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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思修第六章

2015版思修第六章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掌握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特征和培养途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学重点、难点】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导入】关于“法”字的来源

有这样一种传说:相传在原始氏族社会,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活在黄河流域,部落联盟的首领舜任命了一位司法官,名叫皋陶。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名叫“廌”(zhi)。《神异经》中记载:“东北荒中有兽,见人斗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下,名日獬豸。”这头神兽俗称独角兽,“性识有罪”,只要见人争讼,便将触角向无理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神兽决狱”的故事。“法”字古体写作“灋”,是一个绝妙的象形文字,其中的“廌”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水”旁意为公正的像水一样平,“去”有惩罚的意思。“律”,在《说文解字》中意为“均布”,也就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行为的作用,法、律两字连用,就是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

法律的基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诉讼和法,氏族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由氏族首领根据习惯来解决。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所指出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氏族社会组织逐渐被具有暴力手段的国家所取代,国家机构对某些旧习惯加以认可,同时又制定一些新的行为规范,并以国家机器保证其执行,于是法就出现了。

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应当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我国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法制建设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

验,并且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

面不断改革创新,立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例

如我国现行宪法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经过四

次修改不断完善,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

进行修改,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也体现出我国

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方面,法律

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

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政治方面,法律维护和

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

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在

文化方面,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

导和保障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

义先进文化。在社会建设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的

公平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1、奴隶制法律

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的工具。

特征:一是内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2、封建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工具,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

(2)维护封建制的等级制和皇权。

列如:隋朝的《开皇律》就创设了十恶的罪名,包括了谋反、谋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等。十

恶罪的设立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以及君臣、父子、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

(3)刑罚酷烈、滥施肉刑、广为诛连

【例如】:史记在《论衡》中就记载到:荆轲为燕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

3、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的法律,其根本任务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以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依归。

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第二,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消灭了阶级剥削类型的法律,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特征: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二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

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在

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50年《婚

姻法》和54年《宪法》等法律。“文化大革命”

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我国的

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终于走上正轨,到目前以

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包括:宪法,行政

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

诉讼程序法。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它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统一的,它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充分地反映客观规律,成为最有实效、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为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但真正实现这种统一,还需要立法者的主观努力,只有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使立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客观规律的要求。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

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

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

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

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

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

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

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

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

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

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

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

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

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

是指运用禁止性规范,告诉人们

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

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

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

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

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

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

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预先

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3、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4、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

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

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

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

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体现。法律

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

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

守。

5、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

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

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

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

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

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

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

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

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

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

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

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

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

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

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

监狱等。法律强制目的在于实现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现法

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

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

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

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

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

制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它包括: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立法是为了有法可依。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一是法律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二是法律案的审议。先由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报告,再交立法机关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三是法律案的表决。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四是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说,要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这里的法既包括由特定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国家承认的国际条约、惯例等,也包括由执法机关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判决书、公民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文书(合同等)。

3、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又称“执法”,从狭义上讲,就

是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不必要求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而是主动将法律应用于特定的人或事。在我国,行政执法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合理和效率原则,要求做到执法必严。

4、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司法”,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我国法律适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原则,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的宪法与法律部门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背景知识】——关于宪法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

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

义国家的宪法。

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党的领导原则。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来说,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我们常说,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体现在宪法确认的国家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依法管理国家、社会等的权利等各个方面。

3、人权保障原则。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民主法制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是参政党。

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公”,是中国共产党同个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善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造。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作用。体现统一和自治的结合,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结合,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问题:我国有多少少数民族自治区?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一)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反分裂国家法》《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

(二)民法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

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债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保全、债的消灭等。

人身法由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组成,其中“身”是指亲属身份。人格权法规定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规范。亲属法在我国是指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三)行政法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我们要注意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此外,我们一定要明确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适用行政法,只有在其行使行政职能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的,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比如某行政机关与某企业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该行政机关并不是在行使行政职能,也就不属于行政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关系。

对于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对其行政责任进行认定,请求行政赔偿。

【案例】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

《华西都市报》2001年9月4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情况。在1998年5月16日至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

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偿李茂润19751.32元。

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受宪法法律保护,国家对公民人身安全负责保护。代表国家履行该项职能的是公安机关,因此当公安机关不作为给公民人身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监管与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完善产业结构,保持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这种干预必须适度,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来进行,用法律的形式来限定干预的内容和手段。二是效率公平原则。经济法坚持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使公平和效率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五)社会法

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

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这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会法”的提法。

社会法,是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中国现行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刑法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学习刑法一定要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能够体现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并未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之后,刑法基本原则这一问题引起刑法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认真研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在第3条到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是什么犯罪以及应予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刑法未规定禁止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刑法未规定应当使用的刑罚就不能判处。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案例】以虚假手段申请企业登记案

第二,罪刑相当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载入《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法中也必然要坚持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是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阐释。具体而言,就是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一)诉讼法

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另外,诉讼法部门还包括《仲裁法》、《监狱法》以及《律师法》等等。

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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