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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XX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XX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XX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XX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为长期滞留且符合安置在市直福利机构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供养服务等具体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困人员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告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

第五条本市户籍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收入总和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上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的;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最新)

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完善特困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根据《X市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x〔X〕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X年,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特困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开展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具有我区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X年,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20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照料护理费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17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函〔X〕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供养范围 (一)具有XX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分类救助、差异服务;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坚持城乡统筹、适度保障;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等工作;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具体审批、终止和档案建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凡持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编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甘肃省民政厅

说明 (一)受理部门要指导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准确、详实填写申请表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受理、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调查,如实填写调查审核审批情况,做到严格审核、准确审批、及时救助、落实责任。 (二)申请审核审批表后要附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和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时拍摄的照片等现场旁证材料。 (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对身患疾病的对象,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四)对“急难救助”对象应先救助后补办手续,并附现场实施救助的旁证材料,确保救助真实有证、有据可查、及时有效。 (五)家庭人口数指一个家庭中长期或半年以上共同生活的成员数。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对象各留存一份。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申请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申请人照片 家 庭 人口数 联 系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申请人 类 别 低保对象( ) 特困人员( ) 低收入家庭( ) 其他( ) 家庭主要 成员基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承 诺 本人愿意接受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对家庭收入、家庭生活状况及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真实材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模板】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四)《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所在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四、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五、申请材料 (一)农村特困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住址栏、索引及个人户口单页),用于确认家庭成员户籍、家庭人口信息; (三)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承诺个人如实申报,授权并委托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四)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调查材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因大病造成家庭的生活难,根据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XXXXXX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XX〕XX号)精神,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因重特大病医疗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医疗的基本保障问题。 第四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的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XXXX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疫情困难补助申请模板

- 补助,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疫情困难补助申请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疫情困难补助申请模板 尊敬的学院(系)领导 我是来自广西桂林市,名叫初心网,男,汉,家住广西桂林市荔浦市东昌镇东坪东,现为外语学院英语系2019级3班学生。 受今年新冠肺炎影响,家里目前生活十分困难,父母虽然年级已高,但在往年的这个时候,都已为赚钱送我读书而外出务工,今年此时,父母尚在家待业,原来工作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受损严重,至今未通知父母前去上班。 国家特别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因疫情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校要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运用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按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的5%)、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资金,采取减免学费、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给予慰问金、补助网络教学流量费用、优先推荐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的学习生活需求。 我父母均是农民,由于家里土地少,就算是终年劳累,一年下来收入仍然很少,为此父亲不得不到外面打工,以贴补家庭的一些日常开支。我比较符合相关规定,为此恳请学校领导体谅我的困难,能给我生活补助的救济,以解我心中的忧虑。 我一定会更加努力地学习,早日学有所成,报效社会,报效国家,为中华腾飞贡献自己的一切。谢谢你们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20年3月6日 申请补助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的条件因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同所以条件也不同,在这里以天津市为例简单介绍一下 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个人和家庭,给予家庭和个人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

特困人员供养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调查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特困证号码: 家庭住址:乡(镇)村(社区)组 年月

岳池县民政局印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承诺书 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本人向政府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做如下承诺: 一、我自愿公开我的家庭的经济状况,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群众的监督,并承诺申请中及被调查中所有表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完全真实有效,无虚假隐瞒。如不属实,愿意退还所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和接受其它处罚。 二、我(和我的家庭成员)愿意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政府委托从事特困工作的人员入户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三、当我(和我的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及法定义务人发生变化的时候,我保证在1个月内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如实反映。 四、我保证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期间,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村规民约;服从管理;保持和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勤俭节约,绝不铺张浪费;保证和周边邻居等群众和谐相处。 承诺人签字(加盖手印):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我(,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调查核实我申请有

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的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收入情况等事宜。 授权人签字(加盖手印):年月日 申请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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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乡(镇)特困人员入户调查表 调查地点:乡(镇)村(社区)组调查时间:年月日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培训课件.doc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

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 (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局 梅州市审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医疗,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四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家庭自救、社会资助和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与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三无”人员,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和其他补助后,给予全额补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和其他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一级医疗卫生机构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5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40%,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000元。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四)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疾病的,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模板

乙方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供养机构) 乙方:五保对象 丙方:村民委员会 丁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性别,住 址,身份证号码,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根据本人意愿和村委会意见,由 提供集中供养。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民政部门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乙方,满足乙方的基本生活标准。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甲方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乙方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医疗护理的义务。按照乙方自理能力的评估等级配备护理照料人员进行日常照料,对乙方偶患疾病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乙方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7、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乙方去世后,由甲方负责丧葬事宜,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要及时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

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篇一: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XX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XX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

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XX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来自: 小龙文档网:医疗救助工作汇报)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核心提示】 何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救助?如何申请享受该救助?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我市还有哪些针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上述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关注】 问:什么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于患重病需住院医治,政府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社保报销后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救助的一项制度。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

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家庭成员; 3、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问:门诊费用能申请医疗救助吗? 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费用,但肾移植术后

2017各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17年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地区供养标准地区供养标准地区供养标准地区供养标准 广州越秀区 江门 台山市11520 韶关 浈江区8916湛江麻章区8208海珠区开平市11520武江区8436 茂名 茂南区8772荔湾区鹤山市13440 河源 源城区12600电白区8772天河区恩平市11520东源县7680信宜市8484白云区21672 惠州 惠城区14208连平县7680高州市8736黄埔区28956惠阳区14400和平县7680化州市8724花都区21012惠东县14208龙川县7680 清远 清城区10080番禺区30144博罗县14208紫金县7680清新区8088南沙区25452龙门县14208 梅州 梅江区12000英德市8088从化区17280 肇庆 端州区20100兴宁市9000连州市8160增城区19488鼎湖区13836梅县区9720佛冈县8088 深圳罗湖区四会市13776平远县8400连山县8088福田区高要区13056蕉岭县8304连南县8088南山区广宁县9600大埔县8160阳山县8100盐田区德庆县11592丰顺县8400 潮州 潮安区8256宝安区封开县9600五华县8400饶平县8100龙岗区怀集县9600 汕尾 市城区8100湘桥区8400龙华区 汕头 金平区10560陆丰市8160 揭阳 榕城区12396坪山区龙湖区10680海丰县8160揭东区11856 珠海香洲区濠江区9600陆河县8088普宁市9528斗门区17208澄海区10680 阳江 阳春市8100揭西县9072金湾区17208潮阳区9600阳东区8760惠来县8304 佛山禅城区24996潮南区9360阳西县8220 云浮 云城区7680南海区21180南澳县9240江城区9180云安区7680高明区17280乐昌市8100徐闻县8088罗定市7680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

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1.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

贫困医疗救助申请书

贫困医疗救助申请书 西河口乡民政办: 我叫张友树,今年66岁,系我乡河口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 * 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张友树 xx年4月18日 本人:郭洪英,女,现年61岁,家住罗甸县栗木乡播团村,因患阑尾炎,于xx年4月14-24日在罗甸县中医院普外科治疗,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特向 * 门申请救助,万望解决为谢! 申请人: xx年4月24日 申请 XXXX民政局领导:

我于二零一四年XX月XX日,不慎摔伤导致XXXXXX(伤情说明),伤情严重,且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大量医疗费,共计XXXX元,有相关票据为证。由于本人年迈无收入,难以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特申请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日期 县民政局: 我叫王冬梅,今年62岁, * 号码为13212919510042626。系我县习文乡板屯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症去世,是大病致贫户。 我于2000年患双膝重度骨关节炎,无法行走,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今年以来,先后到安阳、邯郸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 * 总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加上丈夫前几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债已经是十八万多。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两个儿子参军,微薄的津贴孩子不舍得花,省下来给我看病。仅有的4亩地,因无能力耕种也给了别人,此外无任何收入。为此,特恳请 * 门给予救助。 我保证上述情况完全真实,无任何虚假,如情况不实,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救助金,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2020)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月22日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和省、州、县精准扶贫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过上幸福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对特困供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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