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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论与撰写实践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论与撰写实践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论与撰写实践

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论与撰写实践

英文名称:Theory And Drafting Practice On “The Claims Being Supported By The Description”关键词:专利法第26条4款,依据,支持,等同,明显变型,代理人,撰写

摘要: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为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一要求,本文对《审查指南》中提出的用于确定权利要求合理概括的两个概念“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的含义进行了探讨;针对撰写实践中代理人对说明书技术方案的扩展,探讨了“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与撰写中的扩展内容之间的关系;基于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工作性质,探讨了撰写工作中发明人和代理人的工作分工。

专利法第26条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既包括形式支持,也包括实体支持。本文探讨的是实体支持的问题。

在一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用来限定要求权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实体支持有两种形式,一是权利要求的内容就是说明书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本身,二是权利要求是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所概括得到的。由于后者更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实际保护,从而更能体现发明创造对社会的贡献与所获得的实际保护之间的平衡,因而在实践中后者最常见的情形。基于这种情况,为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实践进行规范和指导,《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撰写实践中,为了使概括得到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通常要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扩展。扩展的方式通常是代理人通过自己的知识和理解,对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例提供一些可变通的实现方式,但仅有这种扩展是否就能支持权利要求的概括?如何使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本文尝试在此方面进行一些理论和撰写实践方面的探讨。

一、认识“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

要想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权利要求的何种概括为允许的概括。《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指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在此,《审查指南》中提出了两个概念:“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

按照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能够从说明书中概括得出时,需要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预测其是否存在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并预测权利要求所覆盖的方案能否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带来同样的技术效果。

可见,利用“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两个概念来帮助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已经成为我们专利实践的一部分。然而,所说的“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是指什么?二者什么关系,《审查指南》中并未对给出具体说明。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这两个概念?其与代理人在撰写时所扩展的技术内容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笔者认为:

“等同替代方式”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是指这样的技术方案,其与基本实施例相比,只是其中部分技术特征采用了等同特征,其技术特征与基本实施例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使得技术特征的总和基本不发生变化。

“明显变型方式”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是指这样的技术方案,其是除“等同替代方式”以外的,要求更宽松的变化实施方式,通过引入本领域的更多已有技术手段,使得其技术特征与基本实施例的技术特征之间不再是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称之为“变型”,而不再考虑其技术特征的总和是否发生变化。由于是“明显变型”,其与“等同替代方式”一样,也不应该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简言之,“明显变型方式”是指与基本实施例相比除“等同替代方式”以外的各种不具备创造性的变化的技术方案。

笔者提出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审查指南》中虽未对“等同替代方式”给出具体说明,但在“检索”一章中提到了“等同特征”的概念,可作参考:“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确定等同特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各种变型实施例、说明书中不明显排除的内容等因素”。

在进行侵权判断时,还常常用到等同侵权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特征”。可见,该规定对于等同的认识与审查指南的规定基本一致。

然而,在适用等同侵权判定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不应导致忽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②,即要遵循“全部技术特征”准则。

可见,“等同替代方式”的含义应理解为与基本实施例相比,技术特征的总和基本不发生变化,只是其中部分技术特征采用了等同特征。

《审查指南》中也未对“明显变型方式”给出具体说明。根据其字面表述,其含意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具有与“等同替代方式”基本相同的含义,与“等同替代方式”之间属于互为解释的关系。另一种可能,是指除“等同替代方式”以外的,要求更宽松的变化实施方式。但由于是“明显变型”,那么该种“明显变型方式”的方案相比于基本实施例,与“等同替代方式”一样,也不应该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上述第二种可能来理解“明显变型方式”。理由如下:技术人员在实际的设计工作中,基于其掌握的本领域的已有技术手段,往往可以很容易想到多种具体的实施方式,对于这些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往往很难找到一一对应的等同特征。例如基本设计中的某些特征的第一组合由变型设计中的另一些特征的第二组合来实现,而变型设计中的“另一些特征”的数量和各自所起的作用与基本设计中的“某些特征”并不对应,只是第二组合在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第一组合在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但第二组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可见,“等同替代方式”、“明显变型方式”与说明书记载的“基本实施方式”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文所称的“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都是针对一个确定的“基本实施方式”而言的,不包括针对“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的进一步“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后者的情形将有可能使技术方案相对于“基本实施方式”的方案发生质的变化,从而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能作为可以概括的基础。实践中,代理人

二、如何支持

为区分实施方式与实施例这两个概念,本文中简单地将实施方式的可以直接实施的具体化方案称为实施例。

如果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基本实施例,所能得到的保护范围应该如图1所示,由基本实施方式1、基本实施方式1的等同替代方式以及基本实施方式1的明显变形方式三者的总和构成。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的保护范围大于上述三者的总和,则一个基本实施例将不能支持该项权利要求。这时将需要提供更多的基本实施例。

在撰写说明书时,代理人通常需要对基本实施方式进行扩展,但实践中代理人在扩展时往往对具体实施例、等同替代方式、明显变型方式不加区分,并以为只要列举了多个替代方式或变型方式,即相当于有了多个实施例,即可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但是,要想概括出一个较宽范围的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应足够多,如果概括范围过宽,与发明人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不对应,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里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应该是指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而是应能体现出对社会更多贡献的其他基本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这些其他实施例的做出与基本实施例相比,也需要创造性劳动。

多个实施例支持一个较宽的权利要求的情形可以通过图2来示意:

图2

图2中,A1、A2和A3分别表示基于每个基本实施方式可以概括出的技术方案的范围,A表示基于该多个基本实施方式,可以合理地概括出的技术方案的范围,A4则表示在基于该多个基本实施方式可以概括出的范围A内,除基本实施方式1、2和3所概括的范围外,

还可能存在有其他基本实施方式(该其他实施方式虽然落在范围A内,但基于其创造性贡献,仍有可能获得在范围A内的新的保护范围A4)。正是由于基本实施例1、2和3的存在及其所带来的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或没有理由怀疑)在范围A内的这些其他基本方式(如果有的话)也能解决发明创造的问题,从而该多个基本实施方式可以支持比每个单个基本实施方式能支持的范围A1、A2和A3的总和更大的范围,即A=A1+A2+A3+A4≥A1+A2+A3。

可见,正如同一个桌子需要多个桌腿来支撑一样,一项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越宽,就需要越多的实施例来支撑。同时,这些实施例之间的实质差别越大,所能概括的范围也越大。而这些实施例之间要具有实质性区别,不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过简单地推理和组合就能完成的,这当中必须要有创造性劳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再来反观代理人的作业实践,重新认识代理人在撰写中的扩展工作。

代理人与发明人之间的工作是有明确分工的。发明人负责技术方案的设计和提供,而代理人是基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基于其在专利实践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发明人的技术贡献寻求相适应的专利保护,而不是专注于技术创新,拓展需要创造性贡献的新的实施方式。

显然,代理人的扩展工作如果只是基于本领域的基本技能做扩展,则不会超出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的范围,这种扩展由于对社会不能提供实质性的技术贡献,当然不会不助于权利要求的更宽概括,即不能给专利权利要求带来实质的支持。

这当中,不否认某些代理人在做扩展工作时,可能会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给权利要求的概括带来实质的支持,但通常来说,并不能将此视为对代理人的要求。

因此,无论是代理人还是申请人/发明人,都要明白,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支持归根结底是发明人的工作,代理人所要做的是,给申请人/发明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权利要求需要说明书的支持不仅是对独权的要求,对各个从权也有同样的要求。

三、对撰写实践的建议

基于前面的分析和讨论,笔者有如下建议:

1、关于发明人的工作。发明人在提供技术交底文件时,应尽可能提供多种具体实施方式,以便于代理人撰写出与发明创造的贡献相符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关于代理人的工作。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不但要考虑发明人所提供的基本实施方式,还要考虑其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一个适合的权利保护范围。

代理人应当将主要撰写精力用在权利要求的确定上,而不是用在实施例的扩展上。如果基于基本实施方式的技术思想所概括的范围可能明显过宽时,应当请发明人补充其他基本实施方式。

如前所述,代理人在撰写时对技术方案的扩展主要涉及等同实施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的扩展。等同实施方式虽然理论上来说某个基本实施方式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应该是确定的,但是由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个“虚拟的人”,具体实践中对某个基本实施方式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的认定都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代理人在撰写中将所考虑的等同替代方式与明显变型方式(作为一种扩展内容)记载到说明书中仍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由于捐献原则的影响,对于发明人提供的各种基本实施方式,应当尽可能在权利要求书中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免由于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些实质性的技术方案,造成这些对社会贡献并没有换来相应的保护。

3、对于企业的IPR经理来说,应重点考查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中基于发明人提供的基本实施方式所概括的权利要求是否合适。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需要更多实施例的支持,则应一并考查代理人是否向发明人提出了补充实施例的要求,而不是要求代理人本人进行扩展。

IPR经理还应一并考查技术交底书和说明书撰写稿中的任何有保护价值的实质内容(由于单一性因素需要拆分案件的除外)是否都记载到了权利要求书中。如果需要限定权利要求的数量,则建议将某些不记载到权利要求书中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从说明书中也删除。

参考文献:

①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专利授权其他实质性条件》,P262-263。

②沈志先主编,《知识产权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P194。

小董:

论文很有新意,力图澄清并且部分澄清涉及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问题在实际操作当中的重要概念。

作者认为:首先,如果说明书记载的基本实施例只有一个,尽管说明书同时记载了该基本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其权利要求能够概括的范围与说明书没有记载该基本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而仅仅记载该基本实施例能够概括的范围相同。换句话说,仅仅记载了基本实施例以及该基本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并不能使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扩大。因为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根据该基本实施例进行的概括范围能够包括该基本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这个结果不因所述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是否记载在说明书中产生变化。

作者根据上述结论提出了第二个观点:

如果权利要求需要概括的范围比根据一个基本实施例所能概括的范围大,则需要说明书记载另外的基本实施例。而这些基本的实施例不是上文所说基本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而是针对“技术人员”而言,与上述基本实施例相比具备创造性的基本实施例。进而作者根据分析得出得两个结论,对代理人和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满足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实质性条件所应完成的工作作了区分。

论文说理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为了使论文更加有说服力,提出以下不成熟的建议,很可能是错误的,仅供作者参考。

1、关于论文题目

建议题目修改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论与实践”。

2、关于摘要

摘要文字建议修改,不用问号的形式,直接进行归纳,简要叙述论文的内容和结论。

3、关于论文结论

作者论文的目的是澄清权利要求概括的基础,即实施例的性质,这无疑对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有启示作用,应当说本论文有现实意义。问题是如果说明书文字记载了一个基本实施例和两个该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从理论上说权利要求的概括可以包括该基本实施例的所有与该实施例具有相同用途或者功能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同时还可以包括上述两个该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的具有相同用途或者功能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这种情况下,虽然多数可能性符合作者的立论,但是是否会存在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与所述的基本实施例相比就不是该基本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者明显变型方式的可能性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作者的观点就会遭到质疑了。故为了更加严谨起见,建议作者将论文的结论限定一个多数情况下成立的前提,即结论绝对成立修改为相对成立。

4、关于等同替代方式

(1)、这里所说的等同替代方式与基本实施例相比包含了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与侵权判断的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相比还是有差别,因此建议论文涉及该问题时首先阐述权利要求概括涉及的等同替代方式的含义,然后再介绍侵权判断中技术特征等同判断的内容予以借鉴,可能会使读者更容易理解。

(2)、建议作者再查一下审查指南中关于新颖性的规定中是否]涉及到“等同特征”的概念。

5、关于图2

由于图2是示意图,虽然能够说明特定的问题,但是其体现的含义还是有可能引起争议。故建议图中每个基本实施例的第三个相对大的圈去掉,以最终的大圆作为三个基本实施例共同的明显变形方式的范围,也许争论会小一些。

6、关于文字错误

第三页第三段倒数第二行倒数第一个字“不”应为“有”之误。

以上建议和意见因论文提交时间紧迫,已经与作者进行了口头交流。

再次说明以上意见和建议不一定正确,仅供作者参考。

张老师

权利要求书撰写几点总结

权利要求书撰写几点总结 (zxzbl整理) 注:已经根据第二稿实施条例校正 1、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五个主要步骤: (1)正确理解发明:在理解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分析技术内容,确定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和类型,并列出有关的技术特征,弄清楚个技术特 征之间的关系,; (2)掌握现有技术,确定最接近对比文件:检索和调研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客观分析对比: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所觉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 (4)确定保护客体:根据上述分析,确定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如结构、方法等,不同的保护主题和类型,可以体现发明不同的保护方面; (5)归纳保护方案:对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对应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应该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2)为增加专利申请去读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3、与权利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 法条: [法5]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 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9]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 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 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法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撰写基本要求

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撰写基本要求 一编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1、两段式,包括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举例:一种用于真空干燥仓的真空旋转阀。 现有技术状况是:目前真空干燥仓使用的旋转阀为了减少漏风量,旋转阀主要是靠提高机械加工精度来减少叶片与阀体之间的缝隙,或者在叶片上固定耐磨的密封板,或者在叶片上焊接或粘接硬质合金耐磨材料等。 1、一种油封式真空旋转阀,在圆筒状的阀体内设有带叶片的转子,阀体设有进料口和出料口,其特征在于,在叶片外缘自由端设有弹性密封件,弹性密封件与阀体内壁滑动接触,阀体上设有加油机构,加油机构对弹性密封件加油润滑。 第一部分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采用两段式的优点: 1、有利于加快审查; 2、更简明。 ?例如:一种运输耕地两用的农耕车。 1、一种农耕车,包括车架(3)、车架后设有犁具,其中犁具包括犁面(37),其特征在于,在车架(3)的后部设有水平翻转轴(13),犁具通过连接头(15)配合套装在翻转轴(13)上,翻转轴(13)连接有升降机构、直行控制机构,犁面(37)连接有犁面翻转机构,连接头(15)后部连接有水平移动机构。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不适合两段式的情况: ?开拓性发明:例如:1、一种……,其特征在于,……。 ?用途发明:例如:1、硝普钠盐在作物抗旱上的应用。 1、HN99病毒在制备预防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的二联灭活疫苗上的应用。 ?化学物质的发明: 例如:一种载体支载含过渡金属催化剂,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通式化合物表示: ¢- [(R1)n0-(OCH2OCH2)n1-YR2R3R4]m1(Q1)m2X n2D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a.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 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 ,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 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c.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d.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e.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 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 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f.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a.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 1 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 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b.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专利说明书范本(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格式)

说明书(撰写示例) 试电笔 *[实用新型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臵。]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所属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试电装置,尤其是能识别安全和危险电压的试电笔。 [所属技术领域:应指出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公知的试电笔构造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联而成。将测试触头与被测物接触,人手接触手触电极,当被测物相对大地具有较高电压时,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但是,很多电器的金属外壳不带有对人体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表示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电阻感应产生电势,使氖管启辉。一般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给检测漏电造成困难,容易造成错误判断。 [背景技术:是指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发明内容:应包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为了克服现有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试电笔,该试电笔不仅能测出被测物是否带电,而且能方便地区分是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无危险的感应电势。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电连接,设置一分流电阻支路,使测试触头与一个分流电阻一端电连接,分流电阻另一端与一个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电连接。当人手同时接触识别电极和手触电极时,使分流电阻并联在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电路测试时,人手只和手触电极接触,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带电。当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时,若被测物带有无危险高电势时,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被测物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不启辉,若被测物带有危险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接入分流电阻几乎不降低被测物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达到能够区别安危电压的目的。 [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实用新型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臵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

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的规定

121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法26.3 法26.4 细则20.1

122 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2) 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1.2 完整 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 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法26.3 法26.3

专利申请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1、名称 (1) 说明书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 (2)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 清楚、简明地反映专利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 (4) 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

撰写专利的格式及要求

权利要求书 第1/n页 1、一种……,包括……其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诉。。。。。 3、根据权利要求N所述。。。。,其特征在于,所述。。。。。。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及其所起的作用;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 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 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 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或实

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 第2/n页 (2)为增加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具体涉及(讲)0 0 0 0 背景技术: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实事求是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公开每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上述。。。 上述。00

申请发明专利申报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样例

说明书 XXXXXXXX 装置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一种涉及 XX 配件XX 技术的设备,特别是一种 XXXXXXXX 机械装置。可用 于运输汽车、大小客车、船舶等 XX 中各种规格型号圆形 XXXX 的清洁维护XX 。 背景技术 对于使用XX 各种型号的圆筒形 纸制品,目前在对 气源的各种XX ,为了能够延长 XX 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磨损,采用了 XXXX 作为各种不同型号 XX 的重要部件,由于XX 的XXXX 大部分是 XXXX 进行清洁维护XX 时,存在的不足有: 1、 现有XXXXXXXXXXXXXX 车间,往往采用人工 XX 的方法对 XXXX 进行XX ,XX 操作工往往利用一根充气皮管上的带有压缩 XX 的XX 对准圆筒形XXXX 表面冲击来清除 表面附着的灰 尘,不仅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工人身体的呼吸道健康,且充气皮管 XX 的XX 压力不易掌控,当超过纸质 XXXX 所能承受的XX 压力(注:XX 纸质XXXX 所能承受的 高压XX 冲击范围是?),经常对XXXX 造成损坏,不得不进行频繁更换,从而造成巨大浪 费,以城市XXXX 为例,XXXX 所属XX 众多,每天早晚不停营运, 致使XXXX 次数密集, 由于XXXX 是XX 的重要部件,每套价格近300元人民币,价格较贵,再以XX 市XXXXXX 为例,因以现有 XX 技术对损坏的XXXX 进行更换一项,每年就需要花费人民币 115万元 以上,无疑极大增加了 XXXX 的营运成本。 2、 在以现有人工方法技术对 XX 进行XXXX 过程中,当纸质 XX 有微小破损时,不易 被发现,在重新使用时,因其过滤灰尘能力大幅下降,这样细小灰尘就能够穿过 XX 进入 XX 的气缸,造成XX 的早期磨损,缩短 3、 另,使用现有人工方法的充气皮管 XX ,造成操作麻烦,费时费工,至少须 XX 的寿命。 XX 冲击吹气还难以多方位、均匀吹气,容易损伤 2个以上XX 工协同操作才能保证 XXXX 质量。 XXXXXXXX 设备可供使用。 综上,在现有的XX 设备中,还没有合适的专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首要目的是提供一种操控简单、 又XX 收集方便和环保卫生的 XXXXXXXX 本发明的其次目的是还能方便调节内外 否有存在破损的问题,以保证使用质量。 本发明的目的 是以如下技 术方案实现的:本发明是一种用于 XXXXXXXX 机械装置,包括机架、 外壳、电控制面板,其特征还包括: a —密闭结构的XX 室,在XX 室中设有能支撑并驱动待 XXXX 筒(匀速)旋转的横 向并排安装的双滚筒(双辊筒)机构和能对 XXXX 筒进行内外喷气 XX 的横向安装的XX 导杆机构,其中所述的XX 导杆机构是由上下排列的外 XX 导杆(负责对XX 筒外表面进行 喷气XX )和内XX 导杆(负责对 XX 筒内部表面进行喷气 XX )所组成,所述内、外 导杆皆具有一空心杆壳体、一位于空心杆壳体内部的丝杆螺母和固定在螺母上的 XX , 个丝杆头端皆设有一可调速电机,内、外 XX 能在可调速电机及丝杆螺母的带动下在待 的XXXX 筒内外作匀速直线往还移动(运动) ,以便将压缩气体均匀地作用在 XXXX 内外表面,达到XX 的目的; b 、一设于机架底部的密封式 XX 收集器装置,该XX 收集器是由真空泵和位于真空泵 下方的(内置有水和粗孔海绵)的 XX 收集室组成(用于集中留置 XX ),其中真空泵的进 能多方位均匀吹气、不损伤 机械装置。 XXXX 气压和准确快速检测经 XXXX 、省工省力, XX 处理后XX 是 XXXX 及XX 的 XX 在每 XX 筒的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前讲所述,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离不开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但这种解释不能走极端,即不能采取“周边限定说“的观点,同时,也不能采取“中心限定说”的观点。那么,正确的解释应当怎样进行呢?该问题涉及到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性质和解释的方式。 1、解释的主体。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谁是解释的主体?或者说谁的解释是有权解释。显然,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除了法院以外,地方知识产权机关亦有权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处理假冒和冒充专利纠纷。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机关应当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仅限于个案的解释,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的解释,且该解释对后续法官没有约束力,即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官用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完全一样。当然,学者或者其他机关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属于有权解释。 2、解释的性质。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解释,是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呢?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专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外学术观点来看,有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也有认为属于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尤其是在美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到底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司法界曾发生较大的争论(注)。原因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程序上是不同的,如果属于事实问题,则陪审团说了算。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法官说了算。而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上诉后被重新考虑的几率要高。如果属于事实问题,上诉审往往遵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而该问题的区分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原因是如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前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后诉的事实根据,除非后诉出现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前诉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从这一角度考虑,还是不作为事实认定为好,否则前诉法官认定的保护范围就必然会对后诉法官产生预决的作用。换句话说,审理侵权的后诉法官必须以前诉法官确认的保护范围为准,不能有自己独立的判断,恐怕也行不通。另外,如果性质定在事实问题,则民事诉讼中占优势的盖然率的证明标准如何操作?证明到何种程度该保护范围就可以认定?证明保护范围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等,均是不好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官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以不作为对事实的认定为妥。当然,权

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思路

浅谈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思路 一、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基本思路 (一)独立权利要求分析 我们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思路时,必须使用注意在争取对大的保护范围时,也必须满足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专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能从整体上反映或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2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所谓技术方案,通俗的讲,就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任何发明和实用新型都会解决技术问题,可作如下筛选或分类:从解决技术问题的数量看,有的可能只解决一个技术问题,而大多数都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从作用程度上看,有的是量的提高,而有的是质的变化;从经济价值大小看,有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经济价值较小;而有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经济价值较大。所谓反映,就是再现,也即通过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解决技术问题。 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如何甄别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技术特征,对撰写人员而言是很难准确把握。绝大多数专利都可以将其技术特征分为前述部分和特征部分,从作用上看,前述部分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技术特征,对解决技术问题无决定性作用,而特征部分则是使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从二者关系上看,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结构、作用或效果上有着密切的关联,特征部分结合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得以解决技术问题;从二者撰写特点看,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包括明示的(明确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和隐形技术特征(虽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但从本领域技术领域来说,显然会包含的技术特征),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只包括明示技术特征,而不存在隐形的技术特征。 (二)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思路梳理 1、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其原则或思路如下: 第一,当发明创造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尽量只选择一个技术问题作为独

专利权利要求书写作要求讲述

专利权利要求书写作要求讲述 专利权利要求书写法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a.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 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b.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 ,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 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c.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d.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 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e.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 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

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f.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 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甩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a.权利要求书顶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 1 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上往下顺序排列。 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b.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c.从属权利要求也分两个部分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 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在我国1985年生效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文件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两种文件。英国是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但在英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或者说,在专利制度的初期,专利文件中并不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样的区分。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人们发现仅仅在专利文件中说明自己的发明似乎并不够,人们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先阅读整个专利文件,并且再判断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范围很困难。甚至发明人自己也感到很不方便,于是发明人在说明发明的专利文件的最后,总是习惯的概括一下自己的发明,以体现应当受到的保护范围,这就是最原始的权利要求书。可以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出现要早于权利要求书,而权利要求书亦不是政府首先规定的,而是发明人自己根据实际需要而创造的。基于发明人这一成功的经验,英国于1883年率先在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权利要求书”,规定“对于正式说明书来讲,其结尾必须有一段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单独声明”,尽管当时对权利要求的撰写尚没有明确要求。德国于1891年在专利法中强制性规定,每项专利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以定义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注)。进入20世纪以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均规定了权利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之一。而我国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1985年才建立起了专利制度,因此,在一开始我国专利法就规定了权利要求书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了解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以及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从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上看,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光有说明书不能很好的概括要求保护的范围,或者说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分离”出来的。以至于有的国家专利法将权利要求书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基于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产生的,其作用在于概括性的指出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些技术方案是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故其当然不能脱离说明书,或者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但两者所起的作用,或者说所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说明书主要的作用或任务,是充分公开发明创造,让公众知晓其发明创造,并根据其公开,可以实施其发明。如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权利要求书的任务,是简要的概括该发明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两者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两者的

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7步法

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7步法 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的分析,提出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7步法,包括:确定核心技术特征和关键创新点,确定最小技术特征集并构造核心独立权利要求,审定核心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校核核心独立权利要求,分层次布置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其它权利要求组,进行两部整体审核。采用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7步法,可以解决权利要求书撰写中考虑因素多,不易理清头绪的问题,能够有效的提高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也为指导入门阶段的专利代理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方案。 关键词:专利专利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 一、权利要求书的功能以及撰写要求分析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部分。 专利申请文件需要完成至少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作为技术文件的功能,作为法律文件的功能,以及作为待检索的技术文献的功能。上述专利申请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完成专利文件的上述三方面功能都具有作用,但是,每个部分侧重于完成不同的功能。 其中,专利文件中作为技术文件的功能,主要通过说明书实现,因此,说明书需要“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法26条3款);专利文件作为法律文件的功能,主要通过权利要求书实现,所以,权利要求书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法26条4款);而专利文件作为待检索的技术文献的功能,主要通过说明书摘要实现。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中,撰写难度最大的部分无疑是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功能,就是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在理想情况下,权利要求书界定的保护范围应当使申请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恰好将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了准确划分,获得的保护范围与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完全一致。 但上述情况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无法达成,这是由于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的了解有限。 当前,技术研发活动极其活跃,每天产生的技术文献极其丰富;即使面对非常狭窄的领域,大多数申请人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现有技术信息;即使是专利审查员,也经常会漏检重要的对比文件。因此,专利申请人必须面对现有技术的“迷雾”,必须在信息掌握并不完全的情况下,确定一个保护范围。 其次,不同的技术人员对技术特征的外延存在不同的界定。 毋庸讳言,即使掌握了全部的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会在对具体概念的外延界定上产生不同理解,使其无法确定非常清晰的保护边界。 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代理人作为专利申请人利益的维护者,有必要尽可能的通过权利要求为申请人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当然,这种争取也必然是有限度的,因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受到创造性评价判断的影响,过大的保护范围也就意味着创造性的降低,不利于通过日渐苛刻的实质审查程序。 在专利审查程序或者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都是被严格审查的主要部分;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

第1466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4666号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510113914.X、名称为“利用电磁线圈的钢水液位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特开平11-248517A的日本专利文件)公开了一种钢水液位检测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器还包括一个与发射线圈和接受线圈嵌套的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3186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所公开了,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本申请进行了修改,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线圈同轴且其轴线垂直于熔融金属表面,不存在两轴线相互垂直的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上述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再次作出审查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已经明确公开了发射线圈与接受线圈的中心线彼此垂直交叉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再次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为同轴邻接结构,在这种位置关系下发送线圈产生的励磁电磁束与直接接受线圈相结合,容易引发二次电压,即噪音成分较多,SN比较低,而本申请中的发送线圈与接受线圈是嵌套在一起且中心线彼此垂直,这样就杜绝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中包括“接受线圈与发射线圈的轴线垂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相互嵌套以及还包括一个补偿线圈,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其认为,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第[0016]段第48行明确指出发送线圈和接受线圈为同心线圈,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的中心线垂直于熔融金属上表面,而不是像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样两线圈嵌套且中心线彼此垂直,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综述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清楚地限定发明或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这样的修改应当允许。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这种修改应当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公开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 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公开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在该发明申请排除所述部分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允许用具体“放弃”(Disclaimer)的方式,从一个数值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中排除该部分,使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来,覆盖具有明显排除该部分的一个确定的保护范围。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但是,允许用具体“放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标准

专利的质量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水平密切相关,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关键和灵魂。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撰写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清楚、简要、完整、抽象、层次感。以下逐一分析: 一、清楚 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本身应当是清楚的,权利要求应当在脱离说明书的前提下清楚,即不看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这个权利要求本身就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洁、精练、浓缩、简短、概括、归纳、上位,在满足清楚和技术方案完整性的前提下字数不要太多,但是在说明书中需要详细说明。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当清楚,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要当看完从属权利要求后才觉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清楚,要达到看完独立权利要求后,技术方案就清楚的境界。 从属权利要求不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而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优化、细化、补充限定,或者在独权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

二、简要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简洁、精辟,不要写入不必要的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不宜过多,一般写一个或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可。 另外,权利要求书中不能包含两项或以上的实质内容相同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简要的含义还包括:不能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对同样的一个技术特征进行重复限定。 三、完整 每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能够实现相应的发明目的。 权利要求不应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发明目的很重要,发明目的决定了哪些技术特征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决定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要写入哪些必要技术特征。 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时,无法解决技术问题,也无法实现发明目的。 四、抽象 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概括性的语言,对具体实施例进行抽象,提炼出实质核心。

实务之撰写权利要求的步骤

实务之撰写权利要求的步骤 征之间的关系; (2) 根据检索和调研得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 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此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应当尽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4)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 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会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撰写后独权的检验: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来检验,一看所概括的范围是否存在一种实施方式未被说明书公开,若是,则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二看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三看技术方案从整体上是否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四项基本原则:1 用功”;4). 论述要面面俱到。 步骤1:确定本发明的所有可能方案 阅读考试所给的本发明材料(先不要看对比文件),然后确定材料中一共给出了几个技术方案,有几个主题。可以先不列出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用各方案的区别特征代表这些方案。这一步必须做到找出考试材料所给出的全部技术方案,确信没有遗漏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否则,如果写到一半时才发现自己选的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就进退两难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紧扣考试材料,不要脱离材料所给范围。不要曲解“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最大限度地体现申请人的利益”这种要求的意思,所谓最大限度,从考试角度来理解,应该是在考试材料所给范围内的最大限度。考试材料所给的方案肯定是确定的,数量不会很多。而且预定为答案的方案一般不会是多个,否则,评分标准就很难统一了。其实,考试时只要把考试材料中预设的那些备选方案挑出来就行了,不必补充,即使是考撰写。这样作是完全符合考试要求的,考试并没要求替申请人进行开发。在考答复审查意见时,这样作还可以避免修改超范围。 在具体操作时,除了考试材料明确指出的本发明第一种实施方式,第二种实施方式……之外,还要注意每个实施例中以及说明书末尾例如“作为另外的选择……”这样的话,这些都是对方案的提示。 步骤2:阅读理解对比文件 步骤3:相对于对比文件审查所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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