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4051658.html,

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作者:李骋

来源:《商情》2015年第45期

【摘要】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数量日渐增多且形式逐渐多样,使得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的难度不断增加,审计风险也随之增高。防范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成为注册会计师减低审计风险的关键。面对日益复杂的关联交易审计,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关联交易;审计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联交易的总量不断扩大,形式更加多变,对经济的影响也日益突出。通过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亦变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关联交易审计现状

(一)关联关系更加隐秘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为了进行盈余管理,企业发展出了一些相当有技术含量的关联交易手段,用以躲避关联交易审计。这种状况的出现,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证券部门的相关规范虽然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关联交易审计。

(二)非公允关联交易比重较高

非公允关联交易是造成审计困难的一大因素,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大规模资金的非允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在审计中很容易被发现且并不多发。另一种就是经常性的非公允关联交易,通常是具有小金额高频率的特点加上企业隐藏了这种关联关系,使其在审计中很难发现。

(三)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较为落后

就目前我国的审计现状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出现有针对高风险的关联交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原因有很多,审计成本、审计工作整体环境没有进行及时的先进方法和技术的引进等等,使之不能满足随时变化着的审计市场的要求。

二、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

(一)关联交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宽泛,隐蔽性高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 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0年,本行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遵循诚信、公允、从严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程序,不断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在确保本行和中小股东整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本行业务的发展。现将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0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共2次。先后审议通过了7大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三年交易上限、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关联授信、同西班牙对外银行(以下简称“BBVA”)合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等关联交易重要议案,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内容 二届五次 2010年4月12日 关于设立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二届七次2010年8月6日1.关于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部分持续关联交易设立上限有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聘请H股方面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报告期内,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敦促有关部门对授信和非授信两大类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按月、按季向委员会报备。同时,按照不同监管规则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和认定,实现对关联方的分类管理。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委员会独立高效运作,确保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和整体股东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010年,本行严格遵循两地监管要求,从加强制度执行、做好流程梳理、推进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关联方、关联授信、非授信关联交易三大模块,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信金融平台的协同效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提升。 (一)实现关联方的监管差异化管理 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关联方的差异化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发函、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自然人关联方调查问卷等形式,分别按照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等监管机构要求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动态管理 本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采取以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控制 (2011-03-08 14:02:44) 转载▼ 标签: 杂谈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规制理论简介 1. 何谓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即交易)。关联交易的核心概念在于对“关联人”及“交易”的定义。对此,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均对其进行了详细定义。 简言之,公司“关联人”是指通过投资、持股、协议或其他关系能对公司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其他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交易”包括买卖、借贷及投资、担保、租赁、代理、许可、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其他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定义及标准,但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形式十分多样,因此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及法院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通常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国家法律层面,我国现行《公司法》通过引入“关联关系”的概念,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制。《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

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为关联交易这一长期从属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奠定了基本法依据。公司法将关联交易规定在总则中,意味着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具有普适性,即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适用于其他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律为何要规制关联交易 法律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对其不利性或危害性的承认。依据公司法理论,关联交易实质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而公司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 (1)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冲突; (2)公司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冲突。 因此,从公司内部关系分析,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类型的权利侵害: (1)公司管理层利用其日常管理地位及职权,操纵公司与自己或其关联人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及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与其自己或其关联人进行不公平交易,进而侵害公司非控股股东的利 益。 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分析,公司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或不公平地转让资产或义务,致使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国有企业背景下,更可能侵害国家及公共的财产权益。 鉴于此,法律引入了关联交易条款,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docx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间合并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发生的现象日益增多。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调节利润、操纵交易价格,破坏了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将关联交易与一般市场交易加以区分,否则,审计很容易出现失误,落入相关审计陷阱。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服务和担保等事项都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关联方之间购买、销售产品及其他资产;提供商业服务、资产租赁;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和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具体如下:首先,固有风险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披露提出要求,暂无其他规定,从制度角度来讲,关联方审计的固有风险相对较高;控制风险方面,关联交易存在人为地调节价格、未能遵循市场惯例交易、交易相对不受控制等问题,控制风险随之提高;在检查风险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交易相对复杂,

且交易的种类繁多,给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数据较大增加了证据获取难度,检查风险随之提高。 (二)审计难度大关联交易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可从以下几点分析:一方面是关联方之间的界定不清晰,资料不齐全,有隐藏关联方行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是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使得审计难度加大。此外,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或者隐藏关联交易,造成了关联交易审计的困难。 (三)审计具有连续性在关联交易主要事项中,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前后两年对比,比如购销、租赁、委托贷款等。因为涉及到审计师更换的情况发生,所以在连续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当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时,新任审计师应该对本期关联交易审计证据的取得与上期保持一致性,当然包括不断获得新的审计证据,切实有效将关联交易的审计证据充分获得。 四、关联交易审计的重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在关联交易审计中,第一要务是关联方关系的统计,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好关联方统计才能为关联交易的审计提供切实有效的切入点。审计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组织情况有全面的了解,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来清查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首先要查阅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做充分的统计,另外向前任审计师发函,寻求前任审计师的关联方统计明细;其次,查阅主要投资者、董监高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直接亲属是否涉及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相关的关联交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doc10.doc

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 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 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 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 1.母 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 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 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近年来,一些IPO企业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粉饰业绩以达到闯关过会的目的。相关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因审计失败,导致其资质、声誉及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因此,在IPO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关联方的认定,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提示如下: 一、明确IPO企业关联方的范围 (一)关键点:IPO企业关联方界定有所扩展 (二)提示点 1、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IPO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即IPO 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界定,需要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一致,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企业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两者的差异详见下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强调关联方认定 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IPO企业财务报告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 例如,根据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企业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 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关联方认定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审计证据后进行综合判断。 二、有效识别IPO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关键点 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充分识别并评估管理层异常变动、异常交易、显失公允的交易、舞弊等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提示点 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全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问题解答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等有关要求,充分识别并评估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如:被审计单位收到未披露的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浅谈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一)

浅谈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一) 【论文关键词】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防范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中关联交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监管不到位,不当的关联交易则会产生风险,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文章从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出发,分析了不当关联交易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最后主要从银行角度出发,提出了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建议。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不断增多,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但是,换个角度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交易对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关联企业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指出,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二、企业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但由于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分割,多头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在风险大的项目上,给银行贷款造成很大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容易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 贷前审查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其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信贷资料,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其手段主要表现为: (1)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2)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关联企业成员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十分普遍,这一情况使得银行难以控制其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从而难以控制贷款风险。 (3)企业有意逃避监管,贷后检查失效,风险预警系统钝化。 2、引发信用膨胀,弱化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 简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公司集团的内部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实现公司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但上市公司出于各种动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使关联交易成为盈余操纵的手段。本文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治理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操纵的对策。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分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 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

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 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 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

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预防

---------------------------------------------------------------范文最新推荐------------------------------------------------------ 国内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预防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其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目前我国很多的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1]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认识及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二、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1.信贷过度集中加大信贷风险。目前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而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且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再加上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的现象。银行信贷过于集中于某一客户尤其是关联企业,必然加大信贷风险,可能产生不良贷款而 1 / 8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4年,本行根据银监会、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持续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以完善关联交易规范化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审核流程,推动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的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支持本行业务快速发展,促进集团综合协同效应的发挥。现将本行2014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严格把控关联交易审核关,勤勉尽职,保障全体股东及银行客户利益。 2014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11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10次。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信银行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2015-2017年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给予BBVA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购买CBD-Z15项目部分物业、收购中信国金股份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等关联交易议案,确认了关联方名单,并在额度范围内对关联方企业授信进行了逐笔审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效、专业和独立地运作,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履行了董事会赋予的

事前审核职责,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保证了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全体股东及客户的利益。 (二)有效实施关联方分类管理,加强关联方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夯实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基础。 2014年,本行遵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克服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等困难,努力探索具有本行特色的关联方管理模式。对于关联法人的管理,按照上交所、联交所、银监会和会计准则等不同监管标准,定期于每年初对法人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日常业务开展中,本行依据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向新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实现关联自然人名单的更新。关联方名单经过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下发全行,关联法人名单被导入信贷系统,作为本行关联交易开展的基础,关联方名单的切实、有效运用,为本行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落实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申请,完善监控与报备机制,确保全行关联交易在交易上限内有序开展。 2014年,本行针对授信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成功向两地交易所申请了2014年度交易上限,并顺利召开董事会通过了2015-2017年度交易上限,涉及八大类业务、涵盖60余项业务品种。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下,上限的成功申请有助于强化管理的前瞻性与主动性,提高关联交易审批效率。各业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交易及其审计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关联交易的总量日益扩大,对经济的影响也日渐突出,因此其审计显得尤为重要。文章探讨了关联交易及其特点,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联交易审计的对策。关键词:关联交易;特点;审计;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企业通过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能力,企业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化,关联交易越来越多,交易金额越来越大,日益受到关注。个别企业出于特定的目的,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状况的情况日益突出,成为审计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加以讨论和深化,寻求最有效的审计对策。一、关联交易及其特点(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根据具体会计准则的定义,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现代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情况。关联交易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能使参与双方受益,促进经济发展壮大;但非正常的关联交易,由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交易往往是建立在非公平、非合理的基础之上,又会带来问题。特别是带有特定目的的操纵,容易使关联交易沦为某些人的工具,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关联交易不能代表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利水平。(二)关联交易的特点要理性、辩证地分析和看待关联交易,既不能捧得过高,也不能一味排斥,关联交易的特点如下:1、关联交易只是交易的一种类型,其与其他交易的区别在于交易主体存在关联方关系。但关联方关系与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被恶意操纵的。2、对于关联交易在价格等方面与市场内其他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应该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一方面,那些与特定企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其产生及存在本身是企业集团的专业化或一体化的进程及结果。这些关联方的产生及存在有利于合理经营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节约交易费用,其交易价格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正是关联方产生及存在的原因或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某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其相互间的交易活动在谈判、市场拓展、广告等交易费用方面花费较小,甚至没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其交易价格高于或低于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警惕的是,特定的公司也可能正是利用这些特点来粉饰其财务报表。因此评价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十分困难的,需要不断寻求有效的对策。3、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主体与其他交易主体具有共同的特征,即交易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行为能力和独立权利能力,交易合同或协议是其自身独立意志的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交易条款并没有既定的标准,只要是交易双方均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这也使得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交易内容的评价变得困难。 [!--empirenews.page--] 二、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审计对策基于关联交易的特点,关联交易审计更具有针对性。首先,由于关联交易属于交易的一种类型,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核算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内,在会汁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因此,在审计关联交易时,也应关注作为一般交易类型审计应关注的内容。其次,由于关联交易主体的特殊性,公司较容易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要加以警惕。公司的粉饰行为是为了“提高”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掩盖公司资产质量或负债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关联交易审计,要把重点放在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资产或负债的计量问题上。对关联交易内容的公允性做出正确判断是很难的,关联交易审计过程中,要着力审计关联交易披露的充分性。(一)关联交易的问题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仍未健全、完善,各种监督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审计手段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多,不少关联交易存在着避税、操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