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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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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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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 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 ≤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 [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

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界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和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和依据 (2011-07-16 15:43:11) 转载 标签: 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抚养生活费 无生活来源 交通事故赔偿 被抚养人 汽车 一、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文仅就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问题进行探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丧失劳动能力;②无其他生活来源。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呢?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评残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 详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释解》,唐德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602、604页。] 据此,成年近亲属(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除此之外,审判实务中也有以《医院证明》作为丧失劳动能力依据的做法。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必备材料:(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必备材料:(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必备材料:(l)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2)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按照丧失程度划分,劳动能力可以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两种情况下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其中肯定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要稍微轻一些。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相关阅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p=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p=

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本鉴定标准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不能胜任轻便工作(注一),作为衡量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依据,特制定本鉴定标准,供各级鉴定委员会对职工进行鉴定时判断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使用。 一、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其心功能(注二)经常在二级以上,或有压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半年,心功能不能改善者(心肌梗塞,经治疗半年后仍有频发性心绞痛或心力衰竭者)。 2、高血压病三期,高血压二期要眼底改变在二级(动静脉交叉处压迫明显,动脉管径窄变,如银丝样)并发有心或肾器质性损害者。 3、空洞型肺结核、长期持续痰菌阳性者,支气管扩张症反复感染或咯血而又无手术治疗指征等胸部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注三)者。 4、肝硬化失代偿期治疗不能改善者(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疸等)。 5、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多囊肾等引起慢性肾功能不全,经治疗症状不能改善者。 6、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中度球麻痹、语言障碍、视力障碍、智力障碍、运动障碍等。 7、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排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8、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每有1次以上)。 9、糖尿病伴有心、脑、肾功能障碍者。 10、垂体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愈者。

11、结缔组织疾病造成器质性功障碍治疗无效者。 12、各种重型血液系统疾病,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13、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囊虫病侵犯脑、肝、心、眼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难以治愈者。 14、心、肝胆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15、肺、肾等器官一侧切除或毁损、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 16、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贫血、消化吸收障碍、重度肠粘连等,经治疗一年以上不能改善者。 17、脊柱骨盆骨折遗有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18、脑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癫痫、失语、各种类型的瘫痪、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 19、肢体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 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个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2)一个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双拇指全缺。 (4)一个拇指缺损,另一个手食指、中指缺损者。 (5)六指以上缺损,必须包括一个拇指,一个食指缺损或只存双拇指双小指者。 (6)各主要骨、关节(肩肘、膝、髋关节)伤、病经治疗不见好转,有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20、各种肿瘤严重影响机体功能,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经治疗不见好转或治疗后有严

2019年大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是哪个部门出-精选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大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是哪个部门出 篇一: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某化工厂职工小阳(男),生于1977年。201X年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脑溢血。小阳在这次突发疾病后下 肢瘫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级伤残。小阳向厂方提出办理提前 退休手续,厂方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不知小阳的情形是否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 条件。 案例评析: 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虽然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但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是可以 办理提前退休的。 所以小阳享有提前退休的权利,该化工厂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为小阳办理。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 虽然法律规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性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1、1) 第七条企业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 R法务沙龙 Q Q 群1 7 32 65 467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 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 题的通知(1999、3、9)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 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加关注义贤新浪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你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 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 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 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 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 改工作。201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 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 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

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006年02月15日来源: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4、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5、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6、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1、《东营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确认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东营市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附件3)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1、《东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报表》(附件4)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5、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等有效复印件。 (五)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1、《东营市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申报表》(附件5)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议鉴定证明》或《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及业务办理说明

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业务办理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在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编号由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填写。 4、伤(病)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或所患疾病治疗情况。 5、用人单位性质一栏选择填写机关、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它。 6、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编码一栏不填。 7、申请(二)和(三)项鉴定确认事项时,工伤认定结论编号一栏不填。 8、须申请鉴定(确认)的事项,请在该项目名称前的□中打√。 9、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 a、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 b、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d、被鉴定人1寸照片6张; e、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因病(非因工)类劳动能力鉴定: a、申请人须为用人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 b、被鉴定人个人申请书; c、被鉴定人1寸照片6张; d、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e、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复印件(其中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的病历资料;严重的器质性精神病须提供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f、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类劳动能力鉴定: a、委托方须出具的委托书一份; b、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出具非法用工的证明材料; c、被鉴定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与伤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交材料同上); d、被鉴定人1寸照片6张; e、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f、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10、伤(病)经过及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亲属意见一栏,应写清楚伤(病)时间、地点、原因及伤(病)部位和确诊结果。同时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1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的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12、鉴定受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12楼1215号办公室 联系电话:87706867 8770686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 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每一份工作都含有一定的风险,在工作时随时都可能会造成身体损伤进而影响劳动能力。那么,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又是什么呢?小编在此为您做出详细解释,希望您在工作时小心谨慎,注意自身安全。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汇编

目录 总则-------------------------------------------------------------2 神经内、外科-------------------------------------------------3 精神科----------------------------------------------------------4 骨科-------------------------------------------------------------6 烧伤科----------------------------------------------------------7 眼科-------------------------------------------------------------8 耳、鼻、喉、口腔科----------------------------------------10 妇产科----------------------------------------------------------12 普外科、消化内科-------------------------------------------12 胸外科、呼吸内科-------------------------------------------14 泌尿外科、肾内科-------------------------------------------15 心内、外科----------------------------------------------------17 血液科----------------------------------------------------------19 内分泌、皮肤科----------------------------------------------21 肿瘤科----------------------------------------------------------23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申报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病史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申报资料经受理后,不再返申请人,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后再申报。 关于病史资料的说明:(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难治性的情感障碍以及难治性强迫障碍者,提供5年以上的系统治疗资料。(2)瘫痪、肌力减退、视力减退、听力减退、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由鉴定中心出具检查联系函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后再申请鉴定。 以上提供的原始病史材料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有效。盖章后再复印无效。 【填表说明】 填报此表时,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鉴定缘由在相应项目后打“√”或涂黑“■”,选“其他”请在后面进一步用文字说明。 身份证复印件请裁剪后粘贴到指定位置。 单位职工或职工遗属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鉴定须知】 鉴定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鉴定申请资料递交后按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机关事业单位鉴定结论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体检前注意事项】 做X线检查时,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等金属物品。怀孕及可能怀孕妇女请先告之医生,慎做X线检查。 抽血及肝、胆B超须空腹进行;做膀胱、前列腺、子宫、附件B超时请勿排尿,需饮水至膀胱充盈。编号: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因病非因工) 被鉴定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制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今年政策规定有新的变化 为了做好2007年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今年将对事业单位病退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的范围 参加新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申报的条件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是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二是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三是遗有完全性失语者;四是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六是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至4级者。 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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