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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汉律的儒家化特点

浅论汉律的儒家化特点
浅论汉律的儒家化特点

2007年第12期(总第159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2007

(Cumulatively,NO.159)

一、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汉朝建立以后,在治国的指导思想上有过一个反复和选择的过程。汉初七十年实行的是提倡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黄老学派综合了道家与法家的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这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正是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之一。这是汉初统治者鉴于秦专任刑罚导致迅速亡国的教训作出的政策调整,也是面对百业凋敝的社会经济状况的适时选择。

统治者在大乱之后推行的黄老之学有效的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推动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与此同时,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带来了一些弊端。由于统治者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许多农民脱离户籍,逃避赋税,严重威胁了中央的财政基础;再者,中央对地方监管不力,造成诸侯国势力尾大不掉,甚至与中央分庭抗礼,直接动摇了中央集权。儒家思想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统治者重视的。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要以儒家礼治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竭力树立君主独尊的政治地位,强化君权至上的权威。大一统的理论及宗法等级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1]故而得到汉武帝的认可,取代黄老之学成为汉代的官方哲学。

董仲舒倡导的儒学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不同于先秦儒学。它是以先秦儒学为本,儒法结合,将道家,阴阳家甚至包括一些神学观点杂糅其中的一种思想理论体系。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观点强调了皇权的至高的不可动摇的地位,将封建政权与神权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三纲理论将家庭伦理融入封建法制实践,迎合了汉民族长久以来重视血缘亲情与宗法关系的传统民族心理,使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以最恰当,最能够为人们广泛接受的形式加以体现。德主刑辅的主张经过董仲舒的精心加工,造成了一种德法并用,外儒内法的局面。既有效地安抚了人心,又增强了统治者的应变能力,具备了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的调节性。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从社会制度到个人行为,从大政方针到家庭关系,其影响无所不在,其法律思想在以后的法治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主流地位不曾动摇。

二、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1.强调父权,重科不孝

儒家的亲亲思想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在封建的宗法等级社会里,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父亲对其他家庭成员具有主宰权。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儒家特别强调父权与孝道。台湾学者杨国枢先生

在《中国人之孝道的概念分析》一文中说:“传统的中国不仅是以农立国,而且是以孝立国。”尊老孝亲,以孝德化民,是汉代统治者“孝治天下”的既定施政内容,反映在法治领域,必然是对“不孝”行为的重刑罚处。《二年律令?户律》有这样的条文:“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另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外卖。”[2]意思是说孙子应该承担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否则,祖父母可以占有孙子的财产,只要不将其转卖。又《二年律令?贼律》云:“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又云:“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首弃市。”两律条对不孝者皆处死刑。处罚之严苛,令人生畏。

除此之外,针对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制定出一些特殊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赋予老龄社会成员一定程度的法律特权,也是尊老尚老孝治原则付诸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表现。《汉书?刑法志》载孝宣帝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或罗于文法,拘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及杀伤人,它皆勿坐。”[3]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的《王仗十简》和《王仗诏书令册》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佐证。两篇简文都告戒老百姓要尊敬老者并对老者授以王仗,严惩侵犯持王仗老人的罪犯。《王仗诏书令册》云:“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这是说,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如果不是犯了首谋杀伤人的重罪,则不要起诉和处罚。这部简册还说:“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人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弃市。”意谓官吏和平民有敢殴打和侮辱七十岁以上持王杖老人者,按大逆不道罪处置。

由此可见,以孝为百行之先是儒家的传统观念。正如《孝经》所云:“孝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汉代统治者为施政“孝治”所进行的法律实践可谓殚精竭虑。“孝”已经从儒家的道德法则转化成了人们的法律准则。

2.强调夫权,男女不平等

儒家所谓男女有别的实质是男尊女卑。许慎的《说文解字》对“妇”字是这样解释的:“妇,服也。”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和自由权利可言的。在封建社会,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夫为妻纲”是封建婚姻关系的基础。礼法确立了夫妻不平等的原则。丈夫对妻子有完全的控制权,任何冲击夫权的行为都将遭到法典重裁。

汉代法律为保护夫权,规定了“七弃”之制,即婚后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和盗窃诸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同时《白虎通?嫁娶篇》曰:“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由此,在婚姻关系的存废问题上妇女没有任何发言权,大

浅论汉律的儒家化特点

陈巨红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渗透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趋向,儒家化正是汉代律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本文主要从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两方面探讨汉律的这一特点,尤其重视从汉律中反映的儒家宗法伦理观念。

[关键词]汉律;儒家思想;宗法思想

[下转第158页]

[上接第156页]

多以丈夫的意志为转移。

再看《二年律令?贼律》中有如下两条规定:(1)“妻悍而夫殴笞,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2)“妻殴夫而耐为隶妾。”

汉简(1)可看出:如“妻悍”,“夫殴笞之”,只要不使用“兵刃”,“虽伤之”亦无罪。换言之,男子对妻子施加暴力,对其身体造成伤害,只要施暴过程中没有使用“兵刃”类的暴力工具,就可以以“妻悍”为前提免于追究男子的责任。简(2)说:“妻殴夫而耐为隶妾”,这一处罚是不需要强调任何前提的。也就是说,只要出现“妻殴夫”的情形,就无条件的追究妻子的责任。并非简(1)所说,需要区分“殴”这一行为的背景、原因和实施方式。显然,这二条简文,是典型的维护绝对夫权的律条,突出反映了儒家男尊女卑的思想。

3.亲亲相隐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实际上,并非对所有的犯罪都免除告发与作证的义务,而是有范围限制)它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亲亲相隐是一项义务,容隐义务人如不隐匿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原则的指导思想是儒家的“孝”和“仁”。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具有漫长的历史。家族各成员之间相互照顾,共同御敌,是天经地义的权利和义务,复仇和亲属相隐就是这种宗法伦理观念的产物。

秦代律法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亲亲相隐作为法律原则直到汉代才得以确立。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隐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庭尉以闻。”[4]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法律不应追究。《二年律令?告律》云:“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隶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即官府不但不受理子女告父母的诉讼,而且对告者尚判死刑。至此汉律在亲亲相隐这一问题上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两汉时期,法律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它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渗透开来。礼法融合作为汉代律法最突出的特点,对后世的封建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3]班固.汉书?刑法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4]班固.汉书?宣帝纪[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被美国专利局(以下简称FDA)批准的415种新药中,只有14%的药物是真正算得上创新的,还有9%是在旧药基础上作了改进,在FDA看来,这些改进能够显著提高疗效。而剩下的77%的药物都是仿制药,与已上市的同类药物相比,疗效并无显著的区别,其中一些药物含有与旧药不同的化学成分,而大部分药物的成分与旧药几乎相同。[3]创造性标准的日益降低无疑将专利制度基本上变成了发明创造者的“赏金游戏”,实际上正在阻碍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更多的与创新无关的药品获得专利保护,也就意味着社会公众需要支付更多健康费用的同时受益却依然没有改观,这无疑会造成公共利益保护的失利。世界卫生组织也指出,现有的专利授予标准可能导致永久(ever-green-ing)专利,亦即对已有专利稍加改进便可有效延长20年的专利保护期。这有可能影响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尊重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自由的义务。[4]

三、实用性

TRIPS协议中使用的是“可供工业使用”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对此概念进行具体地界定,仅仅说明其与“有用的”同义,这意味着一项发明能够使相关经济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生产、利用并且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长远地讲,就是有益于人类及人类社会。一项发明的实用性应当先于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得到检验。可重复性要求是实用性检验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一项发明被一般技术人员反复地实施,结果或技术效果应该是相同的或相似的。如果一项发明是在独一无二的自然环境下制造出来的而且不能够被一般技术人员反复实施的话,那么这项发明就不具有实用性。

在药品领域,我国对药品的实用性没有过多的要求,因此实用性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虽然实用性标准需要一项发明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但在实验室制造出来的药品,即使在工业上不一定是适用的,仍认定它是实用的。若一项药品的方法发明在相关经济领域被使用,即使其不具有工业上的适用性,仍授予其方法专利。这样看来,中国使用的实用性标准似乎与其发展中国家的阶段不相适应。所以,为了避免那些可能会不当地破坏健康领域的创新的发明,我国专利法应该尽可能地对实用性制定一个准确的概念。在美国早期的判例中,当涉及人用药品的实用性时,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即申请人应当令人信服地证明该药品是适合人用的。如果仅仅有成功的动物性实验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药品的实用性。[5]这种要求充分显示出人类医疗的安全可靠性,是值得中国专利立法者借鉴的。另外,实用性标准还涉及到申请人所提交的说明书是否包含足够清晰的信息,让相关技术领域中的技术人员制造或使用该项发明。因此,我国应完善专利申请制度,将申请文件的内容细致化。

[参考文献]

[1]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38-39.

[2][美]玛西娅?安吉尔.续芹译.制药业的真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28.

[3][美]玛西娅?安吉尔.续芹译.制药业的真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56.

[4]冯洁菡.公共健康危机与WTO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

—以TRIPS协议为中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95.

[5]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45.

[作者简介]张艳梅(1979-),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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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以汉到唐朝的法制为例摘要: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过程,其实就是以孔孟的儒家文化融入并 成为立法依据的历程。封建法律中,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维护封建统治,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优越性。本文将从汉朝到唐朝的立法思想及制度方面来阐述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且法律儒家化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汉朝唐朝立法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汉朝到唐朝法律儒家化的立法过程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并奠定了其后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汉朝的核心立方思想“德主刑辅”是以儒家的倡导的教育思想为主,并结合法家思想,是汉朝各个法律的立法基础。在各个法律领域中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浅谈儒家法律思想 【摘要】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其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定产生啦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啦博大精深的中国儒家法律思想。 【关键词】 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当代社会指导意义 【前言】 源远流长的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其发展和变化的历程给予当代法律工作不可磨灭的指导作用,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一)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春秋战国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形成了中国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大特色。 (二) 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律制定的影响。 1.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民事法律制定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以重农抑商为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2.中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刑法制定的影响。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汉时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一)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

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律修订稿

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 古代法律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思想顺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我国的儒家思想就是在尖锐的社会现实中应运而生,它对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其范围包括思想,文化,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儒家思想不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它特有的法律观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封建法律的制定及其有效地实施。 一、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当时社会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动荡与变革之中,孔子一向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因此他当仁不让的充任了旧制度的继承者和卫道士,提倡“礼治”,“德治”。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三,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化,至隋唐法律同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法律儒家化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唐律疏议》,从而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将

最新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说课材料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代法律儒家化开端与背景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因在于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修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已没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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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 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 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 的理想社会形态。 (1) 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

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2)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 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但比较之下又所不同。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较之本,刑罚为政较之用”为其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在唐代其儒家理论体系已更为运用得更为成熟和细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倡导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家为之所用,也有学者认为他是集大成者之大儒,比荀子晚了一百年左右。唐代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为政治的核心,以法律做为政治的工具在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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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作者韩继伟 系 (院) 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 级 学号 05023065 指导教师黄斐 论文成绩 日期 2009年6月6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韩继伟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 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 “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 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而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应当弘扬对汉代统治有利的儒学思想,摈除其余思想学说,得到武帝的同意。 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因此被免职。 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 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①。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于是儒家学说渐渐成为汉室江山的正统思想。当然也成为汉代封建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 ②“独尊儒术”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武帝即位后,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此时统治的政治需要,黄老思想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逐渐并终于占据了统治地位。另一方面, ①《汉书.董仲舒传》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容。儒家的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的伦理性和强制作用;孔子主“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表现;他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3,荀况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

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各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他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的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和解释。在他看来,“三纲五常”论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的佛道思想,又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朱熹。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是理的最主要容。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体现,谁要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的封建法制的制度。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主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

论儒家的法律化与法学的儒家化(注解版) 张守东 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 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

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发表时间:2006-12-3 9:48:00 阅读数次:14 有学者论及:秦始皇依靠武力自西向东统一了中国,而孔子则依靠思想自东向西统一了中国。事实上,孔子(儒家)的思想并非仅仅如此,而且统领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其博大精深,融会了政治、道德、经济、艺术、法律等诸多方面。无庸质疑其伦理道德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社会进程,但孔子对法之精神的揭示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础,为其发展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以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镜鉴。 一、孔子法律思想的物质基础及理论基点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艺术宗教法律一样,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其最高理想是能够“克己复礼”,复礼,即复周礼,其理想社会的模板也是周代社会的克隆,其思想基础与周代的治世之道有直接的继承性。 史料记载,周代的中国,特定的地理条件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侧重于渭河平原一带,依次向东是广阔的平原;良好的自然气候条件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时地利;秋收春种使得人民衣食无忧。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各行业进而产生,与其他东方古国一样阶级产生以后,以维持定居和稳固统治的上层建筑随之产生;再者,中国奴隶社会的漫长发展和阶级社会的政治早熟现象,由父系氏族社会直接进入了奴隶社会,家天下的局面成为中国阶级社会的雏形,由家及国,家法推而广之成为国法,形成“大宗”和“小宗”来维系社会以形成“尊尊”、“亲亲”、王祭天、侯祭川的局面,血缘成了社会关系的锁链,“家平则国治”,德教则为优益之法,由此形成的“明德慎刑”、“敬德保民”的治国之道。 西周后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熄战、和平、稳定成为时代之需,孔子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又欲恢复旧的稳定秩序,提出其经世之法,而且付诸行动,“知其不可而为之”。 孔孟之道形成后,“人之初,性本善”成为其理论根基,孟子归“羞恶知心,恻隐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于“性本善”,为理论体系找到了基点,而孔子并非如此,“性本善”的迹象并不明显,“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于此之理解,程树德在《论语集释》中解释到“性也,人所禀以生也,习者,谓生后有百仪常所行习之事也,人俱禀天地之气以生,虽复厚薄有殊,而同是禀气,故曰相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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