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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0-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1211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1211抑制系统的设计。

第1.0.4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可燃气体火灾;

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三、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四、电气火灾。

第1.0.5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二、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钚等;

三、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四、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五、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六、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第1.0.6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护区设置

第2.0.1条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三、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个。

第2.0.2条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第2.0.3条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06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2.0.4条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

第2.0.5条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执行。

第2.0.6条在喷射灭火剂前,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的防火阀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第2.0.7条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地面2/3

以上的室内净高处。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可不设置泄压口。

第2.0.8条泄压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2.0.8)

式中S —泄压口面积(m2);

P —防护区围护构件< 包括门窗>的允许压强(Pa);

q mar—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kg/s)。

第三章灭火剂用量计算

第一节灭火剂总用量

第3.1.1条灭火剂总用量应为设计用量与备用量之和。设计用量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流失补偿量、管网内的剩余量和贮存容器内的剩余量。

第3.1.2条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应小于需要灭火剂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

第3.1.3条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区或超过八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有备用量,并不应小于设计用量。

备用量的贮存容器应能与主贮存容器交换使用。

第二节设计灭火用量

第3.2.1条设计灭火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2.1)

式中M —设计灭火用量(kg);

K c—灭火剂设计浓度;

V —防护区的最大净容积(m3);

μ —防护区在101.325kPa大气压和最低环境温度下灭火剂的比容积(m3/kg),应按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第3.2.2条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2倍或惰化浓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5%。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3.2.3条有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浓度;无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可采用灭火浓度。

第3.2.4条由几种不同的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组成的混合物,其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未经试验测定,应按浓度最大者确定。

有关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灭火浓度、惰化浓度和最小设计浓度可按附录四采用。

第3.2.5条图书、档案和文物资料库等,其设计浓度宜采用7.5%。

第3.2.6条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其设计浓度宜采用5%。

第3.2.7条灭火剂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固体表面火灾,不应小于10min。

二、可燃气体火灾,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不应小于1min。

第三节开口流失补偿

第3.3.1条开口流失补偿应根据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确定,当大于规定的灭火剂浸渍时间时,可不补偿;当小于规定的浸渍时间时,应予补偿。

分界面的设计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高度,且不应小于防护区净高的1/2。

第3.3.2条当一个防护区墙上有一个开口或几个底标高相同、高度相等的开口,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3.3.2)

式中t —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s);

H t—防护区净高(m);

H d —设计高度(m);

V —防护区净容积(m3);

K —开口流量系数,对圆形和矩形开口可取0.66;

b —开口总宽度(m);

g n —重力加速度(9.81m/s2);

h —开口高度(m);

—灭火剂设计浓度。

第四章设计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设计计算管网灭火系统时,环境温度可采用20℃。

第4.1.2条贮压式系统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宜选用10.5×105Pa或25.0×105Pa。

注:(1)贮存压力指表压。本章其他条文中的压力如未注明均指表压。

(2)法定计量单位1Pa可换算成习用非法计量单位1.02×10-5kgf/cm2。

第4.1.3条贮压式系统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应采用氮气增压,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的体积比。

第4.1.4条贮压式系统灭火剂的最大充装密度和充装比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表4.1.4的规定。

最大充装密度和充装比表4.1.4

第4.1.5条喷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不应小于3.1×10Pa。

第4.1.6条灭火剂的喷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火灾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不应大于10s;

二、国家级、省级文物资料库、档案库、图书馆的珍藏诬蔑库等,不宜大于10s;

三、其他防护区不宜大于15s。

第4.1.7条灭火剂从容器阀流出到充满管道的时间,不宜大于10s。

第二节管网灭火系统

第4.2.1条管网灭火系统的管径和喷嘴的孔口面积,应根据喷嘴所喷出的灭火剂量和喷射时间确定。

第 4.2.2条初选管径可按管道内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计算,单位长度管道的阻力损失宜采用3×103至12×103Pa/m。

初选喷嘴孔口面积,宜按灭火剂喷出50%时贮存容器内的压力和以平均设计

质量流量为该瞬时的质量流量进行计算。

平均设计质量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2.2)

式中q mar—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kg/s);

M ad—设计灭火量和流失补偿量之和(kg);

t d—灭火剂的喷射时间(s)。

第4.2.3条喷嘴的孔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2.3)

式中 A —喷嘴的孔面积(mm2);

q m—灭火剂的质量流量(kg/s);

C d—喷嘴的流量系数;

ρ —液态灭火剂的密度(kg/m3);

P n—喷嘴的工作压力(Pa)。

第4.2.4条喷嘴的工作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4.2.4)

式中P n—喷嘴的工作压力(Pa);

P i—在施放灭火剂的过程中贮存容器内的压力(Pa);

P p—管道沿程阻力损失(Pa);

P1—管道局部阻力损失(Pa);

P h—高程压差(Pa)。

第4.2.5条在施放灭火剂的过程中,贮存容器内的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4.2.5)

式中P ta—在施放灭火剂的过程中贮存容器内的压力(绝对压力,Pa);

P oa—灭火剂的贮存压力(绝对压力,Pa);

V0—施放灭火剂前容器内的气相容积(m3);

V t—施放灭火剂时气相容积增量(m3);

第4.2.6条镀锌钢管内的阻力损失宜下式计算,可按图4.2.6确定。

图4.2.6 赌锌钢管内灭火剂的流量与阻力损失的关系

(4.2.6)

式中P P/L—单位长度管道的阻力损失(Pa/m);

D —管道内径(mm);

q mp—管道内灭火剂的质量流量(kg/s)。

注:局部阻力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第4.2.7条高程压差应按下式计算:

(4.2.7)

式中P h—高程压差(Pa);

ρ —液态灭火剂的密度(kg/m3);

H h—高程变化值(m);

g h—重力加速度(9.81m/s2)。

内径ф(mm)

图4.2.6 镀锌钢管内灭火剂的质量流量与阻力损失的关系

第五章建筑和结构

第一节贮存装置

第5.1.1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由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和集流管等组成。

第5.1.2条在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第5.1.3条在容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贮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第5.1.4条在贮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标牌,标明每个贮存容器的编号、灭火剂的充装量、充装日期和贮存压力等。

第5.1.5条对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贮存容器,其规格尺寸、充装量和贮存压力均应相同。

第5.1.6条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

该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温应为0至50℃,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设在地下的贮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第二节阀门和喷嘴

第5.2.1条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应设一个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主管道的公称直径相等。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贮存容器且便于手动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金属牌。

第5.2.2条喷嘴的布置应确保灭火剂均匀分布。设置在有粉尘的防护区内的喷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第三节管道及其附件

第5.3.1条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的贮存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存压力为10.5×105Pa的系统,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中规定的加厚管。

贮存压力为25.0×105Pa的系统,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等中规定的无缝钢管。钢管应内外镀锌。

二、在有腐蚀镀锌层的气体、蒸气场所内,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无缝钢管》、《拉制铜管》或《挤制铜管》中规定的不锈钢管或铜管。

三、输送启动气体和管道,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或《挤制铜管》中规定的铜管。

第5.3.2条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附件,宜采用螺纹连接;

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附件,应采用法兰连接。

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镀锌。在有腐蚀镀锌层的气体、蒸气场所内,应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第5.3.3条管网宜布置成均衡系统。均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贮存容器到每个喷嘴的管道长度,应大于最长管道长度的90%;

二、从贮存容器到每个喷嘴的管道当量长度,应大于最长管道当量长度的90%;

三、每个喷嘴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均应相等。

第5.3.4条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第5.3.5条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场所内的管网系统,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操作和控制

第6.0.1条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第6.0.2条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

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施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第6.0.3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供电,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施放灭火剂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第6.0.4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七章安全要求

第7.0.1条防护区内应设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

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7.0.2条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防护标志。

第7.0.3条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第7.0.4条防护区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第7.0.5条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第7.0.6条凡设有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附录一

附表1.1

附录二卤代烷1211蒸气的比容积

在101.325kPa大气压力下,卤代烷1211蒸气的比容积可采用下式计算,也可由附图2.1确定。

(附2.1)

式中μ—卤代烷1211在101.325kPa大气压下的蒸气的比容积(m3/kg);θ—防护区的环境温度(℃)。

附图2.1 卤代烷1211蒸气的比容积

附录三卤代烷1211蒸气压力

卤代烷1211蒸气压力可采用下式计算,也可由附图3.1确定。

(附3.1)

式中lgP va—以10为底P va的对数;

P va—卤代烷1211蒸气压力(绝对压力,Pa)

θi—卤代烷1211蒸气温度(℃)。

附图3.1 卤代烷1211蒸气压力(绝对压力)

附录四卤代烷1211设计浓度

一、在101.325kPa大气压和25℃的空气中的灭火浓度及设计浓度附表4.1

二、在在101.325kPa 大气压和25℃的空气中的惰化浓度及设计浓度附表4.2

附录五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海拔高度高于海平面的防护区,海拔高度修正系数K c 等于本规范附表5.1中的修正系数K o ; 海拔高度低于海平面的防护区,海拔高度修正系数K c 等于本规范附表5.1中的修正系数K o 的倒数; 修正系数K o 也可由下式计算:

(附 5.1)

式中K o—修正系数;

H —海拔高度(m)。

修正系数附表5.1

分析目前常用的消防灭火系统及适用场合

分析目前常用的消防灭火系统及适用场合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组成 作为最常用的灭火设施,室内消火栓系统通常由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管网、消火栓箱、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稳压装置、消防水带、水枪等组成。 2、参数 (1)水压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有一定的水压,保证消火栓的水枪射流有一定的充实水柱长度,以满足扑救火灾的要求。 各类建筑物对水枪充实水柱长度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层建筑。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不应小于10m;高架库房内,不应小于13m。 ②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13m;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时,不应小于10m。 ③高层工业建筑内,不应小于13m。

④人防工程内,不应小于10m。 ⑤停车库、修车库内,不应小于10m。 (2)水枪 水枪是灭火的主要工具。室内消火栓一般采用直流式水枪。水枪喷嘴口径一般为13、16、19mm。喷嘴口径13mm的水枪配用50mm的水带。喷嘴口径16mm的水枪配用50mm或65mm的水带,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配用65mm的水带。 低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备,应根据消防流量和充实水柱长度要求,选择水枪的规格。一般情况下,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不小于2.5L/s的建筑内,可选用口径16mm(个别情况下,根据流量计算,也可采用口径13mm)的水枪;每支水枪最小流量不小于5L/s的建筑物内,宜选用口径19mm 水枪。 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备,应配备喷嘴口径不小于19mm的水枪。 (3)水带 室内消火栓设备一般采用直径为50mm和65mm的麻质或胶里水带。每个消火栓处配备水带一条,水带长度可为15、20、25或30m四种。 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配备的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m。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摘要:通过优化泡沫-水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面积大小及喷淋区域分割,满足使用功能、安全要求。本文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设计平面为例,比较了不同喷淋分割的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推荐采用增加雨淋阀组合理分割各组阀门控制区域,减小雨淋系统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 关键词:泡沫-水雨淋系统雨淋阀丙类可燃液体仓库消防水池泡沫罐 Design Research of Warehouse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Chen Qi Shanghai Youwei Engineering Design Co., Ltd, Shanghai 200333 Abstract: The area and spray region segmentation of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were be optimized to ensure the function and safety in us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design was taken as an example to compar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ifferent spray segmentation. Deluge valve should be increased to reasonably segment the value control area, which will help to decrease th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eluge system. Keywords: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Fire pool, Foam tank 随着工业飞速发展,集中存储化工物料仓库也越来越多,安全隐患频发,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规范为此类仓库消防设计提供的有效支持,极大的降低了此类仓库火灾危害。 笔者有幸参加某大型化工企业丙类仓库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期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发布实施,送审过程中新版发布,突增8.3.2条第7款,本文将结合笔者设计经历,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为例,着重分析、探讨泡沫-雨淋系统设计。 2丙类可燃液体仓库工程实例 2.1工程概况 某丙类可燃液体物质存储仓库占地面积1863.85m2,建筑面积6136.81m2,体积为48386m3,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层高7.8m,储物高度6m,共3层,每层2个防火分区。 2.2项目执行的主要规范条款 2.2.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称“建规”)8. 3.2条第7款“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2】。 2.2.2依据《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2001,2005年版,下称“喷规”)4.2.7条规定此仓库应设置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Ⅱ级。 2.2.3喷规第4.2.7条规定“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下称“泡沫规“)的规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219-95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时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水喷雾灭火系统 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2传动管 transfer pipe 利用闭式喷头探测火灾,并利用气压或水压的变化传输信号管道。 2.1.3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 2.1.4水雾喷头 spray nozzle 在一定水压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分解成细小水滴的喷头。 2.1.5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effective range of spray nozzle

水雾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 2.1.6水雾锥 water spray cone 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水雾形成的圆锥体。 2.1.7雨淋阀组 deluge valves unit 由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成的阀组。

卤代烷1211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下) 2010/8/4/15:21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这是因为,喷嘴的保护范围试验要求和系统设计要求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和国外同类标准、规范是一致的。 如英国BS5306—5。2一1984有关条文规定:“全淹没系统的设计,应确保施放开始的lmin内,整个被保护的空间内卤代烷1211的浓度均匀分布“。该规范的9.5条要求:用于全淹没系统的喷嘴应适合干预期的用途,同时喷嘴的布置应考虑到危险区的范围和封闭空间的几何形状。 选择的喷嘴类型、数量和位置要使危险的封闭空间的任何部分都能达到设计浓度”。 又如美国NFPAI2B一1980标准2—6。5条规定:“用于全淹没系统的喷嘴必须使用按其途并经过注册那种类型。其安装位置必须考虑危险区及其封闭空间的几何形状。 所选择的喷嘴型号、数目和安装位置必须能够在危险封闭空间的各个部分建立设计浓度。。。。。。。喷嘴必须依据其使用场合面积以及相协调工作的条件在危险区进行布置。 本条还规定了安装在有粉尘的防护区内的喷嘴,应采用防尘罩,以免喷嘴被堵塞。这些防尘罩应在喷射灭火剂时被吹掉或吹碎。 第三节管道及其附件 第5.3.1条本条规定了选择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原则.说明如下: 卤代烷1211灭火剂用氮气加压后的贮存容器内压力,将随环境温度变化,且与初始贮存压力、充装密度有关。贮存压力为1.5MPa和2。5MPa的系统,在不同充装密度时贮存容器内的压力与温度的关系见图5.3.1.—1与图5.3.1—2。 从这两图可以看出,贮存压力为2.5MPa的系统,当充装密度为1。442kg /1,贮存度升到55℃时,贮存容器内的压力将升到3.34MPa;贮存压力为1.05MPa 的系统,当充装密度为1。442kg/1,贮存温度升到55。C时,贮存容器内的压力将升到1.61MPa。自此,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管道及管道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的贮存压力”。并以此作为选择管道的依据。 一、对贮存压力为1。05MPa的系统宜采用GB3091—82《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中规定的加厚管。这种管道水压试验达3.0MPa,工作压力可达2.0MPa。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 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39) 2. 术语与符号 (41) 2.1 术语 (41) 3. 设计要求 (42) 3.1 一般规定 (42) 3.2 系统设置 (45)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48)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62)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68) 4. 系统组件 (69) 4.1 一般规定 (69) 5. 操作与控制 (70) 6. 安全要求 (71)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本《规》是为了合理地设计气体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达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1.0.2 本《规》属于工程建设规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等其它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作出的有关要求确定。 当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其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使用的物理性能,自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IG541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人员短时间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1994年1月美国率先制定出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亦制订了国际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一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应用实践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能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热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由我国消防科研人员于20世纪六十年代首先提出的,自90年代中期始,热气溶胶产品作为哈龙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大量使用。基于以下考虑,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列入本《规》: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要点

前言 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501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 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2002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标准号:GB 50370- 发布日期:年 03 月 02 日 实施日期:年 05 月 01 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 ]269 5- 文《——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 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1.1.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中附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 中附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 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1.1.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1.1.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1.1.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1.1.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1.1.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 ;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 1.1.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 min ;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 min ;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 。 1.1.9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储存容器的增压压力宜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 2.5+0.1MPa(表压); 2 二级 4.2+0.1MPa(表压); 3 三级 5.6+0.1MPa(表压)。 1.1.10 七氟丙烷单位容积的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 3; 2 二级增压焊接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950kg/m 3; 3 二级增压无缝结构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120kg/m 3; 4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不应大于1080kg/m 3。 1.1.11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1.1.12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设计流量应相等; 2 管网的第1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1.1.1 3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f x x P Q F 15 .0= (3.3.13) 式中 x F —— 泄压口面积(m 2); x Q ——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f P ——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1.2.1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C (C S V K W 11100·-= (3.3.14-1) 式中 W ——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 1C ——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S —— 灭火剂过热蒸汽在101KPa 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 比容(m 3/kg); V —— 防护区的净容积(m 3);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民航系统执管大型客机的航空公司已达30家,都需要建筑飞机维修库,现结合山东太古飞机库的施工情况,谈一下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规定:I类飞机库30000m^2;Ⅱ类飞机库5000m^2;Ⅲ类飞机库3000m^2。山东太古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建筑面积为2770m^2,属于Ⅲ类飞机维修库。此工程主要设置了固定式手控泡沫炮、半固定式泡沫枪、消火栓灭火系统,灭火剂选用3%AFFT水成膜泡沫液。 一、泡沫炮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炮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依据泡沫炮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炮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25L/s,故两门炮每次灭火所需泡沫浓缩液=25L/s×2门 ×60S×10min×3%=900(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25L/s×2门×60S×(10×0.97+20)/1000=89.1m^3。据产品说明书及实验实测数据,可保证两股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任一部位。 二、泡沫枪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枪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h。依据泡沫枪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枪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4.0L/s,有效射程17M。当使用两支泡沫枪同时灭火时每次所需泡沫浓缩液=4.0L/s×2门×60S×20min×3%=288(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4.0L/s×2门×60S×120min/1000=57.6m^3。机库 第 2 页共 4 页

七氟丙烷气体消防系统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3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1.0.4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 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1.0.5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1.0.6条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的化学分子式为cf3chfcf3,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 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第 2.1.1条防护区 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 2.1.2条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3条预制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 第 2.1.4条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第 2.1.5条灭火浓度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6条惰化浓度 当引火源加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 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7条浸渍时间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七氟丙烷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第 2.1.8条充装率 充装在储存容器中的七氟丙烷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单位为kg/m3。 第 2.1.9条泄压口 七氟丙烷喷放时,防止防护区过压的开口。 2.2 符号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样本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29-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1995年1月14日施行日期: 1995年9 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390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年1月14日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 ℃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 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 1 水喷雾灭火系统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 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2.1.2 传动管Transfer pipe

灌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4章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及管道等组成。泡沫灭火系统的实质也是一种水消防设施,它是将水与泡沫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然后吸入空气产生泡沫,利用泡沫覆盖燃烧物或将保护对象淹没实现灭火。 4.1 泡沫系统形式及组成 4.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体积与其混合液体积之比称为泡沫的倍数,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泡沫系统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泡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消防主力军。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本设计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泡沫稳定性及抗烧性好。 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2.2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曾国保的《石油库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点》中曾提到:总容量在500m3以上的石油库油罐区均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

谨记!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1点要求!

谨记!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1点要求! 、火灾探测方式的选择 目前在机房消防设计中一般都采用:吊顶内采用点型定温和点型感烟探测器,因为吊顶内一般都安装有照明设备,这些设备老化后也极易产生不安全因素;吊顶下也采用点型定温和点型感烟探测器;地板内一般布置缆式线性定温探测器,因为点型探测器已经在此种工况内不能发挥它的正常作用。这种设计方法在国内非常普遍,消防审核及验收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探测速度上来讲,上述方法并不是最理想的。机房内的工况也是非常复杂的,例如,地板内布置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因为此类探测器在地板内呈s状布置,探温点毕竟很稀疏,而地板内的大量缆线着火一般都有大量的烟雾发出,然后才会有足够温升去触动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探测速度始终不尽如人意。有人提出在地板内加装点型烟感,此种提法只能在地板内不进行通风的前提下提,而且要考虑烟感的安装位置、数量,要考虑探测器本身的厚度(烟气向上),而且要考虑烟感的误报警。最理想的办法是:探测烟雾采用主动吸气式感烟探测装置,并对通风口做重要监视;探温采用差定温缆式感温探测器,除对通讯电缆做s 状布置外还应对通风口做同样重要的布置。 对吊顶内和吊顶下采用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同样存在与地板内相同的问题。最理想的办法是:吊顶内和吊顶下都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方式,要探测速度更快还可直接将吸气管深入到机柜内进行探测;吊顶内和吊顶下采用缆式线性探测首先美观问题就不好处理,所以此时在吊顶内和

吊顶下安装点型定温比较切合实际,而机柜内应该布置差定温缆式感温探测器。此方法虽然复杂而且造价高,但探测速度和确认火灾速度是最快的。 从灭火药剂使用情况来看,及早发现火情后灭火器就可以灭掉,反而节省运行费用,也可将设备的损失降到最低;反之,火灾要形成到一定程度才能报警,此时有可能现场人员已经无法控制,灭火药剂最终也肯定会喷完,且火灾对机房设备的损失也会大的多。 2、灭火系统的选择 目前在有人值守机房主要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机房消防设计中可以采用有管网全淹没灭火形式和无管网全淹没灭火形式,两种形式可在具体工程中进行投资比较后,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 3、灭火剂储备装正数量计算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规范中有明确规定,防护区内的灭火浓度应校核设计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防护区内最大浓度不应超过正常安全的的NOAEL值。 (2)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保证在系统报警后最长30s延时结束前撤离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宜超过安全值。 虽然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好多工程设计中都将此问题忽略不计,原因有两点,设计者不了解此问题;有意避开此间锤,以求增加利润。然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方案及标准

WORD格式整理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 -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IG-01 (氩气)灭火系统、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 (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 (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 6.16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 表1系统王件压力

b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 3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 b)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 c)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系统构成 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 瓶组的系 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 喷嘴、信号反 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 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 操作、检 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 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

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2.0.2 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 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

气体灭火系统培训讲义

气体灭火系统培训 讲义 一、相关规范及依据 GB500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J15-23-1999《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公安部2007-226号文件 二、培训大纲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与适用范围 ?常用的几种气体灭火系统 ?常用的几种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FM200气体灭火系统组成与分类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 ?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要求 第一节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与适用范围 一、设置范围 1、高规规定: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 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 )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 2的音、像制品库房。 2、建规规定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 )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1211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1211抑爆系统的设计。 第1.0.4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可燃气体火灾; 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 三、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四、电气火灾。 第1.0.5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二、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钚等; 三、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四、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五、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

六、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第1.0.6条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护区设置 第2.0.1条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三、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个。 第2.0.2条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第2.0.3条保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6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2.0.4条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 第2.0.5条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执行。 第2.0.6条在喷射灭火剂前,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的防火阀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第2.0.7条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地面2/3 以上的室内净高处。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可不设置泄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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