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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考点

刑诉考点
刑诉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的特征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3+2):组织、程序、证据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和保证案件处理效率

(2)独立价值

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4.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5.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价值、构造、主体

(2)刑事诉讼职能:控、辩、审的三角架构,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

(3)刑事诉讼阶段

①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②自诉案件:受理、审判、执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6)其他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就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①六种法定情形:亲(轻)告时赦它死

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③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公检法

2.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3.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当事人共有权利、特殊权利)

四、管辖

1.立案管辖:公、检、法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大类)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大类):纯自诉(4类5罪)、自诉与公诉交叉(8种)、公诉转自诉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4)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四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②指定管辖: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特殊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五、回避

1.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2.回避的种类与程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六、辩护与代理

1.有效辩护原则: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

2.辩护人

(1)辩护人的范围(正面范围和禁止范围)和人数(至多两人)

(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依事实和法律,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获得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经授权的上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辩护律师知情权,拒绝辩护权(4)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3)法律援助辩护

①“应当”指定(4种情况)

②“可以”指定

(4)拒绝辩护

4.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地位、代理依据、职能、资格、委托人、产生的时间、诉讼权利

七、刑事证据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2.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8种)

3.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4.刑事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排除的阶段和程序

(2)关联性规则: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3)补强证据规则: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4)传闻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5)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发表意见或者结论

(6)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证据,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7)自白任意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

5.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出与不出的情形、拒绝作证及其后果、证人保护与补偿

6.刑事诉讼证明

(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3)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八、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1)特点:目的具有预防性、时间具有临时性

(2)适用原则:必要性、相当性

2.各种强制措施

(1)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留:

①三大拘留的比较

②适用条件

(3)逮捕: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不予逮捕

①逮捕适用条件

②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人大代表、外国人、无国籍人

③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主体、启动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审查后的处理。

3.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执行机关比较

4.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九、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2.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确实不能参与,可以更换)。

(2)调解

(3)财产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十、期间、送达

1.期间的计算

①单位为时、日、月;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②期间的重新计算: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要重新计算期间。

2.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十一、立案

1.立案材料来源:公、检自己发现线索、报案、举报、控告、自诉人自诉

2.立案的条件:

(1)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属于本院管辖的;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1)控告人的监督

(2)检察院的监督

十二、侦查

1.主要的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主体、时间、地点

①讯问特殊主体: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②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2)勘验、检查:主体、对象、令状制度、强制检查

(3)搜查:主体、对象

(4)技术侦查:适用范围、主体、期限、秘密侦查

(5)辨认:辨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即混杂辨认规则、单独辨认规则、见证人规则、不得暗示的规则、保密规则。

2.侦查羁押期限

3.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应放不放、应退不退、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

十三、起诉

1.起诉原则: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2.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

(2)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起诉材料的移送: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3.不起诉

(1)种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2)四种不起诉种类的比较

(3)不起诉程序

(4)对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

4.补充侦查

(1)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2)内容

十四、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特征:职权性、亲历性、程序性、被动性、独立性、公开性、中立性、终局性。

2.刑事审判的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

(2)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直接审理原则、直接采证原则)和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3)辩论原则:审理应对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辩论。

(4)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3.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

4.人民陪审员制度

十五、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2)开庭审判前准备

(3)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5)审判障碍: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2.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15日内审查完毕

(2)特点:可以调解、可以和解与撤诉、可以提起反诉、可分性

3.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①审级:基层、一审

②条件:证据足、事实对;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③不适用: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辩无罪、不构罪

(2)特点

(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可能无罪、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不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审理期限20日、一个半月

4.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适用机关、表现形式、排他性、法律效率

十六、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上诉和抗诉

(1)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2)上诉和抗诉的提起:主体、理由、形式、途径、期限

(3)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①期满前撤回

②期满后撤回

2.上诉不加刑原则

(1)含义: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才能使用;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2)共同犯罪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并原则、分离原则

(3)如何加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3.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2)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①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3)检察院派员出庭

(4)对新证据的处理

(5)死刑案件的二审

(6)自诉案件的二审

①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②二审的调解、和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7)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8)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随案移送、返还、追缴、违禁物品按规定处理

4.二审的审理结果

(1)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①应当改判

②可以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逐级报请制度

十七、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核准死刑:直接核准、纠正后核准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程序原因(3)改判

(4)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并原则、分离原则

4. 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发回一审、二审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委会、最高院和上级院、最高检和上级检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十九、执行

1.执行机关:法院、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2.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4.减刑、假释: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5.新罪、漏罪的处理

二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原则:社会调查、分案处理、不公开审理

2.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监督考察、处理结果)

二十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案件范围、阶段;和解对象;和解协议

二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审理方式、保全措施、裁决方式、救济程序

二十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决定主体、申请和决定程序、保护性约束措施、解除程序

二十四、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1.适用案件范围

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3.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l)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2)公、检、法三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3)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4)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l)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情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

华中师范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刑事诉讼法】刑诉重点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要求: 1、同一种刑,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 3、不得在主刑之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罚;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中单个罪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宣告刑; 6、不得加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意义:确保被告人的上诉权及两审终审制度的实现;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使人民法院加强责任心,提高审判质量。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它包括四个基本规则, 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是,“疑罪从无”。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和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孤证不能定罪必须形成证明体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下列六种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doc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 变更 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要点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有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 【要点释义】 (一)变更为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 (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决定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的; (c)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g)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考备考经验

法考备考经验 首先说一下我选择的老师: 刑法柏浪涛(去年9月1号的考试客观题考到了很多他提到的案例) 民法钟秀勇 行政李佳 刑诉左宁 民诉戴鹏 三国杨帆 商经鄢梦萱 理论白斌 以上只是推荐,每个老师的讲课风格不一样,大家在选择老师前最好听一下授课老师的课,能听懂听明白最重要,老师还是适合自己最好。另外,不建议中途换老师,因为每个老师都不一样,可以跟一下辅助的资料,比如说我去年用蒋四金的刑法帮助我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这些。 归纳一下我总得复习方式,刑法民法我是先自己看一部分书,然后再听课,对于看书看不懂的地方会着重听,其余的都是一边听课一边看书,每听完一门就开始做题,做题的时候大家可以拿张纸,把答案写在纸上,这样习题可以重复利用。前期听课跟着老师走就可以了,自己要把握好时间,留够两个月来背书。另外,我不建议大家做什么寒假就过完两遍刑法这样的学习方式,因为到了78月,还是得从头开始。现在法考分两次考试,9月一般是客观题,建议大家在7月初就完成第一轮的课程复习,78月份着重背诵,考完客观题后休息几天可以开始主观题了。78月份是我复习的重要阶段,基本我们都是每天6点半左右到教室,背诵也有课程的,听背诵课程就很快了,两天一本书,基本一星期过完第二轮听课,然后开始背书,行政、刑诉、民诉、理论、商经、三国是背诵的重点,尤其是商经,近几年考的多且杂。背书这个没有顺序,我是先开始的商经,然后陆续加入其他的法,我每天给自己规划要背的部分,比如说从6点半开始,到十点,我要背完刑诉的两章、民诉两章、行政两章这样,我基本在10点半左右结束背诵,然后开始做题,刷题软件用的是竹马APP,不过因为一些原因,有时候竹马的解析会和自己听课老师的解析不一样,这个不要担心,反正能做法考老师说明他的观点是被司法部接受的。 民法和刑法重理解,民法的背诵我很推荐钟秀勇的,清晰条理,加上自己归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最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精品文档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 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 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 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精品文档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图表总结】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体现基本规律理论基础深厚,思想内涵丰富。 法律明确规定 1.可由法律规定,也可见于思想、目的、任务、 制度、程序中。 2.可分为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和专属刑诉的 独有原则。 贯穿刑诉始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机关与人都应遵守。 具有约束效力虽然抽象也是法律,可以弥补法规疏漏。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图表总结】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基本含义: 1.严守刑诉、其他法律。 2.违法严重,应担后果。 抽象原则:程序法定 原则 (我国已基本确立) 1.含义(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2.域外(1)大陆法系,法定原则包含罪 刑法定与程序法定。 (2)英美法系,程序法定原则表 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真题再现】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二/64)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刑诉笔记

第一章概述 刑事诉讼法渊源 渊源如何判断: 1、存在形式:内容相通 2、是上表的6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注意: 1、独立价值集中体现为四个字:程序正义 判断:本身就是民主法治,能够阻却影响实体法 2、工具价值判断:凡是设置了规则或程序,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定罪量刑就是工具价值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集中体现于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刑诉法与宪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一样的: 1、规制公权 2、保障私权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的是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平等地保护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重点) 刑事诉讼目的 注意: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不一样 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重点把握345 4:积极实体:只要实体,程序滚蛋(过于激进) 消极实体:重视实体,也要注意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价值(熟悉) 效益≠效率 秩序价值总结: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职能 具有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的种类(重点) 1了解即可,重点掌握2 刑事诉讼阶段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的特点(熟悉了解)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论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含义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活动。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性)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处罚性)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定性)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进行的活动。(参与性) 二、刑事诉讼阶段 广义、狭义说以阶段论为基础 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根据通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此 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特定案件才适用)。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渊源 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通常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四)国际条约 二、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左宁2013讲义后附40题(含答案)

左宁2013讲义后附40题(整理) 1.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答案:B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但公安机关要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物品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都可自行决定并执行,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B甲系少数民族人并为某案件证人,侦查人员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甲 C张某系汉族人,在拉萨实施抢劫时被抓获,拉萨警方可以使用藏语讯问张某,但应为其发布汉语版的诉讼文书 D对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答案:BCD 3.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铁路运输检察系统分为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B贪污犯罪被告人干某的妻子不能作为王某贪污案的证人 C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全部的诉讼行为 D末成年人王某故意杀人一案中,王某、王某的父亲、王某的姐姐、聘请的律师都是诉讼参与人 答案:ABCD 4.陈某涉嫌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被立案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陈案应当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进行侦查 B陈案应当由检察机关反贪局进行侦查 C陈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侦查 D陈案如果已经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应当不移送公安机关,由检察机关继续办理完毕答案:C 5.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必须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自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当地公安机关一直拖延,被害人如果向法院起诉,应当提出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 C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此时只能依法审判 D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被告人,应当由国际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答案:C 6.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公诉人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欲申请其回避。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赵某的辩护人有权申请蔡某回避 B赵某申请蔡某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刑诉期末考试重点内容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十五条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自由心证 1.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2.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3.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做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4.内心确信程度包括排除合理怀疑、优势盖然性和清晰可信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法概念特征 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程序法、限权法。 司法裁判 1.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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