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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

耐火等级一、二级:

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

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

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

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防火等级简介

UL 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

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

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2、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为五大类:生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钢结构。

3、按建筑结构的承重方式分为四大类:墙承重式、骨架承重式、内骨架承重式、空间结构承重式。

4、民用建筑按层数分五类:

a、低层建筑:主要指1~3层的住宅建筑。

b、高层建筑:主要指4~6层的住宅建筑。

c、中高层建筑:主要指7~9层的住宅建筑。

d、高层建筑:主要指10至30层的住宅建筑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e、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建筑物的等级是从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划分的建筑物级别。民用建筑可按以下方式划分等级:

1、按重要性分为五等:

a、特等: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种类建筑。

b、甲等: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c、乙等: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d、丙等: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按防火性能分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房屋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

3、按耐久年限分四级:

a、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b、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c、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d、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建筑防火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防火措施,以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对生命财产的危害。建筑防火包括火灾前的预防和火灾时的措施两个方面,前者主要为确定耐火等级和耐火构造,控制可燃物数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后者主要为进行防火分区,设置疏散设施及排烟、灭火设备等。

【概述】中国古代主要以易燃的木材作建筑材料,对建筑防火积累了许多经验。明代嘉靖十三年(1534)兴建的皇史宬,采用砖石结构,室内石台上放置包铜皮的樟木文件柜;嘉靖四十年建造的宁波天一阁(见藏书楼),建在三面临水的湖边,并在阁前开凿贮水池,就是为了防火。

世界各国均根据国情制定各种建筑防火规范。中国已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此外,对古建筑、地下建筑、汽车库及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等,也有专用的规范或规定。

建筑物起火必须具备三个要素:①可燃物:如木质材料、可燃装修、家具衣物、窗帘地毯及生产、贮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等;

②着火源:如烟头、火柴、厨房和锅炉房用火、电气设备事故的火花以及雷击、地震灾害等,都能形成着火源;③助燃物:氧及氯、溴等。因此,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对三者进行有效的控制。

【主要措施】分述如下:

耐火等级和材料选择中国按建筑常用结构类型的耐火能力划分为四个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必须为一或二级)。建筑的耐火能力取决于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级中对二者分别作了规定。构件的耐火极限主要是指构件从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坏(如失去支承能力等)为止的这段时间(按小时计)。构件的材料依燃烧性能的不同有燃烧体(如木材等)、难燃烧体(如沥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烧体(如砖、石、金属等)之分。

建筑物应根据其耐火等级来选定构件材料和构造方式。如一级耐火等级的承重墙、柱须为耐火极限3小时的非燃烧体(如用砖或混凝土作成180毫米厚的墙或300×300毫米的柱),梁须为耐火极限2小时的非燃烧体,其钢筋保护层须厚30毫米以上。设计时须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稳定性,以赢得足够的疏散时间,并使建筑物在火灾过后易于修复。隔墙和吊顶等应具有必要的耐火性能,内部装修和家具陈设应力求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吊顶材料和地毯、窗帘等,以减少火灾发生和控制火势蔓延。

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①防火间距:为防止火势通过辐射热等方式蔓延,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建筑耐火等级越低越易遭受火灾的蔓延,其防火间距应加大。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米,它们同三、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7米和9米。高层建筑因火灾时疏散困难,云梯车需要较大工作半径,所以高层主体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3米,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5和18米。厂房内易燃物较多,防火间距应加大,如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或它们和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三、四级耐火等级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防

火距离不得小于12和14米。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或库房,应远离建筑物。②防火分区:建筑中为阻止烟火蔓延必须进行防火分区,即采用防火墙等把建筑划为若干区域。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长度超过150米要设防火墙,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平米;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述指标分别为100米、1200平米和60米、600平米。

一、二级防火等级的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限制在1000平米或1500平米内,地下室则控制在500平米内。防火墙应为耐火极限4小时的非燃烧体,上面如有洞口应装设甲级防火门窗,各种管道均不宜穿过防火墙。不能设防火墙的可设防火卷帘,用水幕保护。

安全疏散和通风排烟为减少火灾伤亡,建筑设计要考虑安全疏散。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能少于两个,影剧院、体育馆等观众密集的场所,要经过计算设置更多的出口。楼层的安全出口为楼梯,开敞的楼梯间易导致烟火蔓延,妨碍疏散,封闭的楼梯间能阻挡烟气,利于疏散。防烟楼梯间因设有前室,更有利于疏散。高层建筑须设封闭的或防烟的楼梯间,楼梯间应布置成有两个疏散方向。超高层建筑应增设暂时安全区或避难层,还可设屋顶直升飞机场,从空中疏散。疏散通路上应设紧急照明、疏散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建筑物火灾时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妨碍疏散还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楼梯井、电梯井和管道井具有“烟囱效应”,起排烟作用,地下建筑的烟则很难排出。因此,高层或地下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等,应按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一般建筑起火后约10~15分钟开始蔓延,可通过电话等人工报警和使用消火栓灭火。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起火危险性大的厂房、库房内,

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前者的探测器有感温、感烟和感光等多种类型;后者主要为自动喷水设备,不宜用水灭火的部位可采用二氧化碳、干粉或卤化烷等自

动灭火设备。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对报警、疏散、灭火、排烟及防火门窗、消防电梯、紧急照明等进行控制和指挥。

一般建筑物的防火等级是如下规定的: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极限小于10%的液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一个条件,我们就定位甲级防火等级

防火分区面积计算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S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S=2500㎡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S=1200㎡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S=6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S=500㎡

当多层建筑物内部设置自动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基本规范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一、对于一、二级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m2);但如果你采用了自动灭火系统,那么这个面积可以增加1倍,即5000(m2);当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我认为这个表述已经相当清楚,没有什么可以存在疑义的地方。

二、比如像你所说的那样,假如你有5000m2的一个区域要进行防火分区的划分,实际上只有以下两种结果:

1、划分为一个分区:条件是5000m2区域全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根据上述要求,有自动灭火系统后,2500m2这个上限可以上调至5000m2,因此,划分成一个防火分区即可。

2、划分为两个分区:除却上述情况外其它一切情况。假如像你所说的那样,其中有4000平米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而另外的1000平方米没有设,则对应的防火分区的计算面积为:4000/2+1000=3000平方米,超出了2500平方米的规范限制,因此,你必须划分成两个防火分区。或者,相反,你只有1000平方米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而另外的4000平方米没有设置,那么,其所对应的防火分区的计算面积为:

1000/2+4000=4500平方米,同样也超出了2500平方米的规范限制,所以你也得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在这个计算过程中,规范所规定的2500平方米始终没有变化。

三、根据规范要求,如果一个防火分区设喷淋的话,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一二级建筑)。

防火分区内面积应该符合"上喷淋面积"/2+"不上喷淋面积"<="防火分区要求的面积"(即不上喷淋时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面积),也就是说只有上喷淋的面积才能增加1倍.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楼梯间、楼梯和门

疏散用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般措施)

1、楼梯间应能应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楼梯间不应设置少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居住建筑的楼梯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

时,应该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篇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

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

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

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

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

/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

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

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

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篇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 16-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

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

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火门 篇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门规范防止有消防要求的井下或建筑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通常分为钢质和木质防火门。 防火门其实有很多种类的,比如按材料分,有木制防火门、钢制防火门等; 按使用功能分:有门禁防火门、室内防火门、防爆防火门、快锁防火门,遇火灾快开防火门、多功能防火门等; 按技术分:有电子防火门等; 按闭门器安装位置分:外置防火门和内置防火门; 一般来说,机房,走道,车间,办公室,化工室,这些地方都是要设置带观察窗的防火门。观察窗不超过门面积的15%,15%-30%要单独做检测报告,超过30%以上称为防火玻璃门 A类防火门---完全隔热防火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耐火等级分别为0.5h(丙级)、0.10h(乙级)、1.5h(甲级)和2.0h、3.0h。 B类防火门---部分隔热防火门,其耐火隔热性要求为0.5h,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 C类防火门---非隔热防火门,对其耐火隔热性没有要求,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仅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英国BS标准中,就有非隔热防火门的内容。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消防规范 喷淋安装间距 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 厘米; 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一般情况,两个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6米不小于2.4米。如果4个喷头平面按矩形布置,视实际情况,两喷头间最大距离不超过4.2米。 喷头一般最大间距不大于3.6米,半径不能大于1.8米。具体还要看层高、障碍物等,如果有吊顶,吊顶高度大于80cm且吊顶内有可燃物时须要做上下喷,不能单以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设置喷头距墙最小距离为0.5-0.6m。 7 .1 .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75mm ,不应大于 150mm 。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 ,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术语 2.0.1 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 r’s 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 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 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 耐火等级一、二级: 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 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 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 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防火等级简介 UL 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 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 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2、按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为五大类:生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的规范文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筑防火要求 1.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确定防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 2.合理布置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疏散的 顺畅和安全。 3.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械和消防栓,保证灭火设备的正常运行和 供水能力。 二、室内消防设计要求 1.确定合理的疏散走廊和楼梯宽度,保证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避免拥挤和堵塞。 2.设置消防电源和警报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火灾 报警的可靠性。 3.根据建筑的类型和用途确定室内消防设备和装置,满足灭火、疏散和报警的需要。 三、外部防火设计要求 1.合理设置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防火隔离带,防止火 势蔓延。 2.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防火涂料,提高建筑物的耐火性能。

3.设置合适的外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辆通道,保证消防车辆的进出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消防设备设计要求 1.合理选择消防设备的类型和数量,确保能够及时灭火。 2.设置合适的消防水源和供水设备,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3.保证消防设备和管线的易于操作和维护,提高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五、消防通道及逃生设施设计要求 1.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2.确定通道宽度和安全出口的数量,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3.保证通道和逃生楼梯的畅通,清除堆积物和阻隔物,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 以上是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消防设计,可以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用途、结构特点、人员密度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同时,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也需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指对民用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时需要遵循的规定和要求。下面,我将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和防火疏散通道等方面,总结一下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首先,对于建筑材料的选择,应选择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的材料。墙体应选用不燃性材料,如砖、混凝土等,以提高房间的防火等级。隔墙、天花板和地面要选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如石膏板、岩棉板等。此外,要注意材料的阻燃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其次,对于建筑结构的设计,要保证建筑的结构稳定和防火安全。建筑应设置防火分区,即将建筑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域,并且应采取措施保证防火区域之间的隔热性能和隔燃性能。另外,要加强建筑结构的防火阻燃处理,采用阻燃型材料进行悬挂、装饰等处理,防止火灾传播。 第三,消防设施的设置也是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内容。建筑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和配备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灭火器等。这样可以及时探测和报警火灾,并提供灭火和疏散的条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安全。 最后,防火疏散通道的设计也是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方面。建筑应设置合理的防火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防火疏散通道要设置在建筑的两侧,尽量远离燃烧物和火灾可能发生的区域。通道宽度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通道内要设有

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出建筑。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结构的设计、消防设施的设置和防火疏散通道的设计等方面。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才能有效地提高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性,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建筑选择与布局 在建筑选择与布局方面,规范要求考虑建筑的用途、楼层高度、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建筑构造形式,并采取适当的防火分区、防火墙等措施。此外,规范还要求建筑与周围环境之间设置合理的距离,以减少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2.建筑材料的选择 规范明确了建筑材料的选择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中,要选择不燃或难燃材料作为建筑结构、装修材料和家具的主要材料。同时,对于易燃材料的使用,要按规范对其进行限制和防护。 3.室内空间设计 规范对室内空间的设计也有详细的要求。包括通道、楼梯、门窗等的布置与尺寸、疏散通道的宽度等方面。同时,还要求在公共区域设置适当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们能够迅速疏散、转移。 4.给水与消防设备 规范对于给水和消防设备的设计也提出了要求。包括要保证建筑内外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设置合理的消防水龙头和喷头,同时应与公共水系相连。此外,还要求建筑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以及安全疏散导向系统。 5.电气设备和线路设计

规范明确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要求。要求电气线路设计合理、符合电气标准,采用防火电缆等材料,并设有过载、短路等保护装置,以减少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风险。 6.防火隔离和防火封堵 规范对建筑内的防火隔离和防火封堵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将建筑空间根据不同用途进行合理划分,并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设施,尽量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性。 7.紧急疏散和救援措施 规范清晰规定了紧急疏散和救援措施。要求建筑内有明确的疏散标志和指示标识,同时设置紧急照明设施,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疏散通道。此外,规范还要求建筑内设置避难层和避难楼梯,方便人员疏散和救援。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民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只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才能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并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设计者和施工方应该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不断学习和更新防火技术,以提高建筑的防火水平。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得到有效贯彻。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一、法律说明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为强迫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4582同时废止。 二、总那么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平安,制定本标准。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平安闲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展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其相连的附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一般可按表2.0.1分类。 建筑物分类表2.0.1 ---------------------------------- |名称|一类|二类| |----|-------------|-------------| ||高级住宅||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住宅|| |----|-------------|-------------| ||医院|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教学| ||百货楼|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展览楼|科研楼、图书楼、档案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常简称“低规”。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下面店铺带大家来看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 3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1年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

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 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 hang wal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完整版2022年九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完整版2022年九篇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180。 8.3.3A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丙类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场所; 2除粮食仓库外,每座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卷烟仓库,高层或高架丁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博物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或乙等剧场,超过____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____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建筑;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民用建筑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楼等。 第三条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灭火效果好:保证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发现、迅速控制和扑灭。 2. 疏散通道顺畅: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逃生,减少伤亡。 3. 防火分隔有效:保证火灾的蔓延速度受到限制,延缓火势发展。 4. 防火材料合理: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火材料,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扩散。 第二章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 第四条民用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按照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阻隔能力。 第五条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阻隔不同分区的火势蔓延,防止火灾蔓延。

第六条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用途等因素确定,防火间距过小容易形成火灾蔓延通道,过大则会影响防火分隔的效果。 第三章防火门与防火窗 第七条防火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阻隔能力并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第八条防火门应设置在防火分区之间的通道、楼梯间等位置,保证火势无法蔓延。 第九条防火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阻隔能力,并能够阻止火灾的蔓延。 第四章防火系统 第十条民用建筑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第十一条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区域,能够及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将信号传递给消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设置,能够快速启动,并喷洒足够的水量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防排烟系统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楼梯间、通道等位置,能够及时排除烟气,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五章疏散通道和避难层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第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1.1A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2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5.1.3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第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m。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II、III、W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 I类151-300辆 I类51-150辆 W类《50辆 (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基本相同。地下、半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都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所以防火设计标准也高得多。地下室的埋深,在室外地面下l0rn以上和以下有不同设计标准。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05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

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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