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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

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
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在新中国的发展过程中,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而言,经历了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八十年代初期是第一阶段,在这个时间段里,集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为了国家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可以无条件地牺牲;八十年代至今是第二阶段,在这三十多年里,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个人利益的地位迅速放大、提高,甚至超越了集体利益。随着个性更加彰显的80后、90后逐步走上工作岗位,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做出正确引导,已经成为基层组织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一、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集体、社会、国家,都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简单做个定义,集体就是为了共同的目标,或者因为共同的利益而组合成的人的团体。在集体内部,个人的目标,或者说个人的利益是基本保持一致的,个人的目标集中起来,就形成了集体的发展目标。但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只能够做到大部分重合,双方只能够做到主要目标一致,任何一个集体,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满足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个人和集体之间就是一个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例如某一公司,所有成员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在这个问题上,老板和员工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老板希望利用最小的工资付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员工希望依靠合理的劳动,获得最大的工资回报。在这个问题上,两者之间又是矛盾的。作为矛盾的双方,老板和员工之间必须通过不断的斗争和妥协,形成动态的平衡。双方在动态的平衡中,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努力,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实现双赢。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总结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个人和集体之间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个人利益和集体集体之间存在矛盾。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矛盾的解决,并不是通过单独一方的妥协牺牲完成的。 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处理方法 1、在大是大非面前,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不牺牲这种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就无法实现,这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实现集体利益,这种牺牲是光荣的也是必要的。近百年来,中华民族备受列强欺凌,在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刻,无数中华儿女弃小家而顾国家,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复兴抛头颅,撒热血,这些先烈就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弃了自己的一切个人利益,乃至生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强大的国家作为后盾,人民就无法安居乐业,个人利益根本无法实现。只有牺牲个人利益,换取国家、集体利益的实现,才能使更多的人实现个人利益,因此,在涉及到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 2、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不能被无条件牺牲掉的。在集体内部,每个人为了集体的共同目标而努力,在发生矛盾时,个人可以做出适当的牺牲。但是集体就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共同目标或者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团体,如果个人利益被过分牺牲,或者集体内部的大部分个人利益被牺牲,那么集体的共同目标已经改变,共同的利益受到损伤。没有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奋斗方向,集体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同样的例子,在一个公司内部,老板如果无限制地压缩员工工资,或者不能给员工一个安心、稳定的工作环境,员工一定会降低工作的努力程度,或者选择离开,这样的公司最后的结局这能是破产。唇亡齿寒,无限制地消费个人利益之后,集体利益已经失去了实现的价值和基础。 3、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实现,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 在现阶段,我们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同时作为基层组织,我们必须保护好每位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

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摘要: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公共利益取向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一定义突出了3个思想: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3.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但由于“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第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第三则是个人利益取向。 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呢?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有人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从利益觉醒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利益差距的扩大到新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有人认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规范,公共政策的存在象其他一切构成相互依存社会关系的公共规范一样,其对社会的凝聚和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有赖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如果说政策是联结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论(doc 11页)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论(doc 11页)

所谓个人利益,就是人们在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取的维持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的正当的物质文化利益。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正当的个人利益,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关。” 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把社会组成这样:使每一个成员都能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这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新社会个人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立“有个性的个人”,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还认为,任何个人利益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生产力发 展水平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这一客观基础。如果抛开这个现实基础,只讲所谓的“自我”,只能是导致唯心主义的“唯我论”。 事实上,集体利益作为一定社会成员利益的集合,本质上是每个成员利益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个人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个人都离不开社会和集体。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人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活动,既是为了他人,也是为

了自己,他提供给集体和社会的价值越大,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就越快,个人价值和利益实现的程度也就越高。这就启示我们,在选择和确立个人价值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统筹兼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持人:各位来宾,各位观众,欢迎观赏由新加坡新传媒集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的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感谢各位的光临。今天的优胜队伍将进入大决赛,同中国武汉大学队碰头,争夺冠军宝座。那马上给您介绍今天的参赛双方,首先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来自加拿大温莎大学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解意,电脑科学系三年级;二辩纪宝娟,教育系说是研究所;三辩叶斌,化学系硕士研究生;四辩王筱青,工商管理硕士二年级。那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马来亚大学队,他们的四位队员分别是一辩陈锦添,土木工程系二年级,二辩陈勋亮,电器工程系二年级,三辩陈政弘电器工程系三年级,和四辩胡渐彪,中文系四年级。今天的评判团成员共有五位,我来一一的给你们介绍,他们是徐廷芳律师,徐律师是本届大会的常驻评判之一;教育工作者赵令茂先生,赵先生也是大会的常驻评判,他也曾经是新加坡大专辩论会的最佳辩论员;时事评论家钟志邦博士;教育及历史学者魏维贤博士,以及专栏作家罗伊菲女士。 各位观众,今天的这场比赛作为正方温莎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而作为反方马来亚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好,现在我宣布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正式开始。 首先我们有请正方的一辩解意同学发言,时间是三分钟。 解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评审,朋友们,大家好!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人的一生在不停的奋斗以获得利益,社会也因此得到了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这恰好证明了我方今天所坚持的观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首先让我们对今天的命题进行一下仔细的分析,利益,是人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满足。群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整体,群体利益则反映着群体中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两全,说的是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全,这里并不是说双方的利益都要完美无穷,也并不是说要同时实现,而是一种过程和趋势,可以是一种或然性,代表着或许可能,并不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曾经也必然是如此的,其次,利益是多层次的,它有大有小,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他为了获得大的利益,而放弃小的利益,你们能说他没有得到利益吗?利益有的是低层次的,有的是高层次的。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为了理想和信念的实现,而在其它方面忍受一些痛苦,你能断定他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利益吗?最后,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有社会性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社会群体的一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社会群体的保障,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暂时可以获得一己之利,但是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群体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到头来是得不偿失,损害群体利益,最终是损害了个人更多的利益,只能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不全,不过对方辩友,两不全可无法证实你们今天所说的不可以两全啊。综上,我方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下面我倒想洗耳恭听对方辩友如何告诉我们,如果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的话,我们的社会又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呢?谢谢! 主持人:谢谢解意同学,下来我们请反方一辩陈锦添同学表明立场,时间是三分钟。请!

国际私法预习思考题

国际私法教材及预习思考题 教材:任选一本 21世纪韩德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国际私法》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张潇剑主编,《国际私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阅读书目: 李双元,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私法》2011年版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赵秀文,《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 预习思考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国际民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还是国际民商事关 系?如何理解国际性? 2.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的概念与产生条件 3.国际私法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和不足?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是否属于直接调整方法? 5.国际私法有哪些规范? 6.国际私法的概念是什么?你赞成那种意义的国际私法定义?理由是什么? 7.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是什么? 8.司法判例和学说法理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 9.国际私法萌芽时期:3个阶段的特点与区别(时间、背景、特点)这一时期国际私法规 则是否已经产生? 10.国际私法历史上的各派理论主要是围绕什么共同问题进行探讨的? 11.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 12.法国杜摩兰和达让特莱的法则区别说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联系与区别 13.荷兰胡伯的三原则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区别,与达让特莱的联系与区别 14.美国斯托雷的“属地学说”及其与胡伯和巴托鲁斯学说的比较 15.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与斯托雷学说的比较 16.意大利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及其与巴托鲁斯的“属人法”和萌芽时期的“种族法”的 区别 17.英国戴赛的“既得权说”及其与斯托雷和胡伯学说的比较 18.美国库克的“本地法说”及其与胡伯、斯托雷、戴赛学说的比较 19.对美国卡弗斯的“公正论”观点的理解、分析、评价及其与萨维尼的理论有何区别?(阅 读英国法院审理的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20.比较分析美国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与卡弗斯理论,你对该理论的分析评价(阅读 美国法院审理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的车祸案) 2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及其与萨维尼和柯里理论的比较(阅读案例十三奥汀诉奥汀案) 22.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与一般法律规范结构的区别是什么? 23.连结点是什么?它有哪几种分类? 24.冲突规范的类型及其区别

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话是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从表面上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相互矛盾,但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个体只有依靠集体,才能有力量。集体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的,每个个体又是独立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也影响着整个集体的利益。集体就是为了共同的目标,或者因为共同的利益而组合成的人的团体。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集体、社会、国家,都是由一个个的人组成的,集体就是为了共同的目标,或者因为共同的利益而组合成的人的团体。在集体内部,个人的目标,或者说个人的利益是基本保持一致的,个人的目标集中起来,就形成了集体的发展目标。但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只能够做到大部分重合,只有能够做到主要目标一致。 在大是大非面前,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不牺牲这种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就无法实现,这时,必须牺牲个人利益,实现集体利益,这种牺牲是光荣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只有集体利益得以保证,个人利益才能久远。所以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我们应该做出正确的选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以大局为重,必要时要个人利益为代价来保护集体利益。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要首先维护集体的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不牺牲这种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就无法实现。 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保护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不能被无条件牺牲掉的,在集体内部,每个人为了集体的共同目标而努力,在发生矛盾时,个人可以做出适当的牺牲。但是集体就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共同目标或者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团体,如果个人利益被过分牺牲,或者集体内部的大部分个人利益被牺牲,那么集体的共同目标已经改变,共同的利益受到损伤。没有了共同的发展目标和奋斗方向,集体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是集体健康发展的基础,我相信我们单位的每个人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当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出现矛盾时,能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决不能因个人利益影响甚至损害了团队的利益。 最后我还是想说,个人的利益是小,大家的、社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是大。

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不能两全 结辩

结辩 谢谢主席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为了绝大多数队伍能够方便参赛的群体利益,牺牲了个人利益,从东山院区千里迢迢来到院本部参加比赛,不过还是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存在的几点谬误: 第一,把社会利益看作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的量的累加,但是如果每个人都避祸趋福,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的社会就会变成一个利欲熏心的社会,这显然不可能是一个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社会。 中国有个美丽的成语叫“两全其美”,可惜今天很遗憾的告诉对方辩友,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齐美”,难以“两全”。诚然,社会发展会让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但是绝不是两者最大化的结果,而是两者妥协,互相补偿的结果,比如集体拆迁的拆迁费,员工加班的加班费,这绝不是两全,而是妥协。 第二,对方存在几个概念混淆 不劳而获 对方辩友的“利己主义者”和“利他主义者”概念混淆,在对方辩友眼中,不过是谁都只是为了个人利益在奋斗,那我就不明白了,难道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是因为原始社会包办婚姻不幸福? 下面总结下我方观点,我方认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不能两全主要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关系所决定。全球资源有限这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受限,要么少数人占据了多数的资源,要么资源平均分配,而这二者显然不可能同时实现。其次,现有社会生产关系,或者说社会分工并非是完全自愿的,各位来到中山医工作,不单是你选择了中山医,更是中山医选择了你。马列全集中有这样一句话: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的,而是自发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就有分裂。历史上有无数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 如果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林则徐为什么要说“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如果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林觉民为什么要对他的妻子说“乐牺牲吾身与汝身之福利,为天下人谋永福也。”, 当然,今天我们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能两全,不是我们没有理想、太悲观,而是只有我们认清这一点,我们才不会盲目认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从而忽视群体中的个人利益,我们才不会重蹈人民公社大锅饭的覆辙,正是认清这一点,我们的人大代表才提出土地流转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同时,也正是认清这一点,我们才会在社会需要的时候,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也只有认清这一点,我们才会努力在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只有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我们才能在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的道路上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法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200394.html, 法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作者:解道赟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04期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开展,城中村改造这个“民心工程”也被提到了市城市建设规划的日程上来,云南省昆明市也不例外。但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逐步进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与矛盾也逐步显现,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通过对云南省昆明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法律、法规是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律;平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58-02 2007年12月28日,在仇和就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后,根据所调研昆明的实际情况后,提出于5年内改造主城区336个城中村。截止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主城 区共有24个城中村进入了实质拆迁安置阶段,累计拆除各类建筑物102万平方米。几乎所有的城中村都存在量大面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重,环境质量差;社会问题突出;布局混乱,用地功能矛盾;防灾救护能力弱,安全隐患多;经济驱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发展且有碍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防碍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城中村的改造是势在必行。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偏差。 “拆一次,富一截”,是仇和对城中村居民的承诺。政府承诺要把“城中村”五年重建工程作为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民心工程”。但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还多次出现村民与拆迁方的冲突,甚至有流血事件发生? 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对于这个“民心工程”,站在政府立场上看,它确实是为了城市的发展,为了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环境的优化;因此这个“民心工程”也被政府定义为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宪法》修正案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表明,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同时国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可以两全的总结陈词

各位评委各位同仁大家好人生就像这颗五角星,那这五个角就代表我们人生的五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他包括家庭,朋友,社会,集体和个人,集体包括我们个人的兴趣,爱好,包括我们对教育还有职业的追求,而个人则是颗五角星的中心就是五个角相交的那一个点,也是支撑这颗五角星的中心点,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这个中心点就是我们的精神自我不断成熟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不断的相交,相容,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谈的两全.而如果我们没有这个两全的支撑点,我们人生的五角星就会失去平衡,我认为,我们辩论双方只在两个方面存在着意见分歧,那就是对利益和两全的理解不同,让我们先来谈利益,对方同学对利益的了解过于狭隘,认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什么也不能丧失,这哪里是在追求利益?这分明是在追求不劳而获嘛.按照对方同学的观点,只要在过程中,我个人利益有损失,那不论我结果获得什么样的大利或最终利,这就是个人利益的损失,而我方认为,为失而得不是失,而您认为的不失就得,是不劳而获,是惟利是图. 让我们再来谈两全,对方同学始终通过强调个人和群体利益的矛盾性来证明不可以两全的观点,而对方同学无非谈的是两不全和不两全,而我们认为两全有三个层次,第一、个人和群体利益都得到增加是两全,第二、个人利益不变,群体利益得到增加,也是两全,第三、群体利益不变,不受到损失,个人利益得到增加,这还是两全,只要任何一方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得以保全都叫两全,所以综上是

对方同学对定义理解方面所犯的两个基本错误.我们承认个人和集体有矛盾性,但是这毕竟是少数的情况,社会在进步,文明在推进,什么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是我们心中共同的心愿,就是希望生活更美好,社会更稳定,但是有心愿还不够,我们需要每个人共同的努力,那这个每个人共同努力的过程,就是对利益取舍的过程,而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会作出明智的选择

论个人利益与社会价值取向

论个人利益与社会价值取向 《史记》中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也曾经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个人通过获得个人利益,保障自身的生理需求,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充分满足每个人的人生需求,是高度发达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人生梦想,也是理想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厘清个人利益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一个人到底在追求哪些利益呢?无非是身内利益和身外利益。身内利益是每个人的身体及思想利益,体现为人体的基本生理需要及感受,包括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精神感受和思维创造,可概括为身体和思维。身外利益为身体之外的外部利益,体现为物质利益及派生利益,包括衣、食、住、行、玩等物质财富和精神产品,可概括为财富、权势和名望。身内利益是人的核心利益。肉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是人的第一需要,是最大的身内利益。人的身体由九大系统组成,包括神经系统、运动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和循环系统。各个系统都由不同的器官组成,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协同。各个器官的功能情况直接影响整个身体的健康状况,比如肺出了问题,不仅呼吸系统要出问题,运动系统感到无力,神经系统也会不舒服,免疫系统的工作量也要加大等。照顾好自己的身体,才能确保个人的基本利益。身外利益是人的扩展利益。身外利益服从和服务于身内利益,只有身体享用并产生身体感受后,才能体现出身外利益的价值。如食品能让我们不再饥饿,药品能让我们远离疾病,音乐能给我们带来美的享受。诸如此类,身体利益的实现依托于身体。没有了身体,再多的身外利益都没有意义。要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要科学分析自己的利益,既看到身外利益,也要看到身内利益,还要懂得身内利益和身外利益间的关系。主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获取的身外利益与身内需要是否相符。每个人的身内需要都是多种多样的,必须抓住身体的主要需求。每个人都有眼睛,身外之物一眼就能看到,却不常审视身内之物,拷问身体的真正需要。以吃为例,人人都喜欢美味,但却忘了食物最重要的作用是满足身体需要,而不只是满足嘴巴的一时痛快,更不能吃坏了身体,而且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国际私法是以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应受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学科。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提出“法则区别说”标志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到现在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国际私法起源于法律学说。几百年来各家学说争鸣的背后却一直暗含着一条线索,那就是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探求。法律价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虽然无声无形,但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各个部分法律的研究之中,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不能割裂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对国际私法的导向作用。对于国际私法的价值概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效益、利益协调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2]正义价值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价值,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为同秩序等其他价值比较,它超然于制度、规则等社会生活的形式层面而达到理想和精神追求的实质层面。 正义价值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已几成定论,但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价值标准本身没有标准———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受到社会背景、时代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差异。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2]P56 人们在论及正义的实质时往往以公平(平等)和自由作为基点,尽管二者在某 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冲突。笔者认为,正义概念是具有多元性的,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来加以概括,就如同无法对“人”这个概念做出定义一样。但这并不能说明正义是不可知的甚至是无用的。我们试图对正义做出狭隘解释时不能不注意到正义价值的无处不在和博大精深。但为了研究的需要,且引用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理解: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2]P261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同样也是推动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法律与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不同,除了经济基础的推动之外,它的体系内部有着推动其发展的合理自在的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段平刚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正义是法学历史中永恒的理想,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正义价值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导 向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正义价值;导向作用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6-0135-03 收稿日期:2009-05-19 作者简介:段平刚(1968-),男,重庆荣昌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Vol.28No.6 2009年12月第28卷第6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9135

关于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可以两全的立论

立论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人的一生在不停的奋斗以获得利益,社会也因此得到了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这恰好证明了我方今天所坚持的观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 首先让我们对今天的命题进行一下分析。 何为个人利益,它是指人们在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所获取的维持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的正当的物质文化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而群体利益:群体中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两全是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保全,而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双方利益都得以提升,我方认为,这种双赢趋势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两全。 下面,让我阐述一下,为什么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可以两全。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角度,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纵观以往的人类发展史所证明的。群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整体,群体利益是通过每个劳动者的集体努力来实现的,而群体利益的发展,又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最可靠的保证,只有在群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这种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都得到了满足,这难道不是两全吗? 其次,利益是多层次的,它有大有小,如果一个人他为了获得大的利益,而放弃小的利益,你们能说他没有得到利益吗?利益有的是低层次的,有的是高层次的。如果一个人为了群体利益的实现,为了理想和信念的实现,而在其它方面忍受一些痛苦,我们能断定他没得到利益吗?人牺牲放弃个人低层次的小利益,以实现社会进步,使群体利益得以发展,并成就个人高层次的大利益,这难道不是两全吗? 最后,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社会群体的保障,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暂时可以获得一己之利,但是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群体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到头来是得不偿失,损害群体利益,最终是损害了个人更多的利益,这只能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不全,两不全不能证实不可以两全啊。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如果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的话,我们的社会又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呢?谢谢!

2019高考作文题目预测:个人私事与公共利益

2019高考作文模拟题 阅读下面文字,根据要求作文。(60分) 据新华社报道,41岁的北京车主杨晓是愿意较真的人之一。他认为自己停车的地点有停车线,不应被交警贴条,将北京市交管局朝阳某交通大队诉至法庭。经过2年3次庭审后,终于胜诉。如果仅仅是为400元罚单,费这么大劲,可能并不太值得,就如与之对簿公堂的一位交警所说:“有这个时间多陪陪家人不好吗?”但杨晓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只是我个人的私事,我其实挺随和的,但如果牵扯到大家,牵扯到公共利益,我就愿意较真。周围有许多邻居都被贴了条,大家在这儿停了这么多年,怎么突然就违章了,我觉得有必要弄个清楚。” 有评论认为,杨晓的难得之处,在于他明确地区分了“个人的私事”与“公共利益”。家人、邻里、朋友之间,往往是“私事”居多。在这些领域,中国自古以来的智慧,是以律己宽人之道来立身行事。但是在涉及法治时,如果不能“当仁不让”,其实是放弃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法治冷漠症”。 对此,作为一个公民,你有怎样的体验和思考?结合上述材料,写一篇文章。 【注意】角度自选,立意自定,题目自拟。明确文体,不得写成诗歌。不得少于800字。不得抄袭、套作。 【文题解析】:1、无论何种文体都必须扣紧“个人私事”“公共利益”两个领域及“律己宽人”“当仁不让”两种态度来写。 2、当在两个领域的两种态度间进行思考,叙事类的主题及论述类的观点都当注重两个领域的两种态度的思辨。不可通篇只抓一个方面,而不顾及另一个方面。 3、此材料中的“个人私事”当指家人、邻里、朋友之间的事,而且重点当论及有冲突点的私事,面对这样私事时当如何,不应该泛论所有私事。此处的“公共利益”指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公众利益。杨晓争取个人利益即是在争取公众利益,这里在面对个人利益时的当仁不让与面对公众利益时的尽力博取是相统一的,论述当注意杨晓争取个人利益的意义的特别性,当与纯粹地争取个人利益相区别。当然公共利益不限于法治方面,论及其他也可以。

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 [摘要]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现代冲突法理论中最有影响的主张之一。本文从介绍该学说的基本内容入手,讨论什么是政府利益以及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来源和主要内容。进一步从案例图克诉洛佩兹案中分析政府利益分析说的适用问题。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借鉴该学说的精华,同时尽量避免其不足,优化我国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政府利益分析;国际私法;冲突规则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界对传统的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被称之为美国的冲突法革命。这些新理论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中提出政府利益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教授布雷纳德·柯里。他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了政府利益说。他极力反对通过冲突规范来选择法律,而主张政府的利益是适用法律的唯一标准。他反对传统的冲突法制度,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看作是不同国家利益的冲突。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哪个国家对此案件有利益,然后就适用对此享有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20世纪50、60年代,芝加哥大学和杜克大学法学教授柯里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阐述了其政府利益分析说。(一)首先阐述政府的利益。柯里认为,一州如果与案件有足够的联系,致使适用其本州的法律有助于增进该法律的目的或者政策时,该州即具有在涉外案件中适用其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认定一州是否具有适用其法律的利益时,应当考虑案件的涉外因素、有关法律以及法律下隐藏的政策,一般情况下,法院地的利益应当优先于其他州的法律。(二)其次论述虚假冲突和真实的冲突。在一个案件中,“虚假冲突”是指没有政府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一事实可以被用来明确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然而依照柯里的观点,虚假冲突案件往往也会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因为法院大多会认为本地具有利益,从而忽略外州的利益。柯里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在适用其法律方面均有利益时,即为真实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就是适用法院地法。[1]因为在真实冲突的情形下,法院没有理由适用别的州的法律,援用本州法律可以推动本州政策的实现。 [2]在真正的冲突状态下,即两个州的法律都可以适用于案件,而且各州都具有适用本州法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柯里认为法院不应该衡量各州的利益,而是直接适用本州法。在虚假的冲突下,仅有一州具有政府利益,即仅有一州的政策因适用本州法而有所增进,应该适用利益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否则有可能损害本州利益又无益于其他州的利益。在这两种冲突的条件下,均应该适用本州的法律,这样可以使政府利益最大化,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利益。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将其法律选择方法归纳如下:1.法院被要求适用不同于法院地法的外州法时,法院就应该审查这一法律所体现的政策,以及有关州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可以两全

首先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来自加拿大温莎大学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解意,电脑科学系三年级;二辩纪宝娟,教育系说是研究所;三辩叶斌,化学系硕士研究生;四辩王筱青,工商管理硕士二年级。那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马来亚大学队,他们的四位队员分别是一辩陈锦添,土木工程系二年级,二辩陈勋亮,电器工程系二年级,三辩陈政弘电器工程系三年级,和四辩胡渐彪,中文系四年级。 正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 解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评审,朋友们,大家好!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人的一生在不停的奋斗以获得利益,社会也因此得到了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这恰好证明了我方今天所坚持的观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首先让我们对今天的命题进行一下仔细的分析,利益,是人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满足。群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整体,群体利益则反映着群体中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两全,说的是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全,这里并不是说双方的利益都要完美无穷,也并不是说要同时实现,而是一种过程和趋势,可以是一种或然性,代表着或许可能,并不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曾经也必然是如此的,其次,利益是多层次的,它有大有小,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他为了获得大的利益,而放弃小的利益,你们能说他没有得到利益吗?利益有的是低层次的,有的是高层次的。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为了理想和信念的实现,而在其它方面忍受一些痛苦,你能断定他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利益吗?最后,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有社会性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社会群体的一员,个人利益的实现从来离不开社会群体的保障,违反法律,违反道德,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在有些人看来,也许暂时可以获得一己之利,但是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终将受到群体的唾弃和法律的制裁,到头来是得不偿失,损害群体利益,最终是损害了个人更多的利益,只能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不全,不过对方辩友,两不全可无法证实你们今天所说的不可以两全啊。综上,我方认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下面我倒想洗耳恭听对方辩友如何告诉我们,如果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的话,我们的社会又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呢?谢谢! 正方二辩进一步阐述正方的观点,时间是三分钟 谢谢主席,各位好!对方辩友片面的夸大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而有意的掩饰了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的关系。中国古代的哲学家荀子曾经说过,人生而不能无群,这就是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离开群体的个人,而离开了群体利益,个人利益又何从谈起呢?例如我们身处的这个美丽的国家,每个人都兢兢业业努力的工作,整个国家的综合国立增强了,而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了,对方辩友能够否认,这个例证就是证明了,在群体利益保全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也同时获得了吗?难道您能说,我们获得了他们的群体利益,从而损害了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吗?同时政府尊重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极大的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利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您能说我们的每个公民获得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是损害了整个国家的群体利益吗?我们说我国富民强,民富国强,这又一次证明了我方的观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我方一辩已经说明,这里的可以两全并不是说,两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能达到两全的,比如说人可以游泳,但是以我为例,如果说我由于对于水的天生畏惧,到现在还没有享受到在水中嬉戏的乐趣,你就因为我不能游泳这一个特例,而否认人可以游泳这一事实吗?同理,我们说,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是说两者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经过调和能够达到两全的境界。而我相信,对方辩友在接下来的辩论中,会给我们举出一些两者不能够两全的特例,但是我要遗憾的指出,特例就是特例,因此它不能够否认我方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精

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 范进学【摘要】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本文就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作了简要的检视,认为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和解释,即公共利益的一般学理特征、程序原则的限定以及法律列举与概括式规定。总之,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为了人的尊严,为了人的价值,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一、关于定义“公共利益”方法之检视 关于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在立法界与学术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界分。在立法界和学术界多数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作为宪法性原则是不可定义的,因为“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公平”、“法治”、“人权”等原则概念一样具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有学者认为它是个缥缈不定的东西,迄今为止无人对之加以精确的界定,台湾学者陈锐雄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因非常抽象,可能言人人殊。” [1]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即便我们从宪政史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们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解释考察中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统治者利益的内涵是极富有变化性的,不同政体下公共利益的表达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的,它只能在最终价值诉求上表达为共同体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而什么是普遍利益,如何将社会全部成员的单个利益要求整合为公共利益,借助于什么程序和条件实现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立法者即使希望对“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式的规定,这不仅是一种奢望,因为“作为一种为取得多数同意的代价,立法者经常有意留下一些没有答案的问题”; [2]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因为当人们着手使某一术语本身更加精确时,就会发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辩论词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辩论词.txt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而是在一起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你在看别人的同时,你也是别人眼中的风景。要走好明天的路,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2001国际大专辩论会辩词 (半决赛第二场) ] 辩题 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不可以两全 主持人:各位来宾,各位观众,欢迎观赏由新加坡新传媒集团,和中国中央电视台联合主办的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感谢各位的光临.今天的优胜队伍将进入大决赛,同中国武汉大学队碰头,争夺冠军宝座.那马上给您介绍今天的参赛双方,首先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来自加拿大温莎大学队,他们的四位辩手分别是一辩解意,电脑科学系三年级;二辩纪宝娟,教育系说是研究所;三辩叶斌,化学系硕士研究生;四辩王筱青,工商管理硕士二年级.那坐在我左手边的是反方马来亚大学队,他们的四位队员分别是一辩陈锦添,土木工程系二年级,二辩陈勋亮,电器工程系二年级,三辩陈政弘电器工程系三年级,和四辩胡渐彪,中文系四年级. 今天的评判团成员共有五位,我来一一的给你们介绍,他们是徐廷芳律师,徐律师是本届大会的常驻评判之一;教育工作者赵令茂先生,赵先生也是大会的常驻评判,他也曾经是新加坡大专辩论会的最佳辩论员;时事评论家钟志邦博士;教育及历史学者魏维贤博士,以及专栏作家罗伊菲女士. 各位观众,今天的这场比赛作为正方温莎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可以两全,而作为反方马来亚大学队的辩论立场是,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不可以两全.好,现在我宣布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半决赛第二场正式开始. 首先我们有请正方的一辩解意同学发言,时间是三分钟. 解意: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评审,朋友们,大家好!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我们都会发现,人的行为背后隐藏着一个最本质的东西——利益,人的一生在不停的奋斗以获得利益,社会也因此得到了整体的发展和进步,这恰好证明了我方今天所坚持的观点,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可以两全.首先让我们对今天的命题进行一下仔细的分析,利益,是人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满足.群体是许多个人组成的整体,群体利益则反映着群体中大多数成员的个人利益,两全,说的是双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全,这里并不是说双方的利益都要完美无穷,也并不是说要同时实现,而是一种过程和趋势,可以是一种或然性,代表着或许可能,并不是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都曾经也必然是如此的,其次,利益是多层次的,它有大有小,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一个人他为了获得大的利益,而放弃小的利益,你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

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的维持 摘要:柯里(Brainerd Currie)是美国著名冲突法学家、法学教授,也是美国20世纪冲突法新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于1963年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集》一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这一有争议的冲突法理论。我们认为柯里的理论比较强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的改维持。 关键词:柯里、政府利益分析法、维持 20世纪50年代,柯里(Brainerd Currie)在库克(W. W. Cook)、罗伦森(E. G. Lorenzen)和凯弗斯(D. F. Cavers)以及其他学者的基础上,对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尤其是比尔(J. H. Beale)的“既得权理论”和他主持编纂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进行无情的抨击,指出《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破产,认为“没有法律选择规则,我们会更好一些” ,并主张用他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取而代之。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有其实践基础和理论来源。“政府利益分析说”可追溯到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阿拉斯加包装工协会诉加利福尼亚工业事故委员会”一案。该案件牵涉到一位来自墨西哥无住所的外国人,他在旧金山受雇到阿拉斯加参加大马哈鱼季节的工作,后来在那里因事故受伤,到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请求赔偿。法官斯通(Stone)在该案中没有适用事故发生地阿拉斯加州法律,而是适用了雇佣契约缔结地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理由是加利福尼亚州对该案具有政府利益。斯通还认为这样做符合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

序条款”和“充分善意和信任条款”的精神。该案在美国冲突法判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成为柯里学说的判例法基础,被他一而再地引用。在理论方面。柯里则得到两位学者的启示,一位是弗罗恩德(Freund)教授,他1946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首席法官斯通和冲突法》一文,阐述了政府利益分析的意义。另一位是汉考克(Hancock)教授,1943年他在多伦多大学法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探讨政府利益分析的论文。在上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案实践以及弗罗恩德和汉考克等学者的理论基础上,柯里将判例中散乱的观点和学者们的理论分析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并使其成为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 一、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法的主要内容 1958年,柯里第一次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的观点。柯里认为,传统的冲突规范并不能真正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他认为按照传统的方式,法院适用特定州(国)的法律而不去考虑政府的利益会使得法院常常处于很不合理的地位,即如果适用一州(国)的法律不能对该州的利益有所促进,那么法院适用法院地法的结果就是否定了该州的合法利益。因此他指出各州(国)的法律冲突只是表面的,而各州(国)的利益冲突才是实质内容。也就是是说,冲突法的核心任务是确定利益冲突的适用规则,即确定哪个国家的利益应当让位于另外一国。此中所指的“利益”根据柯里的定义是指“所谓政府利益实际上是政府政策的体现,以及具有该政策的国家与所涉及的交易、当事人或诉讼之间的并存的某种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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