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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为适应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和小区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小区车辆管理

1. 本小区车辆管理实行“一车一位”方式,业主/租户车主,需凭有效证件到物业中心办理停车手续;

2. 严禁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停放在安保人员制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3. 访客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小区停放。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4. 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车辆应整齐驶入指定停放位置;

5. 严禁车辆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车,对于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6. 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物业管理处有权清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对于不听劝告造成交通堵塞者,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7. 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8. 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9. 为保证车辆财产有的安全,应锁好门、窗及防盗锁;不得将贵重物品及现金留在车内;

10. 停车费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11. 当小区车位已满时,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外来车辆不得在小区内过夜;

12. 小区内车位不得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取消车位使用权;

13. 承租的停车位只用于停放七座内机动车辆;

14. 停放的机动车辆信息变更时,应告知物业公司;

15. 所有车辆须遵循小区内交通标志,听从管理员指挥。若管理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物业公司投诉;

16. 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须严格遵守有关合同规定,停车位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性质及外立

面。不得增加外阜、隔栏、大门等影响小区环境的构筑物。

二、货车及搬家车管理

1. 大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不得过入小区。如确有施工需要,需得到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进入;

2. 送货、提货及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内,须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装卸完毕应立即驶出小区;

3. 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须立即驶离小区;

4. 业主搬家时的贵重、大件物品及货运车辆带货出门时,必须经物业公司得到确认后方可出行。

三、出租车管理

1. 非本小区业主空载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载人或载货出租车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入并不得长时间在小

区滞留、更不得在小区内停车揽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 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应遵守本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造成一系列后果均由其车主承担;

3.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

四、特种车辆管理

1. 特种车牌车辆,除因执行公务进入小区外,其它时间一律按外来车辆执行;

2. 进入小区的特种车辆,小区门岗一律准予通行,并做好记录;

3. 小区内门卫巡逻岗及车辆疏导员要及时指挥上述车辆到指定区域停放,处理完公务后驶离小区。

五、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含残摩)管理

1. 外来载人或空载摩托车一律不允许进入小区;

2. 住户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放入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存放;

3. 严禁业主私拉电线用于电动车充电,应在物业指定地点充电。

六、物品搬出/入管理

1. 业主若将物品搬出小区,需提前到门卫处办理手续,填写《物品出入放行条》,由门卫签署确认后予以放行;

2. 业主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

3. 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4. 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5. 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小区的整洁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6. 为配合辖区民警和社区的工作,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居住区业主搬出/入的登记内容可供辖区警、社区在必要时参考。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6.1 停车库守则 小区内停车库,专供已购或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为求停车库秩序良好,保持畅通无阻,避免非法占位、阻塞通道及危害大众安全,所以订立“停车场管理规定”以便各使用人士遵照执行。 6.2 汽车清洁服务 为保障各车主在停车库免受各类外来人士干扰,除车主自行清洁外,汽车清洁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公司提供,未获得允许的外来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库内工作。 (七)南都房产停车场管理规定 7.1 进场许可 7.1.1 停车场是停车的场所,闲杂人等不得擅进。 7.1.2 无效业主停车证或未向管理处办妥登记手续的车辆,一概按照访各车辆处理。 7.1.3 任何车辆或司机,经常违反管理处的劝告或停车库守则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停车库。 7.2 租/买车库的车辆 7.2.1 租/买车库的业主,均须预先向管理处送交证明文件。另须申办业主停车证。 7.2.2 业主停车证 A.业主停车证不得转让及涂改,过期或复印的业主停车证,均属无效。 B.若业主停车证有任何遗失或损毁,须速向管理处填报及缴付补领,缴费每证20元。 C.有效业主停车证必须放在车头挡风玻璃上,以资识别。 7.2.3 管理处会依据业主停车证申请表,制订车辆登记表,交予车库巡逻保安员,以核对进出及停泊的车辆。 7.2.4 车辆只可停泊于规定的车库(车位)内。 7.3 违例停车 不遵守管理处所制订的指引停车库守则的车辆,按违章停车处理。违例停车情形如下: 7.3.1 未向管理处登记手续而驶入、停泊于停车库之车辆。 7.3.2 未出示或持有无效的业主停车证。 7.3.3 未经同意,占停他人车库。 7.3.4 拒绝遵从管理处的指引,并阻塞公用地方,如通道等。 7.4 违例车辆的被扣锁及拖走。 7.4.1 所有违例车辆,无须事前通知,可被扣锁或拖走。 7.4.2 扣或被拖走所产生的费用,均全部由所属车主负责。 7.4.3 任何由于车辆被扣或拖走,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致车辆的遗失或损坏,管理处恕不负责。 7.5车辆清洗 7.5.1车辆的清洗服务只由管理处认可的清洁人员提供服务。未获允许的清洁工人及公司,不得在停车场内工作。 7.5.2 请勿违反消防条例,擅自从消防喉取水。 7.5.3 清洗完毕,请即清扫积水、污物,以保持车场清洁。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工程部)

工程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工程部工作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部机动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公司服务。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适用车辆为公司特配给工程部的专车。 三、权责单位 1.公司管理部为公司工程部专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维修、保养、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按车建立《车辆登记卡》(附件一)。管理部有权对工程部专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公司工程部为特配专车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车辆行驶前的各项检查、行驶中的谨慎、规范驾驶及使用归还前的清洁、加油工作。 四、派车规定 工程部的员工外出办事,使用人应事先填写《用车/派车申请单》(附件二),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用车由分管副总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审核完成后交至总经理审批。工作日用车使用人须提前半天提交《用车/派车申请单》,夜间、节假日用车使用人须提前一天(限工作日)提交《用车/派车申请单》。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收到审批完成的《用车/派车申请单》后,交付车钥匙给工程部的使用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用车/派车申请单》者,应获得相应审批人同意后电话联系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事后一天内补办手续。

五、车辆使用 1.无驾驶执照者和台人员不允许驾驶车辆。 2.公司原则上不为工程部专车配备司机,如遇特殊情况,工程部跟管理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 3.车辆行驶前使用人须对车辆进行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进行加补或调整,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4.车辆行车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5.根据出车情况,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车辆出发登记表》(附件三),详细记录出车日期、车号、出发地点、出车任务、用车人等内容。专车使用人应及时填写《车辆使用里程每月保养记录》(附件四)。 6.结束使用返回后,使用人应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车库或适当位置),门窗关闭上锁,将车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加油卡交至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处。如任意放置致车辆发生违规、损毁、失窃时,除依情况由使用人赔偿外,另给予相应处分。 六、车辆的维修、保养 1.专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由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安排办理。 2.专车维修实行申请制度,一般情况下须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附件五),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至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处领取定点4S店充值卡到定点4S店维修。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 3.专车使用人应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保养里程及时间向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提出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至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处领取定点4S店充值卡到定点4S店保养。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 《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杨鲁豫 2013年2月19日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停车收费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下同)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放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财政、市政公用、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价格、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二)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 第十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 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5、拥有车库的业主(使用人)在车辆入库后,应及时关闭车库门;停放在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提要:车辆进出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出入卡;出入卡不得私自外借,不得复制,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房地产资料下载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6 第一条为确保zz园小区车辆停放有序和人员、车辆安全,根据zz园小区业主大会与河北**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的《zz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zz园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框架合同》以及《zz园业主公约》,参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登记验证、有偿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小区的全体机动车停放人、驾驶人以及**物业公司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提供统一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小区内的业主、机动车停放人及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服从物业公司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小区安全、交通秩序。 1、停车位仅限本小区业主(包括房屋实际使用人)登记车辆使用,其他单位或人员的车辆不得长期使用。 2、业主、机动车停放人应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业主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停车服务手续。 3、车辆必须按管理公司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小区内全程路段限速5公里以下。机动车辆禁止在小区内鸣喇叭,小区内不得试刹车,练开车。 3、进出本小区的机动车辆均须接受电子管理系统或车辆管理人员的检查。 4、凡住户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停放在非指定的位置,任何违章停放车辆将被拖移;领回车辆时,除需按时间支付保管费外,另应交拖车费,被拖移的车辆停留与扣留车场超过24小时未领回者,需另加超时费。 5、停放时,车主必须锁好车辆门窗,所有行车证件及贵重物品禁止放在车内,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 6、临时进小区的车辆,须进入临时车位上停放,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车道上。不服从指挥、乱停车辆的按交通乱停放车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凡进入小区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车场内不得随地扔烟头、杂物。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小区内。 8、车主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物业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停车费继续收取。 9、车辆进出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请妥善保管好您的出入卡;出入卡不得私自外借,不得复制,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10、车辆存放责任,有保险的车辆按保险规定执行,无明显损伤,如:划、刮伤,物业公司不负责,明显损伤物业公司负责看管。 11、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访客和业主临时停车,业主、机动车停放人应按年、季、月预缴停车费;**物业公司向业主单独收取制作相关证件(Ic出入卡)费用。 第六条地面长期停放机动车的收费标准按照zz园业主委员会与河北**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zz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zz园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框架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格式).DOC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公司总部全部车辆行政划归司机班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审批,司机班长负责调度,对于售后服务中心和零售部的车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如公司总部需要,办公室主任有权调配。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第五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第六条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提前一天填妥“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除外。第七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三)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第三章司机管理第九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第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

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第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及时加油。第二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时应立即报告司机班班长,由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第三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第四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第五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第六条司机要文明驾驶,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第七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第八条司机要热情、礼貌待客,对乘车人谈话保密。第九条接送领导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第二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班等候。不准串岗、脱岗。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向司机班班长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回来,应立即到司机班报到。第二一条司机对司机班班长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第二二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司机班长并说明原因。第二

(管理制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25号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壹○年壹月十四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 障机动车停车场运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 运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 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且规定壹定 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壹规 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 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

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 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且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 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壹)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 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能够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车辆管理制度一.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三.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四.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六.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七.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八.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九.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十一.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十二.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 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十三.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十四.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关于物业公司车辆收费纪律管理制度 一、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 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 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 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二、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 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 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三、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 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 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四、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 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 罚。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小区车辆管理公约(1)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小区车辆管理公约(1)(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914小区车辆管理公约(1) Community Vehicle Management Conven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小区车辆管理公约(一) 1.0请您按照小区内的行车路线及交通限速标识驾驶您的车辆。 2.0当您驾车进入小区时,请您注意交通及行人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0本小区没有地面停车场,请按小区护卫服务人员的引导泊车,请勿占用固定车位,请勿将车辆在小区地面或地下车库内乱停乱放;请勿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4.0如果您有固定车位请按车位号泊车;泊车后请您关好门窗,拿好自己的物品锁好您的车。 5.0为了您的车辆安全和避免发生纠纷;请您不要将智能IC卡转借别人使用。 6.0地下停车场实行智能化管理一位一卡,如果您的智

能IC卡丢失或损坏时,请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物业办公室挂失补办; 7.0小区地下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请您按时交纳车位租金或管理费如要租用或购买本小区车位的业户,请到物业公司办理租购手续。如不想租购车位,请您将车辆停放在地下临时停车位计时收费或停小区外。 8.0请您驾车时爱护停车场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果因您的责任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请您照价赔偿。 9.0请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当车漏油时请您及时检查、维修您的车辆。 10.0当有客人来访时,请提醒您的客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临时车位上,敬请您向客人解释,谢谢您的配合。 11.0给您搬家的车辆驶入本小区时,请告诉爱护小区设备设施,搬家完毕后请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停车位。 12.0当您乘坐出租车到达小区时,请您在小区进口下车,出租车请勿进入小区,谢谢您的合作。 13.0若您需要洗车服务,请您按标准付费; 14.0如您没有买(租)车位,请您把车停放在小区外的停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打造和睦、温馨家园,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停放秩序,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小区文明公约》有关规约,结合优租房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车辆进出管理 第一条优租房租户凭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在小区物业登记、申请办理《车辆出入证》、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由于小区车位有限,合租型租户每人限办理一张《车辆出入证》。申请停车位时租户须出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等单证并提供复印件备案。未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及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将不予办理。 第二条《车辆出入证》一车位一证,应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明显部位。《车辆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小区物业有权收回出入证,没收押金。《车辆出入证》遗失、车辆变更,请及时到小区物业补办,不能提供《车

辆出入证》的将视为临时来访车辆。 第三条临时来访车辆经核实来访人、事由无误,登记、换发临时《车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小区。访客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小区过夜。出租车载客进入,租户下车后,出租车须立即离开小区。 第四条各种卡车、厢式货车、中型以上客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油罐车、无牌无证的车辆、明显故障、漏油车辆不得进入小区。遇客户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时,经核准后放行。 第五条车辆携带物品驶离时,小区物业有权询问和检查,并请客户出示《大件物品出入单》,客户须积极配合。遇到客户陈述与实际携带物品不符或其他可疑情况时,由物业管理处做出判断与处置。 第六条执行公务特种车辆如(如公检法车辆、120、市政抢险抢修、消防车等)登记放行。 第二章车辆行驶管理 第七条进入小区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标志、标线缓速行驶,遵循行人优先原则,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八条行驶时不得碾压、损坏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1.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配属的所有机动车辆。 2.管理原则。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相对固定的原则。 3.管理部门。集团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车辆保养、维修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负责集中办理车辆保险和报废等工作。 4.使用原则。集团配属的机动车辆用于集团职工开展公务活动。50公里以上的长途用车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派车;严禁任何人擅自调动使用、借用或私自带车外出;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不予派车。未经批准,司机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车,一经发现,调离现岗位。 5.领导用车。集团党政正职指定专车;其他班子成员用车,在

使用上坚持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原则,上、下班由办公室指定车辆接送,其它时间用车,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部门用车。各部门急办事宜以及财务取送现金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其它工作事项,到办公室申请月票后乘坐公交车办理。各部门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按时间顺序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并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7.车辆配备。各子(分)公司配备的机动车辆要按照专人负责、专人驾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集团办公室定期对配备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行车管理。司机出车要按照指定行车路线行车,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能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准时返回,返回后及时报告。 9.车辆养护。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司机应提前申请,填写《修车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车辆具体情况指定修理厂家维修保养。 10.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用油必须到集团指定加油站加油,由

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出入小区的车辆行驶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时避免车辆的乱停乱放,造成堵塞,影响消防通道,给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根据国家相关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车辆管理 1、所有小区进入车辆,一律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基本小区车辆管理办理; 2、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一律按车辆指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小区的车库、大门口、消防通道、单元门口、人行便道、绿化地带等地方停放; 3、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经济处罚; 4、小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开远光灯,小区限制速度5公里/小时;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小区车辆管理规则和要求 物业服务对小区所有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卡;卡、车要编号,车主要把停车卡放在挡风玻璃内侧显目位置。 车辆出入管理 1、本小区的车辆出入一律出示停车卡,车主在更换车辆原卡有效,但必须从新登记并核对正确; 2、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核实后,由物业人员指定车辆停放地点,装卸后立即离开; 3、公、检、法、消防、急救、城管、供电、通讯等特种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或办理业务时,出入相关证件,方可驶入; 4、参加婚庆的车队进入小区必须先向物业告知,由物业服务统一安排进入小区和停放地点,除特殊情况外,葬礼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客货机动车辆、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和司机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总部全部车辆行政划归司机班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使用审批,司机班长负责调度,对于售后服务中心和零售部的车辆,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如公司总部需要,办公室主任有权调配。 第四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不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保险等有关资料统由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提前一天填妥“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各部门派车交货、洽谈业务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运送公司物资及执行公务专用。 (二)车辆原则上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特殊情况除外。 (三)车辆出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窗锁妥。 第三章司机管理 第九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 第十一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及时加油。 第十二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自己不能单独完成时应立即报告司机班班长,由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外维修。 第十三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四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五条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司机要文明驾驶,不准开危险车、斗气车。

小区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规定

小区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使进出**X小区的车辆安全、有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请自觉遵守。 一、小区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小区内停车场采取购买或租用车位的方式,对进入小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礼宾24小时值班),请各业主(住户)先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礼宾人员认“卡”对车,“车位卡”与车辆牌号不符合者,禁止车辆出入,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车位卡”并随身携带,如“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请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6、机动车辆在小区内禁止鸣喇叭。 7、不准在小区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习。 8、不准碾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管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10、除执行公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停车场停放车辆为高度不超过1.8m的小汽车和小型货车。 2、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 他行为。 3、严禁小孩及无关人员进入车库车道及场内玩耍。 4、车辆进出车库停车场凭车辆入场证,按规定所提示方向减速慢行,有秩序地进出,车辆在停放、行驶中应注意安全。 5、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严禁跨越车位或在车道上停放。 6、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必须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严禁车辆在出、入口处逆向行驶。 7、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加油,维修保养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场内管理人员同意。 8、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装有货物的货车进入停放。 9、车辆停放后,贵重物品不能留滞在车内,人员离开时应该关好门窗、车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切由车主自负。 10、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吸烟。 11、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服务中心审批,并做好有效防范措施,方可动工。 12、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及焚烧废弃物;不准在车库私拉电线。 13、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车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车辆在停车场内练习、修理车辆及车辆加油、过油、洗车等。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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