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主义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
1、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问题(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先有楼房后有图纸——唯物主义
2、物质和意识有无同一性(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宇宙是可知的(可知论),宇宙是不可知的(不可知论)
唯物主义的历史形态
1古代朴素唯物主义
力图从具体事物中寻找世界的本原。(五行说,水火气是本原。)
古希腊的莫克利特的“原子论”是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最高形式。
水是一切的根基(古希腊泰勒斯)
2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
背离了古代哲学把世界看成整体的辩证法观点,在思维方式上特有的孤立,静止,片面以及否认矛盾的局限性(形而上)。
具有三个历史局限性,即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唯心史观(唯物主义不彻底性)
霍布斯认为,世界是机器,情感活动,也是纯粹机械原因引起的,用力学规律解释一切(形而上,机械)
3现代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
核心: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与意识对物质的能动性(认识是反映与认识是能动的反映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与物质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物质的具体形态:桌子,凳子)。
唯心主义的基本类型
1主观唯心主义:把主观精神(情感,意志)作为世界的本原(阿Q),客观事物和物质世界都是主观精神的产物,荒谬之处在于必然导致“唯我论”
万事皆备于我,吾心即宇宙,心外无事,心外无物,心外无理。
“不是风动,不是树动,仁者心动”
2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脱离物质,脱离任何人的精神看成世界的本原,荒谬之处在于以哲学化的方式承认“宗教创世说”
理在事先,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问题
以下属于客观唯心主义的是(C,D)
A 万物皆便于我
B 吾心即宇宙
C 理在事先
D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辩证唯物主义(科学)
二、世界的存在状态
1、世界万物是发展的,属于辩证法;
2、世界万物是静止的,属于形而上学。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的产生和本质特征
1、条件
理论来源:德国古典哲学,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抛弃了它的唯心主义;批判地吸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抛弃了它的形而上学。
2、显著特点:
(1)实践性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和基本的观点。
(2)阶级性(阶级是无处不在)
3、本质特征:实践的、科学的和革命的学说。
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
毛泽东哲学思想和邓小平哲学思想是其理论成果。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
五、世界的物质统一性:运动
1、物质的含义(不考)
2、运动
(1)运动是物质的本质属性
(2)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
(3)运动形式的多样性
3、时间和空间
(1)时间和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载体)
(2)时间和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3)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
物质的统一性就是运动
六、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1、意识的起源:
(1)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自然界形成人);
(2)是社会的产物(人要通过社会实践产生意识)。
2、意识的本质:
(1)是人脑的机能(动物没有意识,条件反射不是意识)
(2)是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
3、意识的结构和作用:
(1)意识的结构(不考)
(2)意识的能动作用(反作用)。
唯物主义辩证法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问题(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永恒发展,不依赖于某一个人,依赖于整个客观世界,没有毛泽东,还有李泽东)
问题: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体现了(D)
A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的观点
B 内因和外因结合的观点
C 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的观点
D 联系和发展的观点
三、唯物辩证法是联系和发展的科学体系
1、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两面性和统一性);质量互变规律(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否定之否定规律(曲折性和前进性)。
2、五对范畴
原因结果(因果联系:内因和外因);必然性偶然性(确定,不确定);可能性现实性(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内容形式;本质现象。
问题
下列命题中,体现辩证法思想的是(ABD )
A 有无相生,难易相成(对立统一)
B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质量互变)
C 天不变,道亦不变
D 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2、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3、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矛盾:家庭,社会等)
问题
1、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不能“一刀切”的主要原因(B)
A 事物矛盾之间的联系;
B 事物矛盾具有特殊性;
C 事物矛盾具有共同点;
D 事物矛盾具有
普遍性
2、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这体现的哲学原理(A)
A 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
B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C 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D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质量互变规律
1、质与量的对立统一
2、度是事物质与量的统一(是量变到质变的所要达到的界限),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和幅度。
3、发展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中有质变,质变中有量变)
否定之否定规律
1、肯定与否定
2、否定之否定
3、事物的发展经历两次否定:肯定的否定和对否定的否定(肯定);三个阶段: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
四、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1、原因和结果(内因外因,好结果坏结果)
2、必然性和偶然性
3、可能性和现实性
4、内容和形式
5、现象和本质
认识论
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三、认识的过程与方法
1、认识的辩证过程
(1)从实践到认识: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认识第一过程(第一次飞跃):客观事物的反映
(2)从认识到实践:理性认识回到实践中——认识第二过程:人对客观事物的反作用,认识的提升
2、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1)归纳和演绎(一般到特殊,特殊到一般);(2)分析和综合(由此及彼,由表及里);(3)抽象和具体(概括和具体);(4)历史和逻辑(思维方式)
四、认识的真理性(判断是否经过实践的检验和是否符合实际)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实际出发,探寻规律)
问题
1、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从信息的角度看,反映的发生就是(D )
A 信息的产生过程;
B 信息的传播过程;
C 信息的刺激过程;
D 接受和保留信息的过程
2、“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认识论依据是(B)
A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B 实践和认识的辩证统一;
C 认识是在不断深化发展的
D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统一
历史唯物主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
1、历史唯物主义使社会历史观成为科学
2、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二、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行机制
1、生产力(生产能力)和生产关系(分配关系)
(1)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日本物资少决定人工生产,德国技术高决定人少机械化生产)
(2)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城市的经济政策,对农作物劳作产生影响)(3)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2、经济基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和上层建筑(政治文化等,例决策制度等)(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3)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规律
3、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
社会形态的划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形态)
社会基本矛盾、阶级斗争、改革
三、阶级、国家和社会革命
1、阶级
2、国家的起源、实质、职能、国体和政体(国家是阶级发展的产物)
3、社会革命
四、社会意识(人对社会问题的意识)
社会意识形态又称观念形态或意识形态。指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各种社会观念的总和。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社会存在有反作用。
五、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英雄造时势是主观唯心,时势造英雄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
六、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人只有在社会中才有价值)
七、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只有社会进步,人才会全面发展)
问题
1、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最本质的关系是(C )
A 血缘关系;
B 利益关系;
C 生产关系;
D 协作关系
2、下列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有(AB)
A 伦理学;
B 艺术;
C 形式逻辑;
D 管理科学
AB是属于社会观念,CD是学科
毛泽东思想概论
科学含义:
1毛泽东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方法。
2毛泽东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原则和经验总结(邓小平理论:建设)3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时代条件、社会条件、物质基础、理论条件、实践基础
2、萌芽时期
3、形成时期
4、成熟时期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1、近代中国国情和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发生的历史必然性
2、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是中国革命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
3、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
提出:
最早提出:《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完整提出:1948年毛泽东《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内容:无产阶级领导的(核心),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阶级是无产阶级:a三座大山压迫,革命彻底性b比较集中,便于组织c和农民密切联系,便于形成组织。
4、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纲领:政治纲领、经济纲领和文化纲领
三大经济纲领: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四大家族为首的垄断资本(大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国家建设的支持力量,小资本)。
三大法宝:1939《共产党人》发刊词—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胜利,中国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非社会主义社会)。
5、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和基本经验
(1)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道路
(2)基本经验,三大法宝: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三、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1、新民主主义的性质和特征
2、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从建国到社改完成叫做过渡时期,总路线(一化三改):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资本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制度的标志是:三大改造的完成
3、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邓小平理论
一、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1、形成过程和历史地位
(1)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中国建设)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2)党的十五大正式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突破性理论)——信资信社的标准不是制度,而是三个“有利于标准”。
3、邓小平理论的首要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判断是否体现)
社会主义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判断是否体现)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路线
(1)初级阶段的提出:
十一届六中全会
(2)初级阶段的含义
(3)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层面的矛盾问题)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落后的社会生产
(4)党在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一个中心(经济建设),两个基本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的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核心:党的领导)
5、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战略
(1)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
1984年,邓小平提出“共产主义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就要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所以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力是第一要素)
1992,南方谈话,发展才是硬道理
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2)“三个有利于”是判断标准
92年提出判断资,社的标准
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十四大指出是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的标准
(3)发展战略
战略目标: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战略步骤(三步走)97年十五大
1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
2到建党100年时,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
3到世纪中叶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战略重点:农业(首位),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学
问题
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包涵着(A )
A 科学技术是推动生产力进步的最重要力量
B 中国必须发展高科技(绝对的不选)
C 科技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一部分,非关键)
D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无关)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本内涵是:
1)计划与市场都是调节经济的手段,都属于资源配置方式,不属于区别社会性质的范畴2)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市场经济可以与公有制相结合,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3)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4)计划与市场可以有机结合
5)市场经济能有力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经济形态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1992 年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
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从全国角度出发)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鼓励创业)经济共同发展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工资)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资本等,如股票等)并存——国家最重要:税收4、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经济职能
(2)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5、国有企业改革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a、产权清晰。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本结构不再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即有国有资产,也有私人资产、外国资本、及其他法人资本。国有企业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产权关系。企业受托对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实物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b、权责明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如经营不善,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付有限责任。
c、政企分开。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一切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生产资料、技术都将进入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经济杠杆调控市场,以保持经济的总量基础平衡,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还要完善经济法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d、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的管理体系和方法,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6、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险(核心,基本纲领)
社会救助(最低纲领,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
社会福利(最高纲领)——美国小孩教育物资都是保障的(必须建立在一定物质依托)
社会优抚(军人,特殊纲领)——到一定年限即可享受
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补充纲领)
社会保障的功能:1社会稳定功能,2市场运行的保障功能,3劳动力再生产功能,4经济调节功能
保障人的可持续(以人为核心)
7、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1)改革的目标
(2)对外开放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
(1)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2)我国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
(3)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4)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十五大)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四有新人)
2.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社会主义文化的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城市守信为重点,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团结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五、一国两制和我国的外交政策
1、一国两制
(1)提出
(2)含义
(3)意义
2、外交政策
(1)当今世界的主题:和平与发展
(2)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个代表
一、三个代表思想
1、形成
(1)提出
(2)理论基础
(3)历史根据
2、主要内容
3、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二、科学发展观
1、提出: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要求和五个坚持的原则,明确了要坚持以人为本,梳理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观。
2、基本内涵
核心内容:坚持以人为本
重要目的:促进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协调发展
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也是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发展观。
3、和谐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主线,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涵。
4、荣辱观
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根本大法)指导所有其他法规内容
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规定方向)
2、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指导其他法规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
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多数通过。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普通法:民法,刑法等)由国家主席公布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原则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强调监督)。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宪法正确性)。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固化的法律条目)
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制定并于1789 年批准生效
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人权宣言
1918年前苏联宪法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有1954、1975、1978 和1982 年的四部现行宪法。宪法修改内容
1988(1982年宪法的第一次修改):私营经济合法化(改革开放的结果)和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转让(以前是国有的)
1993:国家任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论入宪)
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五年
1999修改案: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反革命
2004三个代表入宪
土地征用和征收:根据公共利益法律规定才能土地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类似西方基本权利保护)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不可能包括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选举制度
1、选举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和间接选举
4、等额和差额选举
4、秘密投票
5、民主选举的保障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政党制度的核心(一党专政,多党合作)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决策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议政)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政治协商会议
多党并存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
1956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这一方针。198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其余都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18岁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没有选举权的,可委托)。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游行示威虽然是有条件的自由的,单需要申请报批,申请地点时间范围之内
注:政治权利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41 条摆上,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41 条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任何公民,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有逮捕令),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利。
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C)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不属于政治权利
国家性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无产阶级领导阶级,工农联盟,统一战线是重要保障力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大优点)
正确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指导下的特别地域(宪法适用于这些地域)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3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因此,现在大陆精英层可以移民香港,在文化上同化香港澳门。
三大优点:有利于国家独立和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了解)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一、一国两制二、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三、当地永久居
民组成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问题
我国宪法第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BC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能
(一)修改和制定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 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优化),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立法权(解释宪法)
2、监督权(国务院、军委、两院);
3、撤销权;
4、任免权;
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无政协委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镇只有人大,无人大常委会)
问题
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基本法),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国务院: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核心:行政,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修改)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背下来)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记忆)
四、司法机关
法院: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非隶属,非管辖,上级监督下级是司法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是公平公正的监督)
检察院: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即隶属关系)
五、其他国家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机关(随便了解)
行政法(出题较多)
行政法概念(规范行政机关)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主体、职权、程序和后果)——基本原则
行政法规定的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几项具体原则:
(1)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指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之外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具
有法律效力。越权行为包括无权行政和越权行政。
(2)公正程序原则。公正程序原则公正程序原则的含义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符合
法定行政程序,公正无偏私。它体现在:回避制度(有私交或私仇);辩论制度;救济制度。
2、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法定、动机正当和内容客观适度合乎情理,不能超越)
3、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环节上才形成行为)
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必须满足4点):
1、组织;
2、行政职权;
3、自己的名义;
4、独立承担责任。
行政法的被告都是行政主体(组织)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受委托的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可以委托事业单位。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对象)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拘束力,公定力(法定,强制,不通过法律无法撤销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撤销)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对象,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形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非具体)
1.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许可范畴);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购;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服结果,提出复议)等。
行政许可
1.行政确认:
1.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
2.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3.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企业登记属于确认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而房屋产权登记是确认民事权利的非行政许可,很
难作为判断标准。
2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管辖是不是有权限,到底能不能管辖,能不能成为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有法可依的)
1法律、行政法规
2国务院的决定(必要时)
3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1 年):不能设定全国统一的资格和资质,不能搞地方保护;4部委规章不能设定
比如工商局不能管养鸡,能管卖鸡的过程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条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上班不上班,睡觉,吃饭)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比如管辖委员会,自立机构等等)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期限:
当场受理,当场决定(50块以下的罚单当场交)
不能的,一般20 天,关联审批45 天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一律不能收费,法律,行政法规除外。行政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法条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条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简单了解):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拘留)非刑事机关作出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申诫罚(警告)
法条: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设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公民50 元,法人 1 千元或警告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其中涉及听证制度。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情节再严重就是刑事,要学会区分)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时效为6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行政复议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
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
程序
申请期限:60 天,决定期限:60 天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民法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除此之外都不属于民法范围)
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人身关系: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利益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符合客观实际)、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道德道理)等。(基本原则可以推导法条)
民法的内容
财产权法:1债权法2物权法3知识产权法4继承权法
人身权法:1人格权法2身份权法: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民事主体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却只有一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判断三种形态标准:
(1)年龄: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10到16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把握度),16到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不可撤销。)18周岁以上(完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一个初中生买200元礼物给同学,这种民事行为时有效的(限制民事能力)
当一个初中生买2万元礼物给同学,这种民事行为时无效的,监护人可以撤销(限制民事能力)
(2)智力状况:
完全不能表达意志: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间歇性精神病人——具体鉴定
对比“刑事主体资格”:
(1)年龄:
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须通过劳动教养)
14到16周岁(只对八种重大刑事责任: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
16周岁到18周岁(负所有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死刑,不公开审理)
——生日是至关重要的
(2)智力状况:
完全不能表达意志:无刑事主体资格
不能完全表达意志:间歇性精神病人——具体鉴定
2、法人:依法成立;必要财产或经费;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很难实施,注册后把资金提出去)
法人分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除法人组织之外)
4、监护制度
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2、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意愿,并非强迫的)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
三、效力待定行为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但不损害国家利益代理
例:给拾到者发5000元,是有效民事行为,但是是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
二、民事权利分类
三、人身权
1、人格权
2、身份权
四、财产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
物权
物权效力:排他性(个人所有)优先效力(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追及效力(到哪都是你的)物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物权分类: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重在使用价值,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重在交换价值)
所有权(自物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最重要的最完全的一种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
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动产所有权发生改变)。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善意第三人要提供不知情证明,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债权
债发生的原因:
1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对方遭受损失
2无因管理:没有合法依据,照料别人的事务(打破别人家窗户,换窗户)
3侵权行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4契约合同(最主要原因)
1)、一般侵权:
(1)主管过错(主管人有过错,我拿了你的书,却损坏了你的书)
(2)客观损害事实(客观上损坏)
(3)行为违法
(4)因果关系
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特征:
1、独占性(自主权)
2、时间性(著作权:发表后或死亡后第50 年得12 月31 日(过了这个期限不再受民法保护);专利:发明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 年,申请日起算,商标10 年,可续展)
3、地域性
4、无形财产性
知识产权的种类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继承权
1、继承权概念
2、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关于意外事故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时间的确定(确认为被继承人先死,继承人后死。)3、继承种类: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问题(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还未开始继承活动;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在立遗嘱过程中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存在,才能被称为遗嘱继承
(3)遗赠问题(孤独老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死后归抚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