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定密管理办法

定密管理办法

定密管理办法
定密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定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

第四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拟定和复核;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定密范围;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定密工作包括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

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

批——定密标志。

第四章确定密级

第八条确定秘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

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安排、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秘密事项。认为可能属于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

第十条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应根据保密范围和相关定密依据,对所承办的工作进行定密评估,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如申请发文,拟稿人须在《发文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绝密”、“机密”、“秘密”,如系内部事项则定为“内部”,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秘”。不得使定密栏处于空白。

第十一条定密审核。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的审核。定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是否适当;二是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三是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四是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部门负责人为定密审核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审核确定对本部门拟稿人拟定的密级;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确定的密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定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重新定密。

第五章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根据《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 以月计

第六章确定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秘密事项。

第七章标志秘密载体

第十五条对需要使用《发文审批单》的各类发文,在《发文审批单》的密级栏填写密级和期限,并在文件资料的封面标明,图纸、图表在其标题后标明。

第十六条载有密级的物件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涉密载体,应在适当位置上做出标识。

第十七条标识方法为:密级年、密级月。

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确保涉密文件相应标志完备清晰。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公司保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公司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016年2月1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