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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了老人的财物会不会被从重处罚

关于抢了老人的财物会不会被从重处罚
关于抢了老人的财物会不会被从重处罚

关于抢了老人的财物会不会被从重

处罚

抢了老人的财物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些犯罪行为人为顺利抢夺财物,专挑老年人下手。抢了老人的财物后,对方的还手能力较低,自己的犯罪更能得逞。不过,一旦犯罪行为人被依法抓获提起公诉后,法院可能会依据抢夺老人财物做从重处罚的考虑。

一、关于抢了老人的财物会不会被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老年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等情形时,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三、酌定从重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非明文规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规定给予处罚。

四、从轻处罚

如何处罚才是从轻处罚呢?目前比较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例,“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间线分割法”认为该幅度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将十万元分割,即以五万五千元为中间线。五万五千元以下就是从轻处罚的幅度。

一般犯罪行为会根据事件的法律影响而做出从重处罚,其主要目的在于惩戒该类犯罪份子,同时保障人们的利益。抢夺老人或者未成年的财务,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其身心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从重处罚。

奖罚制度奖励与处罚制度

(奖罚制度)奖励与处罚制 度

企业奖惩制度 奖罚条例 第壹章总则 壹、奖罚目的: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奖罚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俩者相辅相成。 第二章奖励 三、奖励类型:嘉奖、记功、记大功三种以及各类奖金 奖金包括:嘉奖壹次,奖励100元;记功壹次,奖励200元;大功壹次,奖励2000元。奖励公布后当月生效。 四、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办法》,公司另设有其它各类奖项,如:超产奖、季度 创利绩效奖、年终创利绩效奖、好点子奖、节约奖、敬业奖、安全生产奖、最佳服务意识奖、明星员工奖、科技进步奖、特殊贡献奖、最佳团队奖等。 奖励办法及奖金金额详见《薪酬管理制度》。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的先进事迹,人力资源部应组织材料进行表彰,鼓励 他人学习先进。 六、奖励程序: 1、奖励事件于记功及以下者,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奖励申 请,填写《奖罚审批表》,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2、奖励事件于大功之上者,由部门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且写出书面材料,交 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奖惩审批表》后宣布生效。 3、《奖惩审批表》生效后,存入本人档案,以备存查。受大功之上奖励者于 公告栏内通报表彰。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予以嘉奖且发给奖金: 1.业务/技术熟练,工作绩效优异者。 2.工作勤奋,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或督导工作得力,精神可嘉者。 3.操守廉洁,品德端正足资表扬者。 4.热心服务表现可嘉者。 5.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于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6.著有其它功绩者。 八、员工有下列事迹之壹者,予以记功且发给奖金: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爱惜公物,节约物料,著有具体成效者。 3、密报窝盗案件或检举破坏阴谋而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4、对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情况,能事先举报或防止者。 5、改良产品、降低成本,实施品质管理卓具成效者。 6、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积极抢修工程者。 7、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8、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量,颇具成效者。 9、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燃,确保公司人财物安全者。或发现事故苗头,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一)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一)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册的《犯罪白皮书》在谈到日本犯罪的两个特点时,其中之一就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这说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实属必要。从世界范围看,使用德语的地方从20世纪开始,以埃克斯纳的《犯罪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论述为起点,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国、英国为中心的使用英语的地方,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纪中期,日本人开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受德国等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已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数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1](P245)。 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老年。

老年人权益维护

老年人权益维护免费文秘网免费公 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

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公司处罚制度

公司处罚制度 篇一: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处罚有依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及工作目标等。作用,处罚必须及时。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果必须公开。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处罚项目设置 一、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累计处罚: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酌情予以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处罚细则 一、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 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老年人犯罪的研究

第27卷第3期2012年5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 I ADMINISTRATIVE C 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 Vol 1271No 13May 12012 [收稿日期]2012-03-01 * [基金项目]本文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 460号之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震(1979-),男,辽宁抚顺人,法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与犯罪学。 184507406@https://www.wendangku.net/doc/e110877270.html, 1 Pollak.O.1941:T he Cr iminality of Old Age.Psychiatry Dig est.3:213.转引自Belinda M cCar thy and Robert Langwor -thy:Older O ffenders:P erspectives in Criminolog y and Criminal Justice,Pr aeger Publishers,1988,p15. o Butler,R.N.and I.L.L ew is:Ageing and M ental Health(3rd editio n).T oronto:T he C.V.M osby CO.转引自E.A.F attah V.F.Sacco :Crime and V 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 ing er -Verlag N ew Yor k I nc,1989,p2. ? Shichor ,D.and S.K obrin: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 ly,T he G ero ntolog ist.18(2):213-218.转引自E.A.F attah V.F.Sacco :Crime and V 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 ing er -Verlag N ew Yor k I nc,1989,p3.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主体分类研究 * 王 震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 136000) [摘 要]老年人犯罪是我国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仍然比较匮乏。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的进一步澄清和对老年犯罪人的分类的研究也就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概念;老年犯罪人的分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2)03-0035-05 一、关于老年人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 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早在189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1,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的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将老人犯罪定义为: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 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1] 这里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 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 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2] 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这里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这里的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 莱希特的认可。 [3] 日本的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有所类似,但是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4] 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以上者,但根据5犯罪白皮书6统计上的条件,指60岁以上者。[5] 这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标准。 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多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 is)认为65岁在描述一些例如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 分。o另外一些学者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 -off point)。?当然,还有人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

奖励与处分管理制度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 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3条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第4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 (2)热心服务,有显著善行佳话。 (3)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发现职责以外的故障,予以上报或妥善处理。 (5)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 (6)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员工表率。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 第5条企业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行政部组织评选活 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6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表扬,颁发奖金500~10000元,1000元以下的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2000元以上的奖金 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3)其他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 (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条针对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企业设有金额为300~1000元不等的共五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8条优秀员工每名奖金为2000元。

第9条对先进员工奖项,企业金额为4000~6000元不等的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10条对“优秀管理者”奖项,企业设有金额为1000元的奖金。 第三章惩罚 第11条惩罚包括批评、罚款、降级或降职、辞退。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和100元的现金罚款。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8)卫生不合格。 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降级或辞退处理 (1)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0元,当月累计达三次及以上,除按迟到处分外另罚款300元并警告一次。 (2)旷工一日,予以当日薪水5倍扣除外,另罚款200元。 (3)故意损坏考勤机除按旷工处理外,另每次罚款300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加罚500元。损毁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金500元;如 查实属故意行为,视情节轻重加罚1000~3000元,并警告一次。 (4)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金,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5)其他违反企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相关制度或规定处理。 (6)其他处罚参照具体规章制度执行。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2)一年中罚款3000元以上者。 (3)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者。 (4)考核多次列末等者。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 关键词老龄赡养纠纷调查法律制度 ;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 一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老年人犯罪心理

老年人犯罪的犯罪心理浅析院系:政法学院法学系 学号:1022408013 姓名:郭云素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寿命不断延长,我国社会提前进入老龄化。老龄化社会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现象是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的结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老年人因其年龄、心理以及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必须加紧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对老年人犯罪心理的浅析希望能对老年人犯罪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心理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0.41%,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期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时空上的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这一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作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指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指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他特殊的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2016-05-28陈冉律师信贷风险管理 点击上面蓝色字体“信贷风险管理”一键关注本平台 作者:陈冉律师 作者单位: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授权转自公众号:法律读品 ID:lawread 风控君提示:目前不良贷款率和借贷纠纷的数量都激增,大量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本文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冉律师原创,其梳理了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非常实用,推荐给大家。 民商事纠纷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诉讼结果,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真正得以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中,诉讼中特别是债权人一方往往会遭遇“执行难”,即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获得应有的财产和权益。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避免消极无为被动等待法官,而是积极主动,通过充分掌握并娴熟地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信息了然于心,从而能较好配合并推动执行法官做好执行,使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判决书上真正落地。 需要掌握的民商事执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有关执行的相关规定(简称《民诉法执行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年修订(简称《执行工作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文的规定(简称《查冻扣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法释〔2015〕5号(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简称《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的批复》)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执行工作直接处分的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关系重大,非法律法规授权和确认不可为。因此,执行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详细列举了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包括如下: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有哪些:税务处罚相关决定)

工作心得:老年人犯罪分析

工作心得:老年人犯罪分析 中华民族自古便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敬老的美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的平均寿命也不断延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虽说老年性犯罪现象先于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就客观存在,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 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同属弱势群体,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大家都十分关注,而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往往则被忽视,致使我们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很难予以了解。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性犯罪现象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凸显,将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老龄化背景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古人对年龄划分为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花甲、七十古稀、八十九十耄耋之年、百岁则为颐之年。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攀升,人均寿命也相应大幅提高。如今,各国对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界定为60周岁。具体规定为:年龄在45-59岁则称为老年前期,也即中老年人;年龄在60-89岁为老年期;年龄在90岁以上为长寿期。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XX区人口约46万人,年龄60岁以上老年人约6.11万人,约占全区人口总数13.28%。所以针对XX区201X年以来,年龄在60岁以上的犯罪人群进行了相关调查,对XX区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几点粗浅的分析及建议。 二、根据调查分析,XX区老年人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X-201X年10月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共73人,占作案人数总数2.52%,约占全区老年人人数0.12%。其中201X-201X年老年人犯罪17人,占此期间作案人数总数2.72%;201X-201X 年27人,占此期间作案人数总数2.27%;201X-201X年10月29人,占近3年作案人数总数2.68%。 我院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具体相关人数为:201X年5人、201X年4人、201X 年5人、201X年1人、201X年2人、201X年4人、201X年3人、201X年2人、201X年6人、201X年12人、201X年6人、201X年10人、201X年13人,应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增长的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从数据中可以发现,XX 区老年犯罪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如下图所示,这对于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来说,无异于敲响一记警钟。 (二)XX区老年人犯罪年龄以60-64岁为主,但近3年犯罪呈现出高龄化趋势且初犯的比例很高。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 宽的适用对象。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老年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如2002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的88岁老人韦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在当时备受关注,不少人提出批评意见。世界上某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如蒙古)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5月24日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决议中,就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

被执行财产处分制度

被执行财产处分制度 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实行公开原则: 1、经法院依法通知限期履行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可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 3、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对评估、拍卖机构正常的活动施加影响,不得买受本院经办案件的拍卖财产。 4、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5、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6、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7、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8、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公开。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依法就优先受偿权外,应制订分配方案,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性格特征(终审稿)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性 格特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性格特征“健康乃是一种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美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一界定把人的精神、情感、心理活动作为健康的重要标志,因这些活动和变化的本身就是人体各项生理活动、功能状态是否正常的综合性的反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世界人口老龄化已日趋明显,这已成为21世纪各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全世界大于60岁的老人已达6亿,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老年人口1亿多人,为全世界老年人口的1/5,80岁以上的人口达900余万。人口平均寿命普遍延长,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根据老年人特殊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和性格特征开展老年护理工作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老年期生理特点 衰老过程是人们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它给老年人带来许多不适、烦恼和困境 1.形态的老化?衰老引起形态的变化必然导致老人不满意自己的形象,挫伤老年人自尊心,并由此提示老年人已是来日无多。离休或退休,必然带来社会角色的改变。进入老年后,人的各种生理机能都进入衰退阶段,这必将引起心身一系列变化。 2.感觉器官功能下降?老眼昏花、听力下降、味觉迟钝,这些都会给老年人的生活和社交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例如,由于听力下降,容易误听,误解他人谈话的意义,出现敏感、猜疑、甚或有心因性偏执观念。

3.神经运动机能缓慢?老年人的行动以及各项操作技能变得缓慢、准确、不协调,甚至笨拙,操作性动作缓慢、迟钝。这些都会减少老年人外出参加一些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4.记忆减退老年人的记忆特点是:近事容易遗忘,而远事记忆尚好。速记、强记虽然困难,但理解性记忆、逻辑性记忆常不逊色。 二.老年期心理特点: 1、感知衰退:随着年龄增长,感知觉的适应性变化最明显。表现为视力明显减退,出现所谓的“老花眼”;听力下降,尤以70岁以后明显;味觉、嗅觉、皮肤觉在60岁以后都有明显下降; 2.记忆衰退:记忆力下降表现为记忆广度、机械识记,再认和回忆等均减退。 3.思维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组织质量和脑细胞数减少,萎缩,思维迟缓迟钝。 4.智力变化:受许多因素如教育水平、某些生活经历、生活环境等影响,智力也不同程度下降。 5、情绪情感变化:老年人由社会人变成自由人,社会角色发生了变化,短期内可能不适应,情绪易变而不一定外露,随之而带来情绪上的变化,表现为消沉、郁闷、烦躁等。 6、人格行为变化:不安全感主要表现在身体健康,经济保障两方面。由于权势的失落而诱发的孤独感;由于子女关心照顾的较少,或失去配偶等因素而导致的孤独和苦楚。适应性差对周围环境的态度和方式趋于被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

对老年人犯罪刑罚轻刑化之思考 黄晓琪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步入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的增加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突出的表 现。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老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刑法对老年 人犯罪问题却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从当今社会老年人犯罪现状出发,寻找对老年人刑罚轻刑化的合理性,同时也指出 “刑不上老人”观点的不妥。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轻刑化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4-033-02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这是我国古代诗人李商隐在《登乐游 原》中的诗句,如今多用来形容人已暮年的老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大加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人 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 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 “社会老龄化”是指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口数量在总人口数中占一 定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60岁以上 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 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这样的国家或城市的人口就被称为“老年 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 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4212 万;1964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 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为9725万。截止1995年底,我国60 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2000年我国60岁 以上人口达到12875.2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0.1%,65岁及以上人口 达到8729.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8%,8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39.8 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 国家的行列,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具有地区分布不 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近年来老年人犯 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从而对老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 轻重成为当下颇为争议的问题。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一)从犯罪率上来看,老年人的犯罪率低 在美国,老年人犯罪只占1.2%;德国老年人犯罪占5.6%;我国 目前老年人犯罪率约占犯罪总数的3%以下。 笔者认为老年人犯罪率低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理上,衰老的自然规律使老年人即使有犯罪的想法,也 “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心理上,老年人经历丰富,考虑问题周全理性,不易产生犯 罪的冲动。他们相信因果循环,善恶有报,所以从观念上是抗拒犯罪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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