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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从理论到现实

社会主义从理论到现实

——对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一点思考与科学社会主义架构在现实上的意义

社会主义运动是一个不断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过程。而后列宁在俄国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都推进了这个过程。但时至中国改革开放,仍然留下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特别是在作为其奠基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这些问题才获得了一种突破性的解决,从而使社会主义真正地奠定在了现实的基础上。

【关键词】社会主义理想性现实性

一部社会主义运动史,在本质性方面,就是一部不断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历史。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就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过程。而后列宁在俄国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都推进了这个过程。但时至中国改革开放,仍然留下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特别是在作为其奠基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这些问题才获得了一种突破性的解决,从而使社会主义真正地奠定在了现实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虽然所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在将理想现实化的理论方式上,却具有非常明显的相同性,那就是在坚持理想社会之原则的基础上,将理想的实现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使理想得到更为现实的中介,从而一方面借助中介将终极理想与现实运动间隔开来,以避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短路”可能对现实运动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又将终极理想与现实运动连接起来,以使终极理想获得现实的可操作性。

通观社会主义运动史,人们不难发现,这一历史是一个不断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过程。何以如此呢?略加思考不难发现,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与以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不同,那就是以往所有的社会形态都不是作为理想而追求的结果,而是历史发展的直接结果,而唯有社会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出现,而后才被人们付诸实施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关于理想社会的理论,与任何一种社会理论不同,它本身就蕴含着一种鼓舞人们将其实现的力量。这就带来一个在别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曾出现过的问题:理想中的社会主义与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的差异问题。理想固然是美好的,但要将其实现于现实的大地上,就必须将其现实化,否则,理想就只能继续保持为单纯的理想。社会主义一旦从单纯的理论进入到其实现过程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把理想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凸显出来。社会主义运动能否获得健康的发展,关键的一点,就是看其是否解决好了社会主义的终极理想与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就其实质而言,正是社会主义运动从纯粹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第一步。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恩格斯指出:“这两个伟大的发现——唯物主义历史观和通过剩余价值揭开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

都应当归功于马克思。由于这些发现,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空想”意味着缺乏现实的依据,从而只能停留在观念中;而“科学”则意味着具有坚实的现实根据。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理论与现实实践间张力的作用下,经历了一个不断的思想变革过程。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既然异化劳动是造成人与

自然之间、思维与存在之间、自由与必然之间等等在全部历史中对立的根源,

那么,对作为人的自我异化的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便是一切异化的积极扬弃,而共产主义则是这种积极扬弃的历史形式。“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这就是说,共产主义被设想是人的类本质的复归,而作为人的类本质之规定的生产劳动也被理解为一种理想性的东西。简言之,生产劳动在这里首先是为了人的类本质的确证,而不是首先为了个体的生存,只是在异化劳动的条件下,劳动本身才“成为维持个人生活的手段”。因此,这种类本质就不是与人的自然特性直接相关的,而毋宁说是超乎自然之外的理想之物。

但通过对18世纪唯物主义学说的研究,马克思对于自然、物质利益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形成了新的看法:“正是自然的必然性、人的特性(不管他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这就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法国哲学唯物论与德国哲学辩证法综合起来奠定了基础。这一综合的结果就是强调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所谓“现实的个人”,一方面是首先“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另一方面,又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但由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相互中介而造成的分工的发展,导致了私有制和社会的分裂,导致了人们活动的异化,导致了人自身产生的力量反对人自身。或者说,本应导致人与自然或主客体统一性发展和人的个性发展的生产力的增长,却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的中介,由于由此而导致的分工的发展,而造成了主客体对立的加剧,造成了物的力量对人的支配,造成大多数个人的片面发展,使之成了“偶然的个人”、“抽象的个人”。人自身产生的力量反对人自身这种现象,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才能通过消灭分工和私有制加以克服;而未来的“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而它就由此而使每个人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条件,使得少数人获得发展的垄断权与大多数人失去发展的可能性这二者之间的对立不再存在。

尽管《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共产主义的论证比之《1844年经济学哲学

手稿》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这里的论证仍然是在哲学层面上进行的。因而,对于未来理想社会及其实现方式的构想,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的性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所理解的人的自由活动的实现,就是扬弃了异化和私有财产的真正的人的本质的实现,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而这种对自己本质的占有,也就是达到一种完全自主的劳动。这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发展,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是直接地实现于扬弃异化的自主劳动之中的。而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尽管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把劳动首先视为维

持生存的手段,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进行了新的规定,但在这里,物质生产领域或物质实践活动仍然被视为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的主要领域。在其中,

自由活动与自主劳动仍然具有等同的意义,有时甚至借用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些说法,如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而是

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

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还有待于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有待于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

就此而言,如果我们承认恩格斯的论断,由于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这两个伟大的发现……社会主义变成了科学”,那么,在剩余价值理论创立之前,马

克思主义作为一个整体就还没有完全成熟。而只有不仅“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且“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

特殊的运动规律”,社会主义才能真正成为科学的、现实的。

剩余价值的发现,开始于在《哲学的贫困》中对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的肯定,但直到《资本论》的最初手稿即《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才大致确立。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明确地区分了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指出商品的价值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首次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进而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劳动和劳动力的科学区分,阐明了劳动与资本交换的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揭示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显然,只有在对于政治经济学深入研究的

基础上,才能够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作出更为现实的规定。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提出了另一个方面或另一种角度的规定。这就是从“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或自由时间的角度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的

规定。他指出:“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因此,并不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减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那时,与此相适应,

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方面得到发展。”而“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在自

由时间中,人们就真正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条件,即“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或“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随后,在《资本论》的最后

手稿中,马克思进而认为,在物质生产的领域,人类不可能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只能够通过消灭分工和私有制而扬弃历史必然性,使之再作为盲目的力

量来统治自己,在最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物质生产,因为“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即“自然必然性的王国”。因而,人类在物质生产领域最

终所能够实现的只是一种人类能力的有限发展,一种有限的自由,而人类能力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领域作为“真正的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

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

质生产领域的彼岸”。这就表明,马克思最终认为,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充分实

现的领域,不在于物质生产领域,而在于其外,即“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这一领域就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即把人类能力的发展当作

目的本身的“真正的自由王国”。在划分“自然必然性的王国”和“真正的自由王国”的基础上,马克思进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了共产主义两个

发展阶段以及过渡时期的思想。既然在物质生产领域,人类不可能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支配,那么,通过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消灭私有制所能够实现的就只能是

有限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王国”则只能建立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基础上。因此,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必须被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这样一种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迫使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显然,按马克思这里的理解,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迫使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尚未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就尚未消失;劳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尚未“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更为根本地,生产力仍然未获得极大增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尚未“充分涌流”。在这种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已经为社会所有,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便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但“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而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显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解,不仅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完全理想化不同,而且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消灭分工和私有制的比较笼统的规定相比,也有了相当大的差别。按照这里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规定,无疑具有更大的可实现性。此外,马克思还在这部著作中论述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方式即过渡时期问题。关于过渡时期的设想,亦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主义的现实性。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探索之后,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中首创社会主义在一国首先胜利的理论,以及革命中党组织先锋队理论和

苏维埃型国家理论。毛泽东则首创建立红色革命根据地,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夺取革命胜利的理论。这些理论创新都对社会主义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尽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不懈的现实化探索,但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并未经历现实的社会主义,因而他们的理论探索也就不可能预见到现实社会主义的全部问题。而从列宁领导的俄国革命开始,社会主义则走进了现实生活。正如列宁所描述的那样,“社会主义现在已经不是一个遥远将来,或者什么抽象图景,或者什么圣像的问题了”,“我们把社会主义拖进了日常生活”。但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预想的那样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而是在东方落后国家率先成功的,而这就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更增添了将社会主义理想现实化的困难。如何根据现实情况重新考虑马

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典理论与具体的现实社会条件的关系,就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尽管列宁和毛泽东都对此进行过艰难的探讨,但时至中国改革开放,仍然留下了一系列难题。这些难题首先是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的理解与现实社会条件的关联中造成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共产主义革命将会在西方发达国家同时获得胜利。由于这些国家已经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因而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只需要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即可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已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仍在按劳分配等方面保留了资产阶级权利。关于这个过渡时期的政治特征,马克思写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无产阶级在这一过渡时期的任务,便是“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而“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无产阶级“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显然,在马克思看来,这样一个剥夺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统治的过渡时期只能是一个短暂的、处于急剧变化的社会时期,而非一个独立的、有着稳定社会结构的社会发展阶段,因而这一时期在政治生活上也必然是非常规的、处于急风骤雨式的革命转变状态之中的。对于这样一个剧变时期的政治生活的描述,既然其变动不居,便无法像对于一个稳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那样进行常规性的描述,而只能用非常规式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名之。在西方政治史上,“专政”(dictatorship,亦译为“独裁”)一词正是起源于对于非常时期非常规政治行为的刻画:“在早期罗马共和国……独裁者是在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或内部发生动乱的特殊情况下,由执政官根据元老院的推荐而任命,并得到库利亚大会(平民大会)批准的最高行政官员。他的任期是暂时的,限于6个月之内。”尽管在近代以来专政的含义有所变化,但其非常时期的非常规政治行为之含义却未曾消除。因而,这样一种关于短暂的过渡时期的论说,便是从属于关于理想社会的理论的,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但当人们试图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时,却发现经典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想性的理论与现实历史发展进程存在着很大差距。社会主义革命并不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实现的,而是在东方落后国家首先获得成功的,而这些国家并不具备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大多基本上还处在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水平上,其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也很低,作为社会主义革命之对象的资产阶级与作为动力的无产阶级并不占人口的多数。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如何实现从这种水平的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问题。尽管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已经提出来了,但不难发现,这是两种十分不同条件下的过渡问题。马克思所设想的过渡是一个短暂的时期,但后来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人们发现,不可能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完成向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过渡,因而,后人所说的过渡时期就不可避免地有逐渐加长之势。起先,无论在苏联还是在中国,人们都曾乐观地认为,过渡时期不会太长,共产主义可以在几十年这样一个相对来说还是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在苏联,斯大林在继

1936年宣布“基本实现”社会主义之后,在联共(布)十八大上又提出向共产主义过渡。1961年的苏共二十二大甚至提出苏联“二十年基本上建成共产主义社会”。在中国,毛泽东在一些讲话中也曾经乐观地认为,可用几十年时间建成共产主义。但后来则逐渐认为过渡是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而这样一来,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

本来,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过渡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通常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间的关系是清清楚楚的。过渡时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间则是共产主义社会之内的关系。显然,前者是外部关系,后者则是内部关系。但是,恰恰是在这清清楚楚的问题上,人们却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混同了起来。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名称的使用上,后人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着一些重要的不同。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这两个概念的用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较大的变化,但总的说来,特别是在后期,可以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他们曾论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但却未把社会主义称作这第一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明确地把社会主义理解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是从列宁开始的。当然,列宁的这一用法也可能只是对当时已经通行的说法的沿用,所以才会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这样的说法。虽然列宁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用法也有过较大的变化,但在早先的用法中,过渡时期与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还是明确的。而在后来,列宁的用法则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十月革命四周年》和《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中,在反省“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错误时,他写道,在经济落后的小农国家中,不能直接过渡到实行共产主义生产和分配,而必须“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些过渡阶段”;“不经过一个实行社会主义的计算和监督的时期,即使要走到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也是不可能的”。显然,这些用法表明,与先前将社会主义理解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同,列宁在其后期是将社会主义理解为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过渡时期了。但进一步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混同起来的,则是斯大林。斯大林在苏联当时还不具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条件下,未对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重新规定,就含混地宣称当时苏联社会已经基本建成社会主义。这就在实际上改变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定性,在概念上将社会主义社会与过渡时期明确地混同了起来。毛泽东则先是对“过渡时期只包括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说法提出质疑,指出还有一种说法是,“过渡时期包括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也包括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后来在1962年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中,则出现了“在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提法。在196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建议》中,更是明确地提出:“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以前,都是属于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都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这样一来,社会主义社会就与过渡时期等同了起来,至少也被完全包含在过渡时期之中了。

这种将社会主义与过渡时期相混同的现实根源,无疑在于现实社会主义革命初始条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革命初始条件的重大不同。这一不同使得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背离。一方面,现实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其经济政治文化均处于一种较之马克思所设想的革命初始条件落后的状态,若从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所要求

的各种条件来看,尚有较大差距,故应认为存在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但另一方面,若坚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标准,认为在革命胜利后很长时间内总是处于

过渡时期,便意味着尚未实现社会主义,而这就使得这些已经取得了革命胜利的国家在对自身社会制度的认定上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状态。总之,马克思主义

政党在落后国家取得革命胜利之后,便面临着这么一种社会实际:一方面,它既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理解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

段的条件;另一方面,它又不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短暂的

过渡时期,而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显然,对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社会,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理解的严格意义上,无论是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还是称之为过渡时期,都是名实不符的,因而是不妥当的。于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便

必须找到一种能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分裂弥合起来的做法。而一种可能的理论选择,就是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与过渡时期之间的区别取消,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即整个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个过渡时期,以将二者等同起来的方式消除理论上的困难。

但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等同起来并不能解

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至多只能消除一些理论上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等同还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实际的和理论的后果。

事实上,将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混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本来,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虽然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但从马克思创始人的描述中还是可以看出它是一个有着自己特定经济、政治结构的社会发展阶段,如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制、仍属于资产阶级权利范畴的按劳分配、政治制度上的巴

黎公社式的民主制等,总之,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但若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与过渡时期相混同,则或者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作

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的规定必然会被忽视,只会注意到过渡时期社会急剧变化的一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生活上的非常规性一面;或者硬行将尚不具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条件的社会按照已经具

备那些条件的社会去对待,即强行按照“应该”的标准去对待现实存在。这就

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方面,以理想为尺度去规范现实,在经济上追求“一大二公”的“穷过渡”,欲“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另一方面,又会极大地忽视这种社会的正常存在和发展所应具有的稳定性,以一种过渡时期的不稳定的眼光去看待社会生活,在政治上则将阶级斗争形势估计严重化,导

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甚至要七、八年就进行一次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大规模群众运动。

混同过渡时期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理论上也造成了颇为严重的后果。既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被视为一个不稳定的过渡时期,那么,在理论上也就不可能为这种变动不居的“过渡时期”建构一种只有对于具有

稳定结构的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才可能的社会政治哲学理论来。因此,尽管社会主义已经建立了几十年,尽管关于这一时期的政治状况,特别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人们有过大量的论述,但令人困惑不解的是,却没有一种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结构之规范性与事实性统一的社会政治哲学理论。当然,关于过渡时期的种种论述,也可视为广泛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理论,但既然关于过渡时期论述的着眼点是向马克思所描述的理想社会的过渡,因而这些论述就是从属于关于理想社会的理论的,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关于社会主义之政治结构的政治哲学理论了。

这是一个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十分令人无所适从的困局。如何解开这一困局,就成了摆在所有社会主义思考者面前的无可逃避的艰巨任务。这一令人尴尬的困局的解开,既有赖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也有赖于理论上的创新。前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探索,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后者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的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的最初提出,无疑主要地是基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直接目的是解决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多次强调指出,中国的现实国情是生产力落后,因而现代化建设必然是长期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物质文明还不发达。”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指出:“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党的十三大则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写进了党章。

但是,这一概念的提出却也并不仅仅具有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意义,其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实则远远超出了其提出的直接目标。人们往往过多地关注它的提出对于中国现实社会生活的意义,而多未能站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高度上去理解这一概念的革命性意义。而从根本上说,这个意义就是它最终解决了社会主义运动中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前面曾指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其晚年将早先尚比较笼统地视为资本主义社会对立物的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这一划分无疑是从理想性走向现实性的一大步,即从理想社会向现实社会的延伸。这一延伸的结果,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一刚刚从旧社会诞生出来的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必然与它从中脱胎出来的那个社会具有相当多的类同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上有着类同性,即等价交换原则的资产阶级权利是通行于两个社会之中的,区别只在于后一社会中已取消了私有制。但这一向下延伸,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实现了完全的公有制,仍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想性的。而随着社会主义在落后国家的胜利,无疑又进一步增大了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分离。这样,时至中国的改革开放,虽然社会主义运动已历经一个多世纪,社会主义社会也已现实存在了半个多世

纪,但却仍未能解决好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关系问题。而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才最终从根本上将这一现实的和理论上的困难化解。现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社会主义进一步从理想性向现实性接近,即进一步向下延伸,从而使社会主义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即不仅在通行等价交换原则这一资产阶级权利上相类同,而且在允许不占主导地位的私有制的存在上存在有限的类同。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这一初级阶段又有其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现在既然拥有了更大的存在空间,那便不再有必要将自身与过渡时期混同起来,而是为了自身的发展,还必须与过渡时期明确地区分开来。过渡时期是不稳定的急剧变化时期,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非那种不稳定的过渡时期,而是有着自身规定性的一个

长期稳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毫无疑问,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丝毫不变的社会,但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变化是不会导致其本质规定的改变的。这个发展阶段的时间跨度,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五大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明确指出至少需要100年时间。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会有种种变化,但其本质性的规定是不会改变的。

因此,尽管理论界有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颇有微词,但无论如何,人们应该认识到,正是这一概念的提出,才使得我们摆脱了前述实际上和理论上的尴尬状态。一方面,这一概念将现阶段社会与过渡时期区别开来,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有着自身稳定结构的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从而不再能以一种非常时期的非常规方式去从事政治活动,而是必须按照其所具有的稳定结构来规划一种平常时期的常规方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这一概念也将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发达国家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经过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所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

段区别了开来,使人们不必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定的那些目前难以实现的标准去衡量现实社会,从而诱使人们脱离实际地去追求“一大二公”、“穷过渡”,而是立足于现实条件去发展自身,特别是构建一种能够极大地推进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是否为完全的独创,理论界有过一些争论。笔者赞成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的判断。反对其为首创性的主要理由是列宁曾经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问题进行过探讨,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只能算是对列宁有关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挥。的确,十月革命后,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以解释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先导的概念。但正如不少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在列宁那里,这些概念大致上是一般性地将社会主义发展要经过一系列阶段,而并不具有像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那种社会阶段的意义,即不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样明确地将社会主义社会再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社会阶段的含义。甚至还有论者指出,被认为是列宁提出的“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其实只是早先译本中的误译,且在新版的《列宁全集》中已被改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一个最为直接效应便是为打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理论禁区奠定了基础。

很长时间以来,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都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而没有看到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同内涵。然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了数百年之后,人们终于发现,市场经济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西方经济学家们认识到,市场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因而不能把市场同资本主义混同起来。市场是同商品经济相关的,但商品经济在很早就存在了,而且在古代还曾有过很大的发展,如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中国的战国至西汉时代。历史学家布罗代尔亦通过历史考察指出:“无论在资本主义世界或在社会主义世界,人们不愿把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区分开来;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我对此感到遗憾”,但是,它们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不折不扣地是最高层的经济活动或向最高层上升的经济活动副产品。这种手段高强的资本主义凌驾在物质生活和市场经济这两大基层之上,并体现着高利润区域。我把资本主义当作一个制高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了几十年计划经济之后,也终于认识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所具有的种种弊端,认识到社会主义并不等于计划经济。因此,重新确定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关系,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如果人们继续坚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定,坚持“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即坚持严格的公有制,那么,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这就是说,由于社会成了唯一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商品交换所要求的不同所有者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社会主义就必然意味着计划经济。但如果人们接受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将社会主义从理想性向下延伸,承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则计划经济对于社会主义就不再是必然的。而是无论计划也罢,市场也罢,都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并不能决定一种经济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市场机制既能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能为社会主义所用。而这一点正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划时代认识。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批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把经济搞得太死,使经济缺乏应有的活力。在南方谈话中他进一步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呢?

布罗代尔把市场经济和物质生活(布罗代尔所用“物质生活”一词意指人们的吃、穿、住、行的状况)一起视为社会的基层,而将资本主义看作一种建立在物质生活和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建筑”,这颇有启发性,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当然,说资本主义是一种“上层建筑”,极易引起误解,以为它是一种政治制度。其实,布罗代尔的意思是要说,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其层次要高于市场经济的层次。他说:“最大的错误莫过于硬说资本主义只是‘一种经济制度’。其实,资本主义是社会组织的产物,它同国家这个始终碍手碍脚的宠然

大物几乎势均力敌;资本主义还利用文化为加固社会大厦提供全部支持,文化虽然并非为社会各阶层平均享受,而且其内部派别丛生和矛盾众多,但归根到底总是竭尽最大努力去支持现秩序;资本主义拥戴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同时,也就维护了自己。”如果可以把资本主义理解为一种形成于市场经济之上、附着于市场经济并将市场经济限定在一个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方式的话,那么,与这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对,也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同样能够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建立起自身,赋予市场经济以特定形式。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便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济活动方式,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能够在其基础上通过将其特定化而建立自身。以资本主义方式特定化的,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以社会主义方式特定化的,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我们便有了市场经济的两种样式或模式。前者的存在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后者也已有几十年的经历,且正在进一步探索着自己适宜的存在方式。

那么,如果同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又是如何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呢?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首先无疑是雇佣劳动制度。资本主义将商品关系发展到极致,把一切都变成了商品,特别是把劳动力变成了商品。资本主义正是通过雇佣劳动制度而发展起来的。但是,雇佣劳动在以往的社会里也是存在的,那么,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现代雇佣劳动制度与以往的雇佣劳动关系的界限何在呢?这里,布罗代尔关于资本主义特征的规定,也是可以用来划开这一界限的。按布罗代尔的说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存在于竞争之上的垄断。“资本主义始终具有垄断性。”但是,这种垄断并不消除竞争,而是存在于竞争之上的垄断。“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脱胎出来(和吸取营养)的资本主义(过去的和今天的资本主

义及其不同程度地带有垄断性的各个阶段)并不完全消除竞争,而是凌驾于竞争之上,与之并存。”布罗代尔把垄断视为资本主义的特征,这与我们惯常的说法相矛盾。我们通常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才成为垄断资本主义。这种说法意味着,既存在着垄断资本主义,也存在着非垄断亦即自由资本主义。但布罗代尔所说的垄断显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作为帝国主义之特征的垄断不尽相同,他是在一种相当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而通常所说的垄断则只能说是高度垄断。笔者以为,如果我们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垄断一词,那么,可以说布罗代尔以垄断作为区别资本主义与普通市场经济的特征,是颇有见地的。在他看来,即便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之中,那些为数众多的手工作坊和独立的小企业也不属于资本主义,而属于一个竞争的领域。“在资本主义之下还有一个相当厚的低级经济层次,不管叫它什么都行;它确实存在着,由一些独立的单位所组成。”资本主义只是指那些存在于这一基层之上的垄断组织、大企业的经济活动。按这种区分,我们便可以进而认为,存在于手工作坊和独立的小企业中的雇佣关系还并非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只有在那些建立在某种程度的垄断基础之上的大企业和垄断组织中的雇佣关系才属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

布罗代尔的这一见解确实新颖别致,而且由于与人们的惯常看法相矛盾,可能不易为人们所接受。但这一见解是有坚实的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经验事实的支持的,因而可以相信是经得住考验的。当然,布罗代尔一般地把垄断视为资本主义的特征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样便无法区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垄断与资本主义垄断,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某些补充或修正。我们知道,资本主义

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因而我们就可以把资本主义垄断规定为私人垄断。这样,便只有存在于私人垄断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才构成了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

以上规定也为我们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两种对立的社会制度,但既然资本主义并不等于市场经济,而只是建立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那么,社会主义便并非与市场经济相对立,从而也就是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便只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上层部分。这部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是私人垄断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便应当是对这一制度的否定,即否定以私人垄断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这一否定,也就正是对作为社会主义之前提的公有制的肯定。公有制既是对私人垄断的否定,也是对以之为基础的现代雇佣劳动制度的否定。这样,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根本问题便是如何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私人垄断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或者说作为私人垄断对于市场经济的限定,虽然在其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私人垄断与自由竞争的矛盾,但其发生却是自发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却并不具有自发性,而只能是人们自觉选择的结果。因此,把握住这种结合的可能方式,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结合的最一般限制是既保证市场经济存在,又保证公有制存在。但既然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层,那么,重要的问题便是公有制如何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基层上存在。公有制是一个其含义尚不很确定的概念。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唯一现实存在形式,人们便往往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以为计划经济便是社会主义唯一可能的形式。又由于计划经济作为一种以指令经济为主导的方式必然要求实行产权的绝对集中即完全的国有制,人们便以为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并进而以为国有制就是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全部产权内容的绝对集中的国有制。显然,按照这种囿于计划经济模式的理解,公有制便不可能满足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既然在这种理解下公有制是一种绝对集中的国有制,那么,它便不可能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分散相容纳。但是,人们在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到,上述对公有制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完整的,绝对集中的国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可能的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除国有制之外,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可能形式。此外,国有制也不等于绝对集中的国有制,而是有可能将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具体的产权内容以某种方式分离开来。按这种理解,公有制便是与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相容的,从而是能够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集体所有制由于其众多性,是能够满足产权分散的市场机制的要求的,实行所有权与其他产权内容相对分离的国有制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产权分散之要求。

当然,市场经济对产权分散的要求并非是绝对的分散,只是要求分散到能够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生作用的程度。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能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容许一定程度的布罗代尔意义上的垄断的存在,这一点正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容许垄断存在一样。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不容许私人垄断的存在,而只容许非私人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非私人垄断有国家垄断和集体企业垄断两种形式。国家垄断将主要地集中于那些对于国民经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的关键产业部门,而集体企业的垄断则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基

层之上。

上面所说的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还只是指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而尚未考虑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情况。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要求完全的公有制,而只是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是能够容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因为只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能够从总体上保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看到,建立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进一步将社会主义理想向下延伸,将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

人类最为崇高的理想性目标与现代最为现实的经济生活方式——市场经济结合

了起来,使理想进一步现实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是当代最为现实的实现理想社会的方式。

以上我们顺次考察了从经典马克思主义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对于共产主

义理想现实化的理论进程。回顾这一理论进程,我们不难发现,虽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在将理想现实化时所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也各不相同,但在其间却贯穿着一种共同的思维方式或思维方法。而这种方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在现代社会中,不同于古代社会的人类行动的分散性,人类行动社会化程度的空前提高,与之相匹配,作为人类认识能力之典范的科学理论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这就使得对任何一种社会行动都预先对行动所欲实现的目标进行描述和合理性论证,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成为可能。而这就带来了社会生活中一个巨大的变化,即任何一种社会行动都必须处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理论都是理想性的,无论是在科学理论描述性的意义上,如物理学中的理想气体,还是在规范性的意义上,如理想社会,都是如此。因而,在将

理论付诸实施之际,就必然会遇到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将理想性的理论转化为具有可实行性的实践观念的问题。而这一理想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

问题,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由于共产主义社会之无与伦比的理想性所带来的与现实存在的反差性,就达到了空前重要的程度。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开始,就一直探索着将理想现实化的方式,并形成了一条具有明显特征的方法论路线。

在实际生活中,当理想性的理论与现实性的实践之间发生重大差异甚至冲突之时,如何对待理想性的理论与现实的关系,一般而言,有三种可能的方式:一是维持既有理论的纯粹性;二是简单地将理想性的理论抛弃,直接依据现实生活

制定实践方式;三是重构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第一种方式,人们通常称为教条主

义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当理论与现实冲突时,这种方式并不会绝对地坚守

一种理论所有的成分,而是会作一些非实质性的修改。其方式是在将理论划分为普遍性的规律和规律借以实现的特殊条件两部分,坚守原理的普遍性,只承认

特殊条件的改变。说到底,这种方式面对现实生活提出的重大问题,往往只能以理论框架加以过滤,从而将现实纳入既有理论所规定好的框架。第二种方式,

人们通常称为机会主义的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刚好相反,在遇到理论与现实的冲突时,它的反应往往是抛弃既有理想性的理论,完全从直接现实出发去制定行动方案。这类行动者一般并不相信抽象理论的有效性,对理论往往采取一种工具主义的态度。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其方法论路线显然是第三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而言,是在保留既有理想性理论的真精神的条件下,根据现实生活情况对既有的理论进行重大修改,使之能与现实达到一种较高程度的符合。具体的方法,乃是对既有理论进行重构,将既有理论中理想性的成分与现实性的成分区分开来,进而寻找或发现其间新的中介环节,以期能将理想性与现实性在新的条件下再度结合起来。如果我们具体地考察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此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就会发现,其共同的方式是对以往所规定的理想社会作进一步分析或划分,将其中理想性的东西与现实性的东西区分开来,即找到一种“理想的现实性”或“现实的理想性”,作为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中介,从而使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能够互相通达。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就曾考虑过这种双向的通达关系:“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这种双向通达也就是使理想性向现实性延伸,现实性向理想性延伸,并通过这种双向延伸达到对理想性与现实性背离问题的解决。我们看到,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提出的仍然带有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还是邓小平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是这样一种具有双向延伸性的中介,都是一种“理想的现实性”或“现实的理想性”。从而对于理想性与现实性关系问题的解决,就是一种“从两极到中介”的过程。

这样一种“从两极到中介”的方式,也就是人们烂熟于嘴的辩证法。但这里所说的辩证法并非一种教条式地单纯在理论内部进行推演的操作程序、一种理论逻辑,而是一种实践智慧。这种实践智慧,一般而言就是将理论的东西转变成为可以在实践中实行的东西,即将理论观念转变为实践观念,转变为实践智慧。所谓实践智慧,正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中介,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中介。既然实践智慧所面对的要实现的实践,是一种并非理想、并非完美的实践,而非一种理想性的纯理论构造,那么,从两极到中介的辩证法也就不意味着一种追求黑格尔式的绝对统一的辩证过程,更不意味着追求一种一劳永逸的绝对的中介,而是一种有限的中介。而且,这样一种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中介,一般而言是偏向于现实性一极的,即是从理想性向现实性延伸的,而不是相反。就此而言,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对小平,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探寻中介之时,都注意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基本分野,注意到不将理想混同于现实,不将理想廉价化而失去理想性。因而,这样一种中介必定只能是有限的中介,它并不宣称完全地中介了理想性与现实性,而是不可避免的保留着二者之间的张力,也就是保持着理想性对于现实性的超越性,从而也就是保留着理想性对于现实性的批判性。

这样一种中介,在自然科学向技术转化的领域,是十分庸常之事。在高等教育中,工科类学科所研究和教授的就正是这样一种将抽象的基础学科的科学理论转化为工业生产的技术性知识。在工业生产中,没有人单凭着一点力学知识就能够去设计飞机、飞船,也没有单凭着相对论的质能公式就能去设计核反应堆。(当然,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也没有人能够单凭直接经验就能够做到这些。)但在更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人们却似乎忘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这种不可忽视的

分野与关联,往往或者将一般性理论与具体现实直接联系起来,造成了理论与现实之间不应该有的“短路”,或者拒斥任何理论,造成一种“短视”。这种“短路”或“短视”的后果,轻则是搞乱人们的思想,重则往往造成种种社会悲剧。不言而喻,如果人们能够遵循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运用的辩证方法,将之发扬光大,就能够有效地克服这种往往导致事业失败的“短路”与“短视”,将社会主义事业引向胜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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