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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

段志强

2018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的作用

1.权力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法制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经济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2)促进经济的发展

5.必备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宪法的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的意义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第一章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三章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笔记

段志强

2018年4月23日

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3、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4、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5、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督检查公职人员:

1、依法履职

2、秉公用权

3、廉洁从政

4、道德操守情况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工作的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工作的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

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工作的方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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