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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笔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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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3.1.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断能力。

3.1.2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和分段能力应采用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3.1.3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单级隔离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1.5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3.1.6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单极或多极隔离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插头与插座;

3、连接片

4、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熔断器;

6、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的断路器。

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性开关电器。

3.1.9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开关

2、半导体开关电器;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3.1.10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1.1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在TN-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地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点导体;

2、剩余电路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露电流;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有关规定确定。

3.1.1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1.13在TT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器之间的电气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17045规定的Ⅱ类设备的要求或绝缘水平与Ⅱ类设备相同外,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

3.1.14在IT系统中,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且在第一次故障不断开电路时,其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值不应小于第一次对地故障时流经故障回路的电流。

3.1.15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1、有中性导体的IT系统与TT系统或TN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TT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是选用隔离电器;

3、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1.16在电路中需防止电流流经不期望的路径时,可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3.1.17在IT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装置的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ELV和PEL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Ω;

2 SEL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 MΩ

3 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1.0 MΩ

3.2导体的选择

3.2.1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3.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线路电压损伤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5 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根据敷设方式、绝缘子支持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3.3.3的规定确定。

表3.2.2 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面

6 用于负荷长期稳定的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体截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3.2.3导体的负荷电流在正常持续运行中产生的温度,不应使绝缘的温度超过表3.2.3的规定。

表3.2.3 各类绝缘最高运行温度(℃)

3.2.4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

GB/T16895.15的有关规定确定。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确定。

3.2.5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按表3.2.5的规定。

表3.2.5 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出的环境温度

注:数量较多的电缆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电气竖井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2.6当电缆沿敷设路径中各场所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的散热条件应按最不利的场所确定。

3.2.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体的截面相同:

1 单相两线制线路;

2 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25 mm2的三相四线线路。

3.2.8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中性导体截面可小于相导体截面;

1 铜相导体截面大于16 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大于25 mm2;

2 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16 mm2或铝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25 mm2;

3 在正常工作时,包括谐波电流在内的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的允许载流量;

4 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3.2.9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流应计入谐波电流的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

相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表3.2.9的规定确定。

表3.2.9 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

3.2.10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2,铝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6 mm2。

3.2.11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按预期出现的最高电压进行绝缘。

3.2.12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3 中性导体不用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

3.2.14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

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2)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植(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系数,按本规范公式(A.0.1)计算或按表~A.0.6确定。

表3.2.1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2)

注:1 S-相导体截面积;

2 k1-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3 k2-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

3 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 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 mm2;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 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 mm2。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公用一个保护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路中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3.2.14)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时,应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

5 永久性连接的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预期电流超过10mA时,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按下列条件之一确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10 mm2或铝导体不应小于16 mm2;

2)当保护导体小于本款第1项规定时,应为用电设备敷设第二根保护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第一根保护导体的截面积。第二根保护导体应一直敷设到截面积大于等于10 mm2的铜保护导体或16 mm2的铝保护导体处,并应为用电设备的第二根保护导体设置单独的接线端子;

3)当铜保护导体与铜相导体在一根多芯电缆中时,电缆中所有铜导体截面积的总和不应小于10 mm2;

4)当保护导体安装在金属导管内并与金属导管并接时,应采用截面积大于等于2.5 mm2的铜导体。

3.2.15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配电线路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的1/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表3.2.15 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2)

3.2.16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体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

2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2.14条第3款的规定。

3.2.17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2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 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 mm2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3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地3.2.14条第3款的规定。

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4.2.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4.2.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X 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m)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3.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

4 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

5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4.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

4.3.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3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4.3.4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 或设置防水门槛。

4.3.5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4.3.8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

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

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D级或IP4×级。

5.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 ××B级或IP2×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石油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器专用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人体无意识的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的触及裸带电体。

5.1.8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采用防护的国际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

IP××B级或IP2×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Ⅳ)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2.5m;

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25m;

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

4 裸带电体的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算起;

5 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2.5m应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 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尺寸。

图5.1.11 伸臂范围(m)

(Ⅴ)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附加保护

5.1.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

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II 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 在使用I 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 的场所,当回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 且持续时间足以引起对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电源。

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5.2.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是,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0

50

R I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Ω);

Ia ——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 5.2.6 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间应有选择性。

(Ⅱ)TN 系统

5.2.7 TN 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 TN 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Zs Ia Uo ≤ (5.2.8)

式中:Z 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 a——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

5.2.9 TN 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技术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

2 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TN 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TN 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5.2.10 在TN 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 L ——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抗(Ω)。 2 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 当TN 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是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 ,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L 50

Z Zs Us

式中:R 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Ω); R 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Ω)。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司(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 系统。

5.2.13 TN 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间接接地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Ⅲ)TT 系统

5.2.14 TT 系统中,配电线路内有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5.2.15 TT 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AIa≤50V (5.2.15)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保护导体电阻之和(Ω)

5.2.16 TT 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应采用熔断器时,应为保证熔断器在5s 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5.2.17 TT 系统中,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不符合本规范第5.2.15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桂东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8 TT 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或过电流保护电器。

(Ⅳ)系统

5.2.19 在IT 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发出报警信号,且故障电流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R A I d ≤50V (5.2.19) 式中:Id——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地故障的故障电流(A ),此值应计及泄露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B E R 50R Uo-50

5.2.20 IT 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器。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或绝缘电阻低于规定的整定值时,应有绝缘监测器发出音响和灯光信号,且灯光信号应持续到故障消除。 5.2.21 IT 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或成组地采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TN 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成组地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本规范的TT 系统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 5.2.22 IT 系统不宜配出中性导体。

5.2.23 在IT 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23的规定。

表5.2.23 IT 系统第二次故障时最长切断时间

5.2.24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符合本规范第5.2.21条第款规定时,应有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1 当IT 系统不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2 当IT 系统配出中性导体时,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 c——包括相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d ——包括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 e——保证保护电器在表5.2.23规定的时间或其他回路允许的5s 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

0Zc Ie U ≤

d 01Z I

e U 2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级FELV系统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

5.3.1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CB16895系列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GB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50V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5.3.4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每个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用的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用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 SELV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措施。

3 SELV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系统的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3.8 SELV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 ××B级或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时间为1min的电压耐受实验的绝缘。

5.3.9当S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5.3.8条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6V。

5.3.11 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不应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Ⅱ)FELV系统

5.3.13当不必要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保护或因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小于等于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但本规范第5.3.1≈第5.3.1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其要求时,可采用FELV系统。

5.3.14 FELV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应装设符合本规范第5.1节(Ⅱ)要求的遮栏或外护物;

2 应采用与一次回路所要求的最低实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5.3.15当属于FELV系统的一部分的设备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实验电压时,设备可接近的非导电部分的绝缘应加强,且应使其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为1500V、时间为1min的实验电压。

5.3.16 FELV系统的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当一次回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此时不排除FELV系统中的带电导体与该一次回路保护导体的连接;

2 当一次回路采用电气分隔防护时,应将FELV系统中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一次回路的不接地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5.3.17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6 配电线路的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1.2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的、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CB50055的有关规定。

6.1.4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措施

6.2 短路保护

6.2.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联结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2.2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2.3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3.2.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2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6.2.4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5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5)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电气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施的布置、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配电线路的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将规范适用范围的电压由交流、工频500V以下修改为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 2.取消了原规范总则中对于选用铜、铝导体材质的规定; 3.增设术语为单独一章,删除附录中的名词解释; 4.补充了功能性开关电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选择和安装的规定; 5.补充了选用具有中性极的开关电器的规定; 6.补充了IT系统中安装绝缘监测电器的规定; 7.补充了等电位联结用的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选择的规定; 8.将原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中的第二节“配电设施布置中的安全措施”和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中的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合并,并增加“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一节,为第5章“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9.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一章中增加了“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一节; 10.增加了关于“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地面内暗装金属槽盒布线”、“矿物绝缘电缆敷设”、“预分支电缆敷设”的规定; 11.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2)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2)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2) 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5) 第三节对建筑的要求 (6)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短路保护 (6) 第三节负载保护 (7) 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 (8) 第五节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1)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1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12) 第三节钢索布线 (13) 第四节裸导体布线 (14) 第五节封闭式母线布线 (15) 第六节电缆布线 (15) 第七节竖井布线 (18) 附录一名词解释 (1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_2011

1 总则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电气低压配电设计要求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第2.2.5条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lations GB 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6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5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3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向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靠拢,在配电线路的保护中,为了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电气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全面采用了国际电工标准,对配电设备的布置,也参照国际电工标准修订了安全措施,在线路敷设中增订了电缆桥架、电缆竖井设计的规定,以及由于电气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增补修改了有关条文。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工业部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条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未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未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和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2)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2)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2) 第三章配电设备的布置 (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 第二节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5) 第三节对建筑的要求 (6)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短路保护 (7) 第三节负载保护 (7) 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 (8) 第五节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11)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12)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12) 第三节钢索布线 (14) 第四节裸导体布线 (14) 第五节封闭式母线布线 (15) 第六节电缆布线 (15) 第七节竖井布线 (19) 附录一名词解释 (19)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

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第2.1.6条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

2019最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2019最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 总则 1.0.1为使低压配电设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 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的交流、工频1000V 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1.0.3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 部分之间的电压。 2.0.2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 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3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2.0.4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状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2.0.5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无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6间接接触防护 protection against indirect contact 单一故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2.0.7附加防护 additional protection 直接接触防护和间接接触防护之外的保护措施。

2.0.8伸臂范围 arm’s reach 从人通常站立或活动的表面上的任一点延伸到人不借助任何 手段,向任何方向能用手达到的最大范围。 2.0.9外护物 enclosure 能提供与预期应用相适应的防护类型和防护等级的外罩。 2.0.10保护遮栏 protective barrier 为防止从通常可能接近方向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1保护阻挡物 protective obstacle 为防止无意的直接接触而设置的防护物。 2.0.12电气分隔 electrical sepation 将危险带电部分与所有其他电气回路和电气部件绝缘以及与 地绝缘,并防止一切接触的保护措施。 2.0.13保护分隔 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 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2.0.14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的电压。 2.0.15 SELV 系统 S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6 PELV系统 PELV system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2.0.17 FELV 系统 FELV system 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0.18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多个可导电部分间为达到等电位进行的联结。 2.0.19保护等电位联结 protective-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了安全目的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0功能等电位联结 functional-equipotential-bonding 为保证正常运行进行的等电位联结。 2.0.21总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2020年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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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 第五章无功补偿 (5) 第六章低压配电 (6) 附录一名词解释 (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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