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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LD EUTHANASIA BE LEGISLATED

SHOULD EUTHANASIA BE LEGISLATED
SHOULD EUTHANASIA BE LEGISLATED

SHOULD EUTHANASIA BE LEGISLATED Euthanasia is method of humanitarian behavior,which due to the patient’s sincere and earnest ,that suffering unbearable and severe physical incurable disease ,in order to get rid of the pain.[1]Since the beginning of presenting euthanasia , the problem of its legalization has caused great controversy. There are two kinds of theories, which are in the theory of denial and favor. The opponents have three reasons to testify their opinions.They think euthanasia may become a tool for killing others, which is the legalization of illegal behavior of packaging.They stress although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rapid development, but the medical accident is still frequent, medical misdiagnosis is also difficult to avoid.[2]To heal the wounded is the basic duty of the doctor, the doctor's behavior occupation moral requirements do not allow them to implement the opposite.

The supporter think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euthanasia embodies the respect for the right to life (including the right to life and death).[3]A supporter of euthanasia might claim that respecting a patient's right to choose should also include respecting that person's choice of when to die.[4]The right of competent adults to refuse any treatment,including a life-saving one-'Adults can say no to treatment.[5]

I think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islated.Frist,the resource of earth is limited.We should not spend much resource in saving a incurable

patient.This action will let the patient’s family bear enormous financial pressure.Second,Marx once said that the law is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 and the needs of the performance.To make euthanasia legislated is the needs of patient or society.Final,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does not mean it is ruthless, it is to respect the wishes of the patient, as well as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relieve the psychological pressure and economic pressure of the living people.So let euthanasia legislated.

References

[1]怜杀系美国刑法界对安乐死的别称.《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2][3]夏强. 安乐死合法化探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05:24-29

[4]Sanders K, Chaloner C (2007) V oluntary euthanasia: ethical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 Nursing Standard. 21, 35, 41-44. Date of acceptance: April 16 2007.

[5]Brazier M (2003) iVIedicines,Patients and the Law. Third edition.Penguin Books, London.

正确看待安乐死问题

正确看待安乐死问题 首先,我希望安乐死合法化——既受法律认可,又要受法律的严格监控。目前,反对安乐死的势力依然很大,主要是真从珍爱生命这个原则出发来思考问题,而没有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艾滋病、肝癌晚期,他们继续治疗得不到相应的改善,只是一种生命的拖延,而这种生命的拖延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和患者家人更多的花费,但是,这未尝不是个可以利用的好现象。利用这股“民意”的力量,可以把安乐死套上法律的紧箍咒。要是法律坚持不认同安乐死,那么,支持安乐死,反倒会被一些对现状不满、希望改革的“前卫”、“先锋”人士看作“新潮”的表现,安乐死只会引发更多的同情。 安乐死在合法化的同时,也要被法律严格规定,像上面所说的,只有那些确实患有那些既是目前无法治愈、必死无疑,又给患者带来巨大痛苦的重症患者,才允许实施安乐死,而且,安乐死必须是患者在充分清醒的时候自愿的。虽然自愿在一部分情形下是做不到的,对于这种无法以自愿来规束的人,其代理人可以出于一些善意的动机,代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执行,比如以前老师在课堂上讲的“父亲处死大脑坏死的儿子”这个事例,该儿童大脑已经坏死,而且继续生存的机会渺茫,其继续存活于这个世上,不会对该家庭或者说该父亲带来个人利益,更不会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好处,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条,“公序良俗“,虽然,该父亲处死其亲生儿子有违良俗,但是其行为明显可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当事人的行为是善意的,但是其法律行为的后果表现为不可忍受,我觉得这就是法律不够人性的一

面,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法律和道德便能得到一个良好的结合 国家在给安乐死打开一条合法的小出口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提倡珍爱生命,让更多的人树立无论多大困难也要鼓足勇气活下去的价值观。价值观可以多元化,法律也必须尽可能让不同的需求得到满足,但在此同时,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扶持那些最为人道的价值观,让它们保持主流思想的地位,也是必要的。要是一个人真不想活了,他随时可以自杀,他人防不胜防,法律不承认安乐死可行,不过是一种鸵鸟政策,一昧的回避是不可取的,既然“自杀”安乐死视为合理,也就是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那么上面所说的“父亲处死儿子”的案例也可以为什么就得不到理解呢,该儿子大脑坏死,已经对周围的事物没有认知能力,死对他来说或许是一种更好的归宿,我觉得法律不能约束道德,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就像见人掉入水里,你可不去救,哪怕你会游泳,但是你的游泳能力有多强,能否救出这个人,是无法估量的,人们只能以道德的方式来谴责,同样,该父亲处死大脑坏死的儿子的案例,我觉得法律应该在多方取证的前提下,给予谅解,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应该不仅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还应该为小到一个家庭思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另外,就是安乐死的不足,下面举个例子,同样是重病号,有些人有钱,可以享受较好的医疗条件以延长生命;有些人没钱,生病的时间长了,连医院甚至家属,都觉得此人是个累赘。那些没钱、多病的人,很可能会在周围人们的劝说下,无奈地选择安乐死。因为安乐死

My View on Euthanasia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My View on Euthanasia Euthanasia is not unfamiliar with us in our modern society for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considering euthanasia. As a proverb says ‘Everything will die’, so every creature can not avoid death. Euthanasia has become a hot discussion for our human beings. On one hand, some people support euthanized for some special people. They have some reasons to support their point of view. Firstly, it is based on humanity to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When some people suffering from diseases such as cancer, they suffered much more pain that beyond our imagination. For these people, death is easier her living. Giving them euthanasia is the best choice at this time. Our medical equipment has already improved and they can release themselves from the endurable pain, with the euthanasia help them. It’s a humanism behavior for human beings. Secondly, i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how to end their life and euthanasia gives them the chance to get rid of the intolerable pain. Don’t you think that peaceful death is better than painful alive. Thirdly they said we need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o take care of the patient. This would increase burden on their family, because, no matter how busy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they should make time to take care of them and if the illness can’t be cured and the patient still died at last, it will make their family members sadder. Nowadays medical treatment is very expensive. If his family is not a very wealthy family, it is very hard for them to pay for the treatment cos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bound to go around borrowing money and this will increas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family. On the other hand, other people are against euthanasia. They believe euthanasia is human’s behavior and against nature. They also considered if euthanasia once becomes a legal behavior, many cases about abuse of drugs will happen. Some criminals will make use of it to misuse drugs and make some criminal behavior. Besides, it’s also very hard to decide when and what kind of people should we give them euthanasia. Doctor’s responsibilities will become heavier. How to distinguish whether we should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is another big ques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behind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should our society to solve. From all above, we may know that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will bring some advantages as well as some disadvantages. As our human beings, what we can do is just make use of it’s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 导语:20 世纪80 年代初,中国展开了安乐死的讨论。然而这场伦理界、医学界、法学界等各方面都颇感兴趣的议题进行了20 年,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却依旧步履蹒跚,症结何在? 尽管社会上呼吁安乐死立法的声音不断响起,但在相关法律出台以前,医生面对那些身罹重症、无望救治却又被痛苦折磨的患者及其亲属却仍然莫可奈何。那么,可否在安乐死之外另辟它径呢? 实践发现,较之于安乐死,临终关怀被认为是更具人道,更富情感的选择,因而更易被人们所接受。 1 安乐死立法所面临的伦理困境 安乐死惯常所依赖的伦理辩护有四条,即: (1) 自愿原则: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已的生存状态; (2) 避免痛苦:绝症患者在晚期通常伴随着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楚,选择安乐死可以使他们避免遭受疼痛的折磨; (3) 尊严死亡:当优生已成为人们践履的目标,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优死也应成为现代人追求的一种境界。当死亡不可回避,选择安乐死能够维护人的尊严; (4)公正原则:基于医疗资源有限这一事实,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无望救治的病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不公正的。无疑,这些原则也可以作为安乐死立法的主要依据。但是这些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却会遭到如下争议。 1. 1 关于自愿原则自愿,应界定为一种完全自由的心理状态。主体基于对事物准确的理解且不受外界影响而做出抉择。但是对于患者而言,能否作到真正的自主自愿呢? 他们是否会因病痛而消沉,失去对疾病的认知力和判断力呢?他们的抉择是否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呢? 他们对安乐死的认同会不会是在各种压力的综合作用下所做出的违心的、无奈的抉择呢? 如果是这样,那么这种“自愿”就失去了自由性,当然也就偏离了其真实的含义。尤其在我国现有经济水平不高、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In China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In China Good afternoon, Ladies and Gentleman: Our argument is that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First of all, we have to understand 2 definitions. Firstly, the means of euthanasia is that when patients are under overwhelmingly suffering, he has right to choose the special way of how to die rather than choose alive or death. Secondly, what’s the legalization? When it comes to legalize, there is a cl ear information that it belongs to the person’s willing. Legalizati on isn’t a attitude to encourage everyone to choose euthanasia but a method fully protect people’s right. Then, we are from three aspects to demonstrate our arguments. Our first point is, the euthanasia don’t commit a crime. Because it comes from a per son’s request and the society should respect every citizen’s aspiration and rights, and it also shows a society’s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A man, Peter Singer, an Australia and American moralist suggests that all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 series of strict system to ensure that a real thought that a man is willing to end his life. There are several countries such as Holland and Australia have set up a compact program to make sure it’ a real request. So, it is feasible to legalize euthanasia when the society carry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安乐死中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摘要:安乐死这一概念自20世纪被提出以来,一直广受争议。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民间都有安乐死的行为,但是在法律和传统道德、伦理层面上看,安乐死一直处于“盲流”的位置,安乐死已经由一个医学科学领域内的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的层面,但是却被众多人们所回避。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信息社会带给人们观念上的变化,处于现代社会的人们在关注如何延长生命长度的同时,也开始广泛关注起生命的质量,在毫无意义的生命面前,选择主动的死亡,却被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对家人及社会的抛弃。无可否认的是,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死亡面前,人类是没有主动权的,哪怕是捍卫生命的尊严,追求有价值的生命,基于这种思想,安乐死一直不能被人们所接受,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以及立法问题,也就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安乐死道德困境伦理法律冲突 一、“安乐死”说法的起源及发展 1.1 “安乐死”一词的起源 “安乐死”一次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被译为“安逸的死亡”或者“有尊严的死亡”。中国学者为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的状态时,承受着身体上和精神上双重的痛苦,在患者本人以及他的家属强烈要求下,通过医生的许可,采用人为的方法使患者在没有痛苦的状态下终止生命的过程1。 安乐死通常的分类有很多种方法,一般有积极、消极、主动、被动、自愿、非自愿、直接和间接等等限定词,一般情况下,安乐死被用主动和被动划分。主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医护人员或者病人自身或其家属,采用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例如采用某种药物或者其他方式主动结束病人生命,减轻病人痛苦的过程,这种主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直接的或者积极的安乐死;被动的安乐死指的是停止救助或者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办法,任由病人的生命自行停止,这种被动的安乐死方法也被称为间接的或者消极的安乐死。一般狭义的安乐死指的就是没有痛苦的致死方法,也就是主动的安乐死。 1.2 “安乐死”的发展 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有过加速死亡的办法,在史前的希腊和罗马就普遍存在允许残疾人以及重症病人自行辞世的现象。在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指的是可以从容死亡的办法,一些学者把euthanasia的意义翻译为任由病人死亡,甚至采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安乐死应当作为医学界的一项技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人类可以为了延长生命而采取各种办法,那么也可以为了缩短生命而采取措施2。19世纪,蒙克(w Murk)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医疗手段,可以减轻患者病痛,但是却不提倡加速死亡;而到了20世纪中期,在欧美各国开始广泛的提倡安乐死,并且成立了各种安乐死协会,以求使 1李志红,2009年:《安乐死的法理与伦理学探讨》,《医学与社会》,第12期第4页。 2王敏,2006年:《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冲突的探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第4期第12页。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

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有机结合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临终关怀与安乐死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两者孰优孰劣的争论从未停止。本文试图从终极关怀的理念出发,以追求完满的死亡品质为愿望,寻求两者有机结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标签:临终关怀;安乐死;死亡品质 据现有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有700万人去世。也就是说,中国现在每年有700万人要走向临终直至死亡,经历这人世间最大最深刻的痛苦。非但如此,若以每个逝者约有5个直系亲属,10个左右的朋友计算,则中国每年约有3500万人要承受丧亲之痛,7000万人要承受丧友之痛。因此,对临终者及其亲友提供支持和安慰,让他们能正确面对死亡,鼓起勇气面对死亡,这是人们所需要的,也是终极关怀所需要的。 科学不是万能的。在死亡面前,科学无能为力。就医学来说,安乐死应运而生,它力图使病人死得尊严,死得安乐,获得完满的死亡品质。 宗教不是万能的。在死亡面前,宗教无能为力。就佛教来说,临终关怀应运而生,它强调使病人获得有尊严,活得安乐,平静地体验生命的每一面,包括死亡。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谁是真正的智慧?完满的慈悲?笔者认为,两者都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都是大智慧,大慈悲,殊途同归。生命与死亡本为一体,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结合势在必行。 一、安乐死是社会各界和患者自身对绝症病人的临终关怀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显然,这个词的初衷是要表达人们的一种希冀和向往: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路,从容地告别人生。实际上,这类似中国人的寿终正寝、无疾而终的“优死”之意。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概念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 我国不少赞成推行安乐死的专家学者参照国外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理论,为安乐死的实施提供了伦理依据,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 第一,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对于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生存无望而又极度痛苦的患者,与其任其苟延残喘、痛苦不堪,或者在忍受不了痛苦折磨之下采用残忍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还不如以“优死”的方式使之安详、尊严地离世,以尽早结束痛苦。这实际上也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 第二,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为了亲人无可挽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mercykilling(安乐死)

Euthanasia Euthanasia or mercy killing which aims to induce the painless death of a person for triggers assumed to be merciful, including four types for instance voluntary and direct, involuntary and direct, and so forth, is one of the biggest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this decade. People who oppose to mercy killing argue that the euthanasia interferes with laws of nature, especially to those who share sincere religious beliefs, it is a desecration to the God. Also assisted death or assisted suicide may contribute to crime of people illegally taking advantage of it to deprive other people of their life, which is disguised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When it comes to me, whereas, euthanasia helps to relieve terminally ill patient from agonizing pain, which not merely fulfills one's desire for a self-determined death but also set aside their family from the pain of having to witness torture that the patient does not need to bear. Additionly, Death as nature as birth, is sometimes a process that require assistance, and mercy killing one of such help. A case in point is that when one is under extreme suffering in the body and spirit and the overwhelming existence of life become a nightmare, assisted suicide may be a good way. Finally, when one is suffering a sever and incurable disease which we can not even cope with, euthanasia can be a choice for it being not contempt for life or moral decline, but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发表时间:2010-10-08T16:54:33.84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9月第3期供稿作者: 1项海波2余绍银[导读]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 1项海波2余绍银 (1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0) (2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0000)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摘要: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对安乐死的概念、立法现状作出分析,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的理由进行论述,并对安乐死制度的构建做出一些探讨,以便安乐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①这一案件引发了我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全方位讨论。随着讨论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时隔二十余年,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而放眼国外,不少国家已经将安乐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荷兰、比利时甚至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euthanasia一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无痛苦地安然去世;二是指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无痛致死术。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取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②另有学者认为:安乐死,即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结束其生命。③结合安乐死的申请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患者痛苦的来源等,笔者认为,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因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极度痛苦,自愿提出请求,由医生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无痛地结束患者的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的立法现状 虽然我国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安乐死的行为,同时还有议论“安乐地赴死”的思想,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显得比较滞后。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医生被诉案件。这个案件成为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大讨论的导火线,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大讨论。 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上海和北京60多名代表曾经提出过两个有关安乐死的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在这之后,几乎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方面的提案,要求进行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1998年10月,祝世讷教授领导的安乐死课题组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该草案对于我国的安乐死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与大陆地区不同,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安乐死立法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1月1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委员会通过了《被动安乐死守则》。而我国的台湾地区于2000年6月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规定临终病人可选择缓和医疗的尊严死亡。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纷争诸多,但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附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安乐死合法化。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 1.生命利益支配权是生命权的题中之义 研究安乐死问题首先必须对生命权进行探讨。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④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而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学界却存在很大的争议。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置自己的生命。传统的理论对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既享受着权利,也承担着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都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生命权人不能任意地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生命利益支配权的有无认识不能绝对化,应该承认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2.安乐死在刑法理论上不构成犯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对安乐死进行定性。一些学者也指出:对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仍应按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⑤但笔者认为,不宜将安乐死定为立法上的犯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 ①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应该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的行为。其中,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特性。⑥进一步分析安乐死行为,可以发现:第一,行为没有造成客观危害。安乐死的对象是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的濒死者,生命对其而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这样的情况下,死亡才是患者所希望的结果,对其实行安乐死反而是对其权利和尊严的尊重。第二,刑法学界对人身危险性的定义是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危险,即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者危险倾向。安乐死的实施者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才对其实施安乐死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的人不是一个有反社会性格、有危险倾向的人,而是一个道德、善良的人。 ②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⑦可见,刑罚的目的对刑事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⑧二是,一般预防。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讲,刑罚的适用是为了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而刑罚的威慑作用是建立在群众对其信服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安乐死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很多群众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如果对安乐死的行为人施以刑罚,只会激起群众的同情,导致其他医务人员的不满,徒令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从刑罚的目的的角度来看,对安乐死行为人定罪量刑是毫无益处的。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Vol.33No.1 Jan.2012 第33卷第1期2012年1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近年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始终是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因安乐死的评价体系复杂、合法化后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等因素使得推行安乐死举步维艰。尤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具有至上性和不可逆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待安乐死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安乐死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其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的逐步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在生命至高至上性的前提下,在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病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伦理学的视角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一、有利原则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社会利益相统一 道德要求我们不伤害别人,更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幸福和快乐有所贡献。这种“有利”的行动是根据“有利”原则作出的。以有利原则为立足点,从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综合视角可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不区分自身同自身的生命活动,整个生命过程仅仅是一种生命活动,而人则将生命与生活相结合,使生命活动具有社会属性与社会价值,在活着的同时追求如何实现更好的活着。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所谓无法治愈的绝症可依附精密的医疗设备延长生命的长度,但当这种延长仅在维持具有生物学意义而无社会学意 义的生命,病人备受死亡恐惧,饱受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摧残时,于病人而言确为“生不如死”。这种不可避免死亡的生命在质量极低的状态下“活着”,与其说在延长生命倒不如说是在延长痛苦甚或延长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减缓病人临终前的痛苦,符合病人自身利益,是对个人的一种最高尊重。多位研究者及病人曾发出呼吁,认为病人在离开世界前生命被剥的体无完肤,恐惧厌恶的同时没有任何尊严可言,认为在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安详离开人世,保持躯体完整和人格尊严是最好的结局。 安乐死在最大限度的尊重临危病人尊严、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患者家人及社会利益。脑死亡患者、终末期昏迷者、癌症晚期不可逆患者 在经受巨大折磨的同时,其家人也是处于极度的痛苦与煎熬中。一方面他们看到亲人濒死的痛苦与折磨,希望亲人尽早摆脱苦痛,即使是以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另一方面在通过仪器来延长不可逆转的濒危亲人的生命,在花费昂贵医疗费用的同时还要日夜照料,对于这些亲人尤其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一种无意义“生命”对现实意义“生命”的消耗。满足患者安乐死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家属的一种解脱。在社会层面上,安乐死可极大的节约社会资源。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寻求医疗资源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当今社会医疗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当一个生命处于死亡边缘无法治愈时,医疗消耗显然没有任何正效益,那么按照有利原则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马端林 (渤海大学 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摘要:安乐死的评价体系较多,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长久讨论的热点问题。当下广泛实施安 乐死的时机并不成熟,但不能否认安乐死作为时代产物的合理性。本文从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人性视角三个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作以分析,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处。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思考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1-0051-03 51--

临终关怀案例讨论

第六章探讨安乐死与临终关怀护理伦理道德 案例1 ?患者张某,男,40岁,胃痛十余年,反复发作。此次再次入院,经检查发现癌肿已扩散至肝、结肠、直肠等处。腹部包块逐日增大,白细胞下降3000以下,病人不能进食,极度衰竭,全靠输血、输液维持。 ?病人不堪忍受病痛折磨,要求告诉真实病情,如不可治愈就放弃治疗,早日解脱病痛之苦。而妻子也陷入难以决断境地。医务人员意见也不一。 ?问题: 1、按本案例该患者如放弃治疗是属于主动安乐死还是被动安乐死? 2、什么是临终关怀(hospice care)?临终关怀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3、结合临终关怀的护理伦理要求,对案例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2 ?患者王某,男,77岁,农民。因肺癌入院治疗。入院进一步检查发现已扩散至身体其它部位,于是医生只有采取放疗和化疗相结合的方法,医生告诉病人和家属借此可延长几个月生命。 ?但病人拒绝继续治疗,因为这样会花掉老两口所有的积蓄,患者想让妻子用这笔钱作为养老费用,并且还要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为此提出安乐死想法。 ?问题: 1、能否为其实施安乐死?如不可行,请为其制定临终关怀护理伦理计划。 2、临终关怀现状及发展趋势如何? 案例3 ?杰克在1990年6月4日以“仁心怪物”为名,使用他设计的三段式自杀机器完成初次实验,帮助患老年痴呆症的珍妮结束她的生命。 ?珍妮生前非常活跃,到处旅行,爬过喜马拉雅山,是一名网球好手,以教钢琴为业。 四年前,她突然无法记忆已学过一辈子的琴谱,阅读也发生困难。经医生诊断,她已患痴呆症,将逐渐丧失记忆。珍妮当即决定在意识清醒时告别人世。 ?她想过许多方法,如跳楼,但没有一种方法能让其死得有尊严。最后她想到了杰克发明的自杀机器,认为值得一试。 ?杰克发明的三段式自杀机器安装在一辆房车内,这机器先为珍妮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然后等她按下按钮,即会继续流出镇静剂,令其昏睡,继而注射氰化钾,其心脏随即停止跳动。 ?一切准备就绪后,珍妮请陪伴自己的医生妹妹为其念了一段经文,下午2点左右,她按下了按钮,5分钟后,珍妮安详地离世。珍妮死后四天,奥克兰巡回法官禁止杰克继续使用他的机器。 ?讨论: 1、你认为珍妮是否有死亡选择权利?你是否赞同珍妮的死亡方式? 2、你认为杰克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和伦理上是否有争论?请说明之。 3、假如珍妮没有死,请你制定以珍妮为主的老年痴呆症的护理伦理计划。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 论的法理学思考 【内容提要】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 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合法化纷争的分析,以自由理论为基点探讨了安乐死中的生命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并结合社会有机体理论提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张。【摘要题】争鸣之声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个人自由/集体意识 【正文】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 命是谁拥有呢?”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

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 喊和抗争。 的确,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生与死的考 问和思索几乎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始终 存在的永恒困惑。2001年4月,荷兰通过 的安乐死法案再次把世界的目光聚焦到这 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上。安乐死的观念和行为,自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个法律上 的难题。至今似乎还没有那一个问题能像 它那样,会涉及如此多的重要法律理念而又 如此惹起纷争;也很少有哪个法律问题能 像关于安乐死的争论那样常常让我们感到 无法自圆其说。安乐死究竟应不应该合法化?本文拟从生命权、个人自由等角度对安 乐死合法化纷争做些粗浅探讨。 一、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纷争 安乐死及其历史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 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国内目前对安 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安乐

殡葬文化学—— 临终关怀、安乐死和遗嘱

第二十六章临终关怀、安乐死和遗嘱 目的要求: 1、了解临终关怀的起源和现状; 2、了解安乐死的内涵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3、了解遗嘱的种类; 教学重点 : 1、临终关怀的起源和现状; 2、安乐死的内涵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教学难点: 1、临终关怀的现状及其原因; 2、安乐死的内涵及其合法性; 授课方法:理论讲授法和研讨相结合;(要求学生讨论安乐死的内涵) 教学过程: 一、临终关怀 1、临终关怀的起源: Hospice一词原意为朝圣者或旅游者中途休息以重新补充体力的地方,现译为“临终关怀”、“临终关怀院”或“临终关怀组织”,医学上应用此词多指对临终病人关怀照顾的场所(“院”),也指一种对临终病人的照护方式,亦指该种服务的组织机构。 现代较健全的临终关怀组织始建于1967年7月英国伦敦的“圣克里斯多弗临终关怀机构”(St Christopher Hospice),其创始者是桑德斯博士(Dr. Dame Cicely Saunders)。她从前是一位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经常接触危重病人,十分同情病人的痛苦,以后经过七年的医学学习,于1958年在圣约瑟临终关怀院(St.Joseph'sHospice)开始她的工作。她在1967年创办了圣克里斯多临终关怀院,成为所有临终关怀组织参考的对象,它的影响是全面性和全世界的。它是一个慈善机构,靠各种捐赠办起,它的工作受到了全国健康服务组织协会的赞助和支持。 人们从理性上已接受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对死亡前痛苦的恐惧、对死亡的过程

的恐惧、以及死亡后空无的恐惧等,死亡变得非常的可怕。人生本是为了追求幸福的,而人生的最后一站竟然仍充满着如此的痛苦,因而人到晚年变得越来越焦虑,生活质量愈益下降了。临终关怀的意义,就在于以现代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工作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使不可避免的死亡变得轻松,自然地、坦荡安适地走向死亡;同时,它也给垂死者的家属以安慰和帮助。因而它们构成提高生命质量的一部分。 2、临终关怀的现状 3、临终关怀的展望:临终关怀服务是西方基督教“救世”精神、十五世纪以来“人本主义”哲学和二十世纪以来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产物。它从1976年正式产生仅二十多年的历史,但发展相当迅速,在国内亦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认同。不过,由于我国许多的特殊情况,临终关怀目前尚处于宣传和实验阶段。 临终关怀以社会的一定发展水平和社会财富为前提,也构成现代所谓“福利社会”的一部分,比如在旧中国,内忧外患,战乱频仍,活人的生存都难以顾及,自然谈不上去关怀临终者。因而,临终关怀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在中国社会,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而且各家庭也不可能尽备各种医疗服务器械并懂得各种服务方法,若仍依赖旧式的家庭养老、送终方式将无法解决这一类社会问题。所以在中国,临终关怀尤其有现实意义。 二、安乐死 1、安乐死的含义:安乐死,英文 Euthanaia,即以“人为的”方式无痛苦地中止绝症者生命的方式。它又被称为“无损尊严的死亡方式”。 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3、安乐死的展望:从总的趋势看,安乐死正在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且言之成理,对垂死者和生者都不失为一种最好的选择。 但是,安乐死在世界上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它会给“谋杀”大开方便之门,一些不愿对患者承担救助责任或希望尽早继承遗产的人可能援引“安乐死”法律而过早地结束患者的生命,乃至迫使重病患者接受安乐死而逃避对患者的责任,最后滑向非自愿的“安乐死”。有人称这一可能性为“道德滑坡”。同时,绝症和非绝症是一个经常转换的概念,如一些癌症现在正变得可以治愈了,如果一逢上“绝症”便采取安乐死,那么将可能阻碍医学的发展。此外,他们说,我们很难确定病人是否更多地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而厌弃生命,因而安乐死就可能会给自杀者大开方便之门。此风一长,势将给社会生活蒙上一层阴影。医学对于那些失去生活信心的人应当提供心理上的帮助,使之重建对于生活的信心,而不是抛弃他们。最后,医学的责任是“救人”而不是“杀人”,即使确实无法治愈也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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