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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真题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真题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真题

方志平民法模拟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

单选题1-30题干

1、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时,只能按照法定顺序指定

B 因为监护是身份关系,故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C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和受托人负连带责任

D 监护人被指定后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甲、乙、丙、丁按照3:4:2:1的份额共有一套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乙可以决定将房屋出卖,无须经过丙、丁的同意

B 如甲将其份额出卖侵犯乙、丙、丁的优先购买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C 如甲要将其份额出卖,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由甲决定卖给谁

D 如甲要将其份额出卖给乙,丙、丁均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3、甲借用乙的相机。甲受丙胁迫将相机以市价卖给丙,丙不知甲借用相机一事。后丙将相机遗失,由丁拾得,丁将相机出卖并交付给了戊。下列哪一表述正确的是?

A 如甲撤销其和丙之间的交易,丙可主张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B 如甲未撤销其和丙之间的交易,丙可主张正常取得相机所有权

C 相机所有权人自丁和戊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向戊主张返还相机

D 相机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戊之日起2年内可向戊主张返还相机

4、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市值100万,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和丙达成协议,以房屋抵偿甲欠丙的8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过户给丙后,乙反对并要求丙退回房屋。经查,乙和丙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

B 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C 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

D 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可撤销合同中,一方请求撤销合同,对方针对撤销合同请求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均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 返还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

C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D 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之债请求权,如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计算

6、甲与乙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甲赠与1只名表给乙。双方特别约定,乙不得再将名表转赠他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乙之间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B 如甲在交付名表之前死亡,甲的继承人不得撤销该赠与

C 如乙收到名表后将之转赠给丙,则甲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D 如乙收到名表后将之转赠给丙,则甲可直接收回名表

7、手机销售商甲委托乙销售手机,乙受托后却以自己名义将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完成了交付,丁尚未支付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如甲追认,则丙有权要求丁支付价款

B 如丙追认,则甲有权要求丁支付价款

C 因丁尚未支付价款,故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D 丁只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机的所有权

8、甲经营服装店,因临时有事要离开,托乙看店叫卖。乙以自己名义将一套衣服卖给不知情的顾客丙。丙付款后,正想拿衣服离开,被丁阻止。经查,该套衣服此前由甲卖给了顾客丁,丁托甲暂为保管,但丁尚未付款。丙、丁均要求取得该套衣服所有权。关于乙、丙买卖合同和甲、丁买卖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甲、丁的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应支持丁取得衣服所有权

B 因丙已经付款,应支持丙取得衣服所有权

C 乙、丙买卖合同无效,甲、丁买卖合同有效

D 丙有权选择向甲或者乙主张权利

9、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甲将房屋交付给乙租住,乙支付了租金,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期间内,因甲要求提高租金被乙拒绝,故甲要求乙退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B 甲可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乙接受房屋属于无法律上原因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房屋退回给甲

C 甲转移房屋占有、乙支付租金,可视为甲乙双方以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甲无权要求退房

D 如甲将该房屋再出租给丙并且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则丙可以要求乙退房

10、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生前立有遗嘱,由侄子丙继承该套房屋。甲死后,乙将房屋出租给丁。丙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戊,办理了过户手续,戊要求丁搬走。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和丁的租赁合同无效

B 丙和戊的买卖合同无效

C 甲的遗嘱无效,丙无权继承房屋

D 戊无权要求丁搬走

11、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约定待条件符合时,乙将房屋过户到甲名下。甲付清全部房款100万元后入住。考虑到乙年事较高,且房屋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乙应甲的要求办理了一个公证遗嘱,表明该套房屋由甲继承,甲享有全部房屋所有权。5年后,乙死亡,房屋价格上涨为400万元,乙的唯一继承人丙要求继承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无效

B 甲基于受遗赠而享有房屋所有权

C 丙依法继承该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甲返还房屋

D 甲有权要求丙履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12、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作刷银行流水记录,甲承诺款到后即直接从甲的到款账户将20万元转回给乙。乙因为资金不够,故向丙借款。甲、乙、丙三方到达银行,丙向甲的账户转了20万元后该笔款项马上被冻结。经查,因甲欠丁20万元货款,丁申请法院查封了甲的银行账户,后该笔钱转入了丁的银行账户。关于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有权要求丁偿还

B 丙有权要求丁偿还

C 丙有权要求乙偿还

D 丙有权要求甲、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3、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甲完成了交付,乙付清全款。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14、2013年2月3日,甲因侵害乙的财产而欠乙1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据。丙擅自于2015年1月代甲向乙偿还了其中的4000元,乙误以为是甲授意丙积极履行义务。乙仅于2016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余款6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代甲向乙偿还的行为,导致甲的10000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 丙无权向甲追偿4000元

C 乙收取丙的4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D 甲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偿还余款6000元

15、李某将汽车交由刘某维修,不慎将其个人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遗留在车辆内未取走。后李某前往取车,方知刘某将汽车修好后以李某名义擅自将该车出质给张某,张某因信赖刘某出示的李某个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而接收了汽车。张某驾驶该车外出多次违章,被交通执法监控拍摄仪拍照,合计须承担1000元的罚款。李某向交管部门缴纳了1000元罚款后,要求张某返还汽车并赔偿。下列哪一述是正确的?

A 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取得汽车的质权

B 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张某善意取得汽车的质权

C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汽车并承担赔偿责任

D 李某向交管部门缴纳的罚款,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表明欲购买一批烟花爆竹探测器转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交货,但乙公司没有交付货物的出厂合格证书。甲公司将该批烟花爆竹探测器转卖给某公安局,双方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未约定使用费。后公安局经测试后认为使用效果不佳,且没有出厂合格证书,故不予采购。甲公司以乙公司没有交付出厂合格证书为由,要求乙公司退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交付出厂合格证是从给付义务,乙公司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甲公司不能解除买卖合同

B 虽然乙公司违反了从给付义务,甲公司仍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C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使用费

D 甲公司有权要求公安局支付使用费

17、甲、乙婚后育有一子丙,双方共有1套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言明该套房屋由甲继承。乙死后,丙无偿入住该房屋数年。为居住舒适和方便,丙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在该房北面修建了渗水井和回水井,合计付出了2万元。甲、丙因隙感情不和,甲要求丙退房,丙要求甲支付2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甲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 如房屋未变更登记在甲名下,甲把房屋卖给丁,甲、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基于无因管理,丙可要求甲支付2万元

D丙不可基于添附制度要求甲给付2万元

18、甲商城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的007号摊位。双方约定乙方承租该商铺仅做经营服装、包之用,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用途。甲交付了商铺,乙支付了租金。租期内,甲商城将经营范围从服装变更为鞋业,为此甲商城印发海报和彩页进行宣传,并将招牌从甲服装城改为甲鞋城。乙认为甲商城变更经营范围和更改招牌后,其经营的服装和包生意受严重影响,为此要求解除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合同未约定甲不得改变经营范围,故甲不构成违约

B 甲已经交付了商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故乙不得解除合同

C 甲违反了附随义务,乙有权解除合同

D 乙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

19、董某以48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A楼1套房屋,在未办理房屋过户时将房屋以65万元价格转卖给乔某。转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乔某付首付39万,余款26万在该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乔某取得建委发放的领取房产证通知单的同时一次性交付给董某。如因董某原因造成该房产不能过户、乔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董某应支付乔某违约金1万元。”乔某向董某支付了首付款39万后入住房屋。5年后,因A楼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董某同意向乔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要求乔某退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房屋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故转卖合同无效

B 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不可抗力,董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C 董某有权以支付1万元违约金为代价,主张解除合同

D 如乔某主张解除合同,可要求董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2015年初,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燃煤锅炉,约定:“货到现场付60万元,安装完毕合格付40万元。在甲公司付清全部选项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锅炉合格证等单据。”乙公司将锅炉安装调试完毕后,甲公司使用该锅炉用于2015年和2016年两个年度的供暖。2016年底,甲公司以锅炉存在质量问题和乙公司没有交付相关单据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多次催告甲公司付款均未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经查,甲、乙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为甲公司收到锅炉之日起尚未超过2年,故其有权以锅炉质量有瑕疵为由解除合同

B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没有交付相关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C 乙公司无权以甲公司没有付款为由拒绝交付相关单据

D 乙公司有权以甲迟延付款为由解除合同

21、甲男与乙女婚后共同经营一个美发店,因甲长期夜不归宿,夫妻感情日益淡化。乙告知甲,因其与甲结婚曾遭父母强烈反对,现在为了修复与父母的感情,需与甲签订一份假的离婚协议。甲信以为真,与乙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后由乙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归乙,美发店欠丙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离婚1年后,甲方知被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有权以受欺诈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B 因是离婚1年后,故甲不得请求撤销关于房屋的分割协议

C 因是离婚1年后,故甲不得请求撤销关于美发店债务的约定

D 丙有权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甲男作为原告、乙女作为被告诉讼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女不服该判决,遂上诉,不久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在乙提出上诉到撤回上诉期间,乙发现甲与丙女同居,故诉请甲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甲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明知甲婚外与他人同居,却撤回上诉,故不得再诉请甲赔偿

B 法院已经判决甲、乙离婚,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乙不得再诉请甲赔偿

C 虽然乙作为被告未在一审向甲提出索赔,但在离婚判决后1年内可单独诉请甲赔偿

D 如乙没有撤回上诉,在二审期间向甲提出索赔,法院可以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

23、2000年,甲与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乙对甲善尽照料义务,甲还有一个侄子丙,丙未对甲予以照料。甲死亡后,丙和乙皆主张继承甲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甲的农地

B 丙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甲的农地

C 甲的农地无人承包,应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D 如甲死亡当年承包农地上有收益,应由乙和丙平分

24、经甲家政公司介绍,张某和李某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张某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踩在一张圆凳上拍蚊子时不慎摔下受伤。经查,圆凳面板老化皲裂,李某对于张某未予劝阻。关于张某诉求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可要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B 可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拍蚊子和张某提供家政服务没有关系,故张某应自负损失

D 可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5、甲酒后驾驶从乙处借来的机动车回家,好友丙顺道搭乘。途中甲驾车与路边护栏碰撞,车辆侧翻,导致丙受伤至残。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丙提出索赔请求,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因交警部门认定甲负全责,故丙有权要求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因甲属于好意施惠,而丙明知甲酒后驾驶仍然搭乘,丙应自负损失

C 丙有权要求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 丙无权要求乙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6、李某购置多台电脑,请朋友一起在家玩网络游戏,通过挣取游戏币,购买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再将武器装备卖掉换取现金。赵某自1月2日起来到李某家玩网络游戏,李某答应赵某挣了钱之后请赵某吃饭,未约定报酬。同月4日赵某因疲劳过度猝死,赵某遗属请求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李某和赵某成立雇佣关系,李某应承担雇主责任

B 李某和赵某成立加工承揽关系,李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C 李某和赵某成立委托关系,李某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D 李某和赵某成立帮工关系,李某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7、甲、乙、丙三人夜间喝了少量啤酒后相约去洗澡,因浴室在夜间停止营业,故丙提议去丁公司管理的公园水塘里游泳。三人避开丁公司巡视人员的巡视,不顾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识,翻越护栏进入水塘游泳。后甲、乙上岸后喊叫丙没有回应,见丙的衣物仍在岸边,甲提议再等等,因乙着急回家不同意,故甲、乙拿上丙的衣物径直回家,次日将游泳情况告知丙的家属。后丙溺水死亡。丙的遗属要求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提议去公园水塘游泳,应当自负其责

B 丁应负侵权责任

C 乙应负侵权责任

D 甲没有过错,不负侵权责任

28、甲家与其工作的乙家具厂之间隔了一条由丙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为抄近道,甲横穿高速公路。某日,甲在下班途中横穿高速公路被丁个体户驾驶的货车撞倒致残。经查,事发高速公路两旁有行人穿越留下的痕迹,说明经常有人穿越;且事发地两旁没有防护网防止行人穿越,只有防护栏,事发后丙公司加装了防护网。关于甲被撞致残的赔偿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可主张工伤赔偿

B 甲明知不能横穿高速公路而穿行,属于自陷风险,不能要求丁承担侵权责任

C 丙公司未对高速公路进行适当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D 甲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应自负部分损失

29、万某驾车载有温某,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一辆正在穿越中央隔离带设施掉头的大货车,大货车逃逸,万某下车到中央隔离带,温某仍在车内。5分钟后,张某驾车撞上万某的车,温某被甩出车外。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温某的致命伤是哪次碰撞形成不能确定。事故成因是张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万某未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故张某为同等责任、万某为同等责任、温某无责任。经查:事发时,万某受余某雇佣而开车,张某受赵某雇佣而开车。温某家属将张某、万某、余某和赵某诉至法院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张某和万某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B 张某和万某应按照等额承担按份责任

C 余某和赵某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D 余某和赵某应按照等额承担按份责任

30、甲驾车去乙超市购物,未将车辆停放在乙超市停车场内,而是谎称要吃饭经丙餐馆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停放在丙餐馆为就餐人员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内。当日因刮大风,乙超市租

用的丁公司五层大楼电梯井顶部油毡脱落将甲车砸坏。经查,乙超市租用丁公司大楼一层和二层,大楼其余楼层归丁公司自用。关于甲车损坏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大风属于不可抗力,甲应自负风险

B 乙超市作为大楼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C 丙餐馆未尽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 丁公司作为大楼的所有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

方志平民法模拟题单选题1-30简析

1——————————————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指定监护的原则,看先后顺序,更要看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民通意见》第十四条。

B错,不选。协议监护。《民通意见》第十五条。

C 错,不选。受托人有过错才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二十二条。

D 对,选。指定不得擅自变,否则共同责任。《民通意见》第十八条。

2——————————————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对,选。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坚持三分之二多数决。《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BD错,均不选,对内无优先购买问题,不得仅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C错,不选。应同比例增持。《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3——————————————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善意取得之交易不能有致命瑕疵。《物权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B错,不选。可撤的合同未撤,则继续有效(《合同法》54)。但无权处分的瑕疵仍在,丙不可主张正常取得(《合同法》5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C错,不选。D对,选。遗失物进入流通,2年回复,起算点是发现遗失物购买人之日,不是合同签订之日。《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4——————————————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D对,选。丙向非登记名义人乙借住,对物权状况知情,故不构成善意。《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

B错,不选。不是“低价”,也不是恶意串通。

C错,不选。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夫妻共有物之处分。

5——————————————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效解释》第七条。

B错,不选。还应知道义务人。《时效解释》第八条。

C错,不选。还应知道义务人。《时效解释》第九条。

D对,选。最长时效期间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时,即违约之时。《民通》第一百三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6——————————————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具有法律效力,不发生限制所有权效力,属于附义务赠与。《物权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B错,不选。任意撤销权可以发生继承。《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C对,选。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法定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D错,不选。不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7——————————————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丙(物权人)

甲(委托人)乙(隐名间接代理人)

丁(相对人)

A错,不选。甲追认,乙的隐名间接代理无代理权瑕疵,但仍属无权处分。丙即使追认,不会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B对,选。丙追认,则为有权处分。甲追认并介入,即可要求丁付款。《合同法》第403条。

C错,不选。善意取得的“价格合理”要件,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

D错,不选。如甲追认弥补代理权瑕疵,再如丙追认弥补无权处分瑕疵,则手机买卖合同是正常合同,丁可正常取得所有权。

8——————————————华丽丽的分割线———————————————

ABC均错,均不选。丁已经是所有权人,是间接占有人。因为完成了交付,而不是合同签订实现在先,A错,B也错。乙再卖构成无权处分,但合同不因此无效,C错。《买卖解释》第三条。

D对,选。乙构成隐名间接代理。第三人丙有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9——————————————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B错,均不选。《租赁解释》第四条。

C对,选。当事人通过履行的方式废止了所附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D错,不选。“交记先”。《租赁解释》第六条。

10——————————————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BC均错,均不选。夫妻共有房产,应该一致决。甲遗嘱部分无效。房产首先一分为二。故丙和乙共有房产,按份共有。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继承意见》38。

《买卖解释》第三条。

D对,选。戊善意取得。但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11——————————————华丽丽的分割线———————————————

A错,不选。区分原则,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物权法》第十五条。

B错,不选。虚伪表示,应坚持意思主义,当事人真实意思是买卖,而非遗赠。本案是房屋买卖,而非遗赠。

《继承法》第十六条。

C错,不选。D对,选。继承物权变动成功,继承人继续负有合同义务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12——————————————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B均错,均不选。货币占有即所有。甲丁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丁不构成不当得利。《民通》第九十二条。

C对,选。D错,不选。民间借贷有效。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当事人自己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13——————————————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对,选。《物权法》第24条。

《买卖解释》第10条。

《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

丙是债权人。乙是物权人。丙应负不配合过户之赔偿责任。

14——————————————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第三人擅自代为清偿,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丙不是义务人,因此,不能产生中断时效之效果。

《时效解释》第十六条。

B错,不选。请求权基础是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如丙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之时,债务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应属于正当之管理,可以主张管理费用。

《民通》第九十三条。

C错,不选。乙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欠乙1万元,乙保有4000元具有合法根据。

《民通》第九十二条。

D对,选。欠条诉讼时效出出具之日起计算,2013年2月3日,到2016年1月时,余款6000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民通》第一百三十七条。

15——————————————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张某是有过错的,没有审查授权委托书。故是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B错,不选。刘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权处分,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且,张某也不可能善意取得。因为不是善意的。存在过错。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C对,选。张某恶意无权占有人,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34条,以及物权法第242、244条。

D错,不选。很显然,李某不是违章人,张某才是。张某构成不当得利。《民通》第九十二条。

16——————————————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B对,选。从给付义务违反,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启动合同解除权。甲公司转卖失败,即合同目的落空。《买卖解释》第二十五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C错,不选。甲公司并未使用,乙公司不可主张使用费。相反,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D错,不选。试用买卖没有约定使用费,等于是没有使用费用。《买卖解释》第四十三条。

17——————————————华丽丽的分割线———————————————

简析

A错,不选A。B错,不选B。继承物权,人死时物权变动。遗嘱处分自己的有效,加之继承人自己份额,故甲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全部。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C错,不选C。不构成无因管理,是为了自己居住舒适,没有管理意思。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D对,选D。不构成添附。本案是无偿使用房屋之合同。需要类推适用法律规则,有偿租用合同中装修未经同意,尚且是拆,不拆还要赔偿。故举重明轻,无偿使用更是如此,未经同意随便装,拆。

《租赁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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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A错,不选。B错,不选。C对,选。

附随义务之分析。首先,甲商城将经营范围改为鞋城,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不得变更经营范围。

其次,租赁合同出租人主给付义务是交租赁物。租户主给付义务是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主给付义务看,甲商城没有违约行为。

但是,甲商城违反了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

再次,甲商城有附随义务的范围。甲商城将服装广场招牌更换为鞋城,并大力宣扬经营范围变更为鞋城,将导致消费者对鞋城中是否专营鞋类用品,不经营服装用品产生望文生义的理解,这就会使得从事服装用品经营的承租商户订立合同目的很难或者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商城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更换招牌的不作为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乙商户订立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启动合同法94条法定解除权,乙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D错,不选D 。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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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A 错,不选A。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意思表示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B错,不选B。《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题中,董某和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在楼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此种情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且从双方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分析,双方签约时已经预测到短时间内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并约定了相应处理办法。故董某主张的不可抗力问题并不存在。

C错,不选C。本题,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是违约定金。《担保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约金条款,应是一方违约,守约方向违约方进行主张权益的依据,而不是违约方谋取违约利益的手段。

D对,选D。

解除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如果买方以其根本目的落空,可以启动《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同时启动《买卖解释》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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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A错,不选。质量异议期。未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间检验。本题已经过了合理期间了。不能适用自收到锅炉之日起2年期间。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卖解释》第十九条。《买卖解释》第二十条。

B C 均错。BC均不选。

甲作为购买人应该先交款。C中乙不交付单据属于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B中退一步,即使构成违约,交付单据也是从给付义务,不启动甲的解除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D 对,选D。经催告迟延履行义务,仍不履行,卖方乙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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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A 错,不选。类推解释,离婚协议是婚姻协议,身份协议,不可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婚姻法》第十一条。

B错,不选。房屋是女方乙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C错,不选。债务分割确实存在欺诈。应适用民通。婚姻法第9条,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应包括债务分割。启动民通无效规则。

D对,选。夫妻债务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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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C对,选。ABD均错,均不选。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诉请有过错的原告离婚过错赔偿,可以在判决离婚后1年内另案单独提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诉请有过错原告离婚过错赔偿,一审时没有诉请,二审时诉请,则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判决后1年内另行起诉。《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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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AB均错,均不选。C对,选。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非继承人不可以。

《继承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继承法》第十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D对,选。乙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善尽照料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而侄子啥也没干,啥也得不到。《继承意见》4。《继承法》第14条。《继承意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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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

ACD错,不选。B对,选。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B,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0次,正确率为90.65%,易错项为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 2016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共有。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如夫妻关系,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父母、女子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006-3-7 2、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共有物、共有财产的管理 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皆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4、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上述)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关系消灭时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因此可以主张分割共有物,其分割方法与按份共有的完全相同。 五、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9905715.html,/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附合。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最新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17年)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 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最新-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6)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答案:B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

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 2016司考民法讲义:所有权的种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 A.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B.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C.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其他财产 A.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B.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1)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C.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除国家所有之外就是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1)农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拥有决策权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解析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2016司考民法中重要考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正真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所谓债务的连带性是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而言的。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5.△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 A.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B.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C.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 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D权利实现的排他性。 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因为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注意: 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E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真题——民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民法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

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

2016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真题

2016 单选 (D)35.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D)36.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C)37.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38.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39.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

老钟民法案例题 一、方法论(★★) (一)分析工具系作为法律推理(涵摄Subsumtion)的演绎推理方法(★★) 1.三段论推理 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 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 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 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 ①T=M1+M2+M3→R ②S=M1+M2+M3 ③S→R 3.例子(壹) (1)案情(摘自2006年案例题):2004年2月,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问题(第2问):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以“法律效果为导向的逆向思考”。即将“能否发生S→R这一法律效果”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作一个演绎推理。具体到此例:乙银行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须以“乙银行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并且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为前提。乙银行可基于多种原因对王某房屋享有抵押权(如:①房屋抵押权的设立;②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通过受让债权取得房屋抵押;④通过企业合并取得房屋抵押权;⑤通过受遗赠取得房屋抵押权…等等)。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规定在《物权法》第179条,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二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目光穿梭到法律制度,确定推理的“大前提”。须考虑好几个法律规定! 第一个,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设立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抵押合同有效;②抵押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③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二个,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及学理补充(涉及到“法律漏洞填补”!),“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②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系善意(不知无处分权的事实);④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三个,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第四个,根据《物权法》第97条,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须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对全部共同共有人发生效力。 (4)目光穿梭到案件事实(从案例事实中,萃取具有规范意义的“要件事实”),确定推理的“小前提”。必要时,“目光来回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如此,可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个,房屋系婚后购买,且不存在一方单独所有的事实,故应认定为王某与妻子共同共有。 第二个,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时,未经共同共有人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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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司法考试刑法科目中的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盗窃罪的相关的知识点你是否了解,刑法科目中的相关罪行同样是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常考的考点。要想又好又快的完成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必须对知识点有一个较深的认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

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 选择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 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 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 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 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 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 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3.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4.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 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 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6.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事实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事实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事实。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 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 (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

(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便车; 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 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看电影等; ⑤为人指路; 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例:买彩票协议。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3-1)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捐助设立基金会等。 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的区分:权利、义务的指向,是相对的,还是平行的。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区别点:行为结果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还是身份关系变化,可否适用代理。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3.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区别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物权性的,还是债权性的。 司法考试中的表述:订立合同——负担行为; 设定**物权——处分行为。 例:签订买卖合同——负担行为;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处分行为。 4.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区别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行为才成立。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成立。

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2)实践行为:如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 公式: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行为成立 注意:担保法规定定金条款是交付定金才“生效”。 公式: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交付定金——定金条款生效。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延考-3-51)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项A说法错误。赠与或者慈善捐赠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选项B说法错误。陈某设立遗嘱,将来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移转,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动。因此,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置了限制,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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