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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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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发布时间:2011-6-27)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

【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原文发表:2011-06-22 来源:税屋)

【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

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原文发表:2009-12-29 来源:税屋)【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单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1-01-07 来源:税屋)【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单位购买的中型面包车(9座)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录《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入的自用中型面包车(9座),属于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该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购入的中型面包车用于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抵扣。(原文发表:2011-03-03 来源:总局)

【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

问:增值税转型后,公司购入的客货车是否可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购入的车辆如符合消费税税目中“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其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扣抵,如不在税目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何将取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009-1-21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2010-3-22)

【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辆小轿车做公务用车,在财务处理时,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小轿车在使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小轿车发生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不敢确定。那么,企业发生的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所产生的进项税究竟能否抵扣?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照上述规定,办公小轿车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更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因此,笔者认为,办公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既然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也就意味着应该可以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原文发表:2010-10-13 来源:税屋)

【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库中领出一些自用,是否要补交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⑴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休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⑵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⑶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⑷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⑸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⑹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且符合国税发[1993]2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除项目,不需作进项转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原文发表:2010-07-14 来源:税务总局)

【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我公司是制造单位,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开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3-29浙江国税局)

【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印刷企业,因生产需要将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的成套中央空调设备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为车间安装一套中央空调设备”,作为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我们理解应属于细则所述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不属于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2009-3-30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问:电梯、空调(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

答:电梯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在财务核算时,应分为两类:

一、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不单独核算,应属于不动产,不属于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不作为与房产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设备,可移动,单独核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即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若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9-4-23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我公司新增几间办公室,购买安装了几台分体空调,请问我公司所购买的这几台分体空调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分体空调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的“02”、“03”类,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贵公司的分体空调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进项税就可以按规定抵扣。(发布时间: 2010-4-7)

【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问:某企业装修一个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空调可以拆迁)。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电缆和中央空调已构成了上述情节,因此,该纳税人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不得抵扣。

【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家电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我公司购进一些消防、中央空调设施,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最近,当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检查后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中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属于配套设施和附属设备,其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我公司认为,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不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我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

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进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虽发生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由于其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涉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你公司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盖厂房购买电梯,对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另外,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0-12-09 来源:总局)

【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我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09年购买电梯二部用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各一部,09年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在税前扣除,请问老师,我单位所购的电梯能在税前扣除吗?还是只能抵扣用于生产车间的那部呢?有没有具体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电梯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2009-3-12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制造企业外购自用变压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 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根据上述规定,及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表,我们可以查到,变压器分类代码为61.所以如果该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变压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金。(2011-06-13)

【问题二十一】大型变压器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甲公司为扩大产能,2009年3月新建了一个生产车间,为此甲公司为该车间购进了配套的大型变压器,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公司购进的该变压器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变压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61”的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和电容器。贵公司购进变压器如果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日期:2010-06-17)

【问题二十二】购入往复式压缩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分为管道收入和销售天然气收入。售气收入缴纳的是增值税,管道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企业购入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是焊接在主管道上的其中一项设备。

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入货物”进行进项税转出

呢,还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允许其抵扣?

答:如果你公司购入的往复式压缩机和流量计等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但如果购入设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原文发表:2011-01-18 来源:税屋)

【问题二十三】购进复印机等电子设备能抵进项税吗?

问:2009年新的增值条例及细则实施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电脑和复印机、传真机等一些企业办公用的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我们主管税务说不能抵,这些设备和企业经营都有关系,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购买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如果贵公司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不能抵扣进项税。(2009-2-16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二十四】购买财务软件增值税进项是否可抵扣?

问:某集团财务系统准备上NC,进行财务统一核算,请问,购买软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吗?有什么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扣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购买软件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理解如果其购入的财务统一核算软件,单独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第十条(一)——(六)项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文发表:2008-12-19 来源:安徽税务网)

【问题二十五】公司购买的保险柜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问题】我们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吗?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购买的保险柜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2011-4-18)【问题二十六】数码相机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销售部用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冷风机,配电柜,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等固定资产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依据上述规定做具体分析判断。企业购入的销售部用的数码相机、办公用沙发、会议桌、普通办公用空调(单机)、科技研发用图书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冷风

机、配电柜用于通风、照明的,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日期:2010-06-17 )【问题二十七】办公室用电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请问:办公室用电能不能做进项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办公室和生产车间用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11-01-31 来源:总局)

【问题二十八】厂区内安装的路灯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在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交流时,他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自己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另一家企业安装并支付安装费,那么安装路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将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企业厂区内的路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那么,路灯是否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安装路灯的施工企业如何纳税?对路灯的后续维修费用如何进行判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应税行为呢?对此,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关键点是要判断路灯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构筑物做了进一步解释,即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而“道路”属于代码为“03”的构筑物。该文件同时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对以上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那么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业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安装企业应将该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等价款包括在应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安装企业符合“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该安装企业安装路灯的应税劳务无论是否包料,取得的安装费均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安装企业维修路灯,属于对构筑物的配套设施进行修缮,应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开具建筑业发票。

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只能就支付的安装费及维修费取得建筑业发票,同样无法抵扣进项税。(原作者:何晓霞孙春梅原文发表:2010-10-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二十九】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

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0-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厂区四周安装监的控系统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按照国税局的文件,楼宇安装的监控系统计入房屋建筑物主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工业园四周安装的监控系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上述监控系统未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为一体,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文发表:2010-12-28 来源:总局)

【问题三十一】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0年0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三十二】建设工业用池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三十三】已抵扣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处理规定

【问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财税[2008]170号文第五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相应的进项转出处理。

备注——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劳保用品安全防护品的区别

劳保用品安全防护品的 区别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劳保用品、安全防护品的区别劳动用品是对人体从头到脚安全保护的产品。 安全个人防护用品是指作业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在作业环境中尚不能消除或有效减轻职业病危害害因素和可能存在的事故因素时,劳动者佩戴有效的个防护用品则是主要的防护措施。 劳保用品按照人体保护的部位分为: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ABS,PE材质安全帽。劳保用品分类一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分为一次性二层无纺布口罩,三层无纺布口罩,一次性活性碳口罩,按其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劳保用品分类 二. 3.眼部防护: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镜、炉窑用眼镜、防冲击眼镜、、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眼镜、防化学眼镜、防尘等眼镜。劳保用品分类三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有带线耳塞,不带线耳塞,圣诞树耳塞,昕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劳保用品分类四 5.安全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劳保用品分类五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劳保用品分类六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劳保用品分类 8.安全带: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劳保用品分类 9.擦拭布:无尘布,无尘纸,纯棉抹布,白拼布,花拼布,劳保用品分 目前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六大类。 一、防护头盔 在生产现场,为防止意外重物坠落击伤、生产中不慎撞伤头部,或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劳动者应佩戴安全防护头盔。防护头盔多用合成树脂类如改性聚乙烯和聚苯乙烯树脂、玻璃纤维增强树脂橡胶等制成。根据用途可分为单纯式和组合式两种。单纯式有一般建筑工人、煤矿工人等佩戴的帽盔,用于防重物坠落砸伤头部。组合式的有电焊工安全防护帽、矿用安全防尘帽、防尘防噪声安全帽等。

劳保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康健,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康健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康健,必须按规定发放。 2.2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管理办法 4.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生技部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4.1.3如有分外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行。

4.1.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生技部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分外情况,必须有生技部经理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2劳保用品的采购 4.2.1仓管员于每月25日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生技起草发布日期更改人审核实施日期更改日期批准页码更改审批部经理助理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4.2.2采购员根据采购单于每月3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4.3劳保用品的发放 4.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5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4.3.2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4.3.3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4.4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4.4.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劳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4.4.2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4.4.3进入油性车间在生产操作投料时必须带好防毒口罩,且每天要更换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在水性车间高速分散投粉料,装、卸、领用粉料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4.4.4分外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最新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之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时间地点培训对象 学习内容培训内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一、劳动防护用品简介: 劳动防护用品又称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 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 供劳动者个人随身使用,是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劳动安全 卫生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也暂时无法进行技术改造时,使用护品就成为既能完成生产劳 动任务,又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唯一手段。 二、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一般可分为九类: (1)安全帽类。是用以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等伤害的护具。如安全帽、 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昆虫帽等。 (2)呼吸护具类。是用以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具。如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防尘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 具等。 (3)眼防护类。是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的护具。如 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一般眼镜、防冲击眼护具、有机防护眼镜等。 (4)听力防护类。是用以保护听力的护具。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5)防护鞋类。是用以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如绝缘鞋、耐酸碱靴、耐 油鞋、雨鞋等。 (6)防护手套类。是用以手部保护的护具。如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 电焊手套、布手套、纱手套等。 (7)防护服类。是用以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如绝缘服、耐酸碱防护服、耐油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防化服、防火服、 雨衣、工作服、防寒服等。 (8)防坠落类。是用以防止坠落的护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等。 (9)护肤用品类。是用以外露皮肤的保护用品。如护肤膏和洗涤剂等。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 是使用一定的屏蔽体或系带、浮体,采取隔离、封闭、吸收、分散、悬浮 等手段,保护人体免受外界危害因素的侵害。可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 对人体的伤害。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注意事项: 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1)防止物体打击伤害。(2)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3)防止机械性损伤。(4)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2、安全帽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 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

劳保用品使用安全教育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环节,是保障生产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和屏障,企业和职工个人只有建立起以人为本的观念,随时保持危机意识,先知先治,才能有效避免各种事故发生,才谈得上安全生产和和谐、有序经营,才谈得上促“三新”(新起点、新要求、新举措),谋发展,再创新辉煌,促进电力生产更大发展。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点 1、特殊性; 2、适用性; 3、时效性 二.安全帽、安全带的选用: 1.安全帽、安全带具备以下4项永久性标记的产品是有关部门认为合格出售的产品。 (1)企业名称、商标、型号。 (2)制造年、月。 (3)出厂合格证和安检证。 (4)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记。 2.安全帽的使用 (1)选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其上有“安鉴”标志的安全帽; (2)使用戴帽前先检查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帽衬,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 (3)调整好帽箍、帽衬(4~5cm),系好帽带。 (4)受过一次强冲击或做过试验的安全帽不能继续使用,应予以报废。 (5)安全帽不能放置在有酸、碱、高温、日晒、潮湿或化学试剂的场所,以免其老化或变质。

(6)应注意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帽,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3、安全带的使用: 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 (1)选用经有关部们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并保证在使用有效期内。 (2)安全带严禁打结、续接。 (3)使用中,要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且要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割。 4)2m以上的悬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在无法直接挂设安全带的地方,应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6)受过一次强冲击或做过试验的安全带不能继续使用,应予以报废。 (7)安全带不能放置在有酸、碱、高温、日晒、潮湿或化学试剂的场所,以免其老化或变质。 (8)应注意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安全帽,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带应报废 完善的使用,可以使劳动防护用品在受控状态正确地发挥作用,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其内容应包括:正确选择、使用、现场存放、维护、更换、培训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日常监督等。 1.识别每个工作场所的,提供正确类型的个人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都是为防护特定的而设计的。一旦选用错误,危害极大。2005年,沈阳市某单位在空调井维修过程中,发生了1起3死1伤的恶性事故。 1人先在氧气不足的密闭井里被熏倒,后面3人为救人错误地使用了过滤式防毒面具。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空气呼吸器。如果该单位能够对密闭井的缺氧因素进行识别,制订开盖换气达到规定时间后,用火柴能否在井内正常燃烧来判断氧气是否正常的控

劳保配置标准

附件一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考标准 1 总则 1.1 本标准明确了公司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的配备种类、适用岗位、配备数量、使用期限和防护性能。 1.2 配备原则 (1)各单位必须免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劳保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保用品材质必须达到国家、公司规定及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性能要求。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因破损、残旧已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必须及时报废和更换。 1.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子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非全日制人员。 2 引用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1号令)《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标准号 DL408-91) 3 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工作服、抢险救灾专用服:是为生产现场工作人员或抢险救灾人员配备的,用以保护人体,防止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肌体的服装。 3.2 管理职业服、调度值班工作服、营业窗口工作服、衬衣、马甲:是为员工配备的职业性工作服装。 3.3 领带、丝巾、头饰、标识牌:是为员工配备的职业性配饰。 3.4 防寒服、毛衣:是用以低温环境(等于或低于5℃)作业人员保暖,防止寒冻因素伤害肌体的服装。 3.5 工作皮带、职业皮带:是用以固定腰部,防止腰部冲击伤害的用具。 3.6 工作皮鞋、工作胶鞋、护踝胶鞋、防刺防砸雨靴、职业皮鞋、工作袜:是用以保护

公司劳保用品发放规定(5)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5)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0840公司劳保用品发放规定(5) Provisions of company labor insurance suppli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劳保用品发放规定(五) 各部、室: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公司《劳保用品发放规定》,请各部室认真执行。 一、公司统一发放劳保用品 职工工作服(含秋季和夏季)使用期限为24个月,工作鞋(仅限于制造工程部、市场管理部的非管理岗位及办公室保洁工、餐厅人员)使用期限为12个月。冬季防寒服作为职工福利,视企业效益而定,原则上使用期限为48个月。 二、特殊工种劳保用品 1、维修电工:每月一付线手套,12个月一双绝缘鞋。 2、配电室电工:每两月一付线手套,12个月一双绝缘鞋。 3、锅炉司炉工:每月一付线手套。

4、锅炉水质化验:每月一付线手套。 5、电焊工(暂无待设):24个月一双劳保皮鞋,每月一付线手套,电焊手套及头带式面罩以旧换新。 三、其他工种劳保用品 1、设备操作工、其它辅助工:每月一付线手套,每月一个卫生口罩。(装箱工及成品出料工每月两个卫生口罩) 2、管道工:24个月一双防水胶靴,每月一付线手套。 3、保洁工:每月一付线手套。 4、厕所、浴室工:48个月一双耐酸胶靴、2个月一付耐酸手套、2个月一付耐酸口罩。 5、香料调配工(待设):48个月一双耐酸胶靴、6个月一付耐酸手套、每月一付线手套。 6、汽车司机:每月一付线手套,叉车司机参照相同标准。 四、其它劳保用品 雨衣:只发给一润、二润、RC80操作人员、管道工及消防监控室,根据各岗位实际使用情况以旧换新。 五、注意事项 1、兼职人员按以上规定有配备相同用品的不再重复发

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正式员工。 三、职责 1、经营部 1)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2)采购劳防用品必须到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采购的特种劳防用品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2、仓库 1)认真按劳防用品采购计划,按照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和发放。 2)对库内劳防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防用品损坏。 3)负责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领料单发放劳防用品。 4)做好发放管理记录,并及时向安环部提交发放管理记录及库存等情况。 3、人力资源部

1)按照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制定劳保发放表及发放人员及标准。 2)负责对员工工作服及工作鞋等特殊用品的登号。 4、安环部 1)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的申报。 2)负责劳保用品数量及品种审核。 3)建立每位员工劳防用品电子档或纸档个人档案。按劳防用品发放标准进行统一发放。 4)发现劳防用品质量问题时,安环部鉴定后书面通知经营部退换。 5)根据国家、省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防用品的发放标准。 四、内容 1、发放范围 1)工作服:公司全体正式员工使用。 2)劳保鞋: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保护足部防止压伤和烧灼的工人使用。 3)防护手套(包括电工绝缘手套、塑胶手套、帆布手套):按照需要发给操作工使用。其中:电工绝缘手套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使用;塑胶手套发给接触腐蚀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工人使用;帆布手套发给有烧伤危险的工人使用。 4)安全帽:车间全体员工及部分办公室员工使用(管理人员、财务部、发货员、过磅员)。

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劳保用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第三章总则 第四条劳保用品的发放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 第五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六条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现场员工应急使用。 第十条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公司上岗工作的全体员工。发放标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定,详见附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劳保用品是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用品,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配备不同岗位的配发标准,公司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配备各种必备劳动保护用品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科办理新员工入职的,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入职证明,为员工办理工服领用手续,其它劳保用品由用人部门根据劳保发放保准为员工领发。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新员工入职应配备本岗位规定必备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如围裙、手套、防护镜、安全帽)。 第十四条需要经常到生产现场的非生产员工应配备围裙、手套。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各岗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行政办公室负责拟定采购大劳保(使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用品的计划、保管和发放;其他小劳保防护用品由各部门库房下达采购计划,保管和发放;采购科负责按计划采购,纪律检查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劳防用品供应商资质及发放穿戴标准

劳防用品供应商资质及发放穿戴标准 1 劳防用品供应商资质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劳防用品供应商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大类:一般劳防用品和特种劳防用品,其供应商应该具备的资质如下: 1.1 一般劳防用品 1.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2 税务登记证 1.1.3 产品合格证 1.2 特种劳防用品 1.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2 税务登记证 1.2.3 特种劳防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性单位) 1.2.4 特种劳防用品安全经营许可证(经营性单位) 1.2.5 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1.2.6 特种劳防用品检验检测报告 2 劳防用品发放穿戴标准 2.1 劳防用品发放规定 2.1.1 凡是与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均应根据其所在岗位(工种)的不同和实际需要,发给与其岗位(工种)2013年11月25日发布 2013年11月25日实施 共 4 页第 1 页

相适应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2.1.2 各用人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所在岗位《劳防用品岗位配置标准》进行发放,到期更换。 2.1.3 给员工配备或发放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形式或以其它物品替代。 2.1.4 对劳动防护用品因出现质量缺陷或某些岗位(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耗确实严重,而在规定的期限内的确不够用的,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核实认定并报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可以补发。 2.1.5 凡是新工人入厂首次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按其所分配的岗位(工种)所规定的标准,同时发给两套工作服,以便换洗,但应按两套计算其领用时间。 2.1.6 凡是在公司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工种)的,员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随人带走。如果调入单位所安排的新任岗位(工种)与原来从事的岗位(工种)完全不同,则按照新任岗位(工种)的标准重新全套发给;如果与原来从事的岗位(工种)部分相同,则相同部分到期续发,不同部分重新增发,领发时间按其调入之日起计算。 2.1.7 各类外来人员以及其他来本公司洽谈业务或联系工作而需要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或岗位的各类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由其接待或接洽单位(部门)指定专人带领和监督下方可进入相关的生产(施工)现场。 2.1.8 外来本公司范围内承包(承接)生产、建设项目的共 3 页第 2 页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967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制度详细版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和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类为2.0%,也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安全劳动保护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我、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等全部按有关现行定额和国家有关规定投入使用。 3、以上所有专项资金只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

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 二、安全生产劳保用品配备 1、各分公司或项目部应按《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服务器配备及使用标准》规定供给施工人员适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按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2、对下列工种,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配备防护用品: 2.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超重吊装工:a、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b、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2电工:a、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b、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国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国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工作服(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两套。 (3)应外出或售后服务等,需领工作服时,必须由售后部经理签字。 二、卫生口罩(1)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2)其它工种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需生产经理批准发放。 三、手套(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生产装配工每人每月发八双。(每一次发一双,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2)焊工:另每季度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 (3)库管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洗衣粉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五、安全帽(1)车间工人专用帽每人每年1件。 六、劳保鞋(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两双。 (2)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两双。 七、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对中途离职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1)连续工作不足半年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的10%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2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4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5)连续工作不足2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6)连续工作不足1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7)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综合办公室收取此项费用,从工资中收取。 在工作中发现应佩带而不佩带劳保用品的,责令其到仓库领取,按成本价记帐,上报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重工有限公司 XX年7月25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劳保用品正确佩戴安全教育

劳保用品正确佩戴安全教育 一、什么是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人身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正确使用劳保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进入车间人员必备的劳保用品为;(附表) 三、如何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l 安全帽; 1. 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是否损坏,各部件是否连接牢固,然后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安全帽的下颚带必须扣在下鄂,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2. 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变形、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更换,不允许在使用。 3. 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车间。 l 反光马夹; 1. 反光马夹应穿戴整齐扣子要全部扣好。平时使用时应保持马夹整洁,不能接触火源。反光条不允许撕掉损坏,如破损或丢失及时更换。 l 劳保鞋与电绝缘鞋;

1.应选择适合自己劳保鞋,并把鞋带系好松紧适中。穿用过程中切勿与尖锐物体和其他腐蚀性及有毒有害的物体接触,禁止私自修改如发现钢头或鞋体损坏应及时更换。保证劳保鞋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2.电绝缘鞋应定期检查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l 耳塞; 1. 将耳塞的圆头部分搓细,将耳朵向上向外拉开,将耳塞的圆头部分塞入耳中,持续这个姿势直至耳塞完全膨胀,恢复原状。戴后感觉隔音不良时可缓慢转动耳塞,调整到最佳位置为止。如破损或丢失及时更换。 l 防尘口罩; 1. 防尘口罩是预防尘肺与职业病的重要保护用品。使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松紧带要适中不要太紧或太松。 2. 在使用时罩体边缘应与脸部紧贴,罩体上缘应在眼睛中件鼻梁上方位置。 3. 在使用中,感觉到不适或有轻微异味时应及时更换防尘垫片。防尘口罩应专人专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l 眼镜及面罩; 1. 眼睛与面罩的作用是防止异物进入眼睛,防止强光,烟尘、电离辐射的伤害。 2. 在进行修磨,切割,气割,钻孔,电焊等工作时必须戴好眼镜。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分类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 的分类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分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行业的安全保护意识也日益提高。这就对安全防护用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保用品需要有更多的了解。下面我们就对安全防护用品做一个简单的分类,以便以后大家更好地对劳保用品的认识以及选择和使用。 一般来说我们从三个方面对安全作业防护用品分了,即防护性质(特种或一般)、防护部位、防护功能。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的阐述一下这几类。 首先,从防护性质上来讲,一般是分为特种防护和一般防护。举个例子来讲,高炉炼钢需要高温防护,这就需要使用几百度乃至上千度级别的耐高温手套甚至于耐高温防护服;在高压作业场所需要佩戴相应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衣等;化学处理场所需要配备相应的防化设备,这些都是属于特种防护作业。而一般的防护呢,也是大家所常见的一些东西了。如在建筑工地工人们佩戴的安全帽、搬砖工带的一些耐磨的手套等。这个方面的分类想必大家也都很容易理解,在此就不多加语言解释。 其词,说到从防护部位上来讲,那就是一个人的身体从头到脚的身体防护。主要有:

头部面部防护 听力防护 眼部防护 呼吸系统防护 躯体防护 手部防护 足部防护等 大致的是这几个分类。基本上把人从头到脚的不为全都覆盖了,当然这么多分类中还包含着很多具体的产品分类,这个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博文中慢慢的逐个为大家介绍。 最后我们讲的是,从防护的功能上来分类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这个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了而这个分类下面的子分

类也比较多,主要是根据各个行业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特性来的有具体有: 防尘功能防水功能 防冻功能 即防寒抗高温 隔热功能阻燃 耐火功能防毒气 异味防静电 绝缘功能防冲击 防刮擦功能对感官的防护,如噪音、有害光线等的防护 防油、防滑、耐酸碱的功能 防坠落功能防刺穿

劳保用品管理规范(附:劳保用品配备表)

Q/LLL 某某电力司企业标准 Q/LLL-FGDS 21515-2019 劳保用品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某某电力司(下称省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省公司劳保用品使用的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 2.1人事行政部负责拟定劳保用品管理标准,并经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严格执行; 2.2人事行政部负责省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工作,负责省公司劳保用品的采购、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范围 3.1.1省公司库存、采购、发放的劳保用品; 3.1.2各部门领用的劳保用品。 3.2 管理职责 3.2.1在省公司库存及处于采购流程的劳保用品由行政部负责保管、跟进;3.2.2各部门劳保用品需求由各部门助理向行政部提出。同时,部门助理负责劳保用品的入库、发放、保管,人事行政部监管; 3.2.3各部门需做好劳保用品申领、发放登记,并扫描提交行政部存档。各部门需定期清点劳保用品并上报行政部记录、存档。 3.3 管理办法 3.3.1劳保用品在满足使用期限或非人为损坏的情条件下,部门可提出更换要求; 3.3.2 新员工入职,可根据劳保用品配备标准(附录1)申领劳保用品; 3.3.3 正常情况下,劳保用品中的劳保服、安全鞋、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为三年,手套、口罩、电筒等消耗品按需配备; 某某电力司2019-01-XX发布 2019-01-XX实施 - 1 -

Q/LLL-FGDS 21515-2019 3.3.4 以部门为单位,管理配发给各部的劳保用品,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部门自行照价赔偿; 3.3.5 特殊工种所需配备的劳保用品。请申请部门出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给行政部购置。 4 劳保用品的使用及维护规范 4.1安全帽的使用: 4.1.1领用时要注意是否破损或质量问题; 4.1.2在公司规定的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 4.1.3佩戴时,先调整安全帽内衬的大小,以稍有约束感为宜; 4.1.4调节好下颚带,松紧以有约束感但不难受为宜; 4.1.5佩戴要正规,注意公司和自己形象。 4.2安全帽的维护和更换 4.2.1安全帽属于个人安全用品,建议规范贴上自己的名字或员工编号,以免乱拿乱用; 4.2.2安全帽不用时,要清洁干净,并定点存放,以保证安全帽的清洁和安全使用; 4.2.3夏天如果出汗较多,需要定期清洗下颚带,防止下颚带的腐烂; 4.2.4如果发现内衬或下颚带腐烂,不能安全使用,立可以申请更换内衬;4.2.5不能使用的安全帽,由部门为单位统一回收,交由行政部处理。 4.3劳保服的使用 4.3.1领用时,要注意符合自己的型号,以舒适得体为宜; 4.3.2 运维人员、工程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劳保服。 4.3.3穿着劳保服,应保持干净整齐,没有掉扣和掉线,不卷手袖,注意自己和公司形象; 4.4劳保服的清洗和废弃 4.4.1劳保服属个人安全用品,个人必须自己保管和维护,一般不放公共场所; 4.4.2定期清洗,以保证使用寿命和防止对人体的污染; 4.4.3清洗时,注意不要和其它生活用品混洗,以防止交叉污染; 4.4.4没到使用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劳保服严重污染或破损,经过领导批准,申请更换工作服; 4.4.5不能使用的工作服,由部门统一回收交由行政部处理。 4.5手套的保管和废弃 - 2 -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1)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试行) 编制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 批准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合理发放与使用员工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安全、适用、节约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1、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发放劳保用品。 2、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1、由公司人力资源门部负责制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2、凡是本公司员工均可依据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依据员匸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而定。 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岗位定编定员及时调整,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对于季节匸,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后,需至财务部交100元劳保用品押金,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在离开本单位前,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将劳保用品全部归还后,可退还押金。 5、凡是调离本部门的员工,负贵人必须责成其将所使用的劳保用品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 三、劳保用品的发放手续和管理办法。 1、对年度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年3月初(月度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月3 口前),由部门责任人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包括人数、用品使用情况),将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品名、数星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统一编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单》。 2、辅料库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单》并结合实际库存,将需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品种、数星报采供部采购。 3、对年度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年3月15 F1 (月度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每月6日),各部门到辅料库办理签字领用手续,保管员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发放完毕后,将发放单据交财务部。 4、对年度发放劳动保护用品,须以旧换新。使用期满后,能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用的,凭

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合理发放与使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以保护员 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和岗位划分: 1.本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护用品及生产辅助用品两大类。 2.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工作岗位的设 定依据公司行政部所制订的岗位,岗位名称分为:管理、专业技术、生产经营、 销售和后勤服务等五类。 二、员工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1.本公司正式员工可依据标准领用工作服,发放标准依据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 位而定。 2.技术岗位工程技术人员、调试、检验、计量管理、维修、设备管理人员可发 给一套工作需要的工作服。 3.生产岗位电工、焊工等发放专用工装。 4.后勤服务岗位的员工可发给一套相应工作服。 三、员工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1.员工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范围: 1.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员工防护用品,以确保工作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原则。对于在同工种,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不同的防护用品。 1.2防护手套(焊工手套、布手套、线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 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岗位员工使用。 1.3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水、防砸伤或防腐

蚀、防电击的岗位员工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绝缘鞋和防水、防 腐蚀的胶鞋。 1.4 防护帽,对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尘岗位的 员工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 1.5 防护眼镜,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工种的岗位员工使用。 1.6 防护口罩,发给从事有毒有害及粉尘等环境工作岗位员工使用。 1.7 卫生用品(洗涤灵、洗衣粉、肥皂),发给从事生产、生产辅助、后勤服务等岗位的员工使用。 2.员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附表) 另外,生产岗位特殊工种的劳保用品与生产部门协商核定;生产部门因生产工艺需用的特定劳保用品与生产任务进行核定,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 四、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 1.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公司统一制订标准,公司行政部或行政部和后勤采 购统筹管理和发放。公司行政部负责工作服采购计划的拟订,后勤采购部负责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的拟订,并将计划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后再由采购部按计划进行采购。 2.公司行政部负责统一工作服式样、颜色和公司标志。 3.对于公司工作服和劳保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造成公司生 产安全事故者追查当事人责任。 4.员工在工作中要按公司要求着装、整洁。妥善保管好工作服,遗失者或超量 使用者要按照购入价格自费领购。 5.公司行政部及使用部门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与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6. 公司行政部负责员工岗位确认并开具员工工作服领用条;劳动保护用品由仓

劳保用品正确佩戴安全教育

劳保用品正确佩戴安全教育? 一、什么是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人身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正确使用劳保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进入车间人员必备的劳保用品为;(附表) 三、如何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l ? 安全帽; 1. ? 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是否损坏,各部件是否连接牢固,然后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安全帽的下颚带必须扣在下鄂,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2. ? 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变形、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更换,不允许在使用。 3. ? 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车间。 l ? 反光马夹;

1. ? 反光马夹应穿戴整齐扣子要全部扣好。平时使用时应保持马夹整洁,不能接触火源。反光条不允许撕掉损坏,如破损或丢失及时更换。 l ? 劳保鞋与电绝缘鞋; 1.应选择适合自己劳保鞋,并把鞋带系好松紧适中。穿用过程中切勿与尖锐物体和其他腐蚀性及有毒有害的物体接触,禁止私自修改如发现钢头或鞋体损坏应及时更换。保证劳保鞋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2.电绝缘鞋应定期检查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l ? 耳塞; 1. ? 将耳塞的圆头部分搓细,将耳朵向上向外拉开,将耳塞的圆头部分塞入耳中,持续这个姿势直至耳塞完全膨胀,恢复原状。戴后感觉隔音不良时可缓慢转动耳塞,调整到最佳位置为止。如破损或丢失及时更换。 l ? 防尘口罩; 1. ? 防尘口罩是预防尘肺与职业病的重要保护用品。使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松紧带要适中不要太紧或太松。

劳保用品种类和用途

特种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现改为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一般防护用品主要有: 棉纱手套,帆布手套,毛巾,棉纱,擦机布,口罩,防尘帽,普通工作服,普通劳保皮鞋,耳塞,脚套,水靴,雨衣,粘胶带等。 劳动保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的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其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昕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是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理顺劳保用品管理程序,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职能,确 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准确发放到位,真正起到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发 生的作用,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局1号 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公司范围内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部门、采购部门和各使用部门。 第三条各使用部门负责核定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参与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 的资质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进行验收,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 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零星劳保用品的领用审批;物控部负责按规定 质量、数量、时间要求采购;仓库负责其采购计划编制及数量入库验收 及储存管理,按要求发放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查、考核及实际使用效果的验证,并及 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 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工作服、工作鞋、 手套、雨衣、胶鞋、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 第二章采购及入库管理 第五条:仓库每月根据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库存情况等,编制《劳保用品物质需求计划表》(见附表一)(注:其计划应足量,保证采购的劳保用品 数量与原有库存数量之和必须能满足员工按正常要求随时能领到劳保用 品而不影响生产);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物控部按期采购。

第六条:凡安全帽、电工鞋、防尘口罩、耳塞等有特殊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物控部必须采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三证”及“一标志” (“三证”是指“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 “安鉴证”;安全标志是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产 品(经安全技术部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不论是特种防护用品还是一般防护用品,其质量均应达到有关国家规定的要求或大家认可的通常要求。凡在使用劳保用品新品种前,由物控部 提供3个以上的同一品种的新品(应找有一定规模生产能力的正规厂 家),经各部门初步确认后交使用部门先试用(工作服一般免试),经使 用部门试用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后,由物控部组织使用部门共 同评审并填写《新品种试用质量评审表》(见附表二),确定选用其中 的一种后批量采购正式使用。物控部以后应严格按样采购,以确保劳保 用品的质量(当其采购员因专业受限难以找到相应要求的新品时,则由 各使用部门及时提供相应规范使用要求的资源)。 第八条:每次购进的劳保用品由仓库负责组织验收,其数量由物控部签字确认,质量由各使用部门验收并签字。凡每次验收的质量达不到采购前提供的 样品质量要求或多出采购计划的数量应予拒收(实际数量少于计划数量 应予及时补齐)。仓管员应及时填写《劳保用品入库单》,做好入库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使用部门应经常了解、收集劳保用品的质量反馈意见(见附表三《劳保用品使用质量反馈单》),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物控部并根据反馈意 见及时调整进货渠道。 第十一条:仓库管员按规定做好劳保用品的仓储管理,严防其被压、污染、霉变、过期,并定期进行劳保用品盘点。凡出现帐实不符,仓管员应予 说明。 第三章发放标准的确定及发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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