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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

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

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

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

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

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

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14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十二、装修垃圾可以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委托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

强行服务并收费。

二十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购房合同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并在用户申请开通时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在交房时以未缴清代收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行代办并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其它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七、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 赣州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赣州市场调研报告

目录 一、城市基本情况 (2) 1、赣州市简介 (2) 2、区位交通 (2) 3、城市总体规划情况 (3) 4、人口情况 (5) 5、赣州经济情况 (6) 二、房地产市场情况 (7) 1、赣州中心城区土地市场 (7) 2、赣州中心城区商品住宅成交情况 (8) 3、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市场政策 (10) 三、产业发展情况 (11) 1、城市产业情况 (11) 2、康养产业重要政策 (11)

一、城市基本情况 1、赣州市简介 ?赣州,简称“虔”,别称“虔城”,也称“赣南”,是江西省的南大门,是江西省面积最大、 人口最多的地级市。总面积39379.64平方千米,下辖3个市辖区、14个县、1个县级市、2个功能区,2018年户籍总人口为981.46万人。是江西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国百强城市、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国家Ⅱ型大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一带一路” 重要节点城市、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拥有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个综合保税区。2018年,赣州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2807.24亿元,位居江西第二,仅次于南昌。 2、区位交通 ?铁路:赣瑞龙铁路(动车)、昌赣高铁、赣深铁路(建设中,预计2021年通车)、长 赣铁路(规划)。赣州西站目前正在建设中(初期4台8线),预计2019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且距离赣州黄金机场约4km,基本可以实现高铁、飞机无缝对接; 图1-2 赣州市高铁交通示意图 ?高速公路:截至2018年底,赣州市境内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1441公里,全市境内共 有16条高速公路,如昌赣高速、大广高速、赣州绕城高速、瑞赣高速、厦蓉高速等;

赣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最新)

赣州市2008年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 2008年以来,受“大气候”影响,我市全年商品房成交量急剧下滑,购房者的观望心态日渐突出,市场持续低迷,房地产投资热情锐减,感觉到了房市的冬天。 一、房地产市场主要表现 1、商品房新开工面积正在锐减。 2008年,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2.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22.3%;其中中心城区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2.37亿元,同比+9.52%。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887.71万平方米,同比+6.2%,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施工面积290.0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24%。但是,新开工面积却明显减少,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为353.61万平方米,与上年相比下降23.2%;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仅为50.91万㎡,与上年同比下降66.52%。表面看房地产开发投资是在增长,但是从新开工商品房面积正在锐减的情况就说明实际上2008年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急剧减少。“一增一减”也说明2008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大部分源于2007年结转项目,随着项目的不断建设和竣工,投资增幅将逐步减小。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8%,属于偏低的状况。

2、商品房销售面积大幅下降。 2008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225.45万平方米,与2007年同期相比下降29.3%;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面积52.18万平方米,住宅47.58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50.86%和51.11%,销售面积下降幅度较大。由此也说明在经济活动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区,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比县市更大、更为明显。在二手房市场,成交量也有所回落,从中心城区二手房交易办证的情况看,2008年二手住房交易2484宗共27.67万平方米,较2007年宗数下降17.58%,面积下降10.13%。全市商品房销售额为36.84亿元,与2007年同比下降37.14%,全市商品房销售额占全社会零售商品消费额的13.85%,比2007年下降了13.28个百分点。 3、房价已呈下跌趋势。2008年,全市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1836元/㎡;中心城区商品住房1-6月成交均价为3428元/平方米,而全年成交均价为3058元/平方米(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第47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成套直管公房逐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幢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个或多个功能区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0以下为地下层,按负层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层高不低于2.20米的架空层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系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 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 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 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 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赣市房字〔2008〕175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 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产交易管理所: 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与计算成为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制定实施于2000年,距今已经8年了,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非专业人员难以理解;三是有些新出现的建筑形式,比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又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为全面提高我市房产测绘单位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章可循,通俗易懂,根据国家《房屋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考无锡、深圳、南昌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房地产面积计算规则通知 抄送:江西省建设厅,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市法制办,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50份 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44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30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政府令 (第44号)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2018年赣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2018年赣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及主要新闻导向 (3) 第二章土地市场 (14) 第三章赣州市区市场分析 (20) 一、住宅供应量分析 (20) 二、各行政区域成交情况 (26) 三、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新建商品房销售金额一览 (27) 四、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一览 (27) 五、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住宅销售金额一览 (28) 六、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住宅销售面积一览 (29) 七、2017年赣州市章江新区单盘商业销售金额一览 (29) 八、2017年赣州各县、市、区单盘住宅销售金额一览 (29) 第四章赣州市中心城区各项目商品住宅成交一览 (31) 第五章赣州市中心城区二手房交易情况 (35) 图表目录 表 1 2017年1-12月赣州全市出让土地情况 (14) 表 2 2017年1-12月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开发区+蓉江新区)商品住宅预售一览 (20) 表 3 2017年1-12月赣州市中心城区项目预售情况 (20) 表 4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各物类别商品房成交一览 (26) 表 5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及南康区、赣县区商品住宅成交一览 (26) 表 6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新建商品房销售金额情况 (27) 表7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情况 (27) 表8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住宅销售金额情况 (28) 表9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单盘住宅销售面积情况 (29) 表10 2017年赣州市章江新区单盘商业销售金额情况 (29) 表11 2017年赣州各县、市、区单盘住宅销售金额情况 (29) 表12 2017年赣江新区在售热盘住宅备案一览(43个) (31) 表13 2017老城站北区及水东片区在售热盘住宅备案一览(37个) (32) 表14 2017蓉江新区及开发区在售热盘住宅备案一览(37个) (33) 表15 2017年赣州市中心城区二手房交易情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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