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

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17]52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吉林市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开展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也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有利于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的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明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和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统筹规划,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分别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组建多层次医联体。

坚持公益方向。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利用上级医院优质资源集中的优势,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等手段,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基

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坚持创新机制。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优化资源结构布局,结合医保、新农合以按病种付费为主,多元付费体系的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联体内初步形成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转诊机制。

坚持协同发展。鼓励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模式,发挥集约优势,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发挥科技引领与支撑作用,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

坚持群众受益。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推进慢性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促进医联体建设与预防、保健相衔接,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疾病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实现多层次医联体全覆盖。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全市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多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县域内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全部参加医联体。2017年全市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联体。

根据我市医疗机构分布、规模、能力和特点,充分发挥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源优势,由政府主导组建分区域、分层次、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全面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意愿参与医联体建设。

1.组建省级医联体。按《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卫医发〔2016〕57号)要求,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作为上级医院,与蛟河市医院、舒兰市医院、永吉县医院、磐石市医院、桦甸市医院建立省级综合医联体。

2.组建市级医联体。以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化集团总医院6家综合医院为上级医院,与县、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六大医联体,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医联体内以人才共享、技术支持、检查互认、处方流动、服务衔接等为纽带进行合作。具体对应关系,仍按《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组建吉林市多层次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市卫计发〔2016〕139号)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配置使用管理,住宅公务电话移动 【颁布单位】 【文 号】日吉厅字﹝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实施时间】1998-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 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 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均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条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对该单位的殡葬服务资格进行年度检验。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接受检验,不得拒绝。

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精选版

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 为调整优化全县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优质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全县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调整优化全县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优质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全县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

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管理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根据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统筹医联体建设与发展。 2.坚持公益,创新机制。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创新机制,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优化资源结构布局,结合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的推进,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 3.资源下沉,提升能力。利用县级公立医院优质资源集中的优势,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等手段,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模式,发挥集约优势,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发挥科技引领与支撑作用,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 4.便民惠民,群众受益。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健康守门人能力,推进慢性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意见》(XX政办发〔XX〕20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区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上级关于深化医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规范、有序推进医联体建设,不断探索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双向选择。根据XX区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服务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指导和支持医联体健康发展,尊重兼顾已形成的合作协作或对口支援关系。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

2.坚持公益,创新机制。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创新机制,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薪酬制度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优化资源结构布局,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 3.资源下沉,提升能力。利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优质资源集中的优势,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等手段,发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以管理为纽带,以技术、人员、流程、信息方面的业务整合为切入点,逐步向更加紧密的运作模式推进。鼓励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模式,发挥集约优势,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 4.便民惠民,群众受益。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健康“守门人”能力,推进慢性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促进医联体建设与预防、保健相衔接,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减轻疾病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搭建以县级医院为核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支撑、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紧密型医联体制度框架。XX 年底前,按照区域分布,充分发挥滨医XX附院、XX区中医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优势,分别同基层医疗机构构建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后,仍然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卫生院的性质、隶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

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 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

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第二章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原则上,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 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城市医疗集

医共体建设方案

莒县人民医院医疗联合体工作总体方案 各科室、分院、专科医院: 为全面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日照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日政办发[2017]80号)、《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2018年度医共体支援帮扶工作安排的通知》(莒卫计发[2016]43号)文件精神,以全面提升帮扶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为目的,实现医疗联合体内上下联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莒县人民医院作为“日照市莒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的牵头单位、医联体的成员单位。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联合体政策体系,使医疗联合体内部形成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顺畅的双向转诊机制。使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组建方式 (一)医共体 莒县人民医院医共体。莒县人民医院为牵头医院,成员单位包括:东莞卫生院、碁山卫生院、库山卫生院、招贤卫生院、安庄卫生院、果庄卫生院、峤山卫生院、桑园卫生院、店子集卫生院、城阳卫生院、墩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浮来卫生院、刘官庄卫生院。 (二)医联体

莒县人民医院与日照市人民医院建立医联体,紧密程度由双方确定;莒县人民医院作为青大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继续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开展医联体相关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医疗联合体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马德鑫 副组长:于月友史春青 委员:马会兰徐常东单宗沂王学松郑学凤 张廷春伊恕嵘张开欣高瑛李竹林 赵文华高树英马竹云卢爱民陈晓红 王世宝李祥县张守旗刘雪梅王思斌 战玉芳李凌云王汝洋王正丽王建 13家乡镇卫生院院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医务科 办公室主任:王思斌办公室副主任:肖凌云 (三)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我院医疗联合体全面工作,制定医疗联合体工作方案、章程,管理团队及专业团队的组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落实利益分配、绩效管理等机制,负责医疗联合体单位之间医务人员下派帮扶和上派进修学习,负责县域医共体成员间远程、检验、影像、消毒供应和后勤保障中心的建立和共享,及其他的医疗联合体相关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医务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医疗联合体方案

XXX人民医院 医疗联合体工作方案 医疗联合体是指由不同层级类别的医疗机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形成的一种组织体系。根据晋卫医政〔2014〕40号文件《关于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及XXX卫生局沁卫医〔2014〕31号文件《XXX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院作为一所县级医疗机构,相继与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以“合作单位”身份建立医疗联合体关系。与XX镇卫生院、XXX镇卫生院以“核心医院”身份建立了医疗联合体关系,为了扎实搞好“医疗联合体”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与山西省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XX卫生院等建立医疗联合体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人才、技术、管理等资源的合理流动,提升我院及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方便患者看病就医。 二、组织领导 医疗联合体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的长期性工作,为了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推动医疗合作体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医疗联合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业务副院长 副院长

成员:医务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院感办主任 院办室主任 农合医保办主任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与上下级医院协调沟通、签订协议、进行督导检查评价、收集工作数据、定期总结汇报等工作。 三、重点工作 医疗联合体要以管理为纽带,开展以人员、技术、专科、信息、双向转诊等多方面的广泛合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临床重点专科 根据我院功能定位和群众需求,与省人民医院、市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大医院(对口帮扶神经内科)、山西省二院等多家三级医院协商帮助我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帮扶神经内科学科、骨科、心内科、普外科建设。依托重点专科的建设,带动一般科室提升,特别是急需专业(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病理科等)以及对外转诊率较高的专科。省心血管病医院重点帮扶心内科工作,提高诊疗水平,畅通心血管疾病绿色通道,山西大医院帮扶我院神经内科专科发展,业务技术指导等。其他三级医院按照医疗联合体协议开展帮扶工作。作为“核心医院”要帮助XXX卫生、XXX镇卫生院创建“中医特色治疗康复中心”与“心脑血管疾病特色专科”,要在救治能力上进行重点扶持,逐步把“合作单位”建设成为区域专病中心,并按照医疗联合体协议逐步开展工作。 (二)城乡对口帮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得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 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 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确定。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 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条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 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职工退岗休养期间,企业和退岗休养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计算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因转产、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况必须裁减职工时,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将职 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

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等文件精神,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医疗联合体(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实现以治疗疾病为中心向全面健康管理转变。 2017年,结合对口支援帮扶工作,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均应至少组建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联体和城乡医联体各1个。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顺畅的转诊机制。

到2018年,逐步形成权责明确、功能清晰、运转有效、群众受益的医联体运行体系。基层首诊比例明显提高,县域就诊率逐年提升。 到2020年,与医联体相关的医保、价格、人事、资金等综合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居民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区域医疗资源整合与共享,形成管理共同体。 1.明确医联体组建形式。 (1)“1+X”城市医联体。由城市三级医院联合若干城市二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 (2)城乡医联体。由城市三级医院联合县级医院组建。 (3)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简称“县域医共体”)。由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建。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吉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吉办发〔2016〕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2016年,是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年,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一次重要换届,是我省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规则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 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群众关切、社会关注。我省是农业大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革,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的排头兵,村级组织肩负着重要职责和繁重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新考验。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关键之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从严治党,选优配强村“两委”带头人,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利契机。因此,能否选出好的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尤其是好的“带头人”,事关全省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事关农村长远发展与和谐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依规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法治吉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工作抓细抓实、抓紧抓好、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吉林省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的落实,切实做好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促进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推动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改革,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 改革创新是推动扶贫开发的动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汇聚各方力量,全面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 一是探索建立扶贫开发全程精准工作机制。完善建档立卡。在我省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新出台的办法,以县为单位完善规模控制、精准识别、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实行靶向锁定。由“大水漫灌”向“定向滴灌”转变,逐村逐户落实帮扶措施,针对不同帮扶对象落实扶持项目和帮扶措施,实现过程精准。建立效果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扶贫项目评估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的效果评价制度,完善考核办法,使扶贫对象真正受益,推进效果精准。强化制度衔接。坚持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努力实现促进发展与保障“兜底”的无缝对接,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二是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贫困县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