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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17]44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赤政办发〔2017〕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2日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牧区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等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者自办或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承办,参加人数50人及以上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流动厨师,是指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有或无固定单位,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加工制作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应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其经营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群众自发组织的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第五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承担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嘎查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承办条件

第七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及安全的水源。选用经监管部门登记合格的农村牧区流动厨师或具备相关资质的餐馆承办宴席。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第九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备餐、仓贮区域等。按照需要配备冷冻冷藏、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自行购买食品原材料及卤味熟食的,应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下同)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购买,并留存有关票据。

第十三条禁止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及其他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禁止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标签标识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禁止采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食品。

举办者或承办者发现以上情况,应当停止使用,并报举办地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熟食制品应烧熟煮透;集体聚餐剩余食品应低温保存,再食用应充分加热;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按食品留样要求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100g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十五条厨师加工制作食品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饰物,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厨师和人员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指派厨师上门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馆,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实行登记公示管理。经体检合格,填写《农村牧区流动厨师管理登记公示表》(附件1),在当地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记并在属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网站公示后,方可从事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八条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餐馆等直接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流动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二十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报告制度。农村牧区集体聚餐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以书面、电话、短信息或微信等形式向村(居)委会报告。

一般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天报告。不足3天的,应在确定举办时间后及时报告。举办者未报告的,承办人应提醒、督促举办人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集体聚餐举办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聚餐事由、开始和结束时间、具体地点、聚餐食谱(含酒水)、预计聚餐人数以及承办人的姓

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乡镇(街

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 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就餐人数 100人以上(含100人)家庭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馆服务的个人。 第二章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四条家庭集体聚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家庭集体聚餐的 举办者应提前将家庭集体聚餐日期、规模、地点、主要聚餐食谱及 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社区)登记,村委会(社区)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细填写家庭集体聚餐登记表。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家庭集 体聚餐报告后,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下的应指派乡镇或村(社区) 食品安全专干提前一天进行现场核实和提供卫生指导,制作现场指 导意见;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指派乡镇食品安全

专干进行现场卫生指导;对就餐人数800人以上(含800人)的 应及时上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和指派人员进行现 场卫生指导。 第六条流动餐馆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是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资格 证明。流动餐馆负责人及临时聘请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临时参加餐饮制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流动餐馆负责人及 其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 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流动餐馆负责人不得聘请未经体检、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流动餐馆服务工作。 第七条村(社区)协管员接受乡镇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 指导,将行政村(社区)内聚餐登记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安办。 第八条乡(镇)食安办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 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和流动餐馆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 馆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签定有关协定,明确各自食品安全义务和 责 任。 第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 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XX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 XX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 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 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

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卫生技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食安办〔2015〕22号 2015年12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 近年来,在农村(含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以下称农村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称农村集体聚餐)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主动作为,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出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安全水平。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熟视无睹。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

农村聚餐管理办法

农村聚餐管理办法

中江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39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聚餐活动是指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乔迁贺喜、亲友聚会等事由在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在本办法规定规模以上的各种宴席活动。 凡在中江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和分级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制度。 第四条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县药监局负责全县农村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指导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聚

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辖区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体检等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农村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因农村聚餐活动发生食物中毒导致聚餐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农村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 第九条农村聚餐活动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储存区域等。 农村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应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嘉禾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聚餐人数较多的活动,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不在餐饮服务单位中举办,而由举办者自行负责举办和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聘用的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宴席举办者具体落实本制度及举办宴席的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和行政村分别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承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并参与实施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村民举办5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人应提前3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食品药品协管员报告,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进行申报。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举办50-100人宴席的,举办者应向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申报,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和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负责到实地检查。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地乡镇申报,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负责到实地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开展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举办者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检查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份留存备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17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农村餐饮卫生水平,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在全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强化村(社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增强聚餐举办者和乡村厨师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乡村厨师承办聚餐以及餐饮管理的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网络。各单位必须将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祝寿、生子、升学、建房等活动以家庭、单位或个人名义宴请亲朋好友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宴席提供餐饮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建立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农村流动厨师及所带帮厨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后,到所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申请办理《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接农村自办宴席加工制作。 第五条农村自办宴席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和

登记备案管理。承办者应在提供自办宴席3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实填写《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农村自办宴席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举办者申请的自办宴席时间、地点是否会影响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审查承办厨师是否取得《流动厨师登记备案证明》; (三)审查其他帮厨人员是否患有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审查举办者宴席菜单是否提供野生菇类、自制酱腌菜、河豚、生食海产品等影响餐饮安全的高危食品。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主要包括: (一)加工场所是否与宴席规模相适应。是否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二)卫生条件是否达到宴席加工制作要求。是否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存放废弃物等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三)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采购农药

最新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8〕358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全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流动厨师的摸底建档工作。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对各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和流动厨师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申报工作打好基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村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岗位职责,配合做好全镇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截止目前,镇食品药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专题会议4次,召开食品药品一专三员培训会1期,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农村厨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会1期。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了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各村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建档立卡,并要求到当地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并组织流动厨师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农村厨师不得上岗。

三、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村切实做好食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积极向本村家庭聚餐的举办者和流动厨师宣传农村自办宴席的重要性,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农村自办宴席的菜肴实行每种菜品100克以上48小时留样制度。 四、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农村自办宴席要具备基本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督促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搞好宴席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具、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五、落实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在针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餐饮环节检查工作中,我镇要求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深入村、户调查了解农户集体聚餐自办宴席实情,据实上报。截至目前,全镇已有登记备案集体聚餐自办宴席42家,登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表42份,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42份,现场验收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42份。要求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培训资料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培训资料 一、食品卫生“五四” 1、四不:采购员不进,保管员不收,食品加工员不做,服务员不卖腐败变质的食物。 2、四隔离: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划片分工、包工负责。 5、四勤:勤洗手、勤俭治家、勤洗澡理发、勤洗已脏工作服。 二、清除蔬菜上残留农药的几种简易法 1、浸泡水洗法: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机磷类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于10分钟,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以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篇。 2、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法是有效地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m1水中加入碱面5g—10g)5一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3、去皮法:蔬菜瓜果表面农药相对较多,所以削去外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法。 4、储存法:农药随着时间能缓慢地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减少农药残留量。一般应存放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

的瓜果。 5、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分解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法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此法常用于芹菜、菠菜、小白菜、圆白菜、青椒、菜花、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染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5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冲洗l一2遍。 在具体处理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上几种法联合使用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三、部分食品适宜低温贮存条件表 四、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 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 2、食品被有毒有害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 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 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 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 7、误用有毒有害物。8、不适当的贮存。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10、个人卫生素质差。1 l、投毒。 五、食物中毒分类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 2、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发病与进食时时,食用量有关;发病快,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重,病程长,发病充及死亡率高;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镇范围内举办集体聚餐的活动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卫生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意识一时难以达到规范制作的要求,从而成为当前引发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食安办、安办、公卫中心和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集体聚餐活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全力抓好抓实。 二、健全机制,完善网络 镇食安办、公卫中心和各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镇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村级考核内容,村支两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村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对本村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申报管理制度。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农村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要提前48小时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定《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然后由村(社区)协管员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向镇公卫中心报告。镇公卫中心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予以上报。 (二)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要建立健全现场指导制度,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行分类现场指导,指导人员必须

对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进行认真考察,对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场所建筑布局、卫生设备设施、食品及原料感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聚餐食谱、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以及用水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同时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书》。 (二)建立餐饮服务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对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须经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并填写《县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备案登记表》后,才能在该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全面加强对流动厨师及餐饮服务人员的监管。 (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现场指导人员要在开餐30分钟前对将供餐的食品进行试尝留样,无异常反应后可提供食用,同时食品要留样100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若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可按程序处理食品留样。要切实建立食品索证检验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要严格检验销售者是否具有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经销资质,查看食品的感观性状和标签标识,索取销售发票并保存至聚餐结束后十天,做好环境清洁、生活饮用水消毒和餐饮具消毒保洁工作,防止污染。要切实建立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发现可疑食物中毒时,要立即向镇公卫中心报告,妥善保存可疑中毒食品,及时控制可疑中毒现场,并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救治。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聚餐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 项 集体聚餐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 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 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 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采取 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 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 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 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 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2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

农村集体聚餐其实不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不仅仅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黄河 (2016年3月) 长期以来,不管是政府管理层面,还是群众百姓层面,一直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来对待,这其实是片面的,亟需澄清,以便追本溯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不只是一个“吃”字。我国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度。民以食为天,许多事情在办理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一个“吃”字。但是,“吃”本身不是这些事情的目的,也不是根本,而只是一个附属内容,甚至可有可无。比如,以前一些单位开会、调研、检查工作,都要安排一场宴会,甚至在宴会上下的功夫走过了会议、调研工作。但是自“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这个风气行到了很好的整治,许多会议、调研已经没有就餐安排了,即使有也只是工作餐,吃饱而己。同样,如果我们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仅仅作为一个“吃”的问题来对待,就难免误入歧途了。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性聚餐活动。从这定义可以看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说到底,与城里人因上述事宜在经营性的大饭店、大酒店

摆上几十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其特殊性: 一是承办地点。这类群体性聚集活动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在农村的,多放在自家院子或承包地;在城乡结合部的,特别是已住进居民小区的,基本上都是占用公共绿地、停车位、社区活动广场等。现在,在农村的活动仍包含着上述诸多事宜,但在城乡结合部,已仅局限于丧葬、祭祀,其它事项都放在条件较好的酒店。 二是承办人员。群体性聚集活动多为“一条龙”服务,主家只需出钱就行(当然也有主家自己采购食物的)。由厨师牵头,组织一班人马,负责搭棚、桌椅、碗筷、制作饭菜、清洗等。另由一个所谓的和尚或道士带领一班人,负责仪式、吹奏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的民俗特色以及低层次化。 三是承办条件。由于场地狭小,餐饮操作人员素质较低,以及餐饮制作设备设施缺乏等原因,群体性聚集活动无论是饭菜制作,才是就餐环境,都远远比不上有资质的经营性酒店,因而更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那么,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到底是什么? ——农村集体聚餐其实是一项民俗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更应定义为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特别是丧葬、祭祀活动,主要发生仲夏隆冬季节、清明冬至以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队,各基层食药监管所: 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底线意识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监管,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部分聚餐为应急性活动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各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牢固树立群

众观点,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解决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方法,讲求工作实效,持续提升全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机制 (一)加强属地管理。各乡镇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聚餐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二)靠实部门职责。区食药监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区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 1 -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

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人200就餐人数在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第七条. (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 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 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省通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乡村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实行乡村厨师备案管理制度。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 第十条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一条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乡村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篇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XXX市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的指导(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XX?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

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 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监管网络是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村委会(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相关部门和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及承办厨师应按职责分 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方案、按要求进行应急处臵工作。会同区食安办做好督查工作,按《XXX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分。 2、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834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XX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XX 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 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 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

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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