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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 2010-06-10

龙星化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 2010-06-10
龙星化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 2010-06-10

J INGTIAN & G ONGCHENG

A TTORNEYS AT L AW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传真: (86-10) 6588 221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08年6月25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新发生的若干事实,并且发行人聘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09年8月12日出具《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06-2008年度、2009年1-6月)》(利安达审字[2009]第1208号)。根据发行人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新期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做出的确认、承诺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说明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09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延长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决议。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06-2008年度、2009年1-6月)》(利安达审字[2009]第1208号)、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继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财产在新期间发生如下变化:

(一)发行人所拥有房产在新期间的变化

1、根据《房屋他项权证》(沙房市区他字第2008369号),发行人将“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055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05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解除原抵押后,于2008年12月24日重新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2、2008年12月19日,发行人与河北中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吕国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于开发商河北中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期交付发行人购买的位于邢台市钢铁路与达活泉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的商品期房,同意接受发行人退房要求;同时,河北中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商品期房出售给自然人吕国文,由吕国文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全部退房款。

(二)发行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在新期间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与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13058220090014)、土地出让金缴纳汇款凭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沙土国用(2009)第0100048号),发行人依法拥有座落于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北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面积为100,000平方米,使用权期限至2059年4月28日。

(三)发行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新期间的抵押情况变化

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沙土国用(2008)押字第063号),发行人将“沙土国用(2008)第0300004号”、“沙土国用(2008)第03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解除原抵押后,于2008年12月25日重新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四)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在新期间的情况变化

发行人现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出具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06-2008年度、2009年1-6月)》(利安达审字[2009]第1208号),截至2009年6月30日,上述资产的净值共计人民币337,250,511.72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证,除1292台(套)机器设备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沙河支行外,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其他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在新期间发生如下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1”所述之所有采购合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2”所述之所有销售合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3”所述融资合同中第(2)—(16)项合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4”所述之所有担保合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5”所述之所有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6”所述房屋买卖合同中第(1)项合同已经双方协议终止。

2、《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十一/(一)/3”所述融资合同中第(1)项合同,发行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金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该项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由人民币1亿元变更为人民币5,000万元。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a)2009年1月1日,发行人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煤焦油购销合同》,发行人向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煤焦油15,600吨,价格随行就市,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b)2009年3月11日,发行人与安阳县恒震煤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向安阳县恒震煤化有限公司采购蒽油3,000吨,价格随行就市,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

(c)2009年4月13日,发行人与安阳县恒震煤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发行人向安阳县恒震煤化有限公司采购混合蒽油3,000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25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4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

(d)2009年4月14日,发行人与屯留吉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行人向屯留吉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混合油6,000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62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销售合同

(a)2008年12月20日,发行人与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32982),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N326型号炭黑200,000千克,N330(A)型号炭黑200,000千克,N375型号炭黑800,000千克,N234型号炭黑100,000千克,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85.5万元。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b)2008年12月20日,发行人与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THQ2008120426),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销售N234、N330(A)、N326、N375和N660型号炭黑共计10, 800,000千克,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0,792,500元;向重庆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销售N234、N330(A)、N326、N375和N660型号炭黑共计1,800,000千克,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0,907,499.5元;向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销售

N326、N330(A)、N375、N234和N660型号炭黑共计2,600,000千克,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3,578,750.5元;向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销售N234、N330(A)、N326、N375和N660型号炭黑共计10,300,000千克,总金额为人民币63,352,515元;向桦林佳通轮胎有限公司N234、N330(A)、N326、N375和N660型号炭黑共计4,500,000千克,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5,487,505元(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c)2008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和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山东永盛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销售N326型号炭黑2,250吨,N375型号炭黑4,650吨,N234型号炭黑2,400吨,N330型号炭黑1,200吨,N339型号炭黑1,400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737万

元。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d)2008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和山东三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山东三泰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销售N326型号炭黑2,900吨,N375型号炭黑6,100吨,N234型号炭黑3,500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112万元。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e)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盛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N375型号炭黑2,000吨,N326型号炭黑1,800吨,N660型号炭黑1,500吨,N234型号炭黑2,000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3,472万元。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f)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和惠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的期间,向和惠化工有限公司销售N220型号炭黑1,600吨,N330型号炭黑2,500吨,N339型号炭黑1,500吨,N326型号炭黑1,000吨,N660型号炭黑2,400吨,价格随行就市。供方逐月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g)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香港裕晟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的期间,向香港裕晟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N220型号炭黑2,400吨,N330型号炭黑4,200吨,N339型号炭黑2,400吨,N347型号炭黑1,000吨,N660型号炭黑1,500吨,价格随行就市。供方逐月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h)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销售N234型号炭黑4,800吨,N326型号炭黑6,000吨,N375型号炭黑3,900吨,N660型号炭黑1,500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818万元。供方逐月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i)2009年1月1日,发行人与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N326型号炭黑2,400吨,N660型号炭黑2,500吨,N375型号炭黑1,800吨,N234型号炭黑2,500吨,N220型号炭黑500吨,N330型号炭黑500吨,价格随行就市。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j)2009年1月1日,发行人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N375型号炭黑5,500吨,N326型号炭黑1,000吨,N330型号炭黑5,000吨,N660型号炭黑1,200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321万元。供方所供货物之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以需方订单为准。

(k)2009年6月19日,发行人与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销售N375型号炭黑10,000吨,N351型号炭黑1,000吨,N660型号炭黑1,500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1,300万元。交货时间及数量以需方订单为准。

(l)2009年6月28日,发行人与广州万力轮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发行人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期间,向广州万力轮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湿法N220型号炭黑2,000吨,湿法N326型号炭黑3,000吨,湿法N330型号炭黑3,500吨,湿法N339型号炭黑1,000吨,湿法N660型号炭黑4,000吨,价格随行就市。交货时间以月订单为准。

(3)融资合同

(a)2008年8月1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编号:G-09-Z-2008-001-0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新上2×4万吨湿法炭黑生产线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为2008年8月8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b)2008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第24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31%。

(c)2009年1月14日,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贷字0090104),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1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1065%。

(d)2009年1月19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G-09-D-2009-004),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进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为2009年1月23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5755%。

(e)2009年1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沙河)字0002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31%。

(f)2009年1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沙河)字0003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31%。

(g)2009年3月26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12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h)2009年4月7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J2091011090087),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等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841%。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13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及支付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水、电等费用,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自起息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j)2009年4月30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沙河)字0015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10年5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31%。

(k)2009年5月18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J2091011090102),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等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7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841%。

(l)2009年5月26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22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31%。

(m)2009年6月11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2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在2009年6月11日至2010年6月11日的期间,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根据上述额度借款合同取得的借款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n)2009年6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就发行人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发行人提供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融资用途为购原材料,融资利率按放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5.103%),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09年11月26日止。

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G-09-D-2008-020),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进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为2008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5755%。

(4)担保合同

(a)2008年8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8年沙河(保)字0070号),发行人为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沙河)字003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b)2008年12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08年司字004号),发行人将其拥有的“沙土国用(2008)第0300004号”、“沙土国用(2008)第03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分别为21,166.67平方米和17,86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055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05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以及642套机器设备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用以为其在2007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金额不超过6,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c)2009年3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11号),发行人为河北迎新集团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2009年第1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d)2009年3月26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G-09-D-2009-005),发行人为河北迎新集团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G-09-D-2009-009”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e)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保

证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19号),发行人为河北迎新集团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2009年第19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f)2009年4月10日,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第13号),发行人将其拥有的1292台(套)机器设备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用以为其在2007年2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4,577,500元。

(5)建设施工合同

2009年6月15日,发行人与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行人委托沧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5000立方米油罐区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出具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06-2008年度、2009年1-6月)》(利安达审字[2009]第1208号),截至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人民币13,252,484.82元,无单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出具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06-2008年度、2009年1-6月)》(利安达审字[2009]第1208号),截至2009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人民币758,690.39元,无单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2009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出售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职责等内容进行修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情况的变化

(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期间发生如下变化: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由于炭黑尾气发电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所列项目,因此,发行人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据上述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财政补贴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期间新增享受如下财政补贴:

1、根据《沙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解决爆破拆除玻璃企业烟囱所需资金的请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发行人获得爆破拆除烟囱的补助资金人民币4万元。

2、根据《沙河市科技局关于拨付炭黑行业技术研发活动经费的申请》及相

关政府部门的批复,发行人获得技术研发活动经费人民币5万元。

3、根据沙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省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的通知》(沙发改[2008]112号),发行人获得人民币35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

4、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8〕1064号),发行人获得人民币104.8万元设备变频改造补贴。

5、根据沙河市环境保护局、沙河市财政局《关于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使用二〇〇八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批复》(沙环字[2008]第109号),发行人获得2008年沙河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人民币30万元。

6、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邢政[2009]11号),发行人获得驰名商标奖励人民币15万元。

7、根据沙河市水务局《关于下达重点节水补助资金的请示》(沙水字[2009]5号),发行人获得“3600立方米/d中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补助资金人民币35万元。

8、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08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08]372号),发行人获得废水治理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5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期间享受的各项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在新期间取得的环境保护核查文件

2009年6月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报送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意见的函》(冀环科函〔2009〕165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发行人进行了环境保护核查,认为自上次出具核查意见(2008年5月20日)起至今,发行人遵守国家及河北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申请上市企业的环保要求。

八、发行人劳动人事、住房和社会保险的变化

根据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管理部于2009年3月24日和2009年8月

18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管理部于2008年4月开始面向辖区内私营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征缴;发行人已于2008

年4月17日为全部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手续,并缴清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

计算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任何

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亦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任何处罚

的情形。

根据沙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17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法为其全部员工办理了

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不存在任何违反社会保险有

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亦不存在因社会保险问题而受任何处罚的情形。

根据沙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17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沙河市仍在进行实施生育保险制度的筹备工作,在完成相关硬件设备的调试之前,暂不办理辖区内企业的参保及缴费业务。发行人承诺,待沙河市开始办理企业生育保险业务时,将依法按时、足额为其全体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和缴费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

许舒萱律师

___________

吴琥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

张绪生律师

二〇〇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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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文大全 共1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朝阳区/ 擅长土地房产 曹书珍律师2014-09-2317:13:07回复 你好,一般情况是写个借条之类的,合同内容如下:当事人,甲方,乙方,借款数额,还款日期,利息,担保人,权利义务等. 附带合同一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更改. 借款合同格式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 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等申请人的律师执业申请已经司法局批准。请名单中实习转正、派驻撤回、派驻换证、军转、公职转社会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先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后,再持“北京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证明”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补证的人员可直接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 附件:人员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2年5月22日

机构变更: 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 中银律师事务所李瑞超姚丽波严水星修雪静华泰律师事务所毕洪珍吕西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彭凌燕 上海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黄文盛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刘万新 汉韬律师事务所宋玉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景海亮 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平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潘勇 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小坤赵姝婷周亚玲孙焕华长安律师事务所柯荆民 合川律师事务所王敏 国钦律师事务所王跃民 中创律师事务所安容 振邦律师事务所杜秀军 振邦律师事务所邢江峰 上海中建中汇(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慧 凯泰律师事务所洪伟 两高律师事务所吕明非 华炜律师事务所王昌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晓会 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斌 新京律师事务所王文圣 美信律师事务所张淑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吴姿虹 康德律师事务所周姝 赛尔律师事务所孟德花 中银律师事务所王丽君 鼎弘律师事务所肖庆斌 直方律师事务所董欣 汉威律师事务所王君 贝邦律师事务所陈鸿艳 诺恒律师事务所王丹 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刘红梅 朗山律师事务所艾燕 中盾律师事务所张雷 高通律师事务所初洁 联德律师事务所田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培培 君邦律师事务所梁志刚(补照片) 京都律师事务所王演兵 京都律师事务所杨海明 天岳律师事务所王秀莉 明诚律师事务所谢蓉 庆之律师事务所孔愚 乾坤律师事务所吕言言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前30名)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2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11350521.html,/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31层 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6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 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 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写字楼A座16层 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11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12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13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103室 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15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六层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 1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2903 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1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20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2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单元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2018年律师执业情况

2018年律师执业情况 李霏雨等169人于2018年6月实习期满(其中申请专职律师167名,申请兼职律师2名),经市律协考核合格,区市县(先导区)司法局初审上报,市局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辽宁省司法厅申报。省厅已予审批。 附:申请律师执业证人员名单 2018年6月6日 律师事务所姓名

1 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李霏雨 2 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李绅隆 3 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赵伟 4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刘志龙 5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朱美霖 6 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柴振邦 7 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杨春 8 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全镜霖 9 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杜述勇 10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郑博予 11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高耸 12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丁一 13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关鑫 14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郭童心 15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黄博 16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祝樊迪 17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宋洋 18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李阳 19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储莺歌 20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刘佳 21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刘秀茹

22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耿丁 23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王岳峰 24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刘博韬 25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侯建峰 26 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迟云海 27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高世玉 28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李雪峰 29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宋美娜 30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刘国胜 31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陶盛健 32 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崔格豪 33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李源韬 34 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由欣岩 35 辽宁东亚律事务所姜维 36 辽宁东亚律事务所王显维 37 辽宁东亚律事务所王鑫 38 辽宁东亚律事务所杨博 39 辽宁东亚律事务所可城东 40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王宪孟 41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张雪 42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徐潇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完整word版)北京盈科律师所管理制度

组织结构图

第二节合伙人大会 盈科师事务所合伙人大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 1、决定律师事务所中长期规划; 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发展计划; 3、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重大制度;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盈利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命; 6、决定分所的成立、名称的改变; 7、决定律师事务所增资、减资事宜; 8、决定合伙人的退出、加入事宜; 9、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事宜; 10、其他合伙人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投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大会内容按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8、9、10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他事项表决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三节主任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主任由合伙人大会任命。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依据合伙人大会决议行使职权。经合伙人大会确认主任不适合履行职责

的,合伙人大会有权罢免主任。 第九节市场拓展部 市场拓展部是律师事务市场研究,市场拓展的专业部门。负责由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人力所进行的下列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事务所举办各种培训、会议、论坛;出资加入各种协会;杂志制作及投寄;律师法律丛书、出版物的出版;已有客户的二次或多次法律服务开拓;律师事务所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建设等。 第十一节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事务所设备管理、软硬件维护、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用章手续、律师调动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行政人事部受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 二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提示 执业风险提示之一(综合业务)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事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

浪潮信息: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一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浪潮集团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德盛公司 山东德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裕泽公司 济南裕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济南诺诚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普特公司 济南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财政厅国资办 山东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华融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山东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国资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浪潮信息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受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集团”)委托,作为浪潮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2004年的股权变动是否引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作出专业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浪潮集团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文件、浪潮集团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德盛公司、普特公司、裕泽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已经取得浪潮集团的保证,浪潮集团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浪潮集团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浪潮集团保证不对本法律意见进行不恰当的引用,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浪潮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反垄断与竞争法 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 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 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 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 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

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 135编辑器 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 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铭轩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方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后加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获取资格:叶文波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概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中顾网首席推荐律师,找法网、法律快车首席特约“嘉宾律师,”凤凰卫视中文台特邀嘉宾,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特约点评嘉宾律师。 曾供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上海健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北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执业经验:叶文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大型国有通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特殊的社会阅历,使其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复合型实力派专家律师。执业期间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曾经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应邀就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讲座。曾参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外上市的部分工作。在担任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期间,帮助该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就股权分配、并购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在担任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帮助上述公司完善了劳动人事制度,并就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参与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叶文波律师还为北京雨枫书馆签约北京新世界购物中心提供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多家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出具了中英文版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执业领域:叶文波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再审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另外在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海外上市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部分代表案例:(可部分披露) 刑事案例: 1、××省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成功辩护(该案被告人有死刑后改判15年)。 2、齐某跨国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3、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了第二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调研活动”分析。这次调研活动是于2007年7月至10月进行的。 分析显示,固有的问题仍然存在: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仍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也不高;近半数事务所每年收入都分配完毕,基本没有积累,在长远发展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提成制为主的事务所仍占据主要地位,对于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重视程度依然偏低;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尚未找到有效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教育背景良好,约94%的律师拥有大本以上学历;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完善风险防控”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无记名调查: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201X年X月至X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问题,当时刚

刚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无记名问卷调查,拉开了科学分析、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律的序幕。在第一次调研活动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珍贵数据的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于201X年X月至X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调研。第二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同时配合以“首都律师网”网上问卷调查。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总结北京市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管理经验,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王隽说:“比较两年来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发展前景居多。” 扎堆朝阳区:地域分布不平衡 通过调查显示,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前几个区域为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截至201X年X月X日,北京市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座落于朝阳区(43.04%),其次为海淀区(21.25%)、东城区(9.46%)、西城区(8.21%),再下来为丰台区(5.71%)、崇文区(2.68%)、宣武区(2.68%)、房山区(1.43%)等。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整体分布很不均衡,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四个区已 经囊括80%以上的事务所,其中朝阳一区就几乎占据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半壁江山,地区分布不均衡趋势较2005年调研进一步扩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地域分布不平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分布不平衡现象,表面上来看,两者似乎遵循着相同的

钱伯森排名律所

PRC Firms(中国律师事务所) BANKING & FINANCE (银行及金融领域) Fangda Partners(方达-上海) Global Law Office(环球-北京)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ZhongLun Law Firm (中伦-北京) CAPITAL MARKETS: DEBT & EQUITY (资本市场:债券与证券)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通商-北京) Grandall Law Offices(国浩-北京) Grandway Law Offices (国枫凯文-北京) Haiwen& Partners(海问-北京) Jingtian&Gongcheng(竞天公诚-北京)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CAPITAL MARKETS: SECURITISATION, DERIVATIVES & STRUCTURED PRODUCTS (资本市场: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

FenXun Partners(奋迅-北京) JunZeJun Law Offices(君泽君-北京) ZhongLun Law Firm(中伦-北京) Zhong Yin Law Firm (中银-北京) COMPETITION/ANTITRUST (竞争及反垄断领域) Jun He Law Offices(君合-北京) King & Wood Mallesons(金杜-北京) T&D Associates(天地和-北京) ZhongLun Law Firm (中伦-北京)CONSTRUCTION (建筑领域)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建维-上海) Hesen Law firm (合森-北京) V&T Law Firm(万商天勤-北京) ZhongLun Law Firm(中伦-北京) CORPORATE/M&A (公司及并购业务)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通商-北京)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代表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表示歉意。希望本人的辩护,能够得到伤者家属的理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侯平东犯有交 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第一、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第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

事实根据。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愿竭尽所能,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先给予了部分赔偿。被告人属于城市无固定职业人员,家庭困难。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向亲友举债,当时就给付了伤者部分医疗费用,截止目前,被告人亲友又筹集到一部分赔偿款准备支付伤者的医疗费。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第四、被告人是家庭中的顶梁柱,父亲年老体弱,孩子年幼,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被告人如能尽快重返社会,就可以早一天挣钱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从实际效果看,让犯罪分子有条件的回归社会和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付受害人,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周坤平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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