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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

职业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存在高危粉尘作业或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从事接触石

棉、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

且罹患尘肺风险较高的作业。高毒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高毒物品且发生职业中毒风险较高的作业。

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设备、材料。

第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国家对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实行行政许可。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高危粉尘作业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综合性防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

(一)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采用湿法作业;

(二)对高危粉尘发生源及扬尘点实施密闭、除尘净化措施;

(三)高危粉尘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

(四)将劳动者与高危粉尘作业环境隔离,或采用远距离操作;

(五)根据作业特点设臵形式合理的局部排风除尘装臵。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臵及其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并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防护设施的检测。

其中,通风或排风装臵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风换气能力;

(二)除尘效果;

(三)其他保持通风或排风性能的必要事项。

检查与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发现防护设施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进行清洁作业。清洁作业时应使用湿法或真空清扫器,防止二次扬尘并做好有效个体防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监测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对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布。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高危粉尘的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一条发现工作场所高危粉尘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危粉尘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隧道施工、地质勘探等凿岩工程必须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通风除尘等技术措施。

矿山井下、隧道施工作业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粉尘浓度检测。当岩层发生变化时,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于从事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将培训纪录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二)岗位作业规程;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法。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臵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

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管理。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的设臵,应当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劳动者结束高危粉尘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危粉尘作业区域。

第三章高毒作业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毒措施,有效控制毒物危害:

(一)对毒物发生源实施密闭或排风净化;

(二)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

(三)将劳动者与高毒作业环境隔离;

(四)高毒作业点设臵局部排风或者混合通风装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护效果检测,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风换气能力;

(二)毒物净化效率;

(三)其他保持防护性能的必要事项。

检查与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监测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对高毒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布。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高毒物质的检测。

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九条发现工作场所高毒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后,高毒物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条对从事高毒作业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毒物的理化特性与危害特点,设臵下列预警和应急救援设施。

(一)设臵高毒物质监测报警装臵,并为进入该类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携带的监测报警仪器;

(二)设臵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并在醒目位臵设臵清晰的标识;

(三)设臵应急撤离通道与风向标;

(四)设臵必要的泄险区。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臵应急切断装臵、事故排风系统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臵等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设施的设臵及其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事高毒作业的工作场所设臵区域警示线和警示标识,在高毒作业岗位的醒目位臵设臵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警示标识、告知卡及区域警示线的设臵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有专人持续监护,并设臵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等密闭空间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综合措施:(一)制定和实施密闭空间作业准入程序、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二)作业之前实施密闭空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检测,并设臵警示标识;

(三)设臵现场作业准入人员、作业负责人员与作业监护人员,并按要求对其进行培训;

(四)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照明、安全进出以及应急救援和其它必须的设施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常使用。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等密闭空间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从事高毒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一)高毒物品大量泄漏;

(二)监测报警装臵显示工作场所处于不正常状态;

(三)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于从事高毒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将培训纪录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二)岗位作业规程;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设臵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并由专人管理。淋浴室、更衣室、便服存衣间、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存衣间及洗衣间的设臵,应当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劳动者结束高毒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高毒作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劳动者未经职业卫生培训从事高毒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

的;

(二)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未设臵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高毒物品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设臵监测报警装臵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监测报警装臵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监测报警装臵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设臵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设臵警示线的;

(六)工作场所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危粉尘或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

施的,或者工作场所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重新从事高危粉尘或高毒作业的;

(七)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危粉尘或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的;

(八)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等密闭空间从事高毒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高危粉尘或高毒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

(一)未为从事高危粉尘或高毒作业的劳动者设臵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臵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矿山井下、隧道施工作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检测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涉及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和其他粉尘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1987年12月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职业卫生作业答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课堂教学思考作业题 (评价员) 1、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应如何选择? 答:(1)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 2、高温车间的纵轴向及其夹角有何要求? 答: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3、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哪些生产方式? 答: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4、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及其集中采暖设施有何要求? 答: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5、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车间的容积及人均新风量有何要求? 答: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 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6、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排风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有何要求。 答:对于局部通风除尘、排毒系统,在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职业接触限值的30%,不宜采用循环空气。 7、对全面通风的评价,主要采用室内哪些技术指标评价通风效果。 答:全面通风的效果取决于通风换气量和车间内的气流组织两个因素。 8、作业地点什么情况下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 答: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9、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哪几类。 答:听觉器官防护用品主要有耳塞、耳罩和防噪声耳帽等三类。 1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公布哪些事项。 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作业人员持续接触时间及次数有何规定? 答:当CTWA超过PC-TWA,达到PC-STEL水平时,一次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60min。 12、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其功能分区有哪能几种? 答: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13、呼吸防护用品主要分为哪几类。 答:呼吸防护用品主要分为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面具)两大类,按功能又可分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14、按照通风系统的作用范围,通风系统可分为哪几种。 答:按照通风系统的作用范围,通风系统可分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按照通风系统的工作动力分类,通风系统可分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15、游离SiO2含量达到多少比例属于矽尘? 答:游离SiO2含量超过10%的无机粉尘称为矽尘。 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编制阶段。 17、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评价时,重点描述哪些内容。

矿山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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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 及危害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在采矿生产过程中,从矿(岩)内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矿物质氧化以及放炮、人员呼吸、作业地点所产生粉尘等,使井下空气成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氧含量减少,另一方面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浓度增加,不但损害了作业人员的健康,而且有时还可能造成人员中毒和气体、粉尘爆炸。因此,必须认识矿山生产中所遇到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证作业场所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矿山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有:瓦斯(主要成分是甲烷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氨等,有些矿山还有民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性质是;①气味。氨有剧臭味;二氧化硫有强烈硫磺臭和酸昧;硫化氢具有臭鸡蛋味;二氧化碳有微酸味。根据气体的这种性质可判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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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要求规范(GBZT 203-2 (1)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 Warning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of highly toxic substances in the workplace GBZ/T 203-2007 2007-09-25 发布中华人民国卫生部 2008-03-01 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敏、涛、凌瑞杰、杜燮祎、曙旸、蔡世雄、黄金祥、徐伯洪、德鸿、高星、永娴、王焕强、玉新、周安寿、戬、爽。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毒物品作业岗位接触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告知容与警示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58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s (IDLHs) 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者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者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小时~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 4 技术要求 4.1 尺寸要求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尺寸及设置按GBZ 158的规定执行。 4.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54种)。 4.2.1 N-甲基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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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 5.1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5.2中毒预防措施 5.2.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5.2.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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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安全生产工作作业安全管理办法(word)

粉尘安全生产工作作业安全管 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粉尘安全生产工作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实现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来公司区域作业的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条相关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第五条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表见附表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公司专业安全技术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 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 落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严格按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动火现场必须指定监护人员和现场负责人, 明确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清除动火部位及附

高毒作业场所综合性防毒措施

高毒作业场所综合性防毒措施 壹 ①对毒物发生源实施密闭或排风净化; ②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 ③将劳动者与高毒作业环境隔离; ④高毒作业点设置局部排风或者混合通风装置。 贰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制度与设备台帐,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护效果检测,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通风换气能力; ②毒物净化效率; ③其他保持防护性能的必要事项。检查与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叁 配备监测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对高毒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高毒物质的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肆 发现工作场所高毒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从事高毒作业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根据毒物的理化特性与危害特点,设置下列预警和

应急救援设施。①设置高毒物质监测报警装置,并为进入该类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携带的监测报警仪器; ②设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③设置应急撤离通道与风向标; ④设置必要的泄险区。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置应急切断装置、事故排风系统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等应急救 援设施。救援设施的设置及其性能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伍 在从事高毒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区域警示线和警示标识,在高毒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告知卡及区域警示线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陆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有专人持续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柒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等密闭空间作业时,采取下列综合措施:

粉尘清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67956 粉尘清扫作业安全操作规 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粉尘清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岗位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1.进入粉尘清扫作业前,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运行状况,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粉尘清理清运期间严禁吸烟。 6.对产生粉尘的车间必须坚持每天清理,并做好记录;

最新粉尘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安全管理制度(初稿) 1.目的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8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加强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车间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了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制定粉尘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一、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周一次。 4.2.3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4.5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用。 4.7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花。 5.8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回收。 5.9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 7.1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50元/次。 7.2检查缺次扣50元/次,领导加倍。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编号:SY-AQ-0613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Special management of high toxic operation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对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这些特殊措施包括: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报警设备。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5、申报的特殊要求:除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

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8、维修、检修规定: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修、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有警示标志。 9、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求援设备。 10、检测规定: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

危害作业场所标

危害作业场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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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ISO 3864-1 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的设计原则 3 图形标识 图形标以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以和提示标识。见附录A和B。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标识。 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标识。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标识。 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救援电话”标识。 图形标以可与相应的警示语句配合使用,见附录B和C。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处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5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基本警示语句见附录C。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参见附录D。《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守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息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9.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2.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红色警示线设在紧邻事故危害源周边。将危害源与其他的区域分隔开来,限佩戴相应防

粉尘清扫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清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粉尘的控制,规范粉尘的清扫管理,避免由于可燃性粉尘的存在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区域的粉尘管理,各级各类人员应遵照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 1.粉尘:悬浮在空气中的呈细粉状态的固体物质。具有爆炸性粉 尘有:金属(如镁粉、铝粉);煤炭;粮食(如小麦、淀粉);饲料(如血粉、鱼粉);农副产品(如棉花、烟草);林产品(如纸粉、木粉); 合成材料(如塑料、染料)。通常不易引爆炸的粉尘有土、砂、氧化铁、研磨材料、水泥、石英粉尘及类似于燃烧后的灰尘等。这类物质的粉尘化学性质比较稳定,所以不易燃烧。但是如果这类粉尘产生在油雾以及CO、CH4、煤气之类可燃气体中,也容易发生爆炸。 2.粉尘爆炸,指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 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功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3.一次爆炸:也叫初始爆炸,由初始点火源引起的爆炸。 4.二次爆炸: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 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二次爆

炸时,粉尘浓度一般比一次爆炸时高得多,故二次爆炸威力比第一次要大得多。 5.多次爆炸:随着爆炸引起极大的震动,沉积在不同部位的粉尘扬起,形成多个粉尘云,从而产生连环爆炸。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四.职责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度并审批签发相关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组织实施培训教育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关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培训教育考核工作;督促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相并制度规程;监督岗位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落实相关制度规程;定期清扫相关区域、设备设施的积尘;定期检查本岗位区域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五.一般规定 1.各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应清楚本企业所存在的粉尘爆 炸危险场所(区域),并掌握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2.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4.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 第三条(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 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 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 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第二章发证条件 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 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 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 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 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培训教育) 高毒场所的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职业卫生培训管理规定》接受职业中毒防护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根据国务院第352号令,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精神,为控制、消除有毒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要点、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 2 总则 2.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及有毒作业场所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2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3 职责 3.1 安技部是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危害因素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有关机构对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 3.2 安技部负责组织安排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人事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3.4 工会负责对公司内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3.5各有关单位负责接触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 4.1安技环保部对公司内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4.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设置警示牌和公告栏,各单位应将反馈的监测结果进行公告。 4.3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4.4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必须分开,任何人不得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内休息、用餐及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4.5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管理,倡导文明生产、合理操作。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单位,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如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7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请有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同时请卫生行政部

粉尘清扫管理规章制度(二)

粉尘清扫管理规章制度(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粉尘定期清扫制度 1目的 为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粉尘爆炸事故、改善作业环境、提高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职责 粉尘所在分厂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粉尘场所清扫的安全监督管理。 粉尘所在分厂的主管工段长负责粉 粉尘日常清扫由岗位人员完成。岗位人员每日清扫生产现场及设备至少一次,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此时间内未完成,延长清扫时间,直至达到专业要求为止。交接班时下一班的岗位人员应对上一班的岗位人员的清扫任务完成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才可交接。 分厂二级部门的管理人员每周对煤磨区域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对卫生不达标的班组成员进行考核。对转子秤、 袋收尘等防火、防爆重点部位,除日常清扫外,由煤磨工段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扫。 磨机停运检修前、检修结束投运前,煤磨厂房及设备进行全面彻底清扫。 5岗位人员要求

严格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安全责任,掌握粉尘清扫施工安全措施。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粉尘防爆及职业健康知识专项教育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要有自保、互保意识,做到“四不伤害”。 坚决禁止酒后上岗、迟到早退。 进入生产现场不准携带火种、吸烟、串岗、打架斗殴。 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制度,必须按规定佩戴符合技术要求的防尘口罩、防尘帽、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不准穿短袖、短裤及化纤制品服装。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做好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上下抛物,监护人要始终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 进入生产现场,禁止乱摸、乱碰、乱动生产设备,远离危险源,以防烫伤、烧伤、电击伤。跨越皮带必须通过通行桥,禁止在皮带上站立、通行。 服从专业负责人的日常管理,积极工作,禁止消极怠工,接受监督指导,禁止违章、违纪。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擅自离岗、脱岗、空岗,如需暂时离开,必须向工段长、班组长和分厂监护人请假。 严禁在设备运行时清扫卫生或触摸运转部位,旋转部位清扫卫生时,必须先办理停电手续,等运转设备停止工作后

《安全管理》之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xx年5月12日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对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措施,这些特殊措施包括: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报警设备。 4、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5、申报的特殊要求:除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8、维修、检修规定: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修、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有警示标志。 9、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求援设备。 10、检测规定: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对高毒作业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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