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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浅析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摘要】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逐渐从以单位审核和限额控制为重点的事前管理逐步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向对外汇交易主体的综合监管,从全面监管转向重点监管。建立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贸易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服务外贸;外汇管理;问题 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

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 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3) 四、风险提示 (6)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 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 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 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 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 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 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6)

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8) 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2) 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 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 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8) 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 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 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 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 35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 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 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 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

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 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 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 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 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 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 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 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

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 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一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期) 问题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3:银行在办理与待核查账户相关业务时,在哪些环节需要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

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时,是否需要先行划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在同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金融机构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年备查。 问题6:2012年8月1日后,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业务?先收后支转口贸易收入可否先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后用于后续对外支付?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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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5? 一、客户准入5? 二、业务审核?6 三、风险提示8?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 10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10?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11)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15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2?0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适用问题?

国际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2018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线上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2018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线上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a )不予限制。a.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b.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支付和转移 c.进出口收付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 三类,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c)。 a.逐笔登记 b.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c.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 三类,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外汇局(a)。 a.逐笔登记 b. 审核后办理收付汇 c. 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 年第1 号,自何时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 度改革?(b) a.2012 年7 月1 日

b.2012 年8 月1 日 c.2012 年9 月1 日 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a) a.不需要 b.需要 c.视情况而定 6、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汇局结合现场核查结果和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 三类。B、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b)。 a.半年 b.1 年 c.2 年 7、境内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a)存放境外。 A.货物贸易出口收入 b.资本金 c.服务贸易收入 8、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c),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 款计息。

a.结算账户 b.资本金账户 c.待核查账户 9、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或将其列为(a)。外汇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外汇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a、B 类企业 b、重点监测企业 c、现场核查企业 10、办理外汇交易时,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对个人可以 处(c)以下的罚款。 a. 30 万元 b. 10 万元 c. 5 万元 11、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c)情况。 a、外汇收支及财务变动 b、外汇情况及收支变动 c、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 12、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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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 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 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 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 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

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 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 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 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 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下列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 (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三) (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业务流程: 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名录管理 (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 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 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报告提交材料: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 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按不同类型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外汇局现场办理辅导期报告审核手续。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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