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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教师资格制度

第八讲教师资格制度
第八讲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

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

(一)教师资格制度概念

我国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也称“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证书制度”,它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这里所谓“制度”是取其“行动准则”或“办事规程”之意。因而又可将教师资格制度界定为:一个国家对教师资格进行认定时规定的所应遵循的行动准则或办事规程。

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具体而言,教师资格制度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地方政府实行的。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

第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定的教师职业资格制度,必须依法实施。

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对所有的申请人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第三,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教师资格者中择优聘任。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初步建立阶段(1986—1993年)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

改革开放伊始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教育事业与社会其他各项事业一样,重获新生,开始走上正常、健康、迅速发展的轨道。与此同时,教师队伍建设也可谓是成绩斐然。据1977年统计,我国小学民办教师为343.9万,初中民办教师为111.3637万,高中民办教师为13.9万;他们分别占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65.8%、47.2%、16.8%,到了1985年,小学民办教师下降为275.9万,初中民办教师下降为41.35万,高中民办教师下降为0.29万,占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比例分别下降为51.3%、19.1%、0.6%。另据1978年统计,全国小学教师中,初师、初中毕业及中师、高中肄业及以下程度的占18.6%,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程度的占34.3%;初中教师中,师专肄业、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所占比例为90.2%;高中教师中,师专肄业、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所占比例为46.8%。经过改革开放后数年的努力,教师队伍学历素质不高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据1985年统计,全国小学教师中,初师、初中毕业及中师高中肄业的比例下降为33.5%,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的比例下降为 5.9%;初中教师中,高等学校肄业及专科毕业的比例下降为22.1%,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的比例下降为72.5%;高中教师中,高等学校肄业及专科毕业的比例下降为43.4%,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的比例下降为17%。尽管如此,我国教师队伍素质仍难尽人意, “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约占半数,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占比例较大,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亟须培训提高。”教师队伍这一素质状况难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的要求。

造成这一时期教师学历合格率不高、教师队伍素质整体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在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管理规章,更缺乏担任教师的资格条件的法制规范,教师队伍建设的随意性很大;为弥补师资的不足,不按教师资格条件录用教师的现象较为普遍,以至大量的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流入教师队伍。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决定》从我国“基础教育薄弱”、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的实际出发,做出了“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大发展基础教育力度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根据《决定》精神,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教育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发展的一个新纪元的到来,也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新的里程碑,拉开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化序幕。《义务教育法》第13条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这里提出的“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不只是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而言,它针对的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

为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各项条款能切实地得以贯彻落实,在《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半年,由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教师资格条件作了比《义务教育法》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它是继《义务教育法》之后我国对教师资格条件做出规定的第二部法规性文件。

这一时期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除颁发了《义务教育法》、《意见》这两部内涵教师资格条件的重要法规性文件外,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考核合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3、《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1986年9月6日)

1986年9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1986年9月1日以前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含农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应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规定学历或“考核合格证书”才能担任教师。《试行办法》规定“考核合格证书制度”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并规定了“两证书”的考核内容、考核及考核申请的方法、考核组织与领导、考核要求、考核的时间、考核结果的认定、获得“两证书”的条件等事项。《试行办法》颁发后,全国各地随

即组织了《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并于1987年在一些省、市组织《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的试考,在试考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国家教委决定将《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推广至全国范围。1987年10月,国家教委召开“全国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决定从1988年起,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同年12月,国家教委向全国各省市发出《关于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通知》,“随《通知》还附发了《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进度表》,对1989—1991年初、高中教师应考学科在每一年进行考试的科目分别作了安排。”“考核合格证书制度”实施后,大批学历不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参加了“两证书”的考核,教师学历达标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仅1987年度,就有77万、37万、6万学历不合格的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参加了《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分别占小学、初中、高中学历不合格教师的67%、31%、24%。到1990年底,全国初中教师中,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所占比例由1986年的70.8%下降到51.5%,高中教师中,师专肄业及中等学校毕业及以下程度所占的比例,由1986年的15%下降到7.8%。

《义务教育法》颁布前,规范我国教师资格条件的一直是行政性手段、政策性措施。《义务教育法》的颁发,实现了教师资格制度的质的突破,第一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师资格条件的国家标准,教师资格条件第一次由政策规定上升到法制规范的高度;它的颁布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开始迈入法制规范阶段。它不仅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资格条件,而且在国家的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但这还只能说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法制规范的初步建立阶段。

(三)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完善阶段(1993—2000年)

这一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为发端,我国颁发了一系列规范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文件,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体系得以形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

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法》不仅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及保障权益、保障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规定了教师的培养、培训、任用制度,同时还全面确立了教师资格的条件和教师资格条件的考核、认定等一整套法律制度;确立了我国现代教师队伍管理的新机制。《教师法》的颁布,不仅是全国1000万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我国教育史上的大事。《教师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也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完善阶段。

《教师法》开列专门一章———“第三章‘资格和任用’”提出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其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对象及其条件、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过渡办法、教师资格的取消等事宜作了规定。这从以下几方面实现了对《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资格制度条款的超越:一是不只是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资格条件,而且规定了其他各级各类教师的资格条件;二是其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比《义务教育法》更为全面、具体;三是其规定的教师资格制度的事项也比《义务教育法》更为全面,除确立了教师资格条件外,还确立了认定教师资格的机构、教师资格的取消等事宜;四是《教师法》将《义务教育法》中确立的“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升格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但《教师法》提出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条款,也还只是原则性规范,不是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细则,更不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教师法》规定的原则性规范要具有可行性、得以落实,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2、《教师资格条例》(1993年12月)

1993年12月,教育部颁发了细化《教师法》有关教师资格条款的《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出台后,国家教委立即于1996年1月颁发了《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

3、《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1996年1月)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在岗的人员,凡具有教师职务,考核合格,可以通过过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过渡实际上对《教师法》实施之前已在学校中任教的人员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1997年底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结束时,全国属于规定范围的在职人员共计有1026万余人获得了教师资格。由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广大教师的积极参与,教师资格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

2000年9月23日起草制定、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并决定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制规范体系得以确立。教师资格的实施经历了两个阶段:(1)教师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按照教育部党组的指示,教育部人事司于1998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6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试点于1998年底基本结束。

(2)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1月4—5日,教育部在京召开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正式启动。陈至立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的重要讲话。5月中旬,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教师资格的性质、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资格条件的特许条款、早期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证书管理、收费问题等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和细化。8月中旬,教育部印发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证书内容、证书管理、证书编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截至2002年底,重庆等29个省(区、市)已基本结束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面向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正在逐步展开。据不

完全统计,通过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共有200多万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学校在编正式任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20多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取得教师资格。重庆、上海、广东、海南4个省市首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申请者共有6.95万人,其中认定4.58万人。

二、如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一般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其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指: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与要求

根据苏教师[2002]56号《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和通教政[2002]64号《关于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咨询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已我校2003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说明如下:

1、报名对象与学历要求: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和大专以上毕业生均可报名申请。

①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本科学历;

②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专学历。

2、报名材料要求:

①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3、报名方法:

师范类:填写《南通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

非师范类:填写《南通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南通市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报名表》

4、申报程序

(1)报名与咨询。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每年11月24日至30日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活动,组织报名工作。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与咨询工作时间为12月24至30日。

(2)教育学、心理学补修与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时间为次年2月最后一周的周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组织考前辅导与考试。

(3)体格检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体检医院,于每年3月份组织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

(4)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每年4月1日至7日接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

(6)资格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7)证书发放与申请材料处理。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留一年后销毁。

(8)信息统计上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每年7月将当年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信息上报省教育厅。

5、报名费、体检费、教师资格认定费

①师范类毕业生报名费20元

②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名费20元,考试报名费50元,考试教材费22元(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由省统考)。

体检费每人100元、教师资格认定及证书费100+6元。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法律手段。

第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步骤,有利于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使教师地位和队伍素质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把住“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三、教师资格认定需要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思想品德素质。凡申报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必须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有无行政处分记录、有无犯罪记录等等。如果在校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学生,将被取消教师认定资格。

2、普通话水平要求。凡申报语文学科教师的学生,必须具备普通话二级乙等水平;其他各学科必须具备二级乙等水平。

3、身体素质要求。凡申报的毕业生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被取消认定资格。

4、教学基本技能。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体检合格后,还要接受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的述课测试。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从本院非教师岗位要转为教师岗位人员,兼任教师岗位人员,在职专任教师(包括外聘企业技师)。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1、理论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企业外聘教师除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4、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5、教学技能培训。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除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务处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系部存档。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 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 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用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 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 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 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 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 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

三级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校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公司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管理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讨要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处罚。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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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对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影 响研究 摘要: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给师范院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带来了诸多影响。基于此,本文对改革的必要性,师范生对待改革的看法以及如何适应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并从师范院校积极调整专业培养方案、教师帮助师范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小学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展开,师范院校20xx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将不再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需自行考取,且五年一审。 在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今天,在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对这项改革是否已有清晰的认识并付诸行动?师范院校又是否能针对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相应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小学教育专业在校师范生的调查研究,了解到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同学们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从而帮助师范生有效利用资源,成功考取教师资格证,并为师范生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使师范生教育体系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 一、调查与分析 (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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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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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高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且笔试各科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双合格方能参加教师资格申报,部分学科还需要教学实习见习经历。(4)考试费用大幅增加,笔试和面试分别收费,收费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增加。因无参考教材,考生参加培训的费用必将增加。 第二大变化:教师资格证每五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教师资格证每5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今后教师资格证要每5年注册一次。昨天,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再度引起社会对师德问题的广泛关注(1)教师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示、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示、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1)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院全面推进职业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当年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它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行业企业等新调入学院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从本院非教师岗位要转为教师岗位人员,兼任教师岗位人员,在职专任教师(包括外聘企业技师)。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1、理论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企业外聘教师除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外聘教师。 4、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学院的校情校史及发展概况、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学院机构设置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5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5、教学技能培训。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见习时间为半年。除 页脚内容1

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外其余新教师均应参加此项培训。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经教务处审定,由教学副院长批准,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指导协议由系部存档。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6、实行岗前考评制度。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企业外聘专家见习期为一期(三个月)教学时间后,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导师向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7、教学管理实践。凡新进教师(企业外聘专家除外)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员,参与教学管理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8、同时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经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院办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系部负责解释。 页脚内容2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五小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园全面推进幼儿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从事本园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包括幼儿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人员)、保育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专任教师需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保育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一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一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

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doc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4 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Delegates, staff: Hello! i n the run-up to t he Spri ng Festival, we held one se ssi on of four staff representatives Confere nce 2013-work shop, full back i n 2012, careful a 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 uation, discuss 2013 devel opme nt pla ns. Here, on behalf of my com pany 2013 work re ports to t he Ge neral Assembl y, for consi

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启示

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启示 摘要: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和完善。特别是2007年,日本通过了《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正案》开始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打破了教师资格终身制,使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得到了更加科学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以扬弃的方式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日本中国教师资格更新制 一、问题的提出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实施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截至今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已经实施20余年,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为保障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但长期以来,现行教师资格制度也存在着学历标准偏低、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等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3年,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范围。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解决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在运行10年后出现的种种问题。 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和完善。2000年,日本教育改革国民会议首次在其提出的报告《讨论教师资格更新制的可能性》中提出建立教师资格更新制的设想,试图废除战后一直执行的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的规定。特别是2007年通过的《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正案》,决定开始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原来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每十年更新一次,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

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84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维护本工程的治安秩序,管理好外来务工人员,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凡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本地参加工作,必须“三证”齐全(身份证、劳务证、计生证),并同时上缴一寸免冠照片4张(暂住证、劳务证、工作证、)。 二、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劳动部门办理《劳务证》,工程安保部门办理《工作证》。 三、务工人员必须随时携带三证,不得转借、

涂改,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工作证》,以便出入生活区 四、三证如有遗失,必须在于24小时内上报安保部门,并说明原因,经查明后补办。 五、《暂住证》期满需留住的,应在期满前5日内上报安保办公室,以便统一向当地派出所办理延长手续,期满离开时,应缴销《暂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服从安保、后勤部门的统一安排,在指定 的房间、床铺居住,积极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遵守本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外地来本市探亲、访友人员,除安保部门统一登记外,暂住或预期暂住7日以上者,必须当

日上报安保部门,并缴2张一寸照片,3日内报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教师法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政策背景】国务院要求教师定期注册依照此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并要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所谓的定期注册制度就是解决打破终身制的“方式方法”。去年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对于所有在岗教师都要接受每五年一次的定期注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业务考核以及教学工作量考核,师德将作为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如果无法通过注册考核,相关教师将不再继续获得教师资格。【各地动作】 打破“终身制”北京上海等地先行据了解,从今年开始,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或改为每五年注册一次。而中小学教师只有连续注册五次,年以上,才可免注册。25即任职上海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周 景泰称,教师不再是“铁饭碗”,如果考核不合格,将退出教师岗位。同时,北京市教委也表示,已经接到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北京今后也将进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制度,逐步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具体实施方案正在研究。另据了解,甘肃、广西等地也将有类似的动作。 【我省情况】 山东暂未实行将根据教育部安排行动教师资格打破“终身制”,山东会不会有所动作?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去年,教育部已在浙江等两个省份先期开展教师资格个省市,北京、上海正是试点地区。6考试和定期注册试点。 今年,试点扩大到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我省并没有实行五年一检,但从长远来看,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将是一个大趋势,各地也将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行动。而根据教育部的政策,将来,基础教育教师资格证考试改“省考”为“国考”。即,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就像其他行业的资格考试,以后要进入教育行业的新老师必须经过全国统考,取得教师资格才能被聘用。不过,已经在岗的教师不用参加资格考试,但所有教师都要接受每五年一次的定期注册考核。【社会热议】近来,陆续有省份开始试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是每5年注册一次。“5年一检”考什 么?如何考?谁来考?社会各界展开了热议——从“入门一考”到“5年一检”,教师资格考试将不再终身有效。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 设的意见》颁布,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事实上,我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从去年就已开始试点。“先选择两个省份试点, 明年再推动至6个省份试点,预计用3年时间成为全国性常态制度。”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司长许涛曾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如此透露。“所有教师都要接受每5年

劳务管理制度

劳务管理制度 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劳务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项目部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和农民工工资结算管理制度并实施; 2、配合公司选择使用劳务分包队伍,负责项目部专业工长和班组长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3、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劳务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工资发放(有声像记录)、离场结算、培训教育、竣工工程劳务资料移交等工作,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考核和评定;

4、对拨付的工程款与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进行比对,掌握和协调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对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本项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纠纷的接访、处理等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集、审核工人月度工资计算表,并及时进行劳务分包项目的预、结算工作; 6、负责劳务队伍生活区的管理工作,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组织工人开展工地夜校培训、文体娱乐活动,并留有记录; 7、负责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劳动合同规范化签订。 第1 页共22 页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范围 本制度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队伍进场管理,现场劳务管理,人工费(劳务费)管理,质量、安全和环境管理,劳务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劳务队伍退场管理,监督检查与奖罚,劳务分包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劳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项目部必须设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潮流一波接一波的涌来,层层推进,去年教育部对于教师资格证进行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全国统考,预计未来5年内推广到全国,实现常态化。那么这一举措的出台,这对即将步入老师这个职业的人群是机遇还是挑战呢? 关键词: 未来教师教育改革挑战机遇 i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从2015年开始,师范类学生不再能在毕业时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都需要与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全国认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改革后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正式实施国考。不管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想获得当教师的资格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并且考试难度大大增加,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不仅考试科目增加,而且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 具体如下面所述第一大变化:考试难度加大(1)考试难度大大增加,考试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小学教师笔试考三科,中学教师考四科,包括《综合素质》、《教育基础知识》、《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试讲》等,考试科目增加,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考试难度大大增加。(2)报考条件显著提高,高校只有毕业年级学生方能报考,且幼儿园和小学教师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高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且笔试各科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双合格方能参加教师资格申报,部分学科还需要教学实习见习经历。(4)考试费用大幅增加,笔试和面试分别收费,收费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增加。因无参考教材,考生参加培训的费用必将增加。 第二大变化:教师资格证每五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教师资格证每5年一注册 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今后教师资格证要每5年注册一次。昨天,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再度引起社会对师德问题的广泛关注(1)教师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

教师资格历年真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真题、模拟题尽收其中,千名业界权威名师精心解析,精细化试题分析、完美解析一网打尽!在线做题就选针题库:一、单选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小题l分,共30分) 1.教育学作为一门规范学科的建立,始于()。 A.夸美纽斯 B.赫尔巴特 C.卢梭 D.杜威 2.对残疾儿童的教育要依据()的特征进行。 A.顺序性 / B.互补性 C.阶段性 D.不平衡性 3.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是教学大纲的具体化。 A.讲义 , B.提纲 C.教学参考书 D.教科书 5.苏格拉底的“产婆术”体现了()原则。 A.直观性 B.启发性

C.巩固性 D.思想性 6.把课程用作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的教育家是()。 A.斯宾塞 | B.赫尔巴特 C.卢梭 D.裴斯泰洛齐 7.杜威的教育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中。 A.《理想国》 B.《政治学》 C.《论演说家的培养》 D.《民主主义与教育》 8.人的生理成熟以具有()能力为标志。 A.学习 ) B.生殖 C.创造 D.思考 9.“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体现了教师职业的()。 A.示范者角色 B.授业解惑者角色 C.传道者角色 D.研究者角色 10.教科书的主体部分是()。 A.课文 … B.习题 C.目录 D.图表 11.“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反映了()因素对人发展的影响。

A.遗传 B.环境 C.教育 D.社会活动 12.学生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 A.条件 ~ B.前提 C.任务 D.途径 13.教师的言论、行为、为人处世的态度会对学生产生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体现了教师职业的()。 A.示范者角色 B.授业解惑者角色 C.传道者角色 D.研究者角色 14.最早将评价引入课程编制过程之中的是()。 A.泰勒 < B.罗杰斯 C.布卢姆 D.布鲁纳 15.纲要信号图式教学法的突出作用在于()。 A.简明扼要地表现知识 B.直观性很强 C.提高了教学效率 D.使教学有效地贯彻了理论知识起主导作用的原则 16.“孟母三迁”的故事说明了()因素对个人身心发展的影响。 A.遗传 . B.教育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 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实施教师资格“国标、省考”,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教育部制定并颁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科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制定

考务工作规定。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结合我省实际商省教育厅后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及时将面试成绩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或纸笔考试进行。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按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种类分别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凡省内所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执行直接认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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