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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在一些地方多有发生,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后,往往产生许多纠纷和矛盾,如果矛盾和纠纷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家长之间以及家长与学校的关系,而且严重地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时,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一、解决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沟通不及时

一般来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后,如果受害方和加害方及学校三方能够及时沟通,相互通气,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双方家长及有关部门,让大家尤其是受害学生的家长在第一时间里知道真相,这就会对解决问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解决无诚意

案件发生后,多数家长都能诚心诚意地解决问题,但毋庸讳言,确实有少数家长在案子发生后,对问题的解决毫无诚意,他们要么敷衍塞责,百般推卸,要么言行不一,糊弄对方,这些表现,不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而且也往往让对方感觉无诚意,从而激怒对方,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三)漫天要价

有的家长看到孩子在学校受伤后,一谈到赔偿问题,就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动辄数万,甚至几十万,一般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胡搅蛮缠

一般来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后,多数家长都能真心实意地去解决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家长借机闹事,胡搅蛮缠,使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

(五)责任难以划分

从笔者办案的经验来看,目前,校园伤害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问题是相关责任难以划分,尤其是牵涉到学校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很难介定,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详细和具体,基层法院在操作此类案件时也缺乏硬性的标准。由于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往往使争议双方因责任划分引发诉讼,并导致二审和再审的发生。

二、依法解决校园伤害案件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注重平时预防,力争避免事故发生

从办理在校学生校园伤害案件的实际来看,许多案件本来都可以避免,但相关主体尤其是学校,对此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一些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只是走形式,没有做到经常化、常规化;而一些家长也简单地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即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

因此,各方主体都应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对学校来说,应力争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精细化,要注意把安全教育融入平时的课外活动之中,让学生在无形之中受到安全教育,尤其是班主任及各任课老师,在组织学生活动时,要反复强调安全纪律,切实使学生在思想上重视安全防范;作为家长,应重视对孩子进行家庭安全教育,要在学校之外,通过家庭日常事务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让孩子在心中牢牢绷紧安全保护之弦。

(二)积极协调沟通,平和解决为要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如果能够及时沟通,往往会取得谅解,为和平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反之,相关各方尤其是学校一方不及时向受伤人家长通报情况,家长往往会迁怒于学校,致使矛盾升级。因此,事件发生后,学校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也要在第一时间向受伤学生的家长通报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把问题告知家长,让家长在第一时间内知道自己孩子受伤害的情况,并尽可能要求加害一方学生的家长主动与受害学生家长沟通,表达歉意,为解决问题打好前提和基础。

(三)注意保存证据

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后,各方主体,尤其是受害学生家长,要特别注重保护相关证据。在笔者办案中不止一次发现,许多受害学生家长,在孩子受伤处理过程中,不注重保存各种

证据材料,等到准备起诉时,才发现许多应该掌握的证据手里没有,使自己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十分被动,因此,事件各方,尤其是受害方家长,应当从伤害案件发生后,一开始就注重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相关车票、住院病历、谈话录音、达成的协议等材料,以便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就在校学生校园伤害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系统,甚至不同的法律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比如,我国《民法通则》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有很大的出入,一旦法律规定有差别,在实际司法程序中,就会碰到一系列关键性的问题难以确定,如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过错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一方过错等,在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对校园意外伤害的归责原则应当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让基层司法机关便于操作,从而使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能够得到公平解决。

总之,当前校园伤害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着在校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对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和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部门应当切实重视这一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

最新预防校园暴力伤害教案

预防校园暴力伤害 九年级(6)班班会教案 教学过程 一、抵制校园暴力,辨别是前提 一些同学在遭遇校园暴力、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却全然不知,以为校园暴 力仅仅是不礼貌行为;另一些同学在目睹校园暴力时也无动于衷,以为只是同学间的“嬉闹”。要抵制校园暴力,首先要具备对校园暴力的识别能力。 校园暴力包括行为暴力、语言暴力和心理暴力。行为暴力在校园暴力现象中最为普遍。 行为暴力主要指包括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财物等一系列对人身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二、向校园暴力说“不” 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打破了校园里原本属于我们的宁静与和谐,为了不让 校园这方净土成为另一个“江湖”,为了不让我们的“花季”变成“花祭”,我们要坚决向校园暴力说“不”! ①不崇拜暴力文化,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②不参与校园暴力。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坚决不充当校园暴力行为中的帮凶。 ③注重心理的健康发展。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主动与他人沟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④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这是校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既要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要以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自己,关注他人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校园暴力的发生通常有两个原因:一是同学间因口舌之争或其他原因的肢体冲突。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而引起的争执、事端。预防争执和事端应做好以下两点: ①与同学友好相处。有的同学遇到矛盾时,不愿意吃亏,认为忍让就是没了面子失了尊严,最终只能使得矛盾不断升级,不断激化。我们应该宽宏豁达,不应为一丁点儿小事僵持不下,斤斤计较,甚至拳脚相加,做出降低人格的事情。 ②避免自己成为施暴者的目标。我们平时不要随身携带太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学校僻静的角落、厕所或楼道拐角都是校园暴力的多发地带,我们在这些地方活动时尤其要注意,最好结伴而行。③养成善于观察的好习惯。多留意身边发生的事,很多暴力事件的信息可以从校园同学间的交流中得到。为了保障我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施暴人对我们打击报复,我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匿名报告。预防暴力重于应对暴力,而这一切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2)应对暴力,临危不乱如果我们无法避免危险的发生,那么,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惊慌!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是制胜的关键。我们应克服心里的恐惧,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或者本能地保护自己。①遭受语言暴力时的自救 应对语言暴力,我们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淡然处之。二是自我反省。三是无畏回应。四是肯定自己。五是调整心理。六是法律维权。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关法律责任分析_于秀国(可不看)

2008年3月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08 第2期(总第132期)Journal of Shandong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No.2M ar.No.132 收稿日期:2007-12-20 作者简介:于秀国(1972-),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团委书记,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潇潇(1982-),女,山东济宁人, 烟台大学团委干事,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关法律责任分析 于秀国,毕潇潇 (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0)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高校负有保护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和免受伤害的职责及义务,对该义务之违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且高校存在过错的,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是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不能滥用。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08)02-0120-04 Abstract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tudents and universities is educates and educators,administrates and administrators,protected and protecting.Universities take the responsi bi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undergraduate .s bodies and health.If universities do not take this responsibility and thus cause studen ts injured,universi ties shall take compensab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accidents according to offense principle.The responsible subject shall be assured by this principle.In special situation,fair pri nciple may be applied to bu t shall not be abused. key words :universi ties,Bei ng -injured-student acciden ts,civil liability.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特点,其主要表现为: 1.损害主体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一般是指国家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6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其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即一般是发生在大学校区或园区内,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馆、电影院、展览馆、礼堂等。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 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复杂多样。因为高校相对于中小学更具有开放性、社会性和自主性,大学生既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缺乏社会经验,是教育的对象;既强调个性独立,又处于人生观尚未完全定型的特殊时期。大学期间还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如他们既有学业压力,又有经济负担;既有就业压力,又有择业的困惑;同时还要经受人际交往、恋爱交友、入党评优等多方面的考验和锻炼。大学生活动空间范围大,时间限制少,学校管理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自由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明显增大,原因远比中小学复杂得多。 然而在实践中,一旦这些/天之骄子0出现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都会向高校施压,认为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不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

预防校园暴力伤害主题班会

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主题班会 时间:2016年6月17日 班级教室 内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主题班会 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师生之间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具有敌意的欺凌、体罚、伤害等性质的暴力行为。由于校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数是青少年在校学生,并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因此大家习惯称其为校园暴力。 对在校园里悄然“滋长”的校园暴力,我们该如何抵制呢? 一、抵制校园暴力,辨别是前提: 一些同学在遭遇校园暴力、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却全然不知,以为校园暴力仅仅是不礼貌行为;另一些同学在目睹校园暴力时也无动于衷,以为只是同学间的“嬉闹”。要抵制校园暴力,首先要具备对校园暴力的识别能力。 校园暴力包括行为暴力、语言暴力和心理暴力。行为暴力在校园暴力现象中最为普遍。 行为暴力主要指包括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财物等一系列对人身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二、向校园暴力说“不” 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打破了校园里原本属于我们的宁静与和谐,为了不让校园这方净土成为另一个“江湖”,为了不让我们的“花季”变成“花祭”,我们要坚决向校园暴力说“不”! ①不崇拜暴力文化,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②不参与校园暴力。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坚决不充当校园暴力行为中的帮凶。 ③注重心理的健康发展。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主动与他人沟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④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这是校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既要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要以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自己,关注他人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校园暴力的发生通常有两个原因:一是同学间因口舌之争或其他原因的肢体冲突。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而引起的争执、事端。预防争执和事端应做好以下两点: ①与同学友好相处。有的同学遇到矛盾时,不愿意吃亏,认为忍让就是没了面子失了尊严,最终只能使得矛盾不断升级,不断激化。我们应该宽宏豁达,不应为一丁点儿小事僵持不下,斤斤计较,甚至拳脚相加,做出降低人格的事情。 ②避免自己成为施暴者的目标。我们平时不要随身携带太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要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学校僻静的角落、厕所或楼道拐角都是校园暴力的多发地带,我们在这些地方活动时尤其要注意,最好结伴而行。 ③养成善于观察的好习惯。多留意身边发生的事,很多暴力事件的信息可以从校园同学间的交流中得到。为了保障我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施暴人对我们打击报复,我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匿名报告。预防暴力重于应对暴力,而这一切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2)应对暴力,临危不乱 如果我们无法避免危险的发生,那么,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惊慌!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是制胜的关键。我们应克服心里的恐惧,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或者本能地保护自己。 ①遭受语言暴力时的自救 应对语言暴力,我们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淡然处之。二是自我反省。三是无畏回应。四是肯定自己。五是调整心理。六是法律维权。 ②遭受行为暴力时的自救 如果被攻击者殴打,我们该怎么办? 一是找机会逃跑。二是大声呼救。三是借助一些小动作给自己寻找逃跑的机会。四是求饶。求饶不是懦弱的表现,是减少伤害的策略。五是如果以上退路被攻击者截断,那么应双手抱头,尽力保护头部,尤其是太阳穴和后脑。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摘要: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然而事故的处理终究是无奈的选择,而有效地防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有三:(1)损害的主体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2)损害的地点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3)损害的时间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事故的类型主要有: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及其它意外事故。本文对实践中处理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学校无监护责任;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适用公平原则,不应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文论述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认为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后探讨有效防范的措施,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高校;法律责任。 引言 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本文就这一法律问题做质浅的探析。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理结果

典型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例及处置结果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下面,列举了几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请各班认真宣讲,让大家引以为戒。 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

预防校园欺凌伤害主题班会

预防校园欺凌伤害主题班会 班会时间:2017年11月14日 班会地点:五(4)班教室 主持人:班主任 班会议程: 校园欺凌 主要是指在校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师生之间发生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的具有敌意的欺凌、体罚、伤害等性质的欺 凌行为.由于校园欺凌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数是青少年在校学生,并且欺凌行为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因此大家习惯称其为校园欺凌. 对在校园里悄然“滋长”的校园欺凌,我们该如何抵制呢? 一、抵制校园欺凌,辨别是前提 一些同学在遭遇校园欺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却全然不知,以为校园欺凌仅仅是不礼貌行为;另一些同学在目睹校园欺凌时也无 动于衷,以为只是同学间的“嬉闹”.要抵制校园欺凌,首先要具备对校园欺凌的识别能力. 校园欺凌包括行为欺凌、语言欺凌和心理欺凌.行为欺凌在校园欺凌现象中最为普遍. 行为欺凌主要指包括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抢劫财物等一系列对人身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二、向校园欺凌说“不”

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打破了校园里原本属于我们的宁静与和谐, 为了不让校园这方净土成为另一个“江湖”,为了不让我们的“花季”变成“花祭”,我们要坚决向校园欺凌说“不”! ①1崇拜欺凌文化,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②不参与校园欺凌.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坚决不充当校园欺凌行为中的帮凶. ③注重心理的健康发展.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主动与他人沟通,解 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④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这是校园欺凌产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既要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要以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自己,关注他人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校园欺凌的发生通常有两个原因:一是同学间因口舌之争或其他 原因的肢体冲突.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而引起的争执、事端. 预防争执和事端应做好以下两点:①与同学友好相处.有的同学遇到矛盾时,不愿意吃亏,认为忍让就是没了面子失了尊严,最终只能使 得矛盾不断升级,不断激化.我们应该宽宏豁达,不应为一丁点儿小事 僵持不下,斤斤计较,甚至拳脚相加,做出降低人格的事情.②避免自 己成为施暴者的目标.我们平时不要随身携带太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 物品,不要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学校僻静的角落、厕所或楼道拐角 都是校园欺凌的多发地带,我们在这些地方活动时尤其要注意,最好 结伴而行.③养成善于观察的好习惯.多留意身边发生的事,很多欺凌 事件的信息可以从校园同学间的交流中得到. 为了保障我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避免施暴人对我们打击报复,我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匿名报告.预防欺凌重于应对欺凌,而这一 切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青少年法制宣传之一:校园伤害案例警示篇 校园是学生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伤害事件?校园伤害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不健康的心理有关。由于对家长、教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从而发生打架斗殴伤害事件,下面所列举的系列案例,足以警醒社会各界关注校园平安建设。 用违法对抗违法的后果 案情回放 一个正值花季的在校学生,受到同学的欺负之后,用违法犯罪行为来报复对方,激情之下行为失控而犯罪,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该案说的是某县级中学高一学生刘某在学校拖地,无意间把污水溅到了刚好路过的同学王某裤子上,平时就霸气十足、德性很差的王某顿时火冒三丈,气势汹汹地强迫刘某舔干净溅他裤子上的污水,生性怯懦的刘某顺从地照做了。可王某仍然不依不饶,还用过激的语言刺激刘某说:你敢捅我两刀吗?我量你不敢。外表懦弱的刘某内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莫大的侮辱,觉得很丢面子。他强忍着拖完地,从书包里摸出一把削笔用的弹簧刀,躲到校门边,等王某一出校门,便拿着弹簧刀冲上去对着王某猛刺几刀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成重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学生刘某犯下故意伤害敌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律警示 同学们听了这个案例,会想到些什么呢?第一,学生王某由于争强好胜,脾气暴躁,品质恶劣,遇到一点小事,也不忍让,欺负了同学,还用过激言语刺激挑逗对方,被对方伤害致死,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吞,死了也未得到人们的同情。第二,学生刘某为人太懦弱,对王某的过分要求,不应顺从,应该选择离开现场或者报告老师,请求学校处理。被欺负后不能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报复对方。第三,刘某不应该携带管制刀具,如果他没带刀具,要报复也不可能造成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 相关链接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和典故,可以引申这样两个道理:一个是同学间、朋友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之后,不要记仇,因为这些矛盾和纠纷没有大到不共戴天的地步,忍一忍就过去了,更不要产生报复之心,凡事要往好处想。若一个人心存报复,自己所受的伤害会比对方更大,而且他永远都得不到快乐。二是同学之间,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有了矛盾和纠纷,要能互谅互让,尽量往宽处想,谦让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请同学们再好好体会下面四句话:让小人不算无能,敬君子方显有德,进一步可能走进死胡同,退一步则将海阔天空。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 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 学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 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规范,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基础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安全隐患。 2、、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 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学段、时间、地点、日期、责任等方面分析,2006年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 相对于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自我防护能力也比较差,这是导致低年级学生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_姚峥嵘(可不看)

文章编号:1671-1653(2007)02-0047-07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 姚峥嵘 (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摘 要:在高校办学过程中学生伤害事故很难避免。本文从法律视角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竞合应采取允许竞合模式,同时,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提出了处理和防范的原则和措施。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 中图分类号:D 92 文献标识码:A College Student 's Injury Accident and Its Legal Responsibility Affirmation and Treatment YAO Zheng -rong (Nanjin g U nivers ity of T raditional Chinese M edicin e,Nanjing 210046,C hina) Abstract:Student 's injury accident is difficult to av oid in the college development,w hich troubles colleg e w or k and affects the order of college education and teaching.T his article defines college student 's injury accident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clears the defaul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infringe -m e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udent 's injury accident,propo ses that the settlement o f college student 's injury accident should adopt competing mo dels,and also pro poses the pr inciples and measures of treat -m ent and prevention. Key words: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the default r espo nsibility;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the conflict of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 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扩大难以收拾。因此,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 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界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具体看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法律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范畴: 收稿日期:2006-12-15 作者简介:姚峥嵘(1971-),男,江苏六合人,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2007年6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un.2007 第7卷第2期 Jo ur nal of H ebei U niver sity o f Science and T echno lo gy (Social Sciences) V o l.7No.2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校园伤害问题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1万多人。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伤害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伤害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伤害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伤害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校园伤害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家庭关注度过高,教育观念的变化,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伤害问题有扩大的现状(大中小学有所不同);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校园伤害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主要原因是以前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自从2002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与校园伤害有关的法规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中小学幼儿园伤害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就为今后我们市中小学校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我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也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关联,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也不一定要负责任。这并不像某些家长所说,我把娃儿交给你学校了,在学校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均应由你学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经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2003年8月8至8月31日,我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实习工作。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同意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看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咨询题、解决咨询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 作为从事税收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具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经过实习,我接触了很多案例,体味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损害事件的法律咨询题做了深入调查。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日子、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伤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并且也因诉讼的提起别同程度的妨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要求学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治理及配套的爱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治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别完备等现实咨询题,所以,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别胜防之感。 去年9月份,我们奎屯市四中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校园损害事件。在教育系统组织的勤工俭学拾花劳动中,该校初二年级的一名男生因贪玩别慎降入水潭中,溺水而死。那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法律诉讼也在进行中。 本人也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 时刻追溯到1999年9月19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清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初三学生郭勇猥亵,陈清奋力抵抗时被郭勇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清则因救护无效死亡。当日下午6时,凶手郭勇即被抓获归案。1999年12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有意杀人罪判处郭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勇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2.73万元。双方均别服,并且提出上诉。2000年4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清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治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别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伤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清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所以裁定驳回陈清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具中意的说法,陈清的父母继而提起申诉。但是,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还有待于法律给一具明确的说法。 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 2002年5月9日,初三男生杜心被五名同学暴打,烟头险些被塞进肛门…… 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碎…… 一幕幕的悲剧损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要紧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界。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 《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算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

校园安全事故

校园安全事故 案例1:四川通江一小学发生校园踩踏事件 核心提示:2005年10月25日晚8时,四川通江一小学晚自习下课,一群学生刚出教室,灯就熄灭,不知是谁趁机大喊:“鬼来了”,大家都争着向楼下奔跑,最终造成7名同学被踩死、5人重伤、13人轻伤的惨剧。 25日20时许,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下晚自习课后,在教学楼楼梯里发生拥挤踩踏,造成伤亡惨剧。事故发生后,四川省连夜从成都市、巴中市组织专家和医疗组赶往通江县协助救治受伤学生。四川省省长张中伟、副省长刘晓峰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救治和善后事宜。 失去孩子的家长 教师讲述当时情况 案例2:新疆阿克苏市园踩踏事件 核心提示:2005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新疆阿克苏市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小就曾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导致13名小学生受伤,其中1名二年级女生身亡。事发当时,学生们正急着从教室前往操场参加升旗仪式,这时教学楼一楼至二楼左侧楼道拐角1.5米左右长的楼梯扶手被挤倒,没有护栏后,在楼梯上挤成一堆的学生相继跌落至一楼至二楼的休息平台上,因挤压造成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发生后,全国学校都对学生下楼安全进行过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

案例3:江西都昌县土塘镇校园踩踏事件 核心提示:“上下楼梯,请勿拥挤”,“上下楼梯,请右行”,两张破旧的海报贴在江西都昌县土塘镇中学新教学楼一二层之间的楼梯休息平台上方,但这两张纸显然没挡住初一学生们飞奔回家的脚步。2006年11月18日晚自习下课铃声后,蜂拥而出的100多个孩子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倒在这里。 事故现场 2006年11月18日20点20分,晚自习下课铃声响了,初一(1)班的孩子们像听到发令枪响,飞一般冲出教室。这天是周六,本该是他们放假回家的日子。但18日和19日连续两个白天都昌县统一组织初三年级的期中考试,为防止初一学生在校内扰乱秩序,课程被调换到周末,接下来的周一、周二可以回家休息。女生段梦琳说,班主任杨玉萍第二节课刚上时来班上看了一下,让班长出题给大家做,之后就去一楼的老师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去了。没了老师看管,同学们兴奋的心情按捺不住,只等下课。听见铃响,段梦琳在座位上开始收拾书包,只见同班的弟弟段梦涛的身影一闪,和几个男生第一批冲出教室了。 事发学校(资料图) 讲述:13级台阶上的5分钟 据现场目击的学生称,事故起因是一个摔倒的学生。这个先冲出来的学生跑得急,在二楼到一楼的休息平台处摔倒了,后面几个同学等他起来,就在这时,一群蜂拥的同学将他们推挤在地,紧接着下楼的学生们都没来得及收住脚步,跟着翻滚下来。 小小过道,夺取数学生生命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近年来,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危及到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妨碍了高校和谐校园建设,也给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面对这样危机,高校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工作,以降低学生伤害事故的危害性。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较典型的说法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指的是高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校外活动中,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学设施或者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大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笔者对其具体范围作如下界定: 1.在时间上,事故发生在高校对大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期间。具体范围指从大学生入学至学期结束这段时间,节假日以及寒暑假不包括在内。 2.在地点上,事故的发生是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管理等责任的地域范围之内,通常是发生在高校校园内,偶尔也发生在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地中。 3.在主体上,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可以是高校、高校教职工,也可以是大学生和其他个人。责任主体主要有高校、大学生和其他个人。而受害人仅限于大学生,大学生以外的人在高校受到的意

外伤害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4.在结果上,它必然导致大学生的人身损害后果。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不可抗力指的是无法预见、难以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冰雹、泥石流、山体塌方等自然因素引发的伤害事故,同时,也包括由社会因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战争、动乱等。对于此类事故《办法》中明确规定,若高校己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则高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高校教育教学设施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由于高校提供的各种设施破旧、老化,没有及时修复或拆除,高校使用的器械、器材、设备、设施产品等设置不当,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各类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必须担负法律责任。 (三)高校集体活动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高校集体活动己经成为大学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据组织方的不同,活动可分为学生自发组织,院校集体组织,以及企业社区安排的,不同组织形式的活动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其责任分担情况也是不同的。 (四)高校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当前随着高校后勤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学校对后勤的直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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