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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财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直预算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由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其他单位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需经本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支出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同收入汇缴款项一并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和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省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二章开立银行账户的一般条件

第七条省直各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等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省直各部门领拨的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经省政府、省财政厅明文规定需要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外,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收取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

省直有关部门从省财政厅领拨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九条省直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确需开立账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省财政厅开立的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

省直各部门从财政厅领拨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部门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拨和支出。

第十条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个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缴款财政专户,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汇缴账户,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省直各部门同时需开立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支出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合并统一开立一个账户,根据不同用途的资金,由本部门财务机构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领拨和支出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比照省直各部门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二条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十三条省直各部门需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由省直各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需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由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向上级单位申请。经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持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银行依据省财政厅、省直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省直各部门经银行审核同意开立或撤销的银行账户,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省直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审计厅在检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时,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九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㈠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或开户银行撤销有关单位的银行账户;㈡由省财政厅或上级单位暂时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财政专户款项;

㈢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

㈣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㈤由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账户管理方面的金融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本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样张) 存款人名称 ☆必填项 电 话 ☆必填项 地 址 ☆必填项 邮 编 ☆必填项 存款人类别 ☆必填项 组织机构代码 ☆必填项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必填项 证件种类 ☆必填项 证件号码 ☆必填项 行 业 分 类 A( )B( )C ( )D( )E( )F( )G( ) H( )I ( )J( ) K( )L( )M( )N( )O( )P( )Q( )R( )S( )T( ) 注 册 资 金 币种: 金额: 地区代码 290000 经 营 范 围 ☆必填项 证明文件种类 ☆必填项 证明文件编号 ☆必填项 国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地税登记证号 ☆必填项 关 联 企 业 关联企业信息填列在“关联企业登记表”上。 账 户 性 质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 临时( ) 资 金 性 质 社会保障基金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以下为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 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代码 账 号 账 户 名 称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开户日期 本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存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非核准类账户除外)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 :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填“√”。 4.申请开立核准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三联,三联申请书由开户银行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加盖审核章后,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留存;申请开立备案类账户,填写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填写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 填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填写营业执照、批文、法人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号 国税与地税号一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等单位不需提供 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 填写,若无标注可不填 填写办公地址、邮编与联系电话 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填写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附件2 建设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指南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云南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制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统一印制的《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二.存款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并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同意开户的证明;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在地政府经济委员会的批文及登记证书; 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且执照通过正常年检;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出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文;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隶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同意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培训内容 一、账户开立 二、账户变更 三、账户撤销 四、账户年检 五、账户验资 六、印鉴管理 一、账户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种类(9种):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 请书附页。 (二)授权书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单位存款人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展期、补(换)发开户许可证、变更预留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三)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存款人办理需要授权的业务,应按照《授权书》内所授权的内容办理业务,授权书的期限可由存款人自行确定。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1、《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标明: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并遵守本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存款人应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背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会计业务知识问答(一)?±(2011年),《吉林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日期?±栏,核准类结算账户、备案类结算账户均填写银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我行新系统上线后,生效日如:6月3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那么该账户6月6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 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果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或无期限的,我行新系统上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均需到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1)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2)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文件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程序 一、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人代表明(及其授权人明)及下列证明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2)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3)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4)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5)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还应出具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10)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13)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此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银行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单元非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4】银行卡(★★)(P436) 1.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 (1)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5)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6)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考点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P379)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解释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解释2】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种类中,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有()。(2016年)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本章小结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账户的分类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账户内应有 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 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 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独立法人)开立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存款人类别开户资料 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法人身份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 非独立法人 执照》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2、《地税登记证》正本;3、 《国税登记证》正本(可选);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负责人身份

银行名录

一、政策性银行(3家) o国家开发银行 o中国进出口银行 o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商业银行(5家) o中国工商银行 o中国农业银行 o中国银行 o中国建设银行 o交通银行 三、股份制银行(12家) o中信银行 o中国光大银行 o华夏银行 o中国民生银行 o招商银行 o兴业银行 o广发银行 o平安银行 o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o恒丰银行 o浙商银行 o渤海银行 o 四、邮政储蓄银行(1家)o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五、城市商业银行(135家)o北京银行 o天津银行 o沧州银行 o承德银行 o廊坊银行 o秦皇岛商行 o河北银行 o唐山商行 o张家口商行 o邢台商行 o保定商行

o长治市商业银行o晋城商行 o晋中市商业银行o晋商银行 o大同市商业银行o阳泉市商业银行o内蒙古银行 o包商银行 o鄂尔多斯银行 o乌海银行 o盛京银行 o鞍山银行 o抚顺银行 o本溪市商业银行o丹东银行 o锦州银行 o营口银行 o阜新银行 o辽阳银行 o铁岭银行 o朝阳银行 o盘锦市商业银行o葫芦岛银行 o营口沿海银行 o吉林银行 o哈尔滨银行 o龙江银行 o上海银行 o江苏银行 o南京银行 o苏州银行 o江苏长江商业银行o金华银行 o稠州银行 o杭州银行 o湖州银行 o嘉兴银行 o宁波银行 o绍兴银行 o台州商行 o温州银行 o民泰商行 o泰隆商行

o福建海峡银行 o泉州银行 o景德镇市商业银行 o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o赣州商行 o九江银行 o南昌银行 o上饶银行 o齐鲁银行 o齐商银行 o枣庄市商业银行 o东营市商业银行 o潍坊银行 o济宁银行 o泰山市商业银行 o威海市商业银行 o日照银行 o莱商银行 o临商银行 o德州银行 o烟台银行 o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o洛阳银行 o郑州银行 o开封市商业银行 o南阳市商业银行 o三门峡市商业银行 o信阳银行 o驻马店银行 o焦作市商业银行 o新乡银行 o湖北银行 o汉口银行 o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o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o广州银行 o东莞银行 o广东南粤银行 o广东华兴银行 o珠海华润银行 o广西北部湾银行 o柳州银行 o桂林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各类表格下载

表格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填写说明: 1、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列资金性质。 2、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3、带括号的选项打勾。 4、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表格二: 关联企业登记 填表说明: 1、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如果有关联企业,应填写本表。 2、本表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要资 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3、本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

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申请书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 填写说明: 1、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打括号的选项打勾。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授权委托书

ABC(2017)7049-2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名称)因办理业务需要,做如下授权: 一、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姓名:,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被授权人持本授权委托书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填写或者签订相关业务申请表、合同、附件及其他法律文本、缴纳业务办理相关费用等,为我单位向贵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贵行认为被授权人有权从事该等行为的合理依据,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被授权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 二、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的期限如下:(选择项打“√”不选择项打“×”)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终止。 □本授权委托书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除本单位另行书面通知贵行撤销该授权书外,本授权委托书长期有效。 三、授权事项 授权权限包括办理如下业务:(请在对应业务权限的选项框中勾选;未列明的业务,请在第(五)款“其他业务”中填写。) (一)单位银行账户服务共___项。(大写,小写无效)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银企对账(□签约/□维护/□解约)支付密码(器)(□领购/□变更/□解锁/停用/□注销)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服务套餐(□签约/□维护/□解约)预留印鉴(□建立/□变更□挂失)回单自助打印(□签约/□维护/□解约)□账户使用身份服务申请 账户支付限额管理(□开通/□维护/□注销)□购买重要空白凭证(二)电子银行业务共___项。(大写,小写无效) 金融服务平台(□开通□维护□注销□开通国际业务□开通现金管理□开电子商业汇票) 消息服务(□签约/□维护/□注销/□缴费)电话银行(□签约/□维护/□注销) 网上代收/代付(□签约/□维护/□解约) (三)对公理财业务共___项。(大写,小写无效)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操作手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操作手册 一、单位活期存款开户(0800) (一)交易特性 本交易用于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本交易设有流程判断: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为简单流程,需经过支行经办岗、中心复核岗处理;开立单位活期保证金账户时为单节点交易,由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处理。 (二)业务操作 1.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 (1)基本流程 1)审核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各项开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同时对账户开立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开户申请书、开户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顺序扫描形成影像信息。 2)依据影像信息,录入客户号、币种、科目代号、账户种类、待核准标识等要素(未建立客户信息的,通过“0201”交易先建立客户号),点击“提交”按钮。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开户任务转至中心复核岗;如开立单位活期保证金账户,则经授权后提交。交易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 (2)注意事项

2.中心复核岗 (1)基本流程 1)按“F2”键获取任务,依据影像信息,审核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网点审核痕迹、开户网点录入要素与影像信息的一致性、开立账户的基本合理性。 2)审核无误后提交核心系统,交易成功后,任务返回至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录入退回理由,将任务退回开户网点。 (2)注意事项 仅有“开户审核员”角色的中心复核岗方能收到开户任务。

3. 支行经办岗/中心受理岗 (1)基本流程 按“F2”键获取打印任务,根据系统提示打印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 (2)注意事项 1)如果打印不成功,可以查询“打印列表”,点击“打印任务”按钮进行打印,或通过“0002公共补打”交易进行补打。 2)对于已开立待核准的单位活期结算账户,系统控制不允许进行任何业务操作。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 申请开立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 填列资金性质。 2、 该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 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 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 申请开列有效日期;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 填列资金性质。 2、 该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 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 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 申请开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 填列资金性质。 2、 该行业标准由银行在营业场所公告。“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 :农、林、 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 :建筑业;F :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 :批发和零售业;I :住宿和餐饮业; 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业;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 会福利业;R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整合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省分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整合版) 甲方:(全称): 地址: 邮编: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分行支行(分理处) 地址: 邮编: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须使用规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化简称:。 第四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六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详细容见本协议第三章:银企对账。 第七条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从乙方购买的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

单位开户清单-一般账户

人民币单位一般结算账户开户文件清单 客户需签署之银行文件 〔〕1.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2.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3.公司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4.印章使用授权书(使用私章时适用) 〔〕5.企业客户资料【注明月结单的领取方法及单位联系人(法人及财务负责人)】 〔〕6.账户授权书(根据对公单位的性质选填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境内)或合并版的企业账户授权书或个体工商户账户授权书) 〔〕7.有关人士客户资料(包括:法人、授权签字人、10%以上股东、至少两名董事,其中1位必须是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二、客户提供文件(以下公司文件我行需见证正本,且贵司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与登记证明等正本 (若营业执照非当年发放,需提供有年检记录的执照副本)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企业不需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税务登记证正本(包括国税及地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户单位) 〔〕5.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开户申请或借款合同(说明开户原因) 〔〕7.账户操作授权委托书(境内企业)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9.公司章程(适用于开户单位持有公司章程的) 〔〕10.拥有10%以上股权之股东,提供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如为非居民则还需提供住址证明) 〔〕11.董事成员名单 〔〕1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行要求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三、其他 〔〕公司调查 〔〕客户风险等级评估表(C、B、A三级加签)———————————————————————————————————— 现金部账户开立后续工作: 1.核实账户联系人电话 2.报备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 3.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 4.建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 5.将大额划款联系人、职务及电话标注与印鉴卡上 6.录入验印系统 经办:复核主任:批复经理: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175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指单位客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客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开户银行只能为同一单位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它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银行可为注册在本地或住所在本地的单位客户和符合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进行报备。 第七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单位客户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⒈企业法人。⒉非法人企业。⒊机关、事业单位。⒋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⒌社会团体。⒍民办非企业组织。⒎异地常设机构。8.个体工商户。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⒑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⒒其它组织。 第十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写“开立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全国所有银行名称

全国所有银行名称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邮政储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合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华一银行、华商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国) 外资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瑞穗实业银行(中国)、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原荷兰银行)(中国)、华侨银行(中国)、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摩根大通银行(中国)、韩国友利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韩亚银行(中国)、韩国企业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宁波国际银行、华美银行(中国)、法国巴黎银行(中国)、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新韩银行(中国)、韩国外换银行(中国)、泰国盘谷银行(中国)、菲律宾首都银行(中国)、正信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澳新银行(中国) 、山口银行、横滨银行、名古屋银行、瑞士宝盛银行港资银行汇丰银行(中国)、东亚银行(中国)、恒生银行 (中国)、永亨银行(中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协和银行、大新银行(中国) 台资银行台湾永丰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台湾第一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台湾工业银行、台北富邦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1、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1)、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原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 业银行 2、河北省:河北银行、邢台银行、唐山市商业银行、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沧州 银行、承德银行、邯郸银行、保定市商业银行、廊坊银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衡水市商业银行、沧州融信农村商业银行、河北文山农村商业银行(筹) 3、内蒙古: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鄂尔多斯东胜 农村商业银行、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 4、山西省:晋商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长治市商业银行、晋城银行、晋中市 商业银行、大同市商业银行 5、吉林省:吉林银行(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吉林市商业银行和辽源城、白山、 通话、四平、松原5市城市信用社)、盛京银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九台农 村商业银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 6、辽宁省:锦州银行、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大连银行、鞍山银行、抚顺银行、 丹东银行、营口银行、盘锦市商业银行、阜新银行、辽阳银行、铁岭市商业银行、朝阳银行、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筹) 7、黑龙江省: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城市信用社)、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 8、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9、江苏省: 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原无锡市商业银行、苏州市商业银行、南通 市商业银行、常州市商业银行、淮安市商业银行、徐州市商业银行、扬州市商业银行、盐城市商业银行、镇江市商业银行、连云港市商业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 行、苏州银行(原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原江苏锡州农村商 业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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