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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查逮捕过程中的讯问制度研究

2019年3月

第2期总第191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Mar. 2019

No.2 Ser.No.191

我国审查逮捕过程中的讯问制度研究

侯慧如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审查逮捕讯问是侦查监督的核心程序,是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的关键环节。由于传统诉讼理念的 影响,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捕后不诉率”等考核指标的存在,以及讯问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我国审查逮捕讯问制

度偏离了公正性轨道,出现了讯问主体立场不一、讯问过程流于形式、讯问人权保障薄弱等问题。为完善审查逮

捕讯问制度,应改革不合理的权力配置结构和考核、追责机制,使审查逮捕讯问的公正审查功能归位;坚持讯问

主体的公正性,构建递进式讯问模式;完善权利义务告知模式,强化律师帮助的实效性,加强人权保障;简化讯问

笔录制作,建立有利证据移送制度;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律师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探索建立逮捕听

证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功能;权力性质;运行现状;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9)02-0109-10

我国的讯问制度包括侦查讯问、检察讯问和审判讯问,检察讯问包括审查逮捕讯问、公诉讯问和

监督讯问。审查逮捕讯问是指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批准逮捕中的讯问”,即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

讯问是确保批捕权及侦查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核心程序,是保护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重要环节。传统的

讯问研究侧重于侦查讯问的研究,也有对庭审讯问的研究,对检察讯问的研究较少,对审查逮捕讯问

的研究更少,审查逮捕讯问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粗疏,审查逮

捕讯问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诸如讯问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随着“捕诉合一”试点工作的展

开,有必要加强对批捕制度的系统性研究,而批捕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审查逮捕讯问。

一、审查逮捕讯问的特征与功能

(一)审查逮捕讯问的特征

1. 被动审查性。侦查程序运行过程中的逮捕,只能先由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请求,检 察机关通过审查程序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没有经过提捕环节的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不能

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因此检察机关也不会主动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机关依法履行了提

请批准逮捕程序,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间内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才会依申请启动审查逮捕程序,开展讯问活动。批捕人员对于侦查机关未提请批捕的同案犯罪嫌

疑人进行的审问,不具有被动审查性,不应归为审查逮捕讯问,而应是询问证人的一种情形。

2. 中立性。审查逮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性质的裁决权,审查逮捕讯问作为审查逮捕程序的中心 环节,更应体现出其特有的中立、公正属性。在审查逮捕讯问中,讯问人员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收稿日期】2018-12-01

【作者简介】侯慧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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