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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体制、方式和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11008486.html,

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体制、方式和原则作者:魏琼吕金蓬

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02期

内容摘要:为了规避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可能导致的风险,需建立符合股权众筹市场特点的监管制度。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应以功能监管为基础,建立以证监会为主、行业自律协会和地方金融办为辅的监管体制,注重监管机构之间的职权分配和监管协调。采用行为监管方式,以适度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为监管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股权众筹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原则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股权众筹是金融创新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融资方式的典型代表,因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大量市场失灵现象,所以在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要手段的同时,借助政府的监管权力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失灵现象成为不得不选择的方式。目前,域外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纷纷开始着手制定股权众筹配套监管规则,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并尝试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美国早在2012年便通过JOBS法案,单独针对股权众筹设立了一套较为

完整的法律监管框架,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又通过《众筹监管规则》,对JOBS 法案提出的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其余诸如英国、意大利、新西兰、日本等国都已陆续颁布了股权众筹的监管立法;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也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域外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依据股权众筹融资方式的特点,通过立法构建恰当的股权众筹市场监管制度,能有效促进股权众筹融资方式的健康发展,减少其引发的风险。

在我国,股权众筹市场这种新兴融资方式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已不能有效解决股权众筹这种当代最新的融资方式中出现的新法律问题,怎样用新思维理解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及时回应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发展的现实需要(纪玲珑,2016),已逐渐成为相关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与此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一直在探索如何通过立法确立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体系。2014年12月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为股权众筹监管立法的首次尝试,将股权众筹定位为私募并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随后公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性质为小额公开,并由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备案办法》则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流程进行了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开创性地认可以互联网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并规定豁免条件,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化和监管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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