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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追加对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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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和其他诉讼今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荃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因____(写明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____对该其他组织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以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____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____履行____(写明履行义务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发现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加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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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

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二)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此类案件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 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 周勇:80万元 陈凡:586262.19元 李霞、马灏:706056元 吴华林:508942.08元 甘才安:415175.70元 刘志刚:401510.76元 黄燕:306841.20元 章红英:255875.40元 合计:3980663.33元 说明: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由 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 理由: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 此致 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

申请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信息的申请书 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学(因是一人公司,已追加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申请事由 申请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将两被申请人不全部履行生效判书确定的给付垫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 理由:2014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全垫资承建、被申请人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垫资工程款,如无支付能力,将本工程相等价的门面房抵押给申请人。 2005年3月30日工程开工,同年10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即交付被申请人作餐饮、足浴、娱乐等用途出租,每年收取本工程

最新-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用 精品

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用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化,而不够详尽、具体,更甚者许多涉及的问题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致使执行实践中,许多情况无法可依。 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法官的手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变。 如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作出一些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定的分歧。 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执行实践,谈谈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的个人一点体会,以供大家相互探讨。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地位《民诉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71至274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3条,对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又作出了补充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从主体上讲,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是指现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他(另案)民事主体,主体的产生是基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文书而产生,新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基于原判决确定义务。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情形根据《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从主体资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二是作为被执行人法人分立、合并以及股东变更的情形。 前者,在执行实践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充分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 根据《民诉法》213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一般说来,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是继承人。 二是继承人应以其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债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承担有限责任。

独家解析《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独家解析最新《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作者:鼓楼法院李子木缩略语:《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司解》。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全文及重点条文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发布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解析: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是执行当事人的基本分类,在法 律文书生效以后,根据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权利的人称为 执行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称为执行债务人。执行债权人 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当事人是否适格为原因事实,即应该“为”谁和“对”谁执行,实质为对执行力相对性原 则的超越,其理论基础一般在于执行力主观范围向第三人 的扩张。执行力扩张的实质正当性包括:第三人与执行依 据载明的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关系的依存性、实体利益归 属的一致性、权利人对特定债务人享有权利的高度盖然性,可以兼顾执行效率与第三人程序保障等。执行力扩张的范

“ 围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诉讼担当时的被担当人、为当事 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请求之标的物的人,前两者与变更、 追加当事人有关。 执行担保人与妨碍执行的案外人不能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 扩张理论加以解释,而宜从公法上加以考虑。第一条 执 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解析:为保证执行权行使的谦抑性,最 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认为,有观点主张扩大执行程序中变 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甚至主张只要第三人依实体法规定 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可以变更追加其为 执行当事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审判与执行 的基本界限,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将带来司 法秩序的混乱。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 将变更追加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 形”。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利益所及的连带债权人 或连带债务人,笔者认为:连带债权人可予追加,符合实 体法原理,且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对于被执行人影响 较小,赋予被执行人依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权即可。 但对于连带债务人,毕竟相当部分的实体法裁判规则不属 于执行权的授权规定,如对于被执行人配偶、连带保证人、

法官提醒: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法官提醒: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1种法定情形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2、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0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几点认识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几点认识 1、关于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范围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股权受让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是否履行出资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如何理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

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

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 法释(1998)15号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2004-7-27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问题,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债权人变更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几种情形

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几种情形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因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措施。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依据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

追加执行人申请书格式

追加执行人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 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2004年8月12日,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2002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A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A 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公司却在处置A 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的债务。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裁判观点汇总

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裁判观点汇总 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原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不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由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将没有进入审判程序的当事人直接作为被执行人来处理,剥夺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救济权利。从法理上讲对于实体事实的争议本应由审判程序来解决,纳入执行程序之中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必将在以后的修法中不断减少。现笔者将司法实践中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以帮助大家予以准确适用: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适用于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体)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注:现经常适用的条款,需要注意适用的情形与出资相关,同时有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的前提,但在执行中追加合理性值得怀疑) 另,下面几条原则上应是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但实践中也可能用于追加被执行人: 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第79条: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实质上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可能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注:也可能是变更。)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注:责任主体)

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差不多情况 二 正文 1.写明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咨询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的内容。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二、限被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女,1958年7月3日出生 追加被执行人:****,系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经理、自然人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张翠娟的配偶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张翠娟、张翠娟的配偶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66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66号】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但时至今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 经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股东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翠娟。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网站显示,该公司现状态为“吊销”,即已

被工商机关强制收回并取消营业执照,“吊销”前并未进行清算,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予追加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张翠娟为被执行人。 另,张翠娟在经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期间已经结婚,其经营公司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其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执行人*****为退休人员,车祸后造成残疾且年事已高,无法查清张翠娟配偶姓名,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张翠娟配偶,并追加为被执行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

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用

浅谈被执行人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理解和适 用 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化,而不够详尽、具体,更甚者许多涉及的问题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致使执行实践中,许多情况无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法官的手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如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一些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定的分歧。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执行实践,谈谈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的个人一点体会,以供大家相互探讨。 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地位 《民诉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71至274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至83条,对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又作出了补充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从主体上讲,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是指现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他民

事主体,主体的产生是基于法院已经生效的文书而产生,新的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也是基于原判决确定义务。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主体,从主体资格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可以变更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二是作为被执行人法人分立、合并以及股东变更的情形。前者,在执行实践操作比较简单,只要充分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根据《民诉法》213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一般说来,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是继承人。二是继承人应以其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内对外清偿债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践中,遗产的范围往往难以确定,由于中国人的物权观念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物权法也正酝酿之中,加之封建世袭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人的传统家庭,遗产和个人财产统统混为一谈。“人死债烂”的观念在一定范围还存在等等。在这里,除严格按照继承法执行外,还应坚持占有、持有、使用、产权过户登记等原则,以具体情况,给执行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相对而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立合并、撤销以及股东的变更的情形较继承人遗产而变更追加的情形,更复杂的多,在这里,笔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Modification and Addition of Parties in Civil Enforcement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6]21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执行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3.283879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1号)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范例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范例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栋X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是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栋XXX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X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XXXX法院(2013)深福法民X初字XXX号判决,XXX公司应当支付XXX给申请人。由于XXX公司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XXX公司的股东,出资后不久,即把出资款抽回,没有实际出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深圳市XXX 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为(2012)深福法执字第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位):XXX 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基本身份情况,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列的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xxx(基本身份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将xxx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 更为xxx。 事实与理由: 须陈述自现申请执行人转让本案债权开始、至申请人受让债权止的历次转让本案债权的经过,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实的经过, 包括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间,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 实的时间、方式;须陈述申请人取得本案债权的具体份额,是否本案 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或是部分债权,仅受让部分债 权的须具体说明受让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哪一项债权。 综上,特请求将xxx区人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 请执行人变更为xxx。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当事人外的其他当事人,分别列出)。 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变更)XXX为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申请人。胡55,男,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1111中燕8号。 电话: 被申请人。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fs路190号9s9-0s4 申请事项: 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xx市1111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劳务费用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xx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费人民币50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后,余款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xx 分公司到至今仍然拒不支付余款xx0元。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等相关规定。xx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在《xx区人民法院(xx)x1xx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所负的全部义务,向申请人支付xx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请依法准许。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年5月12日 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熊大,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123456,电话:123456。 被执行人:张三,男,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54,电话:123456。 追加被执行人:王麻子,女,汉族,1900年0月0日出生,住xx。身份证:123123123132,电话:121212121。 请求事项 请求某人民法院追加王张三之妻王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王麻子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民事裁定书(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 执行人) 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名称。 2.写明追加、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理由。表述为:“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开办单位的名称,被执行人的名称,以及开办单位投人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的内容。表述为:“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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