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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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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本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表格仅在深圳适用,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内容会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定期进行更新,请以最新公布材料

为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除下面清单所列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余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新设登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下放到银行办理,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为企业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各类业务操作指引可参照2015年汇发13号附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

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

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2)

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4)

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4)

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5)

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6)

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7)

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8)

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业务流程: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提示:1、前期费用登记金额不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

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楼

咨询电话:22195537

业务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币种变更

业务流程:

企业取得主管部门变更文件后,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币种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楼

咨询电话:22195537

二、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业务一:超规定额度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业务登记凭证》。需提交申请材料: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及企业说明函。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提示: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楼

咨询电话:22195537

业务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楼

咨询电话:22195537

业务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变更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二、注销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楼

咨询电话:22195537

业务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业务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格提交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7、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提示:新设登记直接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时限: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受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B座24楼

咨询电话:22195537

业务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业务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4.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审批稿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 指南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建议使用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 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

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 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 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 3.???????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 ?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 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 ?(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 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 ? ?(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 ? ?(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说明书》的流程设置

关于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关于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名称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产品说明 1.存款币种 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包括: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新加坡元。 2.外币储蓄存款品种 中国银行可为您提供的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以上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您可以选择普通活期存折、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等多种存款方式。 3.取款交易 请您持存折单在储蓄柜台支取存款,需凭密码支取。 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您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请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

币现钞备案表》为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银行,以便银行进行备付现金的准备。 4.存款交易 您可以在储蓄柜台存入现钞,或是从个人外币结算账户、汇入汇款等转入存款。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圴可在中国银行办理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办理流程 携相关证件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提交证件 1.境内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境外个人: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 一、系统概述 ●编写目的 编写本说明书是为了明确外汇清算系统的设计方案,以及系统代码设计时应遵循的框架、规程和要求等,并作为外汇清算系统开发和维护的参考文档。本说明书的读者对象为项目管理者、项目设计开发者和项目验收者。 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 ●本项目系统全称:《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 ●本项目任务提出者:中国××银行总行; ●本项目开发者:XX电脑; ●本项目最终用户: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清算业务员; ●本项目目标: 完成符合《中国××银行外汇清算需求书》的要求,解决× ×银行全行外汇业务信息发出和接收进行分拣及帐务处理。 二、系统环境 系统运行环境硬件为每个使用外汇清算系统的人员一台工作站,若干台工作站连接到并共享一台服务器: ●工作站(P200以上CPU 、32M以上存、网卡),中文Windows95/98/NT/2000;安 装Delphi BDE SYBASE CLIENT等; ●服务器NT或UNIX服务器(P3/450以上CPU 、128M以上存、网卡),安装SYBASE SERVER 11.5或更高版本。 ●数据库名称:SWIFTDB ●前台运行文件名称:MSClearing.exe ●应用程序服务器运行文件名称:MSAppServer.exe

三、参考文档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需求书》 ●《中国××银行外汇清算系统总体设计说明书》 ●《中国银行SWIFT实用手册》(第二版) ●《SWIFT Standars September2000 edition》 MSClearing.exe MSClearing.exe 四、网络结构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 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 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 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 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

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二)在明知客户无真实投资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等情况下,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三)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对外直接投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对外直接 投资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客户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客户在银行办理结算的收支记录、客户在海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查数据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户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境外项目投标书、收购协议、转股协议、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户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当客户日常结算业务与对外投资业务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办理时,办理对外投资业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避免重复收付汇,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境内区外企业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 问题5: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管理适用问题?

(项目管理)外汇数据报送系统(资本项目数据报送模块)操作手册(试用

外汇数据报送系统(资本项目数据报送模块) 操作手册(试用版) 2013年3月20日

目录 1.外汇数据报送系统(资本项目数据报送模块)概况 2.操作角色配置及申请说明 3.系统登录说明 4.报送说明 5.外债-双边贷款 6.外债-境外同业拆借 7.外债-海外代付 8.外债-远期信用证 9.外债-境外同业存放 10.外债-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 11.外债-非居民机构存款 12.外债-非居民个人存款 13.对外担保 14.国内外汇贷款 15.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 16.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7.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1.外汇数据报送系统(资本项目数据报送模块)概况 1.1系统开发背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有关要求,本行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规定的格式、频率、业务范围报送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数据。为提高本行数据报送质量、效率,开发本系统完成相关报送工作。 1.2系统功能 系统报送功能:1.源系统数据采集功能;2.报送数据信息补录功能;3.手工新建报送数据功能(限部分业务);4、已报送数据修改(删除)功能;5、错误数据反馈修改功能 系统控制功能:1.源系统数据不可修改控制;2.必填项校验控制;3.报送记录状态控制 1.3系统报送模块 涵盖本行现已开展的、符合资本项目数据报送范围的所有业务报送模块,具体包括: 外债-双边贷款报送模块 外债-同业拆借报送模块 外债-海外代付报送模块 外债-远期信用证报送模块 外债-同业存放报送模块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币种: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债权投资回收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2.1~2.7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 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 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债权回收登记”——指中方以债权出资方式汇出资金后,如需调回债权出资金额,需 先办理债权回收登记; 8、“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境内主体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后,如需将该部分资本变现调回境 内,需先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9、“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 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0、“其中:购付汇金额”指境内主体需汇出境外资金中的外汇现汇和人民币购汇金额之和; 11、“其中:跨境人民币金额”指境内主体需汇出境外资金中以跨境人民币方式直接汇出的金额; 12、“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各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各 股东所占利润分配比例、境外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上市地、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等信息发生变动; 13、“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4、“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5、“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6、“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7、“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8、“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9、“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0、“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21、“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22、“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境外企业名称(中文)”填写; 23、“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境外企业名称(外文)”填写; 24、“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5、“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6、“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国家/地区(中文)”填写; 2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8、“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 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9、“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30、“注册资本”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注册资本”填写; 31、“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0) 第五章附则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 (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农行企业网银外币汇款功能客户端操作手册汇总

企业网银外币汇款功能操作手册 一、管理员设置 (一)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把外币境内、境外汇款、待核查帐户划转、外币收款管理前面打钩) 点击“系统配置”→“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外币业务”,选择相应的功能名称后提交,如下图所示: (二)操作员帐户权限管理 (三)业务属性维护

二、外币收款方管理 (一)操作流程 点击“外币收款方管理”→“外币收款方信息维护”→“增加”后,维护外币收款方,如下图所示: (二)注意事项 1.若收款方账户为NRA账户或境外对公账户,客户类型中请选择“对公非居民”。 2.输入SWIFT代码后,点击验证SWIFT码进行验证。 3.“收款人名称及地址”必须为英文,且每行最多35个字符。 4.如果收款方是农行账户,提交时系统自动显示账户名称,请注意核对。 三、外币境内汇款功能 (一)操作流程

1.录入交易。点击“外币汇款业务”→“外币境内汇款”→“新建”一笔境内外汇交易: (1)外币现汇户境内汇款:外币现汇账户可以向境内的外币账户付款,交易需落地处理。交易界面如图所示: (2)NRA账户境内汇款: ①NRA账户省内互转。NRA账户可以向省内农行NRA账户付款,无需填写申报信息,资金实时到账。交易界面如图所示:

②NRA账户跨省互转。NRA账户可以向省外农行NRA账户付款,无需填写申报信息,交易需落地人工处理。交易界面如图所示: ③NRA账户转境内其他账户。NRA账户可以向其他外币账户转账,包括境内农行一般外汇结算账户及境内跨行账户。

2.复核和发送交易。复核员点击“复核发送”→“外币业务复核”,对待复核的汇款交易进行复核和发送。如果复核不通过,可以拒绝交易并输入拒绝原因,交易拒绝后录入员可以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如下图所示: (二)注意事项 1.汇款账户只能为现汇户及NRA账户。 2.付款详情中可以填写该笔汇款的用途。 3.标注“*”的输入项为必输项,若没有合同号、发票号,请输入N/A。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3)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5)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9)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1)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2)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5)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6)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7)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8)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9)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1)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3)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 购汇汇出 (29)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3)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4)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5)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6)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在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 “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

各大银行外汇期货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 1.期权宝 (个人外汇期权业务——买入期权) 产品介绍 期权宝是中国银行个人外汇期权产品之一。是指客户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买入相应面值、期限和执行价格的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期权到期时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有利,则客户通过执行期权可获得较高收益;如果汇率变动对客户不利,则客户可选择不执行期权。 交易时间:为每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0:00至16:30,国际金融市场休市期间停办。 交易币种: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直盘及主要交叉盘,现钞或现汇均可。 期权面值根据情况设置一定的起点金额。 外汇期权交易的标的汇价为欧元兑美元、美元兑日元、澳元兑美元、英镑兑美元、美元兑瑞士法郎、美元兑加元。 大额客户还可以选择非美货币之间的交叉汇价作为标的汇价。 交易期限: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最短为一天,具体期限由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期权报价中的到期日决定。 产品优势 起点金额低;各期限结构丰富;三档执行价可选;支持委托挂单及提前平盘;提供主要交叉盘报价。 适用对象 凡在中行开立外币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与我行叙做个人外汇期权业务。请亲至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办理流程 开立中国银行外币账户(活期);亲至中国银行理财中心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书》;银行扣划客户期权费用;到期日银行视期权是否执行交割资金。 向银行买入期权。您可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选择: 1.挂钩货币,即到期日您有权选择交割的另一种货币 2.期权面值,即在期权到期日行使外汇买卖的金额 3.期权到期日,即协议书中指明的期权到期日

专业∣外管局新规简化境内外直接投资(附全文)

专业∣外管局新规简化境内外直接投资(附全文) 6月1日起,企业境内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将简化,部分审核管理权下放到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为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决定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此次取消和简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四项:第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第二,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第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时,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第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同时放宽登记时间,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这些措施简化或取消后,银行将可以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并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仅通过银行对直接投

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为防控风险,通知要求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 计报告制度。银行应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全文如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号: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在经营个人外汇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加强业务合规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政策要求出发,分别对个人外汇账户及现钞管理、个人结售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及个人外汇可疑交易管理几个方面对我行经营个人外汇业务时执行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规范要求,防范外汇政策风险。各业务条线在制定有关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业务操作内控制度时,以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有关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将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要求贯彻其中,切实遵守外汇管理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个人在我行办理的外汇存款、结售汇、外币兑换、外币结算及我行开办的其它外汇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二)个人结售汇包括个人结汇和个人售汇。个人结汇是指个人把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卖给我行,我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个人售汇是指个人向我行购买外汇,我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三)外币兑换是指我行为自然人、驻华机构办理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我行办理此项业务应遵守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本办法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外币兑换业务。 (四)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五)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或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条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客户身份识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申请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包含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 如何办理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广告费业务? 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展览费业务? 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海运运费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出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如何办理售付汇? 旅行社组织出国游及港、澳游团费购汇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那些材料? 办理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如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宽带、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以及其他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等),国际电信业务(如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和国际图像通信业务等),卫星转发器租用和卫星线路租用业务等,购汇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哪些审核材料? 远洋渔业涉及的各项费用支出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如何办理兑付?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如何办理外汇兑换? 如何办理文化体育项下的购汇业务?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如何办理对外支付? 如何办理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的购汇对外支付?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应如何办理购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1.03.26 【实施日期】1991.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 及《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 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利率管理,使我行的利率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总行在去年召开的计划处长座谈会上听取了各行对利率管理工作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对部分分、支行的利率执行情况作了调查。去年11月,总行召集8个行的同志在郑州讨论起草了《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和《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随后又征求了总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今年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现正式下发你行,请即转发辖内各行,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有何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为便于各行更好地执行这两个利率管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各项外汇利率,目前仍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研究确定,但下达文件时应会签并抄送综合计划部门。 二、《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及《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停、减、免息和加罚息的减免可参照总行(88)中信字第106号的规定,凡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贷款报总行批准;100万美元和300万人民币以下的贷款由各行根据辖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买方信贷、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免息则应按总行(90)中贷(财)字第73号及(90)中贷财字第87号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外汇利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为了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外汇利率和外汇专业银行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的各级综合计划部门是外汇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外汇利率制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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