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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清算组及其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实务操作提示

20180314-清算组及其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实务操作提示
20180314-清算组及其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实务操作提示

公司强制清算系列文章之二

清算组及其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实务操作提示

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瑶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公司强制清算系列文章之一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注意事项》中,笔者介绍了股东启动强制清算案件程序上的注意要点。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就正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案件类似,法院会在受理案件后指定清算期间公司的管理机构(强制清算案件中称为“清算组”,破产案件中称为“管理人”),负责处理公司清算的具体工作。本文将围绕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产生及其议事规则,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教训,对相关规定要点进行解读,并站在发起强制清算程序的股东角度,提示一些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清算组成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22条则进一步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对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具有裁量权,可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指定清算组人选。但与破产清算案件不同的是,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董监高均可申请加入清算组,而且法院可以“优先考虑”上述人员加入,并可仅仅指定上述组成清算组,而不纳入社会中介机构。

但是,在强制清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还是会另外指定当地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进入清算组。毕竟,股东选择启动强制清算这一复杂、耗时的法律

程序,就表明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清算组还是仅由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组成,则股东之间的矛盾自然会在清算组中重现。因此,法院选择“掺沙子”也确有一定的道理和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或者董监高加入清算组是建立在让法院知晓其“能够且愿意参加”的基础上。因此,上述人员如要参加清算组,需要主动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报酬

《清算纪要》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会编制指定管理人名册,并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根据《清算纪要》第25条,中介机构的报酬可由公司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一般都会按照《管理人报酬规定》报价。虽然公司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可以与中介机构讨价还价,但协商余地一般不会很大。

三、清算组人数

《清算纪要》第23条虽然规定了清算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清算纪要》都未明确清算组人数,因此人民法院对此具有裁量权。

笔者之所以在此关注清算组的人数问题,目的在于提醒:在清算组具体议事时,其议事机制参照董事会的决议机制进行(下文将具体阐述)。即,清算组人数多寡及其组成将影响将来清算组决议的做出,关乎股东的切身利益。

在存在纠纷或利益冲突的股东或其代表均加入清算组的情况下,法院指定加入的中介机构人员的人数将很关键,发起强制清算程序的股东虽然一般也享有投票权,但能否在程序中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将取决于其投票权所占有的比例。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合资企业大股东发起的强制清算案中,法院共指定了7名清算组成员,3名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其他4名成员均为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股东如果对于清算组人数有任何意见或申请,应在法院指定清算组之前主动

向法院提出。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我们曾就清算组的人员组成向法院和中介机构多次提出书面意见,希望能在重大事项决议时,充分考虑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虽然法院并未更改清算组的人员构成,但在后期的处理过程中,我方的努力还是在表决过程中对法院和中介机构成员的决定以及投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一)一般规定和个别地方的例外操作

如上所述,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参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机制,即一人一票“数人头”,适用“简单多数”原则。这就意味着,即使持有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也可能只有一票投票权。

但是,各地法院的实际操作并非“一刀切”。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三十六条就做出了例外规定。《通知》根据决议的内容和重要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决议程序,而“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清算组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因此,律师在办案时,要注意检索案件所在地的高院、中院是否有内部的意见或操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

虽然个别地区就议事机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结合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公司的大股东仍很难在清算组表决时获得与其持股比例相对应的话语权。例如,在上述我们办理的案例中,即使清算组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的原则,由于我方在清算组中只有一名成员,我们仍然无法阻止不符合大股东利益的决议的通过。此时,公司大股东就只能根据决议的具体情况,力争取得法院和中介机构成员的支持。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事先充分提醒准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股东,案件的实际走向可能会和其“期望”的走向存在差异,甚至可能会面临重大决议被“外人”决定的风险。

(二)议事机制对各方的作用和影响

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中介机构、大股东、小股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方对议事机制的关注重点并不一致。

法官首先是希望尽快顺利结案,中间不要出现反复。因此,法院在最初决定清算组成员人数时,就会有意将中介机构的人数设定为多于公司的股东、董监高

的人数之和。因为相对股东来说,法院能通过当地中介机构更好地影响和监督案件的进程。

中介机构一方面会关注公司的财产能否以更高的价格变现,因为这是其收取报酬的基础。因此,在公司财产的处理方面,中介机构的决议理应与各股东一致。但是在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也希望尽快顺利结案。这就很容易导致股东与中介机构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例如,涉及对公司房产进行拍卖,在决定起拍价、流拍后的降价幅度、拍卖时间等重大问题时,中介机构可能会更侧重于效率,希望尽快实现房产的交易。但股东则可能会从房产价值最大化角度,希望设置更高的起拍价,并伺机交易。

作为公司小股东,一方面希望公司财产价值能充分实现。另一方面,会基于以往股东之间矛盾的关键性问题,进一步争取自己的利益。例如,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小股东不仅是股东,还曾是公司的高管。在公司停产后至公司强制清算期间,小股东仍然要求公司以原有的工资标准来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如果大股东和中介机构在一些重大事项上意见向左,只要在不损害其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小股东都会在决议时选择倒向中介机构一方,以期获得中介机构在其工资待遇方面的支持。

而大股东一方面要应付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还要与中介机构保持“亦敌亦友”的复杂关系,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实现最终清偿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综上,清算组的议事机制对各方的作用和影响不尽相同。对于大股东而言,在无法改变议事机制的情况下,应当努力寻求救济途径。

(三)股东的救济途径

《清算纪要》的第31条就赋予了股东针对强制清算公司权利义务的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此种诉讼被称为“衍生诉讼”。具体而言,股东可以就清算组的决议提起无效之诉或者撤销之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股东可以争取更大的影响力。

为实现大股东的利益,我们就曾代表大股东在清算程序中提起了两个撤销决议的衍生诉讼,其中一个案件还进行了上诉。虽然两个案子最终被撤案,但是通过提起这两个衍生诉讼,我方得以充分表达我方的观点,也向中介机构施加了影响。最后,无论是法院还是中介机构,都对我们的意见予以了充分考虑。

综上,在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时,公司股东应当对本文所提及的问题予以充分关注。而作为股东的律师,更应当提前向股东提醒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对后续程序的影响,避免股东出现巨大的心理落差。如遇重大问题决议时,股东及其律师应当适时与法院保持积极联系,必要时可以提起“衍生诉讼”,来促进清算程序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下进行,以更好地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

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关于规范调度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于规范调度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公司调度会议是处理公司生产、经营和各项事务的正常议事规则,为确保调度会议如期召开,完成会议各项议题,现对调度会议做如下规范: 一、时间 每周一下午14:00。 二、地点: 恒昌公司会议室(原综合办公室) 三、参加人员: 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四、议事规则: 1、首先由负责“6S”管理的副经理对上次会议安排事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上周各单位和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会议第二项由常务副经理通报安排生产主车间产量和运转率,机修车间完成模具加工量、非标件制作安装情况,设备改造安装情况等与生产相关的各项事宜。 3、第三项由总工通报生产计划落实情况,对进厂原燃材料、

成品和半成品相关指标进行通报,并安排当周生产计划。 4、第四项由销售副经理通报上周原燃材料进厂量,合同签订情况、出厂各类成品数量,外欠货款和货款回笼情况。 5、第五项由供应负责人通报上周材料采购情况、库存金额。 6、第六项由设备科通报设备配件采购情况。 7、以上六项结束后,依次由隧道窑车间、机制车间、粉碎车间、原料浇注料车间、动力车间、化验室、机修车间、财务科、综合办提交需要协调事宜。 8、最后由经理统筹安排。 五、管理规定: 1、会议通报所有数据以周五24:00为截止时间。 2、参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并作好记录,会前不再催促。 3、因遇到生产、设备安装或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应提前半小时向综合办主任请假,同时说明原因并委派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4 参加会议人员应于每次开会前5分钟内进入会场,会议期间有要事要离开会场时,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5、进入会场后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场秩序,关闭通讯工具,不吸烟、不喧哗、不交头接耳、不随便走动,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作记录,会后要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规定的层次。

三会议事规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全资及控股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易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节:如何准备 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既然你主席管“程序”,那你就别管“内容”,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除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

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 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避免“突然袭击”。“原著第10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第二节:处理提议 今天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第一步:提出 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步:附议 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A contract is generally a legal act of both parties and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if th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fter signing.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21新版)说明:合同一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才能成立。签订合同后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会议事规则解读知识分享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

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如何掀起国人开会的革命

如何掀起国人开会的革命 作者:袁天鹏 介绍:议事规则专家,美国议事专家协会(nap)中国唯一会员,译著第十版《罗伯特议事规则》并致力于其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 大家好,我叫袁天鹏。我今天要给大家讲一个开会的故事。我经常困惑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别人问我我是干什么工作的?我会不知道怎么回答,我就直接说我是教人家开会的。然后大家依然不知道我在说什么,还有教人开会这种职业吗?我说这个职业是我开创的,目前只有我的团队在教大家开会,我们是用一套《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方法教大家开会。 我十年前翻译了一本书叫《罗伯特议事规则》,这本书是一个叫罗伯特的人写的,他写这个书的原因是他很多年前,1876年的时候,他在美国参加很多公益团体,结果他发现很多热心公益,想做好事的人凑在一起,却做不成好事,他们开会的时候总是吵成一团,最后不欢而散。他当时发现美国的国会有一套完备的议事规则,可是到民间,当很多人想一起合作的时候,没有很明确的议事规则。所以他来翻译了,从美国国会的议事规则到民间的简化的翻译。而我做的工作是把《罗伯特议事规则》再翻译到中文。

我最开始是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情才促使我下定决心来做这样的翻译工作。那是因为我在2003年从美国回到国内,开始创办了一家电信方面的初创企业,就像今天很多人愿意去创业。我跟我的同学跟一些朋友一起合作,创办这个企业,很快就遇到问题,最后破裂了。我反思的时候,觉得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我们没有很好的合作,很好的去沟通,股东之间互相猜忌,很难直接表达我要什么,我怎么跟你达成一致的意见,达成妥协。所以我才想起我在美国学生会学到的这套规则,我把它引入到国内。它的目的是教会大家怎么去合作。 我开始翻译以后发现最早把这本书引入国内的是孙中山,他在1916年的时候,独自地完成了这个翻译。他认为这样的规则对中国的社会建设来说非常地重要,所以他起名叫作《民权初步》,就是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在独立思考前提下学会与人达成合作。所以这本书就成为我未来的工作,我就开始推广它,大家就可能去想谁会愿意凭空给大家讲开会。那么我告诉大家其实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需求,我去过企业,也去过公益组织,也去过政府,去过学校,还去过很多的社区,包括城市的社区,也包括农村的社区。 我先跟大家讲一个我在公益组织的例子,这个公益组织有很多企业家组成的一个环保组织,蛮有名气的,这些企业家都是很成功的人士,他们聚在一起,想做一个环保的好事,结果他们一开起会来,一样吵得一塌糊涂,在他们成立的那天大会上,他们讨论自己的章程,一直讨论到12点还没有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人员在教育教学中的核心作用,增强班子人员之间的团结和协调,提高班子的整体工作水平和办事能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1、充分发挥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提高领导班子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认真履行领导班子的职责。 2、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议事的范围和议题的选定 3、讨论研究制定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4、研究落实上级部门部署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5、研究决定学校中层干部任免事宜和学校教职工的调配工作和教师聘用事宜。 6、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员工教效管理与考核相关事宜。 7、研究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及自身建设方面问题。 8、讨论和研究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包括: (1)学校工作目标,学年、学期计划; (2)制订或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3)全校性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包括教师校本研修、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校园“四节”活动活动等); (4)分析各条线工作执行、完成情况。

9、各类先进(包括师生)、教师职评等的评选、上报及奖励。 10、学校设备设施的添置、更新或报损报废。 11、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12、需要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宜。 13、领导班子各成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属于议事范围内确需讨论的事项,应准备好议案,事先征得校长的同意,方可正式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会议的议题由校长确定。 三、议事的方法 14、除有特殊情况或处理突发性事件外,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次。即周五工作碰头会(周五上午),由校长召集,如遇特殊情况,校长视具体情况召开会议,班子人员也可向校长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15、召开会议时,领导班子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都应出席。正常情况下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应有过半数人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若对会议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若没有半数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校长有权处理突发性事件,但事后要向班子成员汇报。 16、重大事项的讨论,会前校长应事先向有关线和校负责人征询意见。 17、在议事中,要做到一事一议,决不拉杂。每位参加会议的成员要畅所欲言,对需要决议的事,必须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doc

LOGO XXXX制度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参加会议的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院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定和建议,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3、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以及征询党委会意见和建议的问题。 4、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 5、研究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有关全院性的规章、制度、办法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6、讨论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竞赛训练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7、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工作,拟定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聘任、全校编制方案。 8、讨论审定招生和就业方案,研究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9、审定学期和财政年度的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经费情况;审定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的立项、预算资金变更,校产开发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筹资和审计工作。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亨利·罗伯特著) 第一章 一.1.协商会议: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组织。特征: 1)它是一个有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通过自由讨论、以整个会议组织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2)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条件和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3)会议集体的规模要在十人以上,而且人数越多,越要求议事程序正式严谨。 4)他的成员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5)在任何决定中,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如果其意见获得通过,那么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组织的决定不同,也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回忆组织,会议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7)如果有成员缺席,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 2.会议组织的成员是指有权参与会议组织事物的人。这些权利包括:“动议”、“辩论”、“表决”。

3.协商会议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才能成为会议组织的决定或行动。在法律规定或会议组织特别规定或“过半数表决”有可能导致少数方、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三分之二表决”。 4.会议召开前,还要求“事先告知”------“召集函”:将会议将要讨论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信息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 二.协商会议的类型: 1.公众集会:是形式上最简单的协商会议;一般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由发起者来定义会议的主题和立场。任何对这些主题和立场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参加,目的是决定和实施共同的行动。 2.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最常见的会议形式。一般是有固定组织机构的社团或一个社团的分支机构所召开的会议;“基层”泛指“局部的”,并不一定是最基层的;这类会议拥有最高权力,代表其全体成员的利益;这类组织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上作为有效地:有表决权成员“登记后才有正式的资格。 3.代表大会:一般是针对一个规模比较大、有多级分支机构的组织而言的,是指由各分支机构选出的“代表”共同参加的会议;每届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重新推选;代表大会的成员需要以适当的“证明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证明其代表资格。 4.立法机构:一般指国会或者州议会,是依据宪法设立的、由选民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议员组成的立法机构;参加会议本身就是这

南唐十三条

南唐十三条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视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的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终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一件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想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袁天鹏: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南唐十三条背后的故事主持人:第二环节是袁天鹏讲议事规则,议事规则这是我们从开放社会走向公民社会所必须熟悉知的东西。 人类解决纷争的历史:从暴力走向议会 袁天鹏:前两天电视里面放新《三国》,碰巧看到一段十八路诸侯为讨伐董卓而结盟的场面。会议上,诸侯之间都在逗心眼儿,都算计着别人出兵出力,自己摘桃子、搭便车。中国历史一直如此直到不久之前,孙中山辛亥革命之后是军阀混战,包括蒋介石剿共,各路军阀也仍是貌合神离,算盘都是借敌人消灭盟友。所以这些所谓联盟最后都被瓦解了。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过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断层。那我们不得不对照一下其他的国家。 有人说英国对人类文明有两大贡献:第一个是蒸汽机所代表的工业革命;第二个就是议会,代表的是平衡纷争、集合力量、团结协作的机制。议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大宪章”。“大宪章”是一群诸侯看到英王收税太多,用来发动很多战争。所以对了付共同的敌人,也是一群诸侯结成联盟。这些诸侯一口气把英王给逼到了一个亭子里,把刀架到他脖子上,但不是要砍他的头,而是要他在“大宪章”上签字,签字以后就诸侯们就撤了。当然我们都知道,英王约翰被迫签了字随以后就撕毁了了,继续发起战争。从那时起,一直到“光荣革命”,是国王和诸侯之间反复的斗争,都是英王发起的战争,诸侯们重新扳倒他,也就是说最终,从

经营层议事规则

经营层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公司的经营方针,认真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同时加强公司会议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提高会议的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营层管理会议是公司总经理与公司各部门、审议、决定公司工作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会议一般讨论或决定下列重要行政工作事项: (一)传达贯彻董事会决议。 (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公司的发展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经营方案的实施措施 (三)公司行政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方案。 (四)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公司系统资产管理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拟订报董事会审批的关于公司系统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相关激励措施。 (七)拟订报董事会审批的关于公司系统实施的重大对外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的联营、入股、转让等重要经营事项。 (八)公司系统重要的报告、请示。 (九)总经理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和其他部门需要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立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总经理提出,每次讨论议题一般不超过3项,其它各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呈总经理审定。

第五条各部门拟提交讨论的议题,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 第六条各部门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其相关材料由提交议题的部门负责准备。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充分调查研究,要充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决策的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的议题必须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还应当提供三个以上的解决方案供大会讨论;不同意见和看法,也应一并反映。并于例会前三天将材料送呈总经理。 第七条办公室将本次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例会前两天分送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八条紧急情况下,可由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直接由总经理先行决定实施,然后在例会上作说明并实行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决策原则 第九条提出议题的部门应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应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要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由总经理决定下次会议再议。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免贻误时机。 第五章会议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经营层管理会议一般每月三次,定期于每月5、15、25日下午3:30时召开。如遇重大或急需处理的问题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董事长、风险部经理、财务、及公司业务部经理以上职位管理人员参加,并视议题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每月5、15、25日下午3:30召开经营综合管理会议。主持人总经理,参会人员为董事长、风险部经理、财务、及公司业务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

三会议事规则范例之令狐文艳创作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令狐文艳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萝卜白菜”规则》

南塘“萝卜白菜”规则 “萝卜白菜规则”用主持中立来破解领导人文化,用弃权无效来破解老好人文化。这就是罗伯特规则第一次在中国农村的播种与嫁接。 3月16日,安徽阜阳市南塘兴农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围坐在一起,他们正在讨论与联通公司合作建立一个虚拟网,这个网络,可以让来自于两县三镇十几个村庄的500多户社员每月获赠300分钟的网内免费通话。 谁能代表合作社去与联通公司谈判? 我提议,我附议,我反对,我支持,表决开始……这些词从村民口中大声说了出来。社员们顺利推选出了自己的代表。 从去年11月开始,合作社将来源于英国议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移植到农村,经过几个月的训练,社员早已习惯按照这套规则去辩论与表决。 杨云标与袁天鹏 故事的缘头要从杨云标说起。杨云标是南塘兴农合作社的负责人,他一直致力于推动乡村建设,在兴农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但他发现农村开会是个大难题。 “一是容易跑题,你说李连杰,他扯到猪八戒,跑得没个边了。而且老人家特别爱摆掌故,一开头,我给你们讲个故事,这一讲就收不了场。二是一言堂,谁是领导一开会就说个没完,一个会就全是他讲了。三是野蛮争论,一讨论问题,就容易怀疑别人的品德,习惯抓住人家一个词不放,搞得会议没法开”,农村会难开,杨云标对此深有感触。 这时一位朋友与杨云标聊起来,告诉他国外有个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专门解决开会的种种问题的。经朋友介绍,杨云标认识了袁天鹏。 袁天鹏在美国留学时,曾任阿拉斯加大学学生议会议员。回国后痛感国人开会无效率,成立公司专门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他曾经顺利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公益机构推行罗伯特议事规则。 但到农村去讲罗伯特议事规则,对于袁天鹏还是破天荒的尝试,这个从小长在城市、学在城市的小伙子,从没有下过农村。袁天鹏与农村的磨合开始了。当袁天鹏开口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时,大爷大娘一时绕不过弯,有人就问:“什么规则,萝卜白菜?” 怎样让农民们听懂自己说的会议规则,小伙子在讲课的前一天晚上,愁得没睡着觉。 袁天鹏思考再三,将罗伯特规则压缩成五十多条,兴冲冲地拿给杨云标。杨云标看完以后不说话,在屋里来回踱步,过了几分钟,拍了拍袁天鹏的肩膀:“这个不行啊,天鹏”。袁天鹏心里凉了半截:“怎么不行。”“五十多条村民根本记不住。只能删!”杨云标提出:“要围绕农村开会三大问题,拣有用的上。”最后,罗伯特规则删成南塘版的13条。 的确,袁天鹏与杨云标是个优势互补的组合,前者有理念,后者则能随时将村民听不懂的术语翻译成土话,这使“萝卜白菜”规则在南塘落地生根有了很好的基础。 学习会开始了,拉的横幅是合作社能力建设培训,没有任何“罗伯特”字样。袁天鹏开场也不提罗伯特规则,而是让几位志愿者给大家演了三个开会的小品。分别展现了一言堂、跑题、野蛮争论的场景,志愿者们演得活灵活现。当村民笑成一片时,主持人杨云标让村民们针对这些问题,分别制定南塘村的开会规则。然后进行讨论,哪条有理,哪条没有道理。最后袁天鹏才出场讲述农村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13条。 13条开会规矩 袁天鹏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要求发言者先表明立场,再说理由。一开始,杨云标也不理解,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为什么要这样。后来发现有道理,因为中国人总是怕得罪人,一说话总是先扯远,先谈理由,最后再说支持谁的观点。绕来绕去,这样开会效率很低。 有没有办法解决呢?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党委(扩大)会、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委会议、副经理(三总师)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负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使命;是公司职工及党政组织行使权力的重要程序。组织、召开好上述会议,才能使公司决策体系更加有效发挥功能。 第二条为使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经营,使各种会议召开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实行民主集中制,使决策具有及时性、正确性、有效性,依据《企业法》、《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若干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本规则,加强协调合作,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二章会议准备 第五条办公会议预案制度能够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是使决策体系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年度工作会议)、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由工会提议,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工会牵头,成立会议筹备组,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议题,大会按议题召开会议。 第七条党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

政联席会议、副经理(三总师)专题会议准备。 (一)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每周三向公司领导询问下周预召开的会议,包括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议时间; (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每周四将综合议题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审定后议题,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形成书面预案及会议准备有关文件(草案)资料分交各与会领导(人事任免事项除外); (四)与会领导对预案所列议题充分酝酿、沟通,写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可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负责收集整理。 (五)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制定会议程序及形成相关议题资料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纪委会议等专项会议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自行筹备,总经理工作部配合。 第九条会议时间一经确定,与会领导无故不得缺席,特殊原因需事先请示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条会议议题及程序一经确定,除极特殊事件外,任何人不得在召开会议期间另设议题及变更程序。需增设议题或变更程序必须征得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一条特殊事项可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公司党政领导动议,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同意召开;紧急事项可临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不予在公司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 (一)公司职能部门、项目部、专业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能够自行解决或互相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基层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各分管经理在各自管理范畴内,能够通过行使职权或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南塘试验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9年04月02日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翟明磊吴达 □本报特约撰稿翟明磊发自安徽南塘实习生吴达 自小生长在城市的袁天鹏刚到南塘村就出了洋相,他喊村民“来罐可乐”,当然没有,这事被村民传为笑谈。 袁天鹏留学美国时,曾任阿拉斯加大学学生议会议员。回国后,针对中国人在开会上的无能,他成立公司专门推广源自英国议会规则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此次到安徽阜阳南塘村,是应南塘村兴农合作社的负责人杨云标邀请。杨云标总结:农村开会难,难在三大问题。一是跑题,讨论常常言不及义;二是“一言堂”,话语权多被村领导和几个话多的人垄断;三是野蛮争论,抓住人家言语中的一个词不放,甚至打起来。请来袁天鹏,就是为了让村民们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学会民主辩论与表决。 这个时不时冒点英文出来的“海龟”,刚开口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时,就有大爷大娘一时脑子绕不过弯来,“啥规则?罗伯,萝卜白菜?” 他的学员中百分之八十是六七十岁的老人,一眼望去,会场里白头一片,几个年轻人多是协助开会的志愿者。南塘村和安徽所有农村一样,青壮年都外出打工了,留下的是老弱病残。学习班上连四五十岁的中年人都不多,而这些年龄段的人是农村里学习能力最低、思想最保守的一群。 “南塘十三条”——乡村版议事规则 582页的一本书被删成了“南塘十三条”。再做“本土化”修改,例如,“……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学习会拉的横幅是“合作社能力建设培训”,没有任何“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字样,袁天鹏也绝口不提。 为了让村民们能理解厚厚一本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将一整本书压缩成五十多条。但村民们仍然记不住。跟合作社负责人杨云标讨价还价后,582页的一本书被删成了“南塘十三条”。 学习会的开场节目是经志愿者们精心设计、排练的三个小品。演的是村里合作社开理事会,讨论该上秸秆项目,还是奶牛项目。分别展现了跑题、一言堂、野蛮争论三个场景,看得村民哈哈大笑。 当村民笑成一片,完全放松时,袁天鹏才登场讲述他的南塘版十三条。他首先用投影打出一幅画,告诉大家画上持火钳械斗的场景发生在早年的美国议会,野蛮争论并不是中国村里开会独有的。 袁天鹏开始条分缕析地介绍,罗伯特规则有一整套避免野蛮讨论的方法:它规定主持人中立,人人有机会发言,并且规定了每人的发言次数;它要求辩论双方发言前举手起立,向主持人陈述,而不得互相质疑。规则还禁止延堂脱时、强行要求发言和在别人发言之时插嘴。 为避免野蛮讨论,最重要的一条规则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这背后有深刻的哲学理念,一来动机不可证实;二来会议要审议的是某件事情,不是某个人,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是对议题的偏移;第三,利己是人类共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 村民们默默地听着,会场气氛有些沉闷,志愿者们为了活跃气氛,频频提问。没想到这样做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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