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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赡养父母协议书

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王家全翁明珍

赡养人:甲:王道均(长子)刘思会(长媳)

乙:王道福(次子)

因被赡养人年事乙高,并长期重病,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双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一、被赡养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对患病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被赡养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被赡养人。

四、被赡养人的生活方式由被赡养人自己选定,可以同甲、乙双方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甲、乙双方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待遇从优、生活来源由甲、乙双方保障。供应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商决定,每人每年白面_______斤,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大写();必须保证被赡养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五、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元大写()人民币。

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承担。

六、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分担。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二方各一份,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八、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未尽事宜者,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甲(签字):乙(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执笔人:

在证人:

新华村委会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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