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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革支持小企业的方式,降低小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经研究决定,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政府部门补助武汉市小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武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承担小企业服务券的印制、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武汉市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只能专项用于小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武汉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企业,优先支持创办三年以内的小企业。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补贴服务内容

1、财税代理服务:为小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等服务。

2、融资服务:为小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服务。

3、法律顾问服务:为小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第三章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项目与标准

第七条2010年小企业服务补贴券按500万元总额度安排,今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发放额度。服务补贴券票面额度分1000元、500元两种券面。单个小企业年度领取总额不超过2500元,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小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60%。

第八条财税代理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融资服务以单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签约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申请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2、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一般要求30万(含)以上;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运行机制良好;

3、拥有专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10名(含)以上;曾服务过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50家(含)以上、有法律顾问需求的中小企业30家(含)以上、有财务代理需求的中小企业50家(含)以上。

第十条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武汉市中小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3、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4、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1、符合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推荐相应融资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财税代理机构作为武汉市中小企业首批签约服务备选机构;

4、服务中心将初选拟推荐的服务机构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在中国中小企业武汉网等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签约服务机构资格实行一年认定一次,每年初由服务中心具体组织认定。

第五章服务补贴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初联合制发申报小企业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四条申领流程

1、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直接登录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www.whsm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10848730.html,)在网上填写武汉市小企业服务补贴券申请表。

2、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推荐相应的签约服务机构供小企业自主选择。

3、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洽谈成功后,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武汉中小企业服务超市(青年路560号,市博物馆斜对面)总服务台领取小企业服务补贴券。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

1、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2、每家小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考虑。服务补贴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3、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4、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刻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与签约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券作废。

第六章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小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全年集中两次结算,上半年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结算时间为6月,下半年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结算时间为12月。服务中心年底将全年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和结算情况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有关服务项目的补贴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 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资金申报

2010年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用于支持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基金。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根据《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补充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支持类型 2010年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二、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要求 1、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2009-2010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无知识产权纠纷。 (4)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拥有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线路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已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且项目申报企业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应有一年以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领导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

武汉市上市公司名单

600005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00707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783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95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98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785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00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00168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0355 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035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000826 合加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345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71 ST迈亚600879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0988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000760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743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60080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0615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00092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27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69 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21 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52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000939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0066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公司000553 湖北沙隆达集团公司600745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600774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59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86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600568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219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0275 ST昌鱼 600993 马应龙药业集团00096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00228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976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85 力诺太阳60026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68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01 鄂武商A 000883 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002013 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条件及实施程序 一、简介 1、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等。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属地纳税。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3、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章程(复印件)。 2、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 技术、职工人数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其中: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 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 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实施程序: 1、由各区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 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中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审核原件;将申报的项目连同相关资料及《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2、市经委、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 方面的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制度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和支持额度,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4、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 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5、项目单位从资金到位起,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报送专 项资金收支报表及企业(单位)月(年)度财务报表。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门将相应收回专项资金。

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资料提纲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资料 提纲 申报资料 项目领域: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所在地: 企业联系人:联系: 举荐单位: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治理中心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信息点 第一部分项目概述 1、对项目及产品差不多情形介绍,包括项目产品的要紧应用范畴、技术创新点、项目成熟程度、项目完成时所处时期等内容。概述限500字以内。 2、要求文字简明,表达清晰,创新点突出,突出特色。

第二部分企业概况 一、差不多信息 注释:(1)上年度经营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

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2)职员总数:请填写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3)企业类型:分研发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若是研发型企业,填写已有成果数,已转让成果数;生产型企业填写已生产产品数,生产场地面积。 二、企业治理团队 1、核心团队:介绍核心团队的教育背景(学习及培训经历)、工作业绩。教育背景(学习及培训经历)、工作业绩。核心团队包括总经理、分管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和同类职务的人员。 2、创业企业家介绍:包括创新意识、开拓能力、治理经营理念。 三、企业现有能力 1、企业现有人力资源配置,包括企业治理人员、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的结构、差不多情形。 2、企业研发能力,包括企业的研发队伍研发工作资金投入以及近年来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 3、企业现有生产设施设备条件,包括企业已具备的生产条件。 4、企业营销能力,包括企业经营模式和市场策划能力、销售渠道等。 5、资金治理能力,包括企业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背景、专业证书获得情形(附复印件),企业财务治理状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收账款、应对账款的治理策略和回收及支付能力;是否得到过银行贷款并能够按期偿还,是否有银行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 6、其他专门能力,包括已获得的质量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以及其他专门资格或证明等。 四、企业进展情形 包括企业最初成立情形及企业进展历程、曾经获得(或申请过)创新基金支持情形、重大项目开发与要紧产品上市、重大融资事件、企业人员总数、总资产、净资产变化,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水平情形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与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与节约用地,创建与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与人口规模、用地与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与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与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与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与服务业、金融与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与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与出版类、 图书与展览类、文化艺术与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05.01.19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1.19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公布本市中小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本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稿) 1.总则 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公共设施的分级 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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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界定辨析

公共服务设施(公建配套)产权辨析 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目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建配套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原建 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称之为“居住区公共服 务设施”,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多表述为“居住区 配建设施”或“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一般而言, 公建配套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居住区的设计标 准规划设计,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 各种公用建筑和公用服务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 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的道路、燃气、供 水、排水(污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 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办公)服务、市政公用和行 政管理及其它设施。新建住宅区遵循公建配套设施与新住 宅统一规划、统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交付的原则。 (二)分类: 对于公建配套的分类,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1)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指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办公)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2)按盈利与否可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营业性公建配套 和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 a)非营业性公建配套,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住宅 区内配套的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不列入住宅 区商品房建设成本,权属归住宅区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和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 其使用权; b)营业性公建配套,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在住 宅区内配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不列入住 宅区商品房建设成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 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 须纳入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 改变其规划用途; c)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政府统一建设的或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 施,权属归政府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附带建设, 建成后移交给政府制定部门。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武汉百强企业名单

1 东风汽车公司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 湖北省电力公司 4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5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6 武汉铁路局 7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9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12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14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15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17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9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20 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22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24 三环集团公司 25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28 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9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3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32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3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35 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6 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 37 湖北稻花香集团 38 百步亭集团有限公司 39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0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 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43 湖北枝江酒业集团 44 武汉工贸有限公司

46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47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48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 49 湖北福娃集团有限公司 50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52 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54 湖北华电襄樊发电有限公司 55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57 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8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9 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 60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1 湖北楚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2 武汉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63 湖北银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4 湖北新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5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6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67 湖北金华麦面集团有限公司 68 长江电缆有限公司 69 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 70 劲牌有限公司 71 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72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73 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 74 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75 湖北东圣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76 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77 湖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78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9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 80 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1 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 82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83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4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85 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86 湖北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87 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 88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一、规划编制背景----------------------------------------- 1 二、规划编制对象----------------------------------------- 1 三、规划编制目的----------------------------------------- 1 四、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2 第一部分武汉文化设施布局规划-------------------------- 3 一、发展背景--------------------------------------------- 3 二、现状分析与总结--------------------------------------- 3 (一)现状用地-------------------------------------------------- 3(二)现状设施-------------------------------------------------- 4(三)现状评述-------------------------------------------------- 4(四)上轮总规实施回顾------------------------------------------ 5三、规划目标及原则--------------------------------------- 6 (一)规划目标-------------------------------------------------- 6(二)规划原则-------------------------------------------------- 6四、文化设施体系规划------------------------------------- 6 (一)规模测算-------------------------------------------------- 6(二)文化设施布局体系------------------------------------------ 7五、专项设施规划---------------------------------------- 11 (一)博物馆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规划----------- 11 (二)音乐厅、剧院规划----------------------------------------- 13 (三)群众艺术艺馆(含文化馆(站)、青少年宫)规划-------------- 14 (四)图书馆规划----------------------------------------------- 15

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精心整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8.1??社区定义与分级 ?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导则将城市社区分为社区街道与社区居委会二级。社区街道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区对应,社区居委会服 务人口和范围基本与居住小区对应。 ?社区街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中心,其他设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老年公寓、菜市场等。? 社区居委会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服务站,其他设施还有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警务室、托老所、体育活动场、菜店等。? 镇社区与街道社区同级。? 农村社区专指农村聚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导则专指人口大于0.1万人的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庄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商业服务等六类。? 8.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8.2.1??社区服务中心选址应设臵在社区街道地理中心,方便服务居民,服务半径为1000m,其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可与同级别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臵,形成集中的中心,也可相邻设臵或独立设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臵,应满足交通便利、服务地区位臵适中的要求。 ?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臵,服务半为400m。?

8.2.4??社区卫生服务站宜结合社区服务站设臵,居民步行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 派出所宜布臵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 在主要城镇道路的路口旁。 ?大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除学校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臵在位臵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有条件的农村应规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老年公寓选址宜在环境绿化条件较好、市政设施较完善,交通便利的地区。 ?新建菜市场,提倡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臵,原则上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菜市场应当与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确保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新建菜店应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筑合建。在居住区保留的原有菜市场如设臵在住宅裙房内,则应严格管理,处理好菜市场与住宅之间的关系,尽量降低市场噪音,加强卫生环境管理。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 ?村五保家园应布臵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臵,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臵。 ?8.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 8.3.2??新建住宅按照每100户必须提供15㎡以上社区办公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宜为3~6万人,服务半径为1000m,配臵标准为建筑面积30㎡/千人,占地面积50㎡/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1200㎡,旧城区不得小于1000㎡。? 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按照“一站一场”设臵。服务站服务人口规模宜为0.45~1.5万人,服务半径为400m,配臵标准为建筑面积50㎡/千人,每处建筑面积新区不得小于500㎡,旧城区不得小于300㎡。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 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 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 1、非建设用地(E);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 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 (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 (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 (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四、关于兼容性的界定 1、部分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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