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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及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及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及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篇)

SDJ 69—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8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的通知

(87)水电基字第50号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 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 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 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 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198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 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1.0.3条 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 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 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 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1.0.6条 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 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 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 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 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 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 工机械的效能。

第2.1.3条 主厂房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及沉降观测,应遵守本篇第九章的有 关规定。 第2.1.4条 构件的制作和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 以保证构件不因地基下沉而变形。

第2.1.5条 使用组合钢模板时,对新钢模板必须进行进场查验,对旧钢模板应 进行维护和修整,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2.1.6条 构件的冬期和雨季施工,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2.1.7条 外包钢构件宜在配有外包钢专用设备的预制厂集中生产。

第2.1.8条 钢材的级别、钢号和规格,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 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节 构 件 制 作

(Ⅰ)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

第2.2.1条 构件的生产方式,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原 则:

一、扩大中、小型构件的工厂化集中生产的比重。

二、根据结构安装顺序,组织配套生产和流水作业,并在满足结构安装需要的 条件下,组织好连续均衡生产。

三、构件制作及堆放布置,应充分考虑利用厂内铁路专用线,并直接将构件运 至吊车起吊半径范围内的可能性。

四、对于分段吊装的构件,如除氧、煤仓间框架等,为了保证安装接头的准 确,应尽量采取整体预制的措施。

第2.2.2条 大型构件的底模,应用水准仪抄平,严格控制其纵横向的水平,误 差应控制在5mm以内。大型框架整体预制时,应采用经纬仪测定底模纵、横向定 位线并使之闭合,各层框架梁的位置均应用对角线校对,同时确保侧模和底 模相互垂直。

第2.2.3条 构件采用多层平卧叠合制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叠合层数,应根据构件及其模板支承系统的强度、刚度及场地地基情况等 确定。框架、柱及桁架一般不宜超过三层,梁不宜超过四层。

二、构件底模采用分节脱模时,其支点间距及支承面积须经过计算确定,防止 构件产生不均匀下沉和裂缝。

三、各构件底模的架设和拆除,均应保证下层构件不因上层荷重而影响其强度 和产生变形。一般其下层构件混凝土的强度,须达到5MPa(50kgf/cm2)后,方可 浇筑上层构件混凝土。

四、构件吊点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如需变动吊点位置或设计无规定时,应 对构件进行强度、裂缝及对中(吊点与构件重心吻合)验算,并合理确定吊点位置。

第2.2.4条 框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框架横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续表

注:1. 为构件长度;

l 1 2. l 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2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第2.2.5条 钢筋的加工及组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加工,应在仔细核对设计图纸后进行。桁架式结构应放足尺大样, 并经核对后方可加工。

二、构件接头处的预留钢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位置、数量和预留长度 的准确。留出钢筋的端头应切割整齐,不得有裂纹及锈蚀。

三、钢筋代换时,除按照强度换算外,并应满足构造及锚固要求,对两段构件 接头处的钢筋,尚应保持根数一致。

四、不得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电弧点焊,如需点焊要采取措施,并 通过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禁止在20MnSi及以上级别的钢筋上引弧。

第2.2.6条 预埋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件的锚筋数量、长度和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板埋件的四周应除去毛 刺,并加工成光边。

二、埋设在构件上表面的钢板埋件,短边大于300mm时宜开设排气孔,以使 钢板下混凝土浇灌密实。

三、埋件锚筋的焊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成批生产前应对焊件先作试验以确 定工艺参数。焊接时每个焊工必须试焊三个接头,外观及强度检查合格后才可施 焊。焊好后应进行校正,其表面平整度应小于埋件长边长度的1/200且不大于 5mm。对成品应分批进行外观及强度检验。

四、制作完成的埋件应标明设计编号并分类堆放。螺栓埋件的外露螺栓丝扣部 分,应涂油加套保护。

五、埋件应位置正确并安置牢固。只能固定在钢筋上的铁件可以用电焊连接, 但电焊时应根据钢筋级别、直径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第2.2.7条 泵送混凝土采用管道输送混凝土时,不得将管道搁支在构件的模板 上。

第2.2.8条 湿接接头和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取整体预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构件的底模及侧模,在接头处不可断开。

二、湿接接头构件的钢筋应尽可能整根通长放置,但必须考虑好在接头处切断 的方便。接头处,紧邻的连接钢板应平整密合,并在其上、左、右三面施以定位点 焊。

三、干接接头的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接头部分的相邻铁件加以定位点 焊。当接头部分为螺栓结合时,应将螺栓预装。

四、整体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宜连续浇筑完毕。若分段进行时,已浇筑的混凝 土必须达到

1.2MPa(12kgf/cm2)后,方可进行下一分段混凝土的浇筑,每段构件中不 应留施工缝。

五、为了便于整体预制构件的安装找正,必须在构件上整体放线(划出中心 线、标高线及接头密合标志),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切断接头处的钢筋。

第2.2.9条 湿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接头处 钢筋相对位置的正确,一般可采用刚性定位模具及加焊定位钢筋予以固定。柱端与 基础连接的部位也应同样处理。

第2.2.10条 干接接头的构件当采用分段预制时,对接头部分的铁件应采取措 施,确保铁件不致因浇筑混凝土而移位。

第2.2.11条 插入式接头的构件制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框架宜整根(榀)通长制作,一次立模、放线。构件拆模后一次性标注 中心线和标高线。

二、插口的内模宜采用定型工具式“阴模”。

三、插口混凝土浇筑时,先浇下壁部,其厚度误差控制在0~-10mm范围内, 然后插入阴模。阴模安装尺寸误差不大于±5mm。阴模安装后,应采取措施,以 防在浇两侧混凝土时“阴模”上浮。

四、插口处混凝土必须连续浇筑,振捣时宜浅插轻振。

五、插口压浆孔必须埋在接口底部,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被混凝土堵塞。

第2.2.12条 齿槽式梁柱接头构件的制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齿模(三角条)的位置和尺寸应严格符合设计要求。

二、齿模的埋条在吊装前应及时取出。

第2.2.13条 外包钢构件的侧模与底模必须和外包型钢紧密靠严,以保证构件 的表面质量。

第2.2.14条 外包钢构件混凝土宜选用低流动度混凝土(为便于施工可掺用减水 剂)。为保证顶面角钢内侧混凝土的密实,必须进行二次振捣。混凝土表面在收浆 前应增加抹压一次并及时养护。

第2.2.15条 为了检查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的 需要,尚应制作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试块的组数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2.2.16条 大型构件如框架、炉架、柱、行车梁、煤斗大梁等应逐件验收, 小型构件可逐批验收。相同型号构件以同班生产的为一批。

第2.2.17条 验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件外观如有缺陷及损伤时,应按《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4—83)第4.7.1条进行修整后,方能进行验收。

二、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17的规定,其他构件应符合《钢筋混 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J204—83)表5.1.6的有关规定。 表2.2.17 框架构件的允许偏差

注:1. 为构件长度;

l 1 2. l 为构件对角线长度;

2 3. a为预埋件短边长度。

三、每件构件均应标明编号、方向、制作日期及验收合格的印记。

(Ⅱ)外包钢骨架制作

第2.2.18条 外包钢混凝土的角钢、槽钢和箍筋均应调直矫正。矫正后的允许 偏差应符合表2.2.18的规定。

第2.2.19条 外包角钢需接长当设计无规定时,宜用斜焊缝对接。角钢切割下 料拼接后,应将与模板相接触的端头和焊缝,以及角钢内侧影响箍筋施焊的拼接焊 缝,用手提砂轮打磨平整。

表2.2.18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

第2.2.20条 外包钢结构宜采用球状端头的钢箍,并在专用焊机上点焊成型。 当现场无专用点焊设备须改用其他焊接方式时,应与设计部门商定。

第2.2.21条 手工焊骨架时,为避免焊接时高温引起变形,应采用分段跳焊。 组焊好的骨架要适当加固,防止在运输入模前变形。

第2.2.22条 外包钢骨架成型后的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2.2.22 的规定。

表2.2.22 外包钢骨架的允许偏差

注:1. l为骨架总长;

2. d为钢筋直径。

(Ⅲ)墙板围护结构制作

第2.2.23条 同一工程的墙板,尽可能使用同一品种的水泥,所使用的隔离剂 要求不影响墙板板面色泽的一致。

第2.2.24条 轻骨料混凝土墙板在成批预制前,宜通过试拌确定搅拌和振捣等 工艺参数。混凝土试拌合格且标号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式生产。

轻骨料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宜掺附加剂以改善混凝土的性 能。

第2.2.25条 填充式复合墙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混凝土与其内部填充的保温 材料隔离。

第2.2.26条 抽芯式空心墙板如采用气囊工艺,应控制充气量及防止气囊上浮 的措施。如采用钢管等抽芯工艺,必须保证管子的圆度和光洁度。

第2.2.27条 制作墙板宜采用专用钢模(或胎模),并采用精密加工的侧模和可靠 的侧面支模工艺,以保证墙板接缝面的尺寸正确、平整和严密。

第2.2.28条 卧式生产的墙板,在混凝土表面收水后应再次压平和抹光(需外粉 刷的除外),然后进行养护。

第2.2.29条 墙板制作时,应采取措施使墙板上的防水接缝、预留孔洞和埋件 等保持正确位置。

第2.2.30条 墙板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30的规定。

表2.2.30 墙板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节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

第2.3.1条 构件的运输和堆放除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4—83)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拖车运输构件时,应使构件的搁置点有自由转动的可能。

二、大型钢筋混凝土墙板运输时,应配备专用托架采用侧靠立放的方法。墙板 堆放时也应侧靠立放,并宜用支架固定。两个搁置点处宜设木垫块,板与板之间的 上口必须用等厚的垫木隔开。

三、肋形板平卧叠放时,板与板之间在吊点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m等厚 的垫木,上下垫木应对齐并垫实。

四、构件堆放搁支用的垫木应采用方木,不得用圆木或其他扭曲、腐烂、松软 的木料。

五、构件宜按不同类型分别堆放,在施工现场应按吊装顺序进行堆放,其标志 要明显。 第2.3.2条 构件安装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安装方案和施工措施。

第2.3.3条 构件的柱接头和梁柱接头部位的二次灌浆面,在安装前必须凿毛。

第2.3.4条 安装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标号的 70%。

第2.3.5条 用钢丝绳绑缚构件进行起吊时,应在绑缚处放设衬垫,重型构件应 使用特制的钢护角器。

第2.3.6条 为使装配式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使其接头强度 满足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结构安装宜采用分层吊装法或阶梯形吊装法,一般不宜采用逐跨垂直到顶 吊装法。

二、结构安装过程应按需要设临时支撑或缆绳。该临时支撑或缆绳的直径和数 量、安设位置和支设方式等,应按结构在吊装施工阶段的风载大小、吊装层高度吊 装层高度:指已吊装未进行接头灌浆的楼层和正进行吊装楼层的两个楼层高度的 和,即验算吊装稳定时柱的基本计算长度。和吊装方法等进行综合分析,并通过计 算,在施工方案中予以确定。

纵向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设计为铰接,结构设有柱间支撑或刚性跨时,应在每层 结构吊装找正并及时安设了柱间支撑后,才能拆除临时支撑或缆绳。

纵向框架梁与柱的连接设计为刚接时,必须在该层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焊接、 灌浆后,待灌浆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才能拆除临时支撑或缆绳。

三、框架结构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的灌浆工作必须紧跟吊装进度。可以隔层灌 浆,即吊装第三层时,必须完成第一层的灌浆工作。吊装层高度一般宜控制不大于 16m;当有计算依据能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时,可适当予以放宽。

四、汽机房、锅炉房等单柱排架的柱接头和柱梁接头,应紧跟吊装进度逐层完 成接头灌浆工作。当柱分段较长,可以纵向隔层灌浆;即吊装第三层纵向梁时,应 完成第一层纵向梁和柱的接头灌浆工作。

五、当接头灌浆未达到设计强度而又必须在该层内进行重型设备安装时,应在 吊装施工方案中予以论证,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六、屋架安装应从相邻两榀屋架间能形成稳定的空间结构部位开始,屋面板安 装应在屋架的水平及垂直支撑安设后进行。

七、墙板安装应在厂房结构按设计形成纵、横向的稳定结构体系后进行。

八、当结构布置、吊装工况不能符合上述吊装过程中的稳定和接头强度的要 求,或施工吊装阶段可能遇有大风、震情等特殊情况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吊装稳 定和接头强度的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2.3.7条 外包钢构件安装前应按设计将钢牛腿、钢挑梁等外接件焊在构件 上。为防止混凝土在高温下受到损伤,可采用间断流水焊接或分层流水焊接方法。

第2.3.8条 柱子的找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子的找正必须在柱轴线的两个垂直方向同时进行。柱截面较大时应校核 第三面的偏差。框架要在三个方向,三个面上同时进行。

二、多节柱吊装时,每节柱顶的找正定位,必须以柱基中心线为准。

三、柱(包括外包钢)找正后应将接触面间隙用钢板塞紧垫平。

四、纵、横向就位后,仍应对柱中心线偏差进行复查,只有在纵、横向梁找正 焊接后,柱的偏差记录方可作为验收依据。

第2.3.9条 柱子在完成找正定位进行摘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湿接接头的柱子须待四角主筋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二、干接接头的柱子须待四面连结钢板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三、外包钢柱子的接头须待每角至少有一块连结板焊接完成后方能摘钩。

第2.3.10条 插入式接头构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插入式接头结构宜采用分层吊装法。如设计无规定时,须待接缝砂浆强度 达到设计标号的70%以后,再进行上层框架或单柱的安装。

二、构件就位时,应在杯口上边缘设楔形垫铁以支承上柱重量,并调整上柱的 标高和找正。 第2.3.11条 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安装及找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各分层的煤斗壁板上,应预先放出拼装找正用的定位线。

二、煤斗起吊,可根据其形状及大小组成单片形、折面形或框形。

三、吊点的选择应使斗壁在吊装过程中保持稳定。构件的倾角应便于就位。

四、安装过程中应测定斗壁垂直或倾斜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煤斗口的中心及 标高是否正确。各分层的煤斗壁板间应接触严密后,才能进行焊接固定。

第2.3.12条 钢筋混凝土梁就位时,除中心线吻合外,尚应使两端间隙保持一 致,并应在支座处垫实,进行适当的定位焊接后才可摘钩。

第2.3.13条 各层板就位应按照放线的位置搁置,尚应将支承处垫实并及时进 行焊接。 第2.3.14条 墙板安装前,应检查预埋件尺寸、位置,以及墙板安装部位柱子 的倾斜或纵向梁外侧的翘曲情况。如超过允许偏差应在安装前处理完毕。尚应在 柱或梁上标出每块墙板的安装位置。

第2.3.15条 吊装墙板时,板缝应力求横平竖直,门窗孔洞位置准确。板缝的 间隙应根据实际尺寸调整均匀。

第2.3.16条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6的规定。

表2.3.16 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H为柱高度。

第四节 构件接头及板缝施工

第2.4.1条 构件接头的焊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外包钢结构)焊接的焊工,除应呈验有效 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外,并应对参与焊接各种型式的接头和工位分别做三根拉力试件 检验,合格后始可正式施焊。

二、焊工所焊接头应有详细记录。

三、框架柱及截面较大柱的接头焊接时,须选择合理的焊接顺序,应有两人同 时对称施焊,以减少结构的变形。

四、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清渣后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外观不合格的接头应通过检 验、分析并经修整或补强后提交二次验收,必要时可割取3个接头进行拉力试验。

钢筋焊接接头的强度检验,在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 同接头型式、同焊接位置)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制作模拟试件3件, 进行拉力试验。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复验应从成品中切取3个试件,进行拉力试 验。

第2.4.2条 构件接头混凝土的灌筑工作,应在其接头焊接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 格后,方准进行。

第2.4.3条 接头混凝土灌筑(包括齿槽式接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头灌筑混凝土,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 83)中第4.4.18条规定。

二、对柱子接头上端出现的缝隙,宜用压力灌浆灌注密实(包括密合式接头和 外包钢柱接头)。

三、接头灌筑的混凝土标号,如设计无规定时,取不低于构件混凝土的标号。

四、尽量采用高标号水泥以减少水泥用量,有条件时宜采用无收缩水泥,不应 采用收缩性大的水泥。

五、混凝土灌筑后,应进行二次捣实,其间隔时间应根据气温及水泥凝结时间 决定,并及时进行认真养护。

六、接头混凝土的灌筑高度,应超过接头上口顶面5~10cm,待混凝土达到 10MPa(100kgf/cm2)强度后,将多余部分凿去,并及时进行抹面和继续养护。

七、接头混凝土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每工作班同标号混凝土不少于一组。

第2.4.4条 插入式接头灌筑砂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宜用压力灌浆,压力保持在0.2~0.5MPa(2~5kgf/cm2)。

二、宜采用无收缩水泥或高标号普通水泥掺加微膨胀材料。

三、砂浆标号如设计无规定时,应取比原柱混凝土标号大100号。

四、接头砂浆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每工作班同标号砂浆不少于一组。

第2.4.5条 齿槽式接头处混凝土应达到100%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安装用的 临时支托。 第2.4.6条 墙板板缝施工前,应对墙板四边和滴水线等进行检查和清理,损坏 处应进行修补。

第2.4.7条 采用防水材料的板缝,基层必须坚硬密实。如有疏松应予清除,基 层表面不能有油污及灰尘,并必须干燥。板缝外口采用油膏嵌缝或防水砂浆嵌缝 时,应在板缝两边贴临时防污条,施工完毕撕去。调制防水砂浆可掺入适量纤维性 材料。

第五节 工 程 验 收

第2.5.1条 应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

一、钢筋及外包钢骨架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二、预埋件的加工、焊接及安装。

三、构件的接头施工。

第2.5.2条 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设计变更及原材料代用证件。

二、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件及现场试验报告。

三、钢筋及型钢的焊接试验报告。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包括灌浆混凝土试块的强度试验报告)。

五、混凝土工程施工日志。

六、装配式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包括吊装记录、焊接记录)。

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工程重大问题的技术资料及处理文件。

第三章 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本章适用于主厂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基础、钢 管混凝土结构及框架滑模)的施工及验收。

第3.1.2条 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现浇钢 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并经批准后方准施工。编制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临时管线、电源、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 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经济、安全,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二、确定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符合电厂设备安装顺序及投入运行的 需要。

三、应尽量扩大地面作业,采用组合模板、组合骨架、吊装就位、桁排架支模 及可调节的支承架等先进施工方法。

四、选用现浇施工的垂直运输和提升机械,应考虑同时可适用于屋面施工的可 能。

五、布设现浇施工的脚手和施工通道,要力求不(或少)影响厂房内及其附近施 工面的开展。

六、要妥善解决现浇结构施工在空模阶段的稳定和偏移,要对保证轴线和断面 尺寸的正确采取有效措施。

第3.1.3条 现浇钢管混凝土、框排架滑模施工等新结构、新工艺,在施工前应 编制施工措施及操作规程。

第3.1.4条 框架结构宜采用分层、分段平行流水作业法施工,并应符合结构设 计的要求。

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结构

(Ⅰ)模 板 工 程

第3.2.1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组合钢模板体系,做好配模设计,扩大其使用率。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结构外形尺寸所规定的精度和结构 在空间位置上的正确性。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符合钢筋绑扎、安装及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工 艺要求。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3.2.2条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 行设计。设计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二章第 二节及《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3.2.3条 组合钢模板及其附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符合《组合钢模板技 术规范》(GBJ214—82)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钢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严重 锈蚀、变形及有裂缝的钢模板不得使用。

第3.2.4条 少量异形结构可采用木模板,板面应刨光。

第3.2.5条 木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 木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

第3.2.6条 模板表面均应涂刷隔离剂。选用的隔离剂不得影响结构外露表面的 美观。

第3.2.7条 安装基础模板时,应符合下例规定:

一、侧模与斜撑的夹角不小于45°,斜撑必须牢固。支承土为湿陷性黄土时, 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壤,必须有防冻措施。

二、当两面侧模距离较远,不易构成对拉条件时,应采取劲性拉锚或横向斜支 顶措施。

三、用泵送混凝土工艺时,应采取防止侧模上移的措施。

第3.2.8条 安装柱模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柱模支承面应平整坚固,定位正确牢固,柱边线正确清晰。

二、安装预拼装的大片模板,应同时安设临时支撑,并不得系在柱的钢筋上。

三、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整体稳定。柱高大于4m时,应四面支撑;柱高 大于6m时,宜将其支撑连成一体,使之形成整体构架系统。

四、柱箍应按配模计算进行安装。当用圆钢管扣件作柱箍时,扣件布设应在配 模设计中明确。

五、柱高超过2m时,侧模应留设浇灌混凝土用的门洞,柱脚处应留设清渣 孔。

第3.2.9条 安装墙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拉螺栓及垫块应与模板垂直。

二、墙面较大时,宜分几块拼装。拼块间应连接密合、牢固。连接处的钢楞不 得少于分块相拼模板的钢楞数。

三、墙模板应平整、不偏斜、接缝严密。接缝处的“U”形卡应装全。对拉 螺栓松紧适度。螺栓套管或垫块的长度可比墙板厚小5~8mm。

第3.2.10条 梁、板模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模与横楞应拉接,横楞与支架应连接牢靠。采用组合钢模板时,侧模与 底模应通过角模用“U”形卡连接。梁上口应设拉条。

二、模板单块铺设安装,必须在支撑架设稳固,板下横楞与支撑架连接牢固后 才能进行。

三、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 全跨长度的1‰~3‰。

第3.2.11条 安装煤斗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煤斗模板应放实样。根据斗壁尺寸及斜度,内模宜随混凝土浇灌分层安 装。如采取一次支完的方法,则应在内模上预留梅花形布置的浇灌孔。孔中心距 在水平向宜取1.5m,垂直向宜取1.0m。

二、内模支撑系统应构成一个独立的整体。支撑的形式和数量,应保证在浇灌 混凝土过程

中便于安装模板及捣固混凝土时模板不发生变形和位移,以确保斗壁设 计尺寸。

三、出料口的内侧模板,应在内壁板全部支完并清除模板内杂物后,且在浇灌 出料口混凝土前,将其封牢。

四、上承式煤斗外壁模板宜采用排架支设,并加设斜撑或水平支撑,以保证支 架系统的整体稳定。

五、出料口底模板承受荷载大,应经计算合理选择支柱截面。支柱荷载应均匀 地分布在下层楼面结构上,对该层楼面结构应进行核算,必要时进行加固。在底模 支架拆除前,下层楼面结构的加固支架不得拆除。

六、煤斗与框架宜分两次施工。煤斗梁连接处的模板应满足施工缝处理的要 求。

第3.2.12条 排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架必须支设在坚实、平整的地基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排架支柱 下端一般应垫以通长垫木或型钢。

二、采用多层排架支模时,应根据支柱材料情况选择合适的层次,一般每层排 架的高度以4~5m为宜。上下层排架的支柱应在一条竖直线上,其轴心偏差不超 过立柱断面直径或短边长度的1/4,且不超过30mm。

三、排架支柱的纵横向必须设置水平拉杆和剪刀撑,并与排架支柱连接牢固。 水平拉杆的上下步距不宜大于2m,垂直剪刀撑间距不宜大于6m。当楼层高度超 过10m时,尚需考虑设置水平向剪刀撑。排架支柱纵距应由计算决定,一 般宜取0.6~1.2m。

四、每层排架顶部均应有通长的托板,其宽度应满足搁置上层排架的需要。支 柱底部宜用木楔楔紧或在中部设螺旋调节装置。

五、支柱宜选用长料,同一支柱的连接接头不宜超过两个。

六、单排柱的排架,应在横向与建筑物或地面拉接牢固。

第3.2.13条 桁架支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用桁架支模。桁架宜采用下泵式钢桁架或钢木混 合桁架。桁架形式、构造及用料规格应由计算确定。

二、桁架各节点的结合应紧密,上弦杆应有3‰起拱度。桁架制作质量应参照 《钢结构工程验收规范》(GBJ205—83)等有关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必要时可抽样做荷载试验。

三、桁架的榀数、间距应由计算决定,桁架之间应用水平拉杆联系,并使同一 平面内的所有桁架组成一个空间整体。

四、桁架宜搁置在排架立柱的竖向中心线上,以保证桁架荷载能可靠地传到排 架上。

第3.2.14条 安装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正确,不得遗漏。在混凝土浇灌 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二、精度要求较高或重要的预埋件,宜在预埋件和钢模板上钻孔,并用螺栓将 预埋件固定在钢模板上。

三、预埋件与钢筋焊接固定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损伤钢筋。

第3.2.15条 模板安装和预埋件、预留孔洞允许偏差,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

第3.2.16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拆模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留孔洞内模的拆除,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拆模时应 避免振动和碰伤孔壁。

二、承重模板的拆除,当设计无要求时,应达到表3.2.16所要求的混凝土强 度。

表3.2.16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第3.2.17条 当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而需提前拆模,或拆模后混凝土未达到 设计强度而需承受部分至全部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并经技术主管批准。

第3.2.18条 大体积混凝土基础拆模,除应满足混凝土强度要求外,还应考虑 温度裂缝的可能性,且混凝土中心温度与气温之差应小于20℃,方可拆除模板和 保温层。

(Ⅱ)钢 筋 工 程

第3.2.19条 吊车梁中不得使用经过冷加工的各种钢筋。预埋铁件的锚筋应采 用未经冷拉的Ⅰ、Ⅱ级钢。

第3.2.20条 煤斗壁因支模或其他原因需要留洞时,允许将钢筋割断,但应留 出足够的焊接长度,补洞前必须将其焊接牢固。

第3.2.21条 当煤斗壁与大梁的混凝土分开浇筑时,预插在大梁上的钢筋与斗 壁钢筋的接头应采用焊接,且接头位置应间隔交错,在构件同一截面上接头钢筋面 积不应超过钢筋总面积的50%。

第3.2.22条 各层柱接头处上下钢筋,如轴线偏差较大时,宜采用冷弯校正, 不得用锤敲打。如冷弯校正有困难,可采用氧焰加热纠正,加热温度不得超过 850℃。

第3.2.23条 应采用正确的支撑、定位器、垫块等来保证钢筋的设计位置,不 得用钢筋头、石块做垫块。对大体积钢筋混凝土基础的上部钢筋,当设计无规定 时,可采用钢支架固定。该支架应经计算,以保证上部钢筋的稳定可靠。

第3.2.24条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3.2.24的规定。

第3.2.25条 钢筋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表3.2.24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允许偏差

表3.2.25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Ⅲ)混凝土工程

第3.2.26条 施工准备阶段,应对当地的砂石料货源及材质进行调查。应通过 试验和优选确定供货单位。每批进货的砂石料,都应按有关规定抽样试验,经鉴 定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3.2.27条 砂石堆场应平整、坚实,并有良好的排水。砂石应按品种、规格 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第3.2.28条 进场的水泥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对水泥质量有怀凝,或没有质 量证明书,或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3.2.29条 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施工操作条件、原材料的变化,以及实际试 块强度,作定期分析,进行合理调整,并以均方差和变异系数考核混凝土的施工质 量水平。

第3.2.30条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碎石粒径宜小于或等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粒径宜小于或等于输送管 内径的1/2.5,通过0.315mm筛孔的砂应不少于15%,砂率应控制在40%~50%。

二、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三、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18cm。

四、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和掺合料。

第3.2.31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3.2.31选用。

表3.2.31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

注:1.使用高频振动器,坍落度可酌情减小。

2.连续浇筑高大结构时,坍落度宜随浇筑高度的上升酌情分层递减。

3.对曲面和斜面的混凝土,以及掺毛石的和掺外加剂等混凝土的坍落度,情况选 定。

4.轻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比表中数值减小1~2cm。

第3.2.32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制定施工方案,并按施工能力和一次浇筑量,合 理选定浇筑顺序和布料点,防止出现“冷缝”。

第3.2.33条 基础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前应验收模板的轴线位置、标高,预埋件、插筋、底脚螺栓的数量、 位置、标高及其固定可靠程度。浇筑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维护。如发现有变动、移 位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二、采取原槽浇筑法施工时,槽帮土质应符合坚硬、密实、平整等要求,以确 保不塌方,表面土层不剥落。

三、一般应分层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

四、浇筑台阶式基础,应防止垂直交角处出现“吊脚”。浇筑杯形基础,应注 意杯口底混凝土的密实,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杯口模板上浮。浇筑条形基础,宜 分层、分段连续进行,且垂直施工缝宜设在变形缝的部位。

第3.2.34条 大体积基础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体积基础混凝土应按基础平面、厚度及施工浇筑能力分块(段)浇筑。

二、分块的基础应间隔进行浇筑,分块接合面应按施工缝处理,该结合面侧模 可采用拉网钢板。

三、各块(段)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宜为25~40cm,分层浇灌间隔不超 过混凝土初凝时间为限。

四、对矿渣水泥等泌水性较大的水泥,应及时排除泌水,并进行二次振捣。

五、为防止产生温度裂缝,一般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选用低水化热水泥。

2.配合比设计,应选用粒径较大、级配好的骨料,掺加粉煤灰和减水剂,并尽 量减少单位体积的水泥用量,降低水灰比。

3.夏季施工时,尽可能使用较低温的水和骨料,必要时可采用冰屑搅拌,控制 混凝土浇筑温度在30℃以下。

4.混凝土中掺入适量块石,以减少混凝土水化热。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即开始测温,必要时应采取保温养护措施,混凝土的温升 梯度宜不大于15℃/m,控制混凝土内外温差宜不大于25℃。

第3.2.35条 框排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框架浇筑应按结构层次分层,按结构平面的变形缝分段。各层框架宜将 柱、主次梁、板分三次浇筑。浇第一排柱时,应从两端成对同时进行向中间推进。 柱混凝土浇筑完毕停歇1~

1.5h(使混凝土初步沉实)后,再继续浇梁。

二、墙与隔墙应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宜大于3m。

三、大断面柱,宜进入柱模内振捣,应采用串筒布料,不得踩坏箍筋。柱应分 段浇筑,边长大于40cm时,每段浇筑高度不应大于3.5m,边长小于40cm时,每 段浇筑高度不应大于2m。

四、在框架的柱与梁及主梁与次梁交叉处,由于钢筋密集,下料和振捣困难, 可改用同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浇灌,并采取相应的振捣措施,以保证该处混凝土密 实。

五、吊车梁宜与框排架分开浇筑,并不得在梁内任何部位留施工缝。

第3.2.36条 煤斗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煤斗与框架分开浇筑时,斗壁应连续浇筑,不得留施工缝。

二、煤斗浇筑宜自下而上,用串筒布料,分层浇筑,每层厚度要均匀。煤斗出 料口和煤斗梁底处,配筋密集,应选用坍落度较大,和易性好的细石混凝土。

三、当斗壁内模为一次支设时,出料口和斗壁转角处应加强振捣;除用振动器 认真振捣外,还可用木槌敲击模板,使混凝土密实。

第3.2.37条 为保证混凝土顶面预埋铁件的质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浇梁、板、柱顶面混凝土时,应将预埋铁件四周混凝土加高,振捣时把 混凝土压向铁件底部,直至铁件边缘冒浆。当埋铁大于150mm×150mm时,应在 埋铁上开排气孔。

二、不应将预埋铁件直接用锤击入已振实的混凝土中。振捣时,振动器不应碰 撞预埋铁件。 第3.2.38条 混凝土的自然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 不得少于7昼夜;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0昼夜;粉煤灰 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昼夜;矾土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3 昼夜;掺有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昼夜。

二、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在12h以内(炎夏10h以内)加以覆盖和浇水。平均 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浇水次数应使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湿润状态。一般当气 温在+15℃及以上时,最初三昼夜中,白天每3h至少浇水1次,夜间至少浇水1次, 以后每昼夜浇水3次。当用能保持水分的材料(如砂,锯末)覆盖时,可适当减少浇 水次数。

三、对于大面积混凝土(如地坪、楼板、屋面等)可采用蓄水养护,对筏型基础 等结构,可注水养护,但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因渗漏造成地基沉陷。

四、对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养护措施,控制其温升梯度符合要求。

五、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12kgf/cm2)后,始准在其上来往人员和安 装上层结构的模板、支架。

第3.2.39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偏差应符合表3.2.39规定。

表3.2.39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允许偏差

第三节 钢管混凝土结构

第3.3.1条 钢管宜采用螺旋焊接管或直缝焊接管。焊接宜用直流电焊机,并应 采用对接坡口焊缝(与母材等强度)。焊接坡口偏差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焊缝坡口允许偏差

第3.3.2条 为使混凝土浇筑密实,可在钢管适当位置开设排气孔。

第3.3.3条 钢管内表面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有油渍等污物。

第3.3.4条 钢管制作的偏差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第3.3.5条 钢管柱的肢管和各种腹杆的组装程序应符合施工措施中的有关要 求。

第3.3.6条 钢管柱组装应设有平整的样板台。各杆件的位置、尺寸及连接处间 隙必须放实样。

第3.3.7条 钢管柱组装时,应先点焊定位或设附加筋作对口固定连结,并选择 合理的焊接顺序和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焊接后结构变形。

表3.3.4 钢管制作允许偏差

第3.3.8条 与钢管柱连接的牛腿等附件,宜在吊装前焊好。

第3.3.9条 焊缝检查合格后,方准对杆件进行防腐处理。

第3.3.10条 钢管柱组装偏差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第3.3.11条 钢管柱吊装前,应选择合理的吊点,以保证空钢管柱吊装时有足 够的刚度和稳定性。

第3.3.12条 钢管柱吊装前,应验收钢管柱组装质量、柱基础标高及轴线尺寸。

表3.3.10 钢管柱组装允许偏差

第3.3.13条 吊装时,应将钢管上口包封严密,防止杂物落入管内。

第3.3.14条 钢管柱就位、校正、临时固定后,应立即浇灌混凝土,并固定柱 脚和纵横向连系杆件,在梁柱未形成整体稳定结构前,不得拆除临时支撑。

第3.3.15条 钢管柱吊装偏差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钢管柱吊装允许偏差

注:L—柱距;h—柱高。

第3.3.16条 管内混凝土浇筑,可采用连续抛落无振捣法或抛落振捣法。当管 径小于350mm

时,宜采用抛落振捣法。抛落最大高度,应不超过50m。如有条 件,也可采用泵送混凝土顶升

浇灌。

第3.3.17条 采用抛落无振捣法时,混凝土石子粒径宜为0.5~2cm,水灰比 宜不大于0.4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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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 编号名称原标准 号 现行有效标准 3.3.1 .1.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建筑 工程篇) SDJ 69-87 DL5190.1-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1部 分:土建结构工 程》 3.3.1 .1.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水工 结构工程篇) SDJ 280-90 DL5190.9-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9部 分:水工结构工 程》 3.3.1 .1.3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锅炉 机组篇) DL/T 5047-9 5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2部 分:锅炉机组》 3.3.1 .1.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汽轮 机机组篇) DL/T 5011-9 2 DL5190.3—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3部 分:汽轮发电机 组》

编号名称 号 现行有效标准 3.3.1 .1.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火力 发电厂焊接篇) DL/T 5007-9 2 DL/T 869-2012 《火力发电厂焊 接技术规程》 3.3.1 .1.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热工 仪表及控制装置 篇) SDJ 279-90 DL5190.4—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4部 分:热工仪表及控 制装置》 3.3.1 .1.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火电 发电厂化学篇) DLJ 58-81 DL/T5190.4-2004 《电力建设施工 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4部分:电厂化 学》 3.3.1 .1.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 收技术规范(管道 篇) DL 5031-9 4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第5部 分:管道及系统》 3.3.1 .1.9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 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 5048-9 5 DL/T 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 超声波检验技术

模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89211

模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控制模板工程质量不仅是保证砼强度质量的重要一环,而且保证砼构件几何尺寸和垂直度、平整度,给装修工程创造良好条件。特别是框架结构,其模板工程质量尤为重要。 1、在模板工程施工之前,承包商应当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模板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架的牢固与否,直接关系到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支撑部分还必须有足够的支承面积。 3、模板拼缝必须严密,不得漏浆,与砼接触应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止粘结措施。 4、在浇筑砼之前,要浇水湿润,在浇筑砼过程中,应设专人“看模”,以确保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 5、模板工程施工中常出现的问题 (1)模板的整体稳定性,若模板体系整体失稳,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在“半跃”结构中,高低跨处的梁的侧模易发生“倒帮”,造成梁的截面尺寸减少或轴线位移; (3)在支设异形模板时,如首层、顶层的造型,易造成相同的构件、形状、尺寸不一致; 6、模板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控制要点 事前控制是重点,通过连续不断的过程控制及事后检查验收,确保模板工程质量。 (1)施工人员资质控制; (2)施工技术措施审核,并监督按审批合格的措施组织施工;

(3)施工材料、构配件准入控制; (4)严格控制按设计及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5)施工工艺、施工过程控制; (6)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业主。 7、模板工程在施工中常用的控制措施 (1)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措施,并通过现场检查、旁站督促其按审核后的措施进行施工,重点检查基土是否夯实,有无排水措施,支架下是否设通长垫板,支架的拉子是否加密等,对未按要求施工的部位进行返工; (2)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措施,通过现场的检查、旁站督促其按审核后的措施进行施工,重点检查:在砖垛处是否设通长的垫板,支撑是否牢固; (3)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工程技术措施,并通过现场的检查、旁站督促其按审核后的措施进行施工。重点检查:其模板下部应设与板厚等高的铁马凳,侧模固定是否牢固; (4)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措施,并通过现场的检查、旁站督促其按审核后的措施进行施工。重点检查: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放大样,尽量使用同一模具,保证砼成型的形状、尺寸一致。应先设节点处柱头模板,尽量使用定型模板,并固定牢固,再进行梁底模板的支设,其标高及轴线应反复校核,并经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钢筋工程的施工。 主控项目 4.2.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附表全套

单位工程质量报审表 表号:DJB-A4-03 工程名称:工程编号:T03-001 致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华能廉江塘蓬风电场工程项目监理部: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单位工程现已施工完毕,经我公司三级自检,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的要求,请审查和验收。 附件: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记录 施工项目部(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项目部审查意见: 监理项目部(章):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业主项目部审查意见: 建设管理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本表一式五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管理单位三份,项目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编号:0201-001 电土验表:3.0.12-4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XX 结构类型/ 层数/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XX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XX 开工日期XXXX.XX.XX 项目经理XX 项目技术负 责人 XX 竣工日期/ 序 号 项目验收记录验收结论1 分部工程 共3分部,经查3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3分部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 16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16项, 经核定符合标准要求 6项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核查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5项,符合要求5项, 共抽查5项,符合要求5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0项 4 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9项,符合要求9项,不符合要求0项 5 综合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混凝土模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 模板分项工程 说明: 4 模板分项工程 模板分项工程是为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安装、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由于模板可以连续周转使用,模板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通常根据模板安装和拆除的数量确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说明:4.1.1 本条提出了对模板及其支架的基本要求,这是保证模板及其支架的安全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后果要作用的项目。多年的工程实践证明,这些要求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是必需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1.2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说明:4.1.2 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及支架在混凝土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等作用下胀模(变形)、跑模(位移)甚至坍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出了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维护和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处理的要求。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说明: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对避免重大工程事故非常重要,在制订施工技术方案时应考虑周全。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2 模板安装 主控项目 4.2.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 说明:4.2.1 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的模板及其支架安装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以利于混凝土重力及施工荷载的传递,这是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本规范中,凡规定全数检查的项目,通常均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但对观察难以判定的部位,应辅以量测检查。 4.2.2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4.2.2 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故应避免。 一般项目 4.2.3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 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电力线路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划分

郧县南化11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围划分 编制单位: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

郧县南化110kV输电线路工程审签页 批准年月日审核年月日编写年月日

目录 一、编制说明 二、施工质量验评划分表

一、编制说明 1、本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是依据《110kV~750kV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的规定进行制定的。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郧县南化110kV线路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本项目部施工段线路全长12km。本工程由三个分部工程,6个分项工程,每个单元工程可以包含若干个检查项目,检查项目中又分为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外观项目。其中除线路复测分项工程、基础降、基础开挖分项工程和基础护坡不参加质量评定(但须做好施工检查记录)外,其余项目均需进行质量评定。 关键项目:是指影响工程结构、性能、强度和安全性,且不易修复或处理者。 重要项目:是指影响寿命和可靠性,但可修补和返工处理者。 一般项目:是指一般不影响施工安装和运行安全者。 外观项目:是指显示工艺水平,环境协调及美观者。 2、本工程实行三级自检制:即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对单元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100%质量检查,并填写自检记录报项目部进行复检;项目部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进行100%复检,并填写复检记录报巨能集团公司申请抽检,集团公司对分部工程进行抽检,基础工程和铁塔组立工程对耐转角塔全部检查,直线塔基础和直线塔进行不低于30%的抽检,接地工程和导地线架设工程的抽检率不低于单元工程的30%,耐塔全检,各分部工程的抽检都要填写抽检记录。 3、按照电网建设分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文件》(现场部分)中的第四篇中的第二章(线路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的规定,项目部质检组根据《110kV~75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 /T5168-2002)的规定对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初步评定,监理组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规范表格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检验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 见证检测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取样试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5 复验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 检验批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 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8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计数检验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 计量检验 以抽样样本的监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 错判概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电力线路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划分范文

电力线路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划 分

十堰郧县南化110kV输电线路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划分 编制单位:十堰巨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月

十堰郧县南化110kV输电线路工程审签页批准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编写年月日

目录 一、编制说明 二、施工质量验评划分表

一、编制说明 1、本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是依据《110kV~750kV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的规定进行制定的。本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如下: 十堰郧县南化110kV线路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本项目部施工段线路全长12km。本工程由三个分部工程, 6个分项工程,每个单元工程能够包含若干个检查项目,检查项目中又分为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外观项目。其中除线路复测分项工程、基础降方、基础开挖分项工程和基础护坡不参加质量评定(但须做好施工检查记录)外,其余项目均需进行质量评定。 关键项目:是指影响工程结构、性能、强度和安全性,且不易修复或处理者。 重要项目:是指影响寿命和可靠性,但可修补和返工处理者。 一般项目:是指一般不影响施工安装和运行安全者。 外观项目:是指显示工艺水平,环境协调及美观者。 2、本工程实行三级自检制:即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后对单元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100%质量检查,并填写自检记录报项目部进行复检;项目部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进行100%复检,并填写复检记录报巨能集团公司申请抽检,集团公司对分部工程进行抽检,基础工程和铁塔组立工程对耐张转角塔全部检查,直线塔基础和直线塔进行不低于30%的抽检,接地工程和导地线架设工程的抽检率不低于单元工程的30%,耐张塔全检,各分部工程的抽检都要填写抽检记录。 3、按照电网建设分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文件》(现场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目录 一、混凝土工程 (1) 1 模板分项工程 (1) 1.1 模板安装 (1) 1.2 模板拆除 (2) 2 钢筋分项工程 (3) 2.1 一般规定 (3) 2.2 原材料 (3) 2.3 钢筋加工 (3) 2.4 钢筋连接 (4) 2.5 钢筋安装 (5) 3 预应力分项工程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原材料 (6) 3.3 制作与安装 (6) 3.4 张拉和放张 (7) 3.5 灌浆及封锚 (8) 4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原材料 (9) 4.3 配合比设计 (9) 4.4 混凝土施工 (9) 5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0) 5.1一般规定 (10) 5.2 外观质量 (11) 5.3 尺寸偏差 (11) 二、砌体结构工程 (13) 1 基本规定 (13) 2 砌筑砂浆 (14) 3 砖砌体工程 (16) 3.1 一般规定 (16) 3.2 主控项目 (17) 3.3 一般项目 (17)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主控项目 (19) 4.3 一般项目 (19) 5 石砌体工程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主控项目 (20) 5.3 一般项目 (20) 6 配筋砌体工程 (21) 6.1 一般规定 (21)

6.3 一般项目 (22) 7 填充墙砌体工程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主控项目 (22) 7.3 一般项目 (23) 三、建筑物防雷工程 (24) 1 接地装置分项工程 (24) 1.1 主控项目 (24) 1.2 一般项目 (24) 2 引下线分项工程 (25) 2.1 主控项目 (25) 2.2 一般项目 (25) 3 接闪器分项工程 (26) 3.1 主控项目 (26) 3.2 一般项目 (26) 4 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27) 4.1 主控项目 (27) 4.2 一般项目 (28) 5 屏蔽分项工程 (28) 5.1 主控项目 (28) 5.2 一般项目 (28) 6 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28) 6.1 主控项目 (28) 6.2 一般项目 (28) 四、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29) 1 灯具 (29) 1.1 一般规定 (29) 1.2 常用灯具 (29) 1.3 专用灯具 (30) 2 插座、开关、风扇 (32) 2.1 插座 (32) 2.2 开关 (33) 2.3 风扇 (33) 3 照明配电箱(板) (34) 4 工程交接验收 (34)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 (36) 1 导线、线槽敷设 (36) 1.1 一般规定 (36) 1.2 钢导管敷设 (37) 1.3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金属软管敷设 (38) 1.4 刚性塑料绝缘导管敷设 (38) 1.5 线槽敷设 (39) 2 配线 (3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标[2002]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二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人工挖孔桩 一、孔桩开挖: 挖孔桩土、石方均采用人工开挖,为保证嵌岩深度,不得进行爆破,由于挖孔桩间净距小于20d,采用隔开开挖方式进行开挖。 1、桩孔平面轴线位移允许误差:垂直轴线方向:50mm;沿轴线方向:150mm 2、桩孔径允许偏差:±50mm 3、桩的垂直度偏差:0.5% 4、护壁砼厚允许偏差:±30mm 5、孔底不允许有虚土、积水 6、钢筋:主筋间距:±10mm;箍筋间距:±20mm;钢筋笼长度:±50mm;直径: ±10mm;钢筋保护层为±10mm 7、桩位轴线采取在地面上设十字控制网,基准点,护壁支模中心线的控制,是将 桩控制轴线,高程引到第一节护壁上,每节以十字线对中。 8、多桩同时成孔,相邻两桩净距小于2倍桩径时,应采取间隔挖孔方法,以减少孔的渗透对防止土体坍塌。 9、遇桩孔坍塌,一般采取在塌方处,砌砖作外模,再绑扎钢筋,支模浇筑砼护壁。 10、钢筋笼位置正确的保证,采用钢筋固定架的方法,另外钢筋固定架应与挖孔桩 护壁上的预留筋相连。 11、对材料的要求: (1)进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应有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不合格品一律不得适使用。 (2)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检验,按试验结果使用。 (3)钢筋除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外,进场时,还应按规范抽取试样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4)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用木枋垫起,离开地面,以避免锈蚀和污染。 (5)钢筋的直径、级别和钢号应按图纸要求使用,需代用时,应征得设计同意。 二、护壁施工: 挖孔桩为钢筋砼护壁,护壁模板采用3块定型钢模板拼装而成,用U形扣连接,上、下设6#槽钢钢圈顶紧,用螺栓连接,第一节井圈应高出场地150~200mm,可作为拦水线,防止场地内积水流到挖孔桩内,护壁的厚度、拉结钢筋、配筋、砼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节护壁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mm,每节护壁均应在当日连续完成,护壁砼必须保证密实,如有掺水,应在砼中加入速凝剂,护壁模板拆除应在24h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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