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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距离整理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距离整理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距离整理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距离整理

1)防火间距:

与单多层、裙房、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25m

与高层和重要公建的防火间距50m

与散发火花或明火的地方间距30m

2)防火分区

厂房:甲一单4000起步,甲改乙+1000;一改二、单改多层均-1000;

丙二多4000,丙一单不限。

仓库:只能记题

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库房防火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必须做到“安全防火、人人有责”, 一旦发现火灾要及时采取措施。 2、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必须掌握防灭火知识,熟练使用 库房内的各种灭火器材; 3、库房内配备灭火器材,不准随意使用,挪用,他用或 损坏,如因灭火需要,使用后必须及时补齐;如因保管不善而损坏,除按价赔偿外另追究其责任; 4、经常检查灯具电线及开关,防止因绝缘老化而引起火 灾; 5、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离开库房时应做到人走灯灭,风 扇停; 6、库房内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摆放; 7、库房内严禁烟火; 8、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抢救并报告单位值班人员组织人员 抢救。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应遵守岗位责任制,不准脱岗或做与 工作无关的事情; 2、库房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必须持证明信或经部 领导批准后,方可登记进入; 3、积极做好安全检查,消除隐患,防止偷盗事故发生; 4、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离开库房,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扇停, 关闭好门窗,锁好防盗门; 5、库房管理员及材料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排水 工作。

库房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材料、配件的收、发、保管制度,货到仓库后, 按有关规定及时验收,并做好到货验收记录。 2、坚持一料一单登帐,日清月结,账面整洁,物质码放整齐, 做到帐,单,物,资金四相符。及时填写领用,发放记录; 3、保持库房内、外整洁卫生,做到“五无”“五净”“三条线”, 物质分类摆放,规格,数量,型号齐全,完整; 4、经常检查防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会用,防偷盗,防破坏。 做好仓库“四防”工作,严守仓库机密,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库,仓库内严禁吸烟,库房管理员离库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5、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技术熟练程度,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 位,对所管物资做到“三会”“十过硬”,积极为生产服务。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间 仓库防火间距

名称甲类 厂 房 单 层、 多 层乙 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 丁、戊类厂房(仓 库) 高 层 厂 房 (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一、 二级 三 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012.0 12. 14. 16. 13. 25.0 单层、多层乙类 厂房12. 10.0 10. 12. 14. 13. 25.0 单层、多层丙、耐 火 等 一、二 级 12. 10.0 10. 12. 14. 13. 10.0 12. 14.0 三级 14. 12.0 12. 14. 16. 15. 12.0 14. 16.0

丁类厂房级 四级 16. 14.0 14. 16. 18. 17. 14.0 16.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 级 12. 10.0 10. 12. 14. 13. 6.07.09.0三级 14. 12.0 12. 14. 16. 15. 7.08.010.0四级 16. 14.0 14. 16. 18. 17. 9.0 10. 12.0 高层厂房 13. 013.0 13. 15. 17. 13. 13.0 15. 17.0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5,≤ 10 25. 25.0 12. 15. 20. 12. 15.0 20. 25.0 >10,≤ 50 15. 20. 12. 15. 20.0 25. 30.0

公司仓库防火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仓库防火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925-32 公司仓库防火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仓库是物质高度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使大量的物质被烧毁,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搞好仓库防火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义务消防组织,应定期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

班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夜间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

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仓库防火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 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 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10.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

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11.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1.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7.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8.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0.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1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取要求高的那个。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 3、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11、当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厂房单层、 多 层乙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厂房(仓库)高层 厂房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 层、 多层丙、丁类厂房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 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仓库防火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仓库防火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仓库防火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厂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确保库存物品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科室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1.3.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 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4.定义 仓库:公司内存储物品的库房。如低值易耗品仓库、备品备件仓库等。 1.5.参考文件 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2、职责 2.1.安全卫生科 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按照规范给仓库配备消防器材,并监督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点检。提供达标消防器材。 2.2.整车制造部设施管理科 负责对仓库所有的消火栓系统、自喷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功能有效 性。 2.3.仓库使用部门 负责仓库内现场安全管理,对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留有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领导。 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3.1.组织管理 1)各部门/科主要负责人是管辖区域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2)所有仓库必须设专(兼)职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对仓库新职工应当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 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 的防火工作。 3.2.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 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 的规定。 注: 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防火三级检查制度的内容 (1)仓储部经理每月检查一次; (2)仓库主管每周检查一次; (3)仓管员每日检查一次。 2、火灾事故三不文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汽车应配备的灭火装置 (1)干粉灭火机 (2)泡沫灭火机 (3)石棉被 4、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库房消防设施有以下规定: A.库房内应设消防室内给水,同一库房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 B.超过四层的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理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15?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

C.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O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内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关于库房内消防器材的配备与设置,应严格贯彻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5、仓库监时用火的要求 (1)要持有消防部门的动火证 (2)要设专人看管 (3)要有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后如何报警 发生火警后立即拨通119,并向警员拨讲清以下内容: (1)讲清门牌号码、单位、着火部位 (2)讲清什么物品着火 (3)讲清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 7、如何保护火灾、火警现场? (1)要根据火场大小的范围划定保护区域 (2)要指定专人看护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公司具体情况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仓库日常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组织管理 1、仓库扩建,改建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给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核,仓库改扩建竣工时,给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合格的不得交会使用。 2、仓库最高负责人为仓库防火责任人,负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与值班巡视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与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培训与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4、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应向防损部及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5、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6、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与防火安全制度,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7、对仓库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仓库包储业务与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位工作。 三、储存管理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 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示规定的甲,乙类物品,必 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的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空气干燥场所储存, 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 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6、使用过的油棉沙,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入在安全地 点,定期检查。 四、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与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规范的规定。 2、仓库不准使用碘钨灯与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照明具,当使用日 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与其她防燃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库防火规定(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仓库防火规定(标准版)

仓库防火规定(标准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条仓库至少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

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8.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9.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10.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

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2015.10.05

建筑防火分区及疏散距离 高层商业建筑 1、防火分区 营业厅地上:4000m 营业厅地下:20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地下车库:400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地下汽车库或者高层汽车库2000M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2、疏散距离: 1、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7-01-01实施)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7)

仓库消防要求

上海市物流仓库消防配置要求 一、根据:上海市消防局(2006)303号文件《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 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二、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本市单层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和多层占地面积 大于9600 m2的大型物流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三、灭火救援设施 1.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6米,消防车道与 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5米 2.仓库的两个长边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其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 四、消防设施 1.仓库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距仓库基地150米范围内的天然水 源,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车取水设施 2.仓库内必须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库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80米,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 于50米,且应设置消防水喉 4.仓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货架内喷头与其它喷头的 报警阀应分别设置。喷头布置应避开易熔采光带和屋顶排烟窗5.仓库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每层应在踢脚线近楼梯部位设置排水 口 6.仓库内应设置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等早期火灾报警系统 7.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当仓库建筑高度大于12米时,必须设置自 动排烟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1.3 丁类仓库,储存难燃烧物品 戊类仓库,储存不燃烧物品。 3.1.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9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才哟个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单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时可设置一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8.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8.3.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的厂房(仓库)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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