职业语言,讲究语言艺术,严禁语言粗俗,动作粗鲁。教育学生时可以严格,但不得打骂学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未犯严重错误,不得拒绝学生进入课堂。不得在课堂上发泄个人怨气。 6.体育课按照教案组织教学活动,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组织学生游戏时,所有学生必须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要有安全保护措施,不能将游戏活动变成“放羊”,也不能提早下课。 三、板书 课堂板书要认真设计,书写要工整、流畅、规范,通过潜移默化,培养学生良好的书写习惯和书写速度。 四、布置作业 布置作业既要有质又要适量,旨在通过学生的动脑动手,巩固知识,提高能力,杜绝重复性、盲目性、机械性作业,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五、作业批改 1、各学科布置的作业必须由任课教师亲自批改,不得由他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

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规定

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一、教学常规管理规定 (一)课前的准备阶段: 1、研究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根据国家颁发的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指定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本门课程的总目的、总原则,也提出了各单元及课堂教学的要求和内容纲要。任课教师应吃透大纲精神,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允许任课教师在保证完成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进行增删和调整,但应写出书面报告交教务科备查,变动较大时,须经教务副校长批准。 2、钻研教材 任课教师应选用按照学校规定的统一教材,没有统编教材时应选用基本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或按大纲编写讲义。 缺乏统编教材,需选用其他教材时,由授课教师提出、教务科审定。自编的讲义,由本学科组研究审定,报教务科同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采用。 每门课程的教材或讲义必须在开课前做好准备并发给学生。 教材是教学的重要工具,它是规范教学内容、体现教学目的、要求的具体依据。教师应深入钻研,弄懂教材基本思想、概念、理论,理解其内在联系,融汇贯通,能以各种方式生动形象地加以表达。

依教纲要求将单元目标分解为课堂目标,并书写完整的教案(课时目标、完成课时目标的方法、时间分配、教学资源、达标测试等)。 3、了解学生 教学的目的最终要落实到学生,因此学生的基本情况是考虑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目的、要求的客观依据。对于教师,在新课程开始之前,对学生应该进行诊断性评价,以了解学生具备了多少有关学习新课的知识,以及学生的学习动机、态度、自信心等情况,以便在新的学习中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学习任务,进行因材施教。 4、制定教学计划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教务科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参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文化部教育司制定的《中等艺术学校部分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而制定,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学校(教务科)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文化部教育司的要求制定出的各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是完成教学活动全过程的具体实施方案,各任课教师应依据学校(教务科)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研究、详细制定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一式二份交教务科,由教务科长审批后实施。并在教学中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各任课教师上报的教学进度计划,内容包括:新学期开设科目、专业、年级、教师、学年和学期的教学时数,周学时数,各单元课时分配,教学手段以及考试、考查次数及时间等。 5、备课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省人事厅文件 豫人职[2008]19号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 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 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教师晋升职务考核细则

巴州区金碑乡中心小学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评细则 一﹒目的 为了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客观评价教师的德﹑能﹑勤﹑绩,使之更好的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评聘工作中,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切实将确有真才实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任职条件的同志推荐出来,特制定本《细则》。 二﹒考评内容 (一)﹒师德考核(15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并努力做好本职工作。(10分)2﹑工作态度(5分) 服从学校安排,教好的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教龄,职称年限,学历的考核(35分) 1﹑教龄按(20分)计 以参评教师中教龄最长者为基础。20分÷最长教龄年限﹦每任教一年的实际得分。教龄个人得分﹦每任教一年的实际得分×本人实际任教年限。(说明:至于教龄的认定,可做专题向教体局请示,以教体局的回复为准。) 2﹑现任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按10分计。参照教龄分值的办法执行。3﹑学历(5分) 中师3分,大专4分,本科5分(非师范类的必须有教育学,心理学的成绩或合格证) (三)﹒教师实绩考核(50分) 1﹑认定年限(以学校实际可提供考核数据的年限为准),即从2010年起。 2﹑考核办法 凡申请参加晋升职称的教师的教学成绩必须在近几年(即从2010年可查依据以来)在学区评估中位列前茅,修业班(以店子﹑芦山﹑曾口小学﹑三江小学﹑甘泉小学各班为参照物)分值为:按名次分别计分为10﹑8﹑6﹑4﹑2﹑1(倒数第一者不给分)。(其中中小学毕业班获得前四位者,分别在各名次内加2分,同时,因学校工作需要,学校安排了个别教师在初中任教,如这部分教师参加小学教师的评聘,在同位次的基础上加2分)。

教师积分制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教师积分制管理办法规定

南店中心完小教师绩效积分制管理方案 (讨论稿) 一、教师工作积分制管理的指导思想 根据2013年克旗教育局《精细化管理方案》的安排部署。对教师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合格人民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以贯彻按爱岗敬业为准则,以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进行全面公平、公正的评价为重点,实行教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与从教累计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评先奖优与总的表彰奖励相结合,表彰先进,鼓励上进,切实调动教师钻研业务,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的积极性,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积分制管理的原则 1、多劳多得的原则。要把教师的教育教学、教研、后勤、安全等工作量化、细化,对教师工作的多少,付出劳动的多少,取得成果的大小进行分类归纳,并以此来决定取得的成绩,让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以鼓励教师勤奋工作。 2、优劳优绩的原则。教师由于个人能力与付出劳动的差异,导致工作成绩、质量及获取奖励的层次不尽相同,这就要求积分制管理既要有量的考虑,更要注重质的评判,让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成果、后

勤服务水平得到充分的肯定和认可,获取更高的荣誉和待遇,以鼓励教师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分制管理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必须用同一个标准评判工作,用同一把尺子衡量业绩,不因人因地因时而宜。要把评判的标准交给教师,积分要张榜公布,要使整个考评过程阳光操作,并接受教师监督、社会监督。 4、自我评价与管理的原则。教师工作积分制管理的过程是教师自我评价自我管理的过程,积分标准要贴近教师工作实际,得到教师认可,教师自己根据统一的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根据个人的年度工作及取得的成绩按统一的标准自己打出分数,找出差距。三、积分制管理适用的对象 全校一线教学全体教师;后勤及教学服务人员;班子成员三部分。 四、积分制的应用管理办法 积分上不封顶,积分按部门、条块管理,天天计分,周周核算,月月统计;每学期结算一次。按积分的高低评优、选模、晋职、晋级、外出培训学习。教学一线、后勤、班子的积分不一致可按各组排名的顺序,按相应的人数比例并列排名次,同一样的名次一线教师优先,一线教师中班主任优先。积分在本校终身有效,在评优、评模、晋职、晋级时累计折算。 新调入本校教师积分按全校教师的平均分加基础分。班主任和校级优秀教师享受积分待遇。 五、积分的分支分配

最新2020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最新2020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一、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 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 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 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 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 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 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 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 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 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 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 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 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 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 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 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 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 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试行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试行)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是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执行原国家教委制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根据原省教委制发的《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补充要求。一、关于教师职业的基本任职条件 原省教委制发的《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原则上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其中,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教学工作量、学位(学历)、资历、进修、外语等基本任职条件,原则上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1998年以来,原省教委对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历做出了部分修改,即:取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并任副教授五年以上的教师,经学校推荐可按正常晋升条件申报评审教授职务这一政策适用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有关院校及各级教师职务评聘机构,在教师职务评聘中、执行上述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同时,也要充分体现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的工作特点(如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实践教学环节等),坚持和充分体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导向,促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完善。 二、关于"学术水平"的要求 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学术水平"的要求,不应局限于理论研究,其中应包括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在学术水平方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与普通高校教师不是知识含量和理论水平的差别,而是知识结构、研究领域和方向的差别。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注意体现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办学特色和教师工作的特点。 (一)讲师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能将先进技术应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较好效果;有一定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公开发表过代表本人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方案、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 (二)副教授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

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

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 2021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 各中小学、片教育辅导中心、幼儿园 ,教师进修学校 : 根据教育局和人事 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xxxx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人[xxxx]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对xxxx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 凡已建立考核制度 ,按照青教[xxxx]158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并按要求报批设岗的学校(事业单位)。 二、评审方法 采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控制加个人奖励的方法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各校严格按照人劳社[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试行),科学制定本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各类、各学科专业技术岗位,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经上报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推荐评审工作。 制定本校(单位)各类各学科结构比例方案和设计岗位时,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学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超编的,

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核定编制数计算。若学校某一教师职务现有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则不能再推荐评审该教师职务(符合个人奖励条件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超结构比例的学校,要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等办法,使实际聘任人数的比例不超过结构比例。现有比例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学校,可在许可的职务(岗位)限额内逐年增加。 对既符合正常晋升条件又符合《破格推荐评审条件》的个人,给予超结构比例奖励申报和推荐评审。 三、晋升条件 凡符合国家《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晋升条件者,均有参加相应级别教师职务的评审资格。 (一)政治思想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师德 修养好,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二)学历与资历 评审中学高级职务:1、大学本科毕业10年及以上;2、原大学专科毕业或者从教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3年及以上;3、xxx前入学的大学专科毕业生;4、xxx期间大学普通班毕业。 申报副研究员职务: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分类及名称 我国现行三十三个职称系列【转】 (2009-10-30 09:33:36) (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分设记者职务、编辑职务。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从教受到助教一共分13级 (3)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设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5)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设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6)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A、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B、中药、西药人员:设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C、护理人员:设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D、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设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7)档案管理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 (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分设编辑、技术编辑、校对职务。 A、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B、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 C、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 (10)翻译专业职务:设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11)艺术专业职务:设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12)统计专业职务:设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3)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培训机构老师管理制度

老师管理制度 1、任课教师要保证教室卫生,上课前必须打扫卫生。秋春季每周上课前必须先扫再拖一次,暑假期间视卫生情况另定。 2、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不许着奇装异服,不许穿鞋拖。进入课堂要精神饱满;未经教学主管允许不能随意调课、停课;不能在校外兼职;不能私自与学员约定上课;不能默许或随意带外来人员旁听课程。 3、上课时发现没有请假又未到的学生,课后必须及时联系家长询问原因。对缺课的学生要主动联系家长安排时间给予补课。 4、老师不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注意保护学生自尊心;学生回答问题错误不许笑话学生;对不确定的答案不许随意说其回答不正确;课上课下要保证学生的安全;要善于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行动予以排除或寻求解决办法。 5、学生到校后要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情绪,发现情绪不稳定的要及时询问原因并给予引导;课上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现上课不认真的要及时给予提醒,严重者课下要和学生沟通,有必要时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学生改正不足。

6、教学思路要清晰,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学习习惯、学习品质;课堂教学要轻松有序,活而不乱;要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课堂上不忽略任何学生,要“面面俱到”,不设“发言专业户”,不冷落后进生;要引导发言不积极的学生积极发言;对发言声音小的要引导声音洪亮;对回答问题比较积极到位的学生必须给予鼓励或夸奖;要灵活处理突发事件。 7、老师要有纵览全班、掌控全局的能力。上课时无论是把每一个学生尽收眼底(知道哪些学生正在认真听讲,哪些学生在做小动作等),还是对所讲内容把握好(哪些是重点,如何提高本次教学效果等),都要在事先备课的基础上用心体会、思考、揣摩,尽快成长为一个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 8、老师每学期开始前要(整本)写出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上交教学主管审阅;期末要上交备查。 9、每上三次课,必须进行学情分析,针对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差生、进步不大或存在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指导,给予补课(要和家长学生沟通好,不要让学生认为是自己学习差才补课的);学情分析要上交教学主管审阅;期末要上交备查。→此条主要指英语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苏职称…200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作为本省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泉信院附件2.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促进教师提高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能力,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学院组织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学院自主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院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七条具备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指导实训(验)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B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C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外语免考: (一)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免于高级职称外语考试。 (二)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合格人员,可申请免于中级职称外语考试。 (三)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外语合格条件者。 (四)通过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人员。 (五)从企业、生产第一线引进的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doc

谢谢欣赏 谢谢欣赏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农业系列 农业(农经、畜牧、兽医)技术员 1、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 助理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师 1、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2、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3、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 4、任农业(农经、畜牧、兽医)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工程系列 技术员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 1、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3、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公证员系列 公证员助理 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四级公证员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3、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4、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公证员助理二年以上。 四、律师系列 律师助理 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四级律师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3、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4、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律师助理二年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级教师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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