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云南省招投标395号文件

云南省招投标395号文件

云南省招投标395号文件
云南省招投标395号文件

附件一

说明

一、评标方法说明

工程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时应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对有效投标人投标书的技术、商务部分分别按照百分制打分方法打分后,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Z= a×S +(1- a)×J

其中:

Z:指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S:指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得分;

J:指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a:指权重数,该权重数按下列原则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权重数一般为0.8,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0.85或0.75;

(2)工程技术相对简单、施工技术要求一般的权重数为0.90。

二、扣分情况说明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最后得分中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二)投标人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三)投标人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的,在处罚

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四)投标人有其他建筑市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3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五)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六)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工程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七)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受国家、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八)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其他建筑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计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大地建设集团的成本控制和调动员工的积极因素,引入竞争机制,确保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以下“集团”指新大地建设集团) 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集团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项目和集团投资的BT、BOT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投标人为各分公司、通过资审的合作单位; (三)经集团批准,集团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可单独组建项目部也可作为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集团成立招投标委员负责招投标的日常事务与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委员会成员 组长:辛勇 常务组长:杨占荣 组员:吕东陈玉刚王永成郝建强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集团经营部

第五条招标项目邀请集团纪检机构或控股集团审计督察部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竞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集团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或自行考察现场,并召开标前会议;(五)招标人于开标时间前不低于三天公布标价上限。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招投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九)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集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委员会批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新大地建设集团的工程管理制度、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施工图纸。 第九条招标文件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增减和补充必要条款。 第十条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投标担保(招标文件中有要求时)。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权益,若有此情况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章开标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 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 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某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DOC 136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0年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使用说明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以及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六、《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 2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 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对 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 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行政部行政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程部、预算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工程部工程部 采购中心、预算部、财务部监察部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营销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监察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 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 术标,控制整 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 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 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 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招标计划 第八条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当月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 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等。

(第三号公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3号公告)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 录的决定 (云政发〔2012〕17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确保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顺利运行,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并印发给你们。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进驻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开展集中受理、同步审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案(2)(doc 11页)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更多资料请访问.(.....)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一般流程续 以公开招标为例,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如图所示。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1. 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 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经批准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56号令)的规定,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在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要求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2)对招标人的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和后审的内容与标准是相同的,此处主要介绍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作者:————————————————————————————————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 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 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 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 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

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1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本着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为项目服务的原则,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效能、质量和时间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适用范围及组织原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开发项目全过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超过30万元的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设计等。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需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另议执行。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详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维修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其它业务的招投标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包方式:甲方直接发包、甲方指定分包(供货)、甲方供货。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议标。 2、组织原则 由项目部组织各部门实施招投标工作,将招标结果经总经理/常务副总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由执行部门进行实施。 评标小组的人员构成为:总经理/常务副总、主管副总、总工程师、项目部、规划设计部、工程技术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经贸公司等,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具体成员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经批准后执行。 三、招标工作职责 1、总经理/常务副总:负责批准项目招标工作计划、批准成立评标小组、监督招标工作实施、批准招标结果。 2、主管副总: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各项招

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工程师:负责主持项目招标计划的编制、产品标准的制定,配合主管副总完成招标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的计划执行。 4、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招标计划和范围,提供招标所需的项目资料并根据项目招标性质审核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招标答疑,负责审核投标文件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审核招投标工作中有关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负责主办或协助合同谈判工作。 5、规划设计部及工程技术部:负责招标工作中的产品标准文件编制(包括招标工程范围和施工分界的界定、工艺参数的确定等),参与招标考察工作,提供招标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协调技术答疑和技术标的评议。 6、合同预算部:制定工程类项目的招标程序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报名、投标资格预审及考察、发标、答疑、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召集评标小组进行各阶段的文件会签,发送中标通知,负责组织起草合同文件及合同谈判工作。 7、经贸公司:负责材料、设备招标工作的资格预审。负责考察、采购和供应工作,收集整理各种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发展趋势等信息资料,参与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考察,以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8、财务部: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中财务状况的评审,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税费、发票、财务制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负责对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等内容的审核和办理。 四、工作程序 1、招标计划 (1)牵头部门:项目部,其它有关部门配合。 (2)项目部依据项目发展纲要,编制项目招标工作计划,经相关部门会签,报总经理/常务副总批准。按审批后的文件实施。 (3)项目招标计划中包括以下内容: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修订稿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 为云政办发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0]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 理 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授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 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技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 (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入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授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 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 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 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某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参考样本)

某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样本) 一、综合说明 1、工程概况 根据安计投号文件的批准,在新建工程。该工程建筑面积,为结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安吉县镇(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对本工程施工发包进行招标。 2、业主(招标人): 3、工程设计人: 4、招标项目名称: 5、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为工程的土建、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以工程总造价作为投标报价。 6、工程技术、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工程。 7、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等级企业。 8、现场条件: 在正式开工前,业主负责完成三通一平,做好红线以内的拆迁清理工作,包括架空、隐蔽的障碍物,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9、施工工期要求及计划开竣工时间: 施工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日 计划竣工时间:年月日 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2、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预付合同工程款的10%作为预付款,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方应每月提交三份结算单给发包方,由发包方代表核对工程量后结算。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的80%时,余款暂不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以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决算为依据。提留3%的决算工程款为保修费,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其余工程款在决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一次性付清,决算审核期限在合同中明确。 三、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本工程类别为三类民用建筑工程。 2、招标人提供的设计资料。 3、本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说明。 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材料信息价按《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期》、《浙江省造价信息》。 四、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1、于年月日,在安吉县招投标中心镇(乡)分中心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 标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能力高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招标工作要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是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近亲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 第六条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招标,尽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大宗物资、设备必须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招标办、质量技术组、询价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等负责人组成。 (一)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3、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4、完成*****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二)招标办的职责: 1、依据*****的招标制度,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事项,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建立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处理工作。 (三)询价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

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议标管理制度 (0001)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及生产经营所需物品的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生产经营成本,实现公司工程项目和各种生产经营采购物品的最佳性价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实施成本控制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招标适用于以下商品的采购及承包活动: ◆大宗行政性物品; ◆生产常用的消耗性物品; ◆设备大修所用物品;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活动; ◆工程中的设备; ◆工程的整体发包; ◆一次性采购标底总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议标适用于一次性采购标底总价20-10万元之间的,10万元以下见零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2.招议标领导小组职责 2.1招议标领导小组负责投标人资格审定、议标、确定招标结果等 招标工作。招议标领导小组人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主管副总、工程部、采购部、综合办公室、财务部、法律顾问(律师)、生产技术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到场。 2.2采购部负责制定商务标部分;负责招标书的发放及投标书的 收集;负责招标会议的主持。 2.3工程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技术标部分,有技术副总审定。 2.4 财务部在开标前收取标书费与投标保证金。

3.规定内容 3.1招投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或议标。 3.2 招标的准备 3.2.1确定招标任务 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工程建设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有关部 门的采购需求提报采购申请(详见附件或书面申请),经工程技术副总批准,确定招标采购任务和目标,报总经理和 董事长批准,并对标的物作出基础预算。 3.2.2工程或生产、技术部门要对招标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 要求、技术要求、供货期限等要求作出初步确定,形成书面资料。3.2.3市场调研 采购部门对确定的采购招标对象进行市场调研,确定货源的供 应情况、商家概况、市场价格及走势等信息资料,并对得到的 信息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材料,报董事长审阅。 3.2.4拟定招标方案 采购部根据搜集整理的资料制定详细的招标方案,确定招标的具体细节。采购部负责资格预审,一般应确定三家以上有资 质的投标单位。严禁招标领导小组人员以权谋私,严禁收取任 何物品,严禁接受吃请,严禁在厂外或在工作之外与客户见面。 3.2.5实地考察 开标后,将投标厂家按照得分顺序进行排队,必要时,采购部、工程部或生产、技术部组织使用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确 定的意向招标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就生产规模、制造能力、业 绩等方面出具考察报告,报告将作为确定中标厂家的依据。 3.3招标工作程序 3.3.1.招标会由采购部门负责人主持,招议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3.3.2.招标书的制定 标书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标由采购部制定,其内容包括:投标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技术标由 工程部或生产技术部制定,内容包括:质量要求、技术参数; 供货数量、时间要求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