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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总量文件2015-25号

山西省总量文件2015-25号
山西省总量文件2015-25号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附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由本部门或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具体由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地市和县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扩权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比例、置换方案及置换源权属的认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

1、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认定证明文件。

——采取关停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或建设单位对本企业内部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的承诺文件(拟关停的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工程治理削减措施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

2、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为替代方案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承诺、拟拆除小锅炉的名细和拆除小锅炉的削减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同时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的

初审意见。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核定

第一节核定规则

第十四条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

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第二节置换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标”,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2号),确定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

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替代。

第二十条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十二五”期间为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三)上述区域和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置换比例的特别规定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1:1等比例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域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此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三)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

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无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原替代削减方案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废止后可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满足替代削减要求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以所属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来源的,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视为同企业自身削减措施;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的排污许

可证,置换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通过兼并重组的排污单位,兼并后新的企业法人拥有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括被兼并企业拥有的排污权。

第二十六条通过股权转让的排污单位,除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排污权的转让外,股权受让企业不拥有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股权受让企业需要置换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的,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第二十七条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量以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基数确定,不以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新增排放总量(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排放量与建设单位原有排污许可总量相比的增量)为基数,确保实现增产减污。

第四章跨区域置换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企业可出让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已出让或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4]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i i i i

附件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机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

M =(CAP ×5500+D /1000)×GPS ×

10-3

(1)

式中:

M i 为第i 台机组所需替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CAP i 为第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 i 为第i 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

D i = H i ? 0.278 ? 0.3 (2)

式中:D i 为第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i 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地 区

绩效值(克/千瓦时)

高硫煤地区

1 0.70

重点地区20.175

其他地区0.35

注:1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2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表2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

重点地区*全部0.35

其他地区

W型火焰锅炉0.70

其他锅炉0.35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燃油、燃气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根据建设项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发电量烟气排放情况及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予以核定。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生产线类型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

烧结机千克/吨

烧结矿

0.540.9

球团焙烧设备千克/吨

球团

0.450.75

高炉千克/吨

生铁

0.130.39

轧钢千克/吨

钢材

0.090.18

其他地区

烧结机千克/吨

烧结矿

0.60.9

球团焙烧设备千克/吨

球团

0.50.75

高炉千克/吨

生铁

0.130.39

轧钢千克/吨

钢材

0.090.18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4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产品

类型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

/吨产品)

制浆企业浆505000600

制浆和造纸联合

生产企业

浆403600320造纸企业纸201600160

注:*其他有关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取值,参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中表2执行。

五、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印染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印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产品类型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

/吨产品)

印染布146178021760 (蜡

染布2500)

印染布(针织)133116551569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228295922741

毛机织物(呢绒)327331023925

16

附表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

(评估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行业类别总投资(万元)设计生产能力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建设单位环评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单位:吨/年)

排放方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

设计废气排气

筒数设计废水排放

口数

有组织

无组织-- --

合计

废水排放分项(浓度单位毫克/升,排放单位为吨/年)

排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

化学需氧量氨氮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量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量1

2

废气排放分项(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排气筒编号废气排放

装置名称

排放筒高

(米)

二氧化硫

烟尘粉尘氮氧化物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

1

2

注:此表可续,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填写,作为评估文件的附表。

17

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名细表

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单位:吨/年)

排放方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设计废气

排气筒数

设计废水

排放口数

有组织

无组织-- -- 合计

废水排放装置(浓度单位毫克/升,排放单位为吨/年)

排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

化学需氧量氨氮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核定允许排放量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核定允许排放量

1

2

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排气筒编号废气排放

装置名称

排放筒

高度

(米)

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氮氧化物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

1

2

审核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备注:①此表可续。②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文件附表,由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18

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表

申报单位(全名)生产设施地址

申请项目名称

行业类别总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

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主要污染物名称核定量核定置换量置换比例(%)

置换方式

置换行业范围限制置换区域范围限制自有量拟交易量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工业粉尘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审核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注: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文件附表,由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19

附表四

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方案名细表填报单位:(盖章)

指标名称

核定量

(吨/年)

置换来源名称

置换方式置换量

(吨/年)

备注

交易自有

备注:①此表可续。②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文件附表,由建设单位和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

20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薃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腿第一章总则 羇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蚃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薀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虿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芇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螂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羁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 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0]4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0〕4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建立通畅的“网民意见办理渠道”,着力落实王君省长“促进政府作风转变,促进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的重要指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掌握预警信息,处理苗头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回应百姓诉求,解决民生问题;疏解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解民之忧,取信于民。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提高政府公信力,树立良好的人民政府形象。 二、工作任务 通过办理网民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人民网”、“黄河新闻网”等主流网站给省长的留言,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办理网民对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建议、意见;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建议、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意见。 2、办理对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干部违法乱纪,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当地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线索等。 3、其他需要向省政府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重要问题。 三、工作职责 明确省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和各级、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是认真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保障和前提。网民

留言办理要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系统有序的工作机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总枢纽,负责汇总、协调与监督各类事件的办理与运转;省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网民留言的收集、转办、督办、回复、反馈和宣传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分工督促、直接对口和逾期催办等制度。 2、各级、各部门(单位)是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执行者,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置与上报。 四、工作流程 1、收集梳理。工作组设专人负责收集省政府网站“省长信箱”留言、“人民网”及“黄河新闻网”等主流网站给省长的留言,梳理筛选后,对拟办理的重要信息建册登记。 2、分类办理。对收集到的信息,根据内容、性质、急缓程度等分类办理。网民留言处置和回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上下联动、系统有序的工作,为使网民留言能够得到及时处置和回复,将按照“精简程序、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办理。一般性或政策咨询方面的信息,经工作组领导阅批后,以督办函的形式直接发至有关市、县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不再逐级转发。重大工作、政策性的意见、建议和需省领导参考阅处的,经工作组领导阅批后,呈有关省领导阅批。经省领导批示的信息,按有关领导的指示意见办理。 3、办理制度。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和逾期催办制度。一般情况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在接到工作组督办函后,限时一个月内办结并报结果;复杂情况,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并适时报告工作进度。逾期未办结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办。 4、回复反馈。对拟办理的网民留言,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工作组将按照各级、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向网民回复,向工作组领导反馈。省领导有批示的,办理结果同时向省领导反馈。 5、档案留存。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对办结的事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省

2008090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2146535.html,/N16/N1116/N1458/N1518/N34105/6955367.HTML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8]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8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中央及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充分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资金优势,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和与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发展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坚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现有开发布局基本不变,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煤矿企业和资源;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总量适度、优化布局、改善结构、提升水平”和“关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合重组,全省保持产能基本平衡。 (三)思路目标。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6-9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6-9 执行日期:2005-6-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1.2倍。 依据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未制定具体标准的城市均按以上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二、普通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符合普通住房的项目,在规划审批上优先审查,并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确保供应;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四)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令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所列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所列项目,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本文来自: 本站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2146535.html,/onews.asp?id=3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二、落实兼并重组整合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2009年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11个市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季度进行通报。省人民政府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各市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整合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三、确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的规定,大力支持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同时,允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等省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主体兼并重组整合地方中小煤矿,建立煤源基地。

晋政发〔2009〕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09?3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

号)要求,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省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尽可能避免在确定征地年产值中的随意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标准坚持同地同价、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符合我省实际,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可以基本解决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件)。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按照?决定?,征地补偿按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晋财购[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5〕2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我厅制定了《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

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简化工作流程,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当事人责任,严格采购程序、严肃采购纪律、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解决社会关注的政府采购效率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部门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章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具体的采购品目、数量、标准及采购金额等。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会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第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办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2 【实施日期】2008.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8〕1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企业: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保持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和谐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省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和谐因素,劳动争议时有发生,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宣传、教育、引导、激励等形式,促进企业自觉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二、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 要(2003年-2010年)》的通知 各市(地)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 省委宣传部拟定的《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对于促进我省先进文化建设,实现、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把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山西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抓住发展机遇,将我省建设成为文化强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在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民族文化优势,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迅速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发挥我省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将这一优势转变为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动力和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要求。为此,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所指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教育文化建设,涵盖教育、科技、文化、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博会展、文物、旅游、信息网络等领域。鉴于教育、科技已制定专门规划,本《纲要》只提目标要求。 一、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努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丰富全省人民的精神世界,增强全省人民的精神力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工作,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三)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7件政府规章: 1、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2、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5、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7、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8、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9、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0、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1、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2、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3、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5、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6、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17、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8、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9、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1、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2、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晋财资[2008]1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历届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1949年9月—1950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1949年9月1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令,恢复山西省建制。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政府主席程子华,副主席武新宇、裴丽生、王世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17人。同时,全省1市(太原市)、92县、8个市辖区、2个工矿区先后成立人民政府,在省以下设7个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主席:程子华(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武新宇(1949年9月免) 裴丽生(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王世英(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任命)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3月—1952年4月)(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3月12日至26日,山西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主席程子华,副主席裴丽生、王世英、邓初民,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27人。此后到1950年底,全省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陆续召开。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调程子华进京工作。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赖若愚任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 主席:程子华(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离职进京工作) 裴丽生(代理,1950年9月) 赖若愚(1951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副主席:裴丽生(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王世英(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邓初民(1950年3月山西省一届各界人大选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1952年4月—1955年2月)(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2年4月13日至20日,山西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现将《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报送省人民政府公文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6月起对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进行考核。 一、考核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大型企业。 二、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24号)等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内容、行文规则、文字规范、体例格式、批办件办理和代拟稿质量等方面的内容(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各单位日常报送的每件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依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逐条对照,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质量较高、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年内累计加分。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按照各单位年度得分和其他综合情况,经省考核领导组评审排列名次、确定等次。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单位报送公文情况进行通报。 四、表彰等次划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8条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 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施工。 二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五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严禁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严禁重大隐患未经整改,继续施工。 七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责令发生事故的

建筑工程立即停止整改,根据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和排水行为,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十要严格执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高危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十一要严格执行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智力,严禁燃气管网“带病”运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 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 2005年10月18日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 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

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放要按照“小额、分散”的要求,重点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二是坚持“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稳健经营。三是坚持严格的准入标准。严把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四是坚持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领导 根据省编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其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暂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二是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省金融办。三是向省金融办报备已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文件材料。 三、完善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基石,构建“省金融办牵头的统筹监管,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商、公安、人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协调解决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信息,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建立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各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可沿用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的监管模式或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有金融办的,明确为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省金融办授权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申请、高管任职、开设分支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对于监管不力、考核不达标的,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授权。 (三)成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接受省金融办监督管理,该协会成立的程序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产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行业发展情况。 四、明确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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