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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心得体会

柔性执法心得体会

一、客观认识当前苏州市人防执法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随着苏州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开发地下空间已成为我市发展的重点,人防工程成为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体。苏州古城区停车难已成为关系民生、影响老百姓生活质量的一大社会问题,其中,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一度成为市民争抢的“香饽饽”,为此,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之间有关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矛盾纠纷日趋尖锐,此类矛盾纠纷显著的特点是社会敏感性强和有轻微的违规行为。

究其原因:一是人防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规定不具体。人防法律法规对小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基金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利益博弈中,双方手中的一个重要的砝码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他们对模糊的法律规定总是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理解,在行为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二是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权利是政治文明向前发展的体现。普通民众与社会利益集团、少数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中,普通民众在资源、信息、话语权等方面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但利益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应该看到,中国很多老百姓有个传统习惯:遇到维权问

题时信“访”不信“法”。老百姓的利益诉求问题得不到政府的妥善解决,他们就会到大街上去闹,到网络、电视台、新闻媒体上去诉说,寻求帮助,社会影响很大。有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矛盾纠纷具有很强的社会敏感性,如果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就会升级,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抗-议事件。

柔性执法是我们针对当前人防面临的形势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方法,目的是把矛盾纠纷的化解导向合理化、常态化的法制轨道。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从政者之根本就是要“仁德秉信”。孔子提倡“仁”,其核心思想就是爱人。仁德,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爱人的品德。为政者所具有的仁德,是其行为和威信获得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条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和继承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传统和-谐思想的有益成分,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与“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全新的社会建设实践。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一切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在人防行政执法中,如何做到文明执法,人

性化执法,在执法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是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边实践边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执法实践来看,柔性执法是行之有效的。

首先,柔性执法具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其次,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行政指导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政策要求。第三,运用柔性执法,可以畅通联系群众渠道,为执法部门与群众沟通交流搭建一个平台。我们在执法中感触最深的是:要多给群众说话的机会,执法部门要有诚意去倾听;执法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要说官话、大话、空话,要说一些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话。当各方把意见和矛盾一一陈述,把事实说清楚的时候,矛盾纠纷的化解办法也就会清晰地呈现出来,人防执法就会事半功倍。

三、注重在行政指导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弭当事群众的对立情绪

只有“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保民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能有“润物细无声”的功效,才能有效缓解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在行政指导中,从关心当事人生活、生产状况入手,拉近彼此距离,并立足于当事人的角度,用法律、法规来分析当事人行为的利害关系,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衡之以法。

如我队在2008年运用行政指导化解矛盾的一个典型案例:园区某小区十几户业主未经人防主管单位批准,擅自把小区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搭建成私人储藏室,影响了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我队调查后依法对小区开发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开发商对处罚决定非常不服。经过调解员多次的上门做工作,开发商同意进行整改,但同时提出很多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问题,执法人员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热情主动地帮助解决。经教育,当事人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愿拿出十多万元消除违法后果。我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之规定,请示主管领导后,决定免于处罚。执法工作圆满结束,这和执法人员运用行政指导,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是分不开的。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社会必然要求,通过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把和-谐社会的精神落到实处。

四、注重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营造人防发展和-谐环境

以行政处罚为后盾,通过规范的行政调解运作程序,化解小区关于人防工程管理的矛盾纠纷,将行政调解作为人防执法重要的辅助手段。

如我队在2015年参与调解纠纷的一个案例:沧浪新城

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向小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平时作为汽车库的小区人防工程,引起了多数小区业主的不满。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未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情况下,违规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我队考虑到开发商违法情节轻微,决定运用行政调解手段,督促开发商和小区业主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做双方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我队同时告知开发商,如不履行协议,将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通过刚柔并济的手段,促使开发商履行了协议。

在运用行政调解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规则,确保人防行政调解机制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运行,营造人防事业和-谐发展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防执法人员要努力做到识大体、精业务、稔人性,以执法服务苏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人民防空建设秩序,保障苏州全体公民受人民防空法保护的权利。

以上观点是我们基层执法单位在实践中总结的几点的执法体会,仅仅为大家提供一个关于柔性执法的话题。希望国内更多的法律专家、学者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让柔性执法更加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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